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視障者之需求與權益
第一節 視障者之定義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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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視障者之需求與權益
第一節 視障者之定義與需求
本節分為三項,第一項介紹我國視障鑑定標準,以說明何謂視障者;第二項 說明不同類型視障者與外界互動之方式為何、為何會產生困難;第三項則就接觸 外界之行為進一步分析,並說明視障者「接觸外界」困難將對其產生何種影響。
第一項 我國視障者之鑑定標準
我國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4皆有提及視覺障礙,各自為教育單位 與衛生單位所採,兩者鑑定標準不盡相同5,以下分別說明:
一、教育單位
特殊教育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 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中
「視覺障礙」列於第二款。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乃依特殊教 育法第 16 條第 2 項訂定,根據該辦法第 4 條,視覺障礙係為:「由於先天或後天 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 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 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0.3 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 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雖然該標準並未區別輕、
中、重度等級,但為能給予視障學生適當協助,一般教育場合仍會將視覺障礙區 分為弱視(優眼視力測定值在 0.03 以上,未達 0.3,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與全 盲(優眼視力測定值未達 0.03)。
4 本法已於 2007 年修正並更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5 朱建英、林小玲、陳昭蓉,「視覺障礙兒童之鑑定與實務分析」,收於特殊教育叢書―特殊教 育教學與趨勢,2005 年,頁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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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福單位
為解決目前國內身心障礙類別不斷擴大,並合理分配社會資源,身心障礙鑑 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 2012 年 7 月 11 日正式實施,新制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內政部,2006)訂定,內容乃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 ICF)」,和過去「疾病導向」,新制轉而以「功能導向」
之方式看待身心障礙,障別分類也以 ICF 中身體功能以及結構之「八大身心功能 障礙類別」,替代過去以疾病名稱(16 類)作為分類之方式。這樣的鑑定方式意 味著,未來不再單純以身體功能與構造之醫療診斷,尚需檢測個人活動參與的能 力、表現及環境對個人的影響6。舊制之視覺障礙於 ICF 分類中屬於第二類「眼、
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損傷」,而依照衛福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視覺功能依障礙程度輕重分為 0 至 3 級7。
關於視障者之定義,雖然教育與衛生單位有不同鑑定標準,然綜合兩者定義,
廣義而言,全盲、弱視及視覺功能有所缺損,皆可統稱為視障者。本文後續提及 之視障者一詞,若未特別說明,便是採廣義定義。
第二項 視障者與外界互動之方式與難處
美國 R.H.Wodsworth 在 1983 年提出人的五種感官用在環境事物的感知比例 分別爲:視覺占 87%、聽覺占 7%、嗅覺占 3.5%、觸覺占 1.5%、味覺占 1%。因 此,視覺與人類對環境感知的關係,遠比其他感覺來的重要;維基百科數據顯示
6「ICF 分類」,有愛無礙網,
http://teachers.dale.nthu.edu.tw/assessment/c202.htm,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7 障礙程度各級詳細鑑定基準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附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 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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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學習之所得,87%來自視覺,7%來自聽覺,2%來自嗅覺,3%來自觸覺,1%
來自味覺;2004 年南韓世界色彩博覽會調查,國際間有 92.6%的消費者,把商品 外觀的視覺體驗,視爲最重要的購買動機;5.6%的調查對象認爲觸覺最重要;陳 俊宏和楊東民(1998)在「視覺傳達設計概論」書中提到一個正常的人,其知識 來源的 65%-70%是経由視覺面得到的;陳仁政(1996)認為視覺是人類對於獲取 外界資訊時最重要的感覺能力,一般估計約占人類所得資訊 40%左右;日本學者 佐口七郎提到,可確知大部分的人是視覺導向的,且所學有 80%是經由視覺,更 重要的是,人們只記得所聽到資訊的 20%,可記得同時聴到與看到的 50%以上
