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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者網路無障礙法制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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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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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視障者網路無障礙法制之研究 Legal Regime of Web Accessibility 治 for People with Visual. 立. 政. Impairments.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陳起行博士 研究生:楊雯婷 撰. 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

(2) 致謝 至今依然覺得,求學生涯中最幸運的一件事,就是遇到了陳起行老師,並且 請陳起行老師擔任我的論文指導教授。 和陳老師 Meeting 是一件非常快樂且令人期待的事情,當我在研究或論文寫 作上遇到瓶頸時,陳老師總是笑著鼓勵我,雖然這半年來過得真的很累,一邊寫 論文一邊修著十來學分的課,同時還要兼顧著在中研院的實習,好幾次都想著, 為什麼要讓自己這麼辛苦,要不要乾脆放下一些,但老師的勉勵一直都是我堅持 往前走的動力。 一直非常喜歡陳老師教導學生的方式,老師很少直接下達指示或命令,完成 論文的期間,偶爾會遇到些疑問,陳老師往往都是用一種溫和而包容的方式,一 步步引導著我去思考,神奇的是,即便老師總是「不點破」,我的各種疑難雜症 都會在和老師 Meeting 完後順利找到解決的出口。 陳老師從來不曾兇狠地鞭策或督促人,但跟著陳老師的這段期間,是我人生 成長最多的時候,我開始真正學會自我要求,甚至也漸漸懂得享受學術研究的樂.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趣。遇到陳老師之前,我總想著自己的出路大概只剩下努力拚國考一途了吧,但 遇到老師之後,我對未來多了更多正面的、繽紛的想像。 口試當天,由衷感謝我的口試委員杞昭安教授、孫迺翊教授,謝謝孫老師對 於論文不足之處給予了許多寶貴建議,也謝謝杞老師提供研討會資訊並鼓勵我投 稿,另外,還要謝謝同班的石偉雄同學前來觀看,幫我壯膽。. n. al. er. io. sit. y. Nat. 最後,想特別感謝政大科智所的陳秉訓老師,我每學期都會固定修習陳秉訓 老師開設的課程,每一堂課都獲益良多。還有謝謝同在陳起行老師門下的鍾孝宇 學長、Kevin 學長,總是友善地分享各種實用的資訊,或提醒我該注意的事情。 畢業之際,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我還有許多不足之處,未來也會繼續努力, 期盼自己能夠一直保持進取心和生命力,勇敢面對未來的各種挑戰。. Ch. engchi. I. i n U. v.

(3) 摘要 網路是現代人「與外界接觸」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在這個明眼人居多且 多數人皆透過視覺學習與理解事物的世界,許多網站或系統之設計完全未考慮視 障者能否使用,當網路對人們的重要性高到不可忽視的地步,甚至網路近用開始 牽涉基本權行使和生存資源與機會的分配時,若明眼人皆得以合法近用網路,則 基於平等與禁止歧視原則,視障者理應得到相同對待,網站或系統經營者應使其 設計滿足「網路無障礙」之要求。而滿足「網路無障礙」之要求需要成本,僅係 「鼓勵」難使所有公司、業者皆將「身障數位權利」放在心上並身體力行「網路 無障礙」,因此,合理而適當之法律強制規定乃為必需。然而,我國目前雖設有 無障礙網站之認證制度,相關法制規範卻未完善,進而導致認證制度之推廣狀況 不佳。 目前國內外有關「網路無障礙」之法制相關研究並不多,且也少有回應現代 網路實際發展狀況,或從視障者需求出發而為討論,因此本研究希望透過「視障 者接觸外界之行為分析」與「網路發展歷程」,構築一個完整的「網路無障礙法 制」之討論框架,本研究將視障者網路近用不能之權益侵害歸納為「侵害視障者 平等接觸資訊之權利」 、 「侵害視障者平等接觸著作之權利」與「侵害視障者平等 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第三章討論視障者「接觸資訊」之權 利,雖然現今網路的功能五花八門,但「接觸資訊」仍為其中重要之一環,且許 多網路無障礙相關的重要法規皆係以保障「接觸資訊」之權利為基礎,例如:美.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al. er. io. sit. y. Nat. 國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此外,著作也是資訊的一種,不同的是 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本章也介紹國內外保障視障者接觸著作(尤其數位 著作)之法理與法規;第四章則討論視障者「使用網路空間與設施」之權利,這. n. 樣的切入點和前兩者不同處在於,其並非以「功能性」之方式針對特定項目而為 保障,而是以更加宏觀的角度看待網路,將網路視為能自由進出的「空間」或能 使人們達成特定目的的「設施」,目前以這樣觀點而為網路無障礙保障之法規, 僅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 本研究認為,任由視障者因其障礙而成為網路科技發展下的邊緣人,違背近 代以「社會模式的障礙」而非「身體能力主義」看待身障者之原則,為促進弱勢 族群―特別是視障者近用網路之權益,必須開始重視「網路無障礙」之議題,因. Ch. engchi. i n U. v. 此方提出「視障者網路無障礙法制之研究」,也期待本論文之研究,能為此一議 題帶來不同思考角度。. 中文關鍵詞:網路無障礙、身障數位權利、視障者、網路空間、美國身心障礙人 士法、公共設施. II.

