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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從 1970 年代網路技術初次問世到現今,網路的發展歷經幾次重大轉折:1990 年代瀏覽網頁的風潮剛起,此時期網路的特性在於網頁、網站內容之提供者通常 多必須自行架設與維護,透過網路製造資訊之門檻相對較高,然而人們也在這時 期發現,電子化形式的著作比起紙本更容易保存、傳遞與修改等,因此,文獻數 位化、數位著作等風氣因而興起。2005 年「Web 2.0」一詞首度問世,於此之後 平台模式興起,網站、網頁的「系統功能」與「資訊提供」分離,網路平台業者 架設、維護網站與系統,而資訊內容之提供者則為眾多網路用戶,這樣的概念下,

流動於網路上的資訊數量因而大增,加上搜尋引擎的發展成熟,於是網路用戶可 輕易製造與接收各種資訊,此時期的網路相當於是無數資料的匯集。Web 2.0 後 期,平台模式與商業結合,發展出一套以「需求」為基礎之模式,於此之後,網 路逐漸與日常生活各種事務之運作結合,甚至取代過去某些舊有服務項目。

而網路對人們的意義、用途與重要性,也隨著網路的發展而有所變化:起先 人們使用網路之目的,多為透過網路閱讀數位化後的著作;而後開始能夠透過網 路與他人溝通、開會,並且能夠輕鬆發布與接收各種資訊;最後凡舉就醫掛號、

買賣商品、金融作業、學術活動、社會參與等,皆可透過網路而為,因此網路無 障礙之保障內涵,也必須因應時代而改變。網路科技到了今日,已成為人們「接 觸世界」不可或缺的工具,其重要性與日俱增,甚至開始涉及各種基本權之行使,

因此,本研究將「接觸世界」之行為歸納為「獲取資訊」、「使用設施」與「進入 空間」,以此為基礎則可進一步釐清,網路近用不能、網路障礙將侵害視障者下 列權利:「平等接觸(數位)著作之權利」、「平等接觸(數位)資訊之權利」與

「平等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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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

科技進步固然是弱勢族群提升權益之契機,但若整體社會並未建立無障礙之 觀念,也未有相關法律或政策配合,則弱勢族群很容易被排除於科技近用之外。

在這個無時無刻都有大量資訊快速流竄、資訊軟硬體不斷更新且各種網路商業模 式不斷推陳出新的時代,弱勢族群若無法受益於科技進步與網路之便利,反而會 拉大其與常人間的不平等,而所有身障族群中,又以視障者之障礙特性,最容易 產生網路近用障礙。當生活中各種事務之處理皆須使用網路,且所有人皆能享受 網路科技唯獨視障者出現使用之困難,則為不平等與歧視。

此外,任由視障者因其障礙而成為網路科技發展下的邊緣人,違背近代以「社 會模式的障礙」而非「身體能力主義」看待身障者之原則,筆者認為,為促進弱 勢族群―特別是視障者近用網路之權益,必須開始重視「網路無障礙」之議題,

透過適當的法律規範,才能讓平等及人權得以真正落實,因此方提出「視障者網 路無障礙法制之研究」,也期待本論文之研究,能為我國身障權益之推動,以及 視障者與常人長期資訊落差現象之改善,盡到一點棉薄之力。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希望能於新研究領域中,建立一個完整的研究架構,釐清基本概念並 涵蓋各種研究面向,因此採取下列研究方法:

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 全面地、正確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其作用有:(1)能了解有關 問題的歷史和現狀,幫助確定研究課題。(2)能形成關於研究對象的一般印象,

有助於觀察和訪問。(3)能得到現實資料的比較資料。(4)有助於了解事物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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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獻資料可以是政府部門的報告、工商業界的研究、文件記錄資料庫、企業 組織資料、圖書館中的書籍、論文與期刊、報章新聞等等,透過文獻分析,可以 幫助研究者釐清研究的背景事實、理論發展狀況、研究具體方向2。而本研究透過 文獻分析,了解下列:(1)視障者接觸資訊之現況,包含視障者數位落差之情形、

視障重建之狀況。(2)我國或外國現行法制對於網路無障礙之保障,包括接觸著 作、接觸資訊、公共空間之使用等相關規定。(3)我國或外國政府推行無障礙之 措施與成果。(4)不同領域者對於資訊、空間之概念。(5)網路之使用於教育、

健康、職場等各領域之重要性。

案例分析法

本研究認為,美國網路無障礙之發展已然成熟且相關保障十分全面,本論文 於法制介紹部分,有極大比例在介紹美國相關規定,因此於重要法制規定如「美 國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及「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之介紹,會 輔以相關判決為說明,並對案例進行分析。

