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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理念發展沿革:從實體到虛擬

第二章 視障者之需求與權益

第三節 無障礙理念發展沿革:從實體到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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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規劃管理、資料庫管理,以及系統維護等等工作39,求職範圍及能從事的工 作項目將大幅增加。

第三節 無障礙理念發展沿革:從實體到虛擬

本節說明無障礙之理念與落實,是如何從實體延伸至虛擬。第一項介紹無障 礙觀念之起源,說明當代是如何從「機構化」走向「去機構化」,以及「居家福 祉」與實體設施無障礙之關聯。第二項介紹身障數位權利,即虛擬無障礙之權利 基礎。第三項說明何為「網路無障礙」,包括其源起與發展歷史、推動網路無障 礙之重要性、如何打造無障礙網站及網頁,以及國內外推動網路無障礙之相關法 制或措施。

第一項 人權與無障礙觀念之起源

過去人們一度認為身障權利是福利之施予,而現代觀點則認為,基於平等權,

無障礙是「本該享有之人權」而非福利,這樣的觀點轉變,也影響了無障礙環境 之發展與理念。「無障礙環境設計(Barrier-free Environment Design)」的理念和想 法成為福祉政策上的主題是在 1950 年代之後,主要起源於當代北歐史坎第亞半 島諸國對於社會福利觀念與政策的調整―過去將身障者從社區中抽離、孤立、隔 離、集中收容在大規模的機構中的「機構化(Institutionalized)」作法,也就是日 本 所 謂 的 「 設 施 福 祉 」 受 到 揚 棄 , 並 開 始 調 整 走 向 「 去 機 構 化 ( De-institutionalized)」,亦即解除對弱智者從一般社會隔離的制度,並主張身障者也 能和一般人一樣在地域社會過普通的生活,讓身障者回歸主流社會(Main-Stream),以達到社會整合、統合(Integration)的目的40,不久這種訴諸身心障礙

39 李森光(視障教育資源中心老師),「從視障者的觀點看待國內的視障就業」, http://tmsbth.weebly.com/uploads/1/5/0/3/15034462/1_.doc。

40 「台灣無障礙環境的回顧」,台灣無障礙協會全球資訊網, 2014 年 11 月,

http://www.tdfa.org.tw/ap/cust_view.aspx?bid=1105,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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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權利、強調「只以健康的人為中心的社會並不是正常的社會」,並主張身障者 應在社區中和一般人共同生活的「正常化(Normalization)」思想,馬上自北歐諸 國向歐洲本土延伸,而後又擴及美國41。此種「正常化」福祉思潮的衝擊及讓身 障者回歸社會主流、整合、統合於一般社區的理念,促使福祉政策、觀念的轉變,

從「設施福祉」轉換到「居家福祉」,也就是要讓身障者、高齡者皆得以過正常 的居家生活。而正常居家生活需考慮到居住者的生活品質與尊嚴,若只能困在家 中狹窄的空間則失去其理念與背後意義。因此如何實現「無障礙環境」,提供「移 動」的自由來保障身障者的生活品質就成為很重要的課題42。本研究認為,上述

「正常化」、「回歸主流」之精神同樣適用於網路時代,網路科技改變了人們對於 空間、環境想像,透過網路連線和遠在他方的人、事、物接觸之方式已蔚為流行,

若身障者無法享受這樣的便利,無法自由地在網路空間中移動,則其將受到邊緣 化,因此,應考慮將「無障礙」之概念,從實體環境層面擴展至虛擬。

第二項 虛擬無障礙之權利基礎:身障數位權利 一、 何為身障數位權利

「數位權利(Digital Rights)」範圍非常廣泛43,本文採用定義為「個人得以 合法利用數位產品之權利,包含所有電子儀器及網路」,而「身障數位權利(Digital Disability Rights)」係指「在平等概念下,所有常人得以受到保障之數位權利,身 障者亦需受到保障」。此外,由於數位資訊本身是非常靈活的,可由各種方式呈 現,如音頻、文本、圖片或動畫,用適合視障者之方式呈現數位訊息並非難事,

因此本研究認為,身障數位權利之重點,除了在於確保數位產品應使身障者亦得 以如常人一般地享受,亦應進一步積極設法利用數位資訊科技的靈活性,消除過

41 曾思瑜,「從『無障礙設計』到『通用設計』-美日兩國無障礙環境理念變遷與發展過程」, 設計學報,第 8 卷第 2 期,2003 年 4 月 12 日,頁 58。

42 曾思瑜,前引註 41,頁 58。

43 Techopedia website, “Digital Rights”, https://www.techopedia.com/definition/24928/digital-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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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身障者獲取資訊、接觸外界等容易出現差別待遇之現象,使其得以脫離「被憐 憫」、「被施捨」等印象,進一步於生活、工作中得以與常人處於公平而對等之地 位。

早期典型的身障權益爭取,通常著重於實體環境的去障礙化,直到近年身障 者和相關公益團體,開始爭取使身障者應有相同權利享受數位科技之便利,身障 數位權利才開始逐漸受到重視。根據 Daniel Goldstein、Gregory Care,美國身障 數位權利之法律規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構成:首先為全面保障身障權益之法律,