(4) Abstract The Internet is an indispensable tool to engage with the outside world. However, there are many websites or systems inaccessible to the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due to the design negligence. It may because many engineers only consider the convenience of normal people when designing websites or systems. But when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rnet is getting higher, even associating with the basic human rights and resource allocation, the Internet users with visual impairments should be treated like the normal people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It means that the websites or systems operators should meet the “Web Accessibility” requirements. Of course, the cost is required, and it can be expected that only “encouragement” is not enough to let people always put “Digital Disability Rights” in mind. Therefore, an appropriate legal mandatory is necessary. In our country, there is a Web Accessibility certification standard while lacking of legal coercion and which leads to poor promotion of the certification standard. There are only a few research focusing on the legal regime of Web Accessibility while usually did not respond to the actual development of modern Internet technology. So we want to build a complete discussion framework for legal regime of Web Accessibility via the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s of the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We classify the right infringements of the web inaccessible.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to the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into the infringements of the rights to equal access to information, copyright works, and cyberspaces/facilities on the Internet. In the chapter 3, we discuss the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right to access the information. Although the use of Internet is very wide, access the information st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when we talk about Internet nowadays. And we also introduce some laws that protect the right of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access the copyright works. In the chapter 4, we discuss the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right to get into the cyberspaces and to use the facilities on the web. In this chapter, we take a more macro view of the Internet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one or two often used functions.. Ch. engchi. i n U. v. Now the points of Ablebodyism are replaced by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 and we should not let the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become outcast of the technology world. So we propose this research. And hope this research will contribute to enhancing the rights of visually impaired people. Keywords: Web Accessibility, Digital Disability Rights, People with Visual Impairments, Cyberspace,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Public Accommodations. III.

(5)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前言....................................................................................................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2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4 第五節 論文架構............................................................................................ 6 第二章 視障者之需求與權益................................................................................ 8 第一節 視障者之定義與需求........................................................................ 8 第一項 我國視障者之鑑定標準................................................................ 8 第二項 視障者與外界互動之方式與難處................................................ 9 第三項 視障者與外界接觸困難將產生何種影響?.............................. 11 第二節 平等權框架下對視障者之保障...................................................... 15 第一項 身權保護之法理基礎.................................................................. 16 第二項 以上位階概念保障身障平權之相關法制.................................. 18 第三項 視障重建服務之介紹.................................................................. 22.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第三節 無障礙理念發展沿革:從實體到虛擬.......................................... 28 第一項 人權與無障礙觀念之起源.......................................................... 28 第二項 虛擬無障礙之權利基礎:身障數位權利.................................. 29. n.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三項 網路無障礙之介紹...................................................................... 32 第四節 網路障礙將侵害視障者何種權益?.............................................. 40 第一項 侵害接觸資訊權.......................................................................... 40 第二項 侵害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權.................................. 42 第三章 視障者接觸資訊之權利探討.................................................................. 43 第一節 視障者資訊近用情況...................................................................... 43 第一項 何謂「資訊」?.......................................................................... 43 第二項 視障者數位落差之情形.............................................................. 45 第三項 網路科技對視障者接觸資訊困境之緩解.................................. 49 第二節 國外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之相關規定.......................................... 50. Ch. engchi. i n U. v. 第一項 身權公約第 9 條.......................................................................... 50 第二項 美國康復法第 508 條.................................................................. 51 第三項 美國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 53 第三節 我國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之相關規定.......................................... 56 第一項 我國身權法第 52 條.................................................................... 56 第二項 我國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2 條.................................................... 57 第四節 保障視障者透過網路近用著作之相關規定.................................. 58 第一項 保障「接觸著作」與「接觸資訊」之差異.............................. 58 IV.