8。由上述文獻數據可知,視覺是多數人賴以感知和習得經驗的重要管道,也因此 人們生活中,無時無刻都充斥著大量視覺訊息,例如文字符號、平面圖畫、動態 影片等,而這些視覺訊息可以用於各種目的,包括訊息公告、知識傳遞、廣告行 銷或娛樂消遣等。
這是一個由視覺架構而成的世界,然而視障者與其他障礙類別不同之處在 於,視覺功能有所缺損,其較難透過觀察、視覺線索或閱讀等方式,來主動了解 外在環境的人、事、物,需仰賴其他方式或輔助。而參考視障相關之網站或文章
9,各類型視障者與外界互動或習得經驗之模式整理如下:
一、全盲者
全盲者主要是透過點字和語音設備,以觸覺和聽覺來獲得外界訊息,亦可藉 由地圖模型、盲用電腦等輔具協助,提升學習效益,然而若碰到繪畫、電影等需 要視覺處理之資訊,需有人在旁解說方能清楚掌握,我國目前國語點字仍採注音 符號之架構,全盲者學習中文常感困難,又因缺乏字形概念,通常很難處理同音
8 李貴連、陳俊宏、嚴貞,「『五感』設計模式之建構初探—以食品包裝設計為例」,科技學刊,
第 17 卷人文社會學類第二期,2008 年,頁 159。
9 「如何幫助視障者」,臺北市立圖書館主題網站,
http://www.tpml.edu.tw/fp.asp?fpage=cp&xItem=667736&CtNode=33775&mp=104021;「簡介視覺 障礙」,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http://disable.yam.org.tw/life/483,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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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字問題。
二、弱視者或視覺功能有所缺損者
弱視者尚可利用視覺學習,但閱讀一般字體有困難,須借助特殊光學輔助儀 器(如放大鏡、望眼鏡、擴視機)將字體放大。而弱視者的視知覺狀況差異極大:
有缺乏立體感和遠近感者;有無法掌握全體與部份關係者;有畏光或對光線敏感 者;有無法辨認顏色者;有因夜盲而在夜間行走困難者;亦有因視野狹窄而行動 不便者。此外弱視者在閱讀時除速度較緩慢之外,常因視知覺困難而唸錯、跳行、
或重讀、閱讀時易疲乏不持久。而視功能有所缺損者則類似弱視者,應視其缺損 狀況或嚴重程度,依個別情況判定需要何種輔助。
此外,視障者和一般人一樣具有高度異質性,即便都有視功能缺損之共同點,
基於不同視力程度、障礙成因,對於資訊尋求的輔助程度亦不同,除此之外,不 同性別、年齡、學歷、職業、經濟狀況、居住地區之視障者間,也都會造成視障 者間的個體差異。根據研究調查顯示,視聽障者在不同年齡階段,會在「電視收 視行為、媒體近用服務期待」以及「資訊取得能力」等面向上呈現較大之差異。
例如:國小階段之聽障兒童有極高的卡通收視行為,而高齡視障者則對戲劇的內 容,期待更多細節的描繪10。
第三項 視障者與外界接觸困難將產生何種影響?
「與外界接觸」所涵蓋之範圍非常廣泛,「外界」泛指個體以外的空間或社 會,「接觸(Access)」有「近用」之意,可理解為「獲取」、「使用」或「進入」, 例如接觸(獲取)著作、接觸(獲取)資訊、接觸(使用)設施、接觸(進入)
空間等,而著作、資訊或設施與空間可供獲取、使用或進入無礙者,則為「可及
1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草案 1050119 版)」,2017 年 1 月 19 日,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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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滿足」,或稱為「無障礙(Accessibility)」。「與外界接觸」是許多行為或權利行 使的基礎,例如;獲得店家的住址資訊,則得以入店消費;使用訂房網站,則得 以預定旅店;進入了網路聊天室,則得以與他人交流等。個體可能基於不同目的 而「與外界接觸」,例如:渴望獲得情感上的寄託,或有實際生活、工作之需求。
能用以接觸外界的媒介非常多,包括報章雜誌、網路等。而由於多數人仰賴視覺 做為探索世界的管道,連帶的視覺性符號或語言用法,也成為人際互動最主要的 溝通方式11,因此無論是何種媒介,都會使用大量視覺元素,這也導致視障者與 外界接觸的門檻因而提高。
獲取外界訊息不易、無法使用某一公共設施,或變相被拒絕進入某一公共空 間,除了造成視障者生活不便;傷害視障者平等權以及其平等接觸資訊、與人通 訊等權益之外,還會間接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本研究將「與外界接觸」之行為 歸納為「獲取資訊」、「使用設施」和「進入空間」,以下分別說明上述行為之行 使不能,將對視障者權益產生何種影響:
一、 獲取資訊困難對視障者之影響
獲取資訊困難將產生資訊不對等,並進而影響競爭力,甚至其他法定權益之 行使,例如,選舉時拿到紙本選票,視障者無法識別選票上之內容,單純靠家人 或選務人員人協助完成投票,有隱私問題,也有當事人投票意志遭竄改之可能,
亦即其行使秘密投票之權利受到侵害12;或者政府部門或公司行號之徵才訊息,
若皆以一般報章文本刊登公告,而未針對視障者機構或團體特別另行通知,則視 障者得知訊息的效率低於常人,將致使其工作權受損。前述兩個舉例僅為冰山一 角,現實中還有許多基於資訊不對等而產生的權利侵害。根據張博雅、林珊如
11 陳怡佩,「視覺障礙兒童及青少年的資訊需求」,臺灣圖書館管理季刊,第 2 卷第 3 期,2006 年 7 月,頁 32。
12「視障者如何秘密投票?精障者能不在籍投票嗎?只有障礙的環境,沒有障礙的人」,公益交 流站,http://npost.tw/archives/20073,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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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綜合國內外文獻研究結果,視障者的資訊需求遍及生活資訊(休閒娛 樂、個人興趣、旅遊資訊、消費資訊等)、醫療健康資訊、工作資訊、課業資訊、
社交資訊(人際關係資訊、聊天話題)、政府資訊(選舉、社會福利、政府機構
社交資訊(人際關係資訊、聊天話題)、政府資訊(選舉、社會福利、政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