如 1990 年的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簡稱 ADA);其次為針對專門技術之無障礙 法規,如康復法第 508 條和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等,最後則是透 過法律解釋,使傳統反歧視法律能跟上科技進步與時代改變44。而本研究將對於 網路無障礙之內涵,區分為「保護接觸著作」、「保護接觸資訊」、「保護空間進入 與設施使用」,上述法規分屬不同範疇,康復法第 508 條和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 訊接取無障礙法屬於「保護接觸資訊」;而 ADA 則屬於「保護空間進入與設施使 用」,將於後續章節詳細說明。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國身障數位權利概念之緣起,應追溯至 1990 年 ADA 立 法之時,當時數位革命(The Digital Revolution)尚未發生,沒有人知道未來網路 發展能顛覆人們生活方式―網路是直到 20 世紀 90 年代中期才被商業化使用並 引起潮流,電子書逐漸取代實體書亦為近年之事。當年 ADA 乃係為禁止身障就 業歧視而立,而通過 ADA 的第 101 屆國會,知其無法掌握往後科技將如何發展,

因此將 ADA 制定得非常廣泛,目的在於希望 ADA 能適用於不斷變化的時代,

而不至於因時代或科技演變而被淘汰。而從今日發展看來,ADA 確實係為美國 身障者為追求網路平權而提起訴訟時,最常援引之法律。

44 Daniel Goldstein, Gregory Care, Disability Rights and Access to the Digital World: An Advocate's Analysis of an Emerging Field, Fed. Law., December 2012, p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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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身障數位權利與網路發展之交互關係

在不同時期,身障數位權利之內涵也會隨著當時候網路科技發展而有所不 同:網路發展初期,網路對人們的意義在於文本書籍的數位化,此時身障數位權 利的討論核心在於著作權合理使用;到了中期,網路開始改變人們舊有的通訊方 式,網路平台的產生也讓發布、接收資訊變得非常容易,網路於是成了大量資訊 的匯流,身障數位權利的討論因此擴及至資訊與通訊;而當網路平台文化持續演 化,網路發展出以「需求」為基礎之模式,並成功與服務業、金融業、醫療、教 育等各領域結合,至此網路之功能不再只是接觸資訊或通訊,人們凡舉日常生活 之一切,無論願意與否,幾乎難以離開網路,網路涉及眾多權益,從而,身障數 位權利之內涵變得十分龐大而多面向―進入網路世界,就像進入一棟巨大建築,

建築中有許多不同的房間,不同房間提供不同服務,有的提供著作和資訊供人瀏 覽;有的提供一個平台媒合買賣雙方;有的供人交流或寄託情感,人們可依自身 需求自由選擇想進入何處,而當身障者被排除於網路科技之外,影響幅度甚至擴 及工作權、健康權等基本人權之部分。

市面上許多網站、軟體系統之介面或功能,都是基於常人使用習慣或模式而 設計,流通於網路上之資訊,也常以大量視覺、輔以部分聽覺之方式呈現,其操 作和接收對於常人而言,除了初期的不熟悉或不習慣以外,理應不會有太多麻煩,

但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網路之普及卻可能反而加深他們與常人間的鴻溝―身心 障礙者基於本身障礙限制,於操作網路一事上卻會面臨諸多困難,而眾多障礙種 類當中,又以視障者所面臨之困難最為嚴峻。撇除保有部分視力之弱視等,全盲 之視障者彼此間的溝通多用點字或語音播放,對於網路頁面上的功能按鍵、文本 等,若無配合「視障輔具」,轉為上述視障者可接受之無障礙格式,則將因無法 理解文意,難以觸及任何網路資訊或進行功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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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網路無障礙之介紹 一、 網路無障礙之源起與發展

身障數位權益主要體現在「網路無障礙」之落實,「網路無障礙(Web Accessibility)」又稱網路資訊可及性,亦即設法營造出身障者亦能使用無礙之網 路環境。打造一個無障礙網路環境並非困難,然而過去人們總將無障礙視為額外 負擔,許多技術開發人員開發新科技產品時,亦不見得會將身障需求納入產品或 服務設計考量,而當大大小小的不方便充斥在每日的生活,則形成不友善環境。

為了改變這樣的狀況,美國普遍的做法是,各個身障權益倡導團體會透過提起司 法訴訟或向相關部門申訴,除了透過司法程序要求相關業者為改善,亦能教育公 部門或民間業者身障權益之重要性。

在美國,身障者權利的推進,時常有賴公益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網路無障礙 之落實亦不例外。1999 年美國國家視障者聯盟(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Blind,

以下簡稱 NFB)在馬薩諸塞州的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著名的網際網路服務提 供公司―美國線上公司(America Online Inc.),並要求其所提供之網路服務應滿 足無障礙要求,而後美國線上公司與 NFB 達成協議,推出了新版可供無障礙使 用之網路軟體 AOL 6.0,並調整其經營策略,使無障礙融入其產品45。而 NFB 在 2000 年針對 ATM 的無障礙訴訟,分別對 ATM 製造商迪寶公司(Diebold Inc.)

和 Chevy Chase 銀行提起訴訟,要求須有無障礙語音導引,而訴訟結果同樣是迅 速解決,並促成了新技術開發46

除了法律規定,近年來越來越多企業意識到,若網站或系統能滿足無障礙規 範,對於常人用戶來說,使用舒適度同樣更為提升,因此也開始主動將無障礙之

除了法律規定,近年來越來越多企業意識到,若網站或系統能滿足無障礙規 範,對於常人用戶來說,使用舒適度同樣更為提升,因此也開始主動將無障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