(6) 第二項. 身障者接觸著作之權利基礎...................................................... 59. 第三項. 國外保障視障者接觸著作之相關法制...................................... 62. 第四項 我國保障視障者接觸著作之相關法制...................................... 65 第四章 視障者使用網路空間與設施之權利探討.............................................. 72 第一節 「網路空間」.................................................................................. 72 第一項 「網路」的基本定義與延伸...................................................... 72 第二項 以空間、設施之角度看待虛擬網路世界.................................. 77 第二節 網路空間、設施近用困難對基本權行使之影響.......................... 80 第一項 網路與教育權之關係.................................................................. 81 第二項 網路與健康權之關係.................................................................. 85 第三項 網路與工作權之關係.................................................................. 88 保障視障者使用網路空間與設施之相關法制.............................. 90 第三節 第一項 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公共設施」之規定.............................. 90 第二項 我國虛擬空間無障礙相關法制討論........................................ 108 第五章 結論........................................................................................................ 109 參考文獻.................................................................................................................... 1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前言. 從 1970 年代網路技術初次問世到現今,網路的發展歷經幾次重大轉折:1990 年代瀏覽網頁的風潮剛起,此時期網路的特性在於網頁、網站內容之提供者通常 多必須自行架設與維護,透過網路製造資訊之門檻相對較高,然而人們也在這時 期發現,電子化形式的著作比起紙本更容易保存、傳遞與修改等,因此,文獻數 位化、數位著作等風氣因而興起。2005 年「Web 2.0」一詞首度問世,於此之後 平台模式興起,網站、網頁的「系統功能」與「資訊提供」分離,網路平台業者. 政 治 大. 架設、維護網站與系統,而資訊內容之提供者則為眾多網路用戶,這樣的概念下,. 立. 流動於網路上的資訊數量因而大增,加上搜尋引擎的發展成熟,於是網路用戶可. ‧ 國. 學. 輕易製造與接收各種資訊,此時期的網路相當於是無數資料的匯集。Web 2.0 後 期,平台模式與商業結合,發展出一套以「需求」為基礎之模式,於此之後,網. ‧. 路逐漸與日常生活各種事務之運作結合,甚至取代過去某些舊有服務項目。. y. Nat. sit. 而網路對人們的意義、用途與重要性,也隨著網路的發展而有所變化:起先. n. al. er. io. 人們使用網路之目的,多為透過網路閱讀數位化後的著作;而後開始能夠透過網. i n U. v. 路與他人溝通、開會,並且能夠輕鬆發布與接收各種資訊;最後凡舉就醫掛號、. Ch. engchi. 買賣商品、金融作業、學術活動、社會參與等,皆可透過網路而為,因此網路無 障礙之保障內涵,也必須因應時代而改變。網路科技到了今日,已成為人們「接 觸世界」不可或缺的工具,其重要性與日俱增,甚至開始涉及各種基本權之行使, 因此,本研究將「接觸世界」之行為歸納為「獲取資訊」 、 「使用設施」與「進入 空間」,以此為基礎則可進一步釐清,網路近用不能、網路障礙將侵害視障者下 列權利:「平等接觸(數位)著作之權利」、「平等接觸(數位)資訊之權利」與 「平等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 1.