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是社會科學經常運用研究方法,可界定為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兩 個或兩個以上有關連的事物進行研究,尋找其異同,探求事物之普遍規律與特殊 規律的方法3。在身權保障之部分,無論是法制規範、救濟管道或政策措施,美國 皆較我國發展成熟且完善,當然各國國情、經濟狀況、社會風氣等皆不同,將他 國作法全盤移植我國並非妥當,然我國網路無障礙相關法制規範目前尚留有空 白,他國作法之優點仍值得我國立法者參考,因此本研究部分章節有將美國與我 國之政策或法規進行比對,提出兩者之不同或對於我國之建議。

1 「論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http://ntnumot.blogspot.tw/,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2 葉至誠、葉立誠,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2011 年(3 版)。

3 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對於「比較研究」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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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目前我國關於「網路無障礙」法制之研究文獻甚少,僅有數篇美國相關法律 規範介紹及案例研析,歐盟之無障礙法制之文獻則更少。而理論部分,「身障數 位權利」乃「網路無障礙」之基礎,美國於推動「網路無障礙」之過程,雖有不 少公益訴訟,然而對於「身障數位權利」之內涵,並無研究做出完整之討論,相 關文獻仍多僅就主要法制規範為導論式的介紹。因此,本研究綜合整理人們接觸 世界之方式、不同階段網路發展特性與功能,並參考國內外現行法規對於「網路 無障礙」之規範方式,將網路障礙對視障者之侵權分為下列三部分討論:「平等 接觸(數位)著作之權利」、「平等接觸(數位)資訊之權利」與「平等進出或使 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

「平等接觸(數位)著作之權利」涉及著作權議題,為三者中發展相對成熟 者,相對能有較多討論,但網路無障礙涵蓋之範圍,接觸著作僅為其中一小部分。

「平等接觸(數位)資訊之權利」之部分,涵蓋範圍較廣,近年亦陸續有新法規 訂定或修改舊法以適應潮流,包括美國「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 美國「康復法第 508 條」等,惟目前國內外之相關文獻多為介紹,而無深入之議 題探討。「平等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之討論重點則在於「美 國身心障礙人士法」之部分,以網路發展至今所呈現出的樣貌與模式來看,該法 對於網路無障礙之保障乃最為全面,惟其概念和我國法目前對於網路無障礙之保 護方式差異甚大,若要以此作為我國立法上之借鏡,似有些不切實際。

早期網路之使用僅為可有可無的休閒娛樂,直到這幾年網路、資訊領域歷經 幾次重大革命,網路之使用才不再只是可有可無的休閒娛樂,網路科技之應用全 方位滲透人類生活,甚至攸關生存、工作、教育等各種基本權,「身障數位權利」、

「網路無障礙」等議題方開始受到重視。然而作為新興研究領域,筆者撰寫論文 時面臨下列困難:首先是前述提及,以相關法制為研究主題之文獻十分有限。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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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少數可供參考之文獻,對於相關權利內涵之定義也不甚明確,許多概念仍為 模糊,舉例來說,「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以接觸著作內容相關規範為中心〜」

一文中,對於接觸資訊與接觸著作兩者有混為一談之傾向。最後,目前所有網路 無障礙、身障數位權利之相關文獻,幾乎僅就法律規範層面或實務操作而為介紹,

少有深入探究不同之規定背後對於「網路」之理解角度為何,以及是否真能適應 瞬息萬變的網路科技發展,舉例來說,「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將網路視為「公 共設施」;而歐盟或我國法律則以「功能性」之角度看待網路,針對身障者近用 通訊、接觸資訊等不同功能而為保護。

此外,而現今對於網路無障礙之討論,通常不會特別區分障別,無障礙之認 證制度亦是如此,然而本研究認為,不同的障礙類別在網路世界所面臨之困難不 同,解決不同困難的方式和所費成本也有差異,舉例來說,瀏覽和操作一個充滿 文字、圖片有聲影片的網頁,聽障者需要的是為影片增添字幕或手語顯示;肢障 者在個人硬體設備合適之前提下,理解網頁內容和操作點選等理應如常人一般;

然而視障者則可能需要相對較多輔助,包括將網頁上所有文字轉為點字、圖片附 註說明文本,影片則需配合文字說明,必要時甚至得另制視障版本。本研究認為,

網路無障礙之領域,每一種障別的需求不同,而若要落實真正的網路無障礙,最 終應深入認識到不同類型之障礙特性,例如,即便同樣是在視覺訊息接收方面產

網路無障礙之領域,每一種障別的需求不同,而若要落實真正的網路無障礙,最 終應深入認識到不同類型之障礙特性,例如,即便同樣是在視覺訊息接收方面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