(8) 第二節. 研究動機. 科技進步固然是弱勢族群提升權益之契機,但若整體社會並未建立無障礙之 觀念,也未有相關法律或政策配合,則弱勢族群很容易被排除於科技近用之外。 在這個無時無刻都有大量資訊快速流竄、資訊軟硬體不斷更新且各種網路商業模 式不斷推陳出新的時代,弱勢族群若無法受益於科技進步與網路之便利,反而會 拉大其與常人間的不平等,而所有身障族群中,又以視障者之障礙特性,最容易 產生網路近用障礙。當生活中各種事務之處理皆須使用網路,且所有人皆能享受 網路科技唯獨視障者出現使用之困難,則為不平等與歧視。. 政 治 大 會模式的障礙」而非「身體能力主義」看待身障者之原則,筆者認為,為促進弱 立. 此外,任由視障者因其障礙而成為網路科技發展下的邊緣人,違背近代以「社. ‧ 國. 學. 勢族群―特別是視障者近用網路之權益,必須開始重視「網路無障礙」之議題, 透過適當的法律規範,才能讓平等及人權得以真正落實,因此方提出「視障者網. ‧. 路無障礙法制之研究」,也期待本論文之研究,能為我國身障權益之推動,以及. al 研究方法 n. 第三節. er. io. sit. y. Nat. 視障者與常人長期資訊落差現象之改善,盡到一點棉薄之力。. Ch. engchi. i n U. v. 本論文希望能於新研究領域中,建立一個完整的研究架構,釐清基本概念並 涵蓋各種研究面向,因此採取下列研究方法:. 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 全面地、正確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其作用有: (1)能了解有關 問題的歷史和現狀,幫助確定研究課題。 (2)能形成關於研究對象的一般印象, 有助於觀察和訪問。 (3)能得到現實資料的比較資料。 (4)有助於了解事物的全. 2.

(9) 1. 貌 。文獻資料可以是政府部門的報告、工商業界的研究、文件記錄資料庫、企業 組織資料、圖書館中的書籍、論文與期刊、報章新聞等等,透過文獻分析,可以 幫助研究者釐清研究的背景事實、理論發展狀況、研究具體方向2。而本研究透過 文獻分析,了解下列: (1)視障者接觸資訊之現況,包含視障者數位落差之情形、 視障重建之狀況。 (2)我國或外國現行法制對於網路無障礙之保障,包括接觸著 作、接觸資訊、公共空間之使用等相關規定。 (3)我國或外國政府推行無障礙之 措施與成果。 (4)不同領域者對於資訊、空間之概念。 (5)網路之使用於教育、 健康、職場等各領域之重要性。. 案例分析法. 立. 政 治 大. 本研究認為,美國網路無障礙之發展已然成熟且相關保障十分全面,本論文. ‧ 國. 學. 於法制介紹部分,有極大比例在介紹美國相關規定,因此於重要法制規定如「美. sit. al. er. io. 比較研究法. y. Nat. 輔以相關判決為說明,並對案例進行分析。. ‧. 國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及「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之介紹,會. n. v i n 比較研究法是社會科學經常運用研究方法,可界定為根據一定的標準,對兩 Ch engchi U. 個或兩個以上有關連的事物進行研究,尋找其異同,探求事物之普遍規律與特殊 規律的方法3。在身權保障之部分,無論是法制規範、救濟管道或政策措施,美國 皆較我國發展成熟且完善,當然各國國情、經濟狀況、社會風氣等皆不同,將他 國作法全盤移植我國並非妥當,然我國網路無障礙相關法制規範目前尚留有空 白,他國作法之優點仍值得我國立法者參考,因此本研究部分章節有將美國與我 國之政策或法規進行比對,提出兩者之不同或對於我國之建議。. 「論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http://ntnumot.blogspot.tw/,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2 葉至誠、葉立誠,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2011 年(3 版) 。 3 參考國家教育研究院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對於「比較研究」之解釋。 3 1.

(10)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目前我國關於「網路無障礙」法制之研究文獻甚少,僅有數篇美國相關法律 規範介紹及案例研析,歐盟之無障礙法制之文獻則更少。而理論部分,「身障數 位權利」乃「網路無障礙」之基礎,美國於推動「網路無障礙」之過程,雖有不 少公益訴訟,然而對於「身障數位權利」之內涵,並無研究做出完整之討論,相 關文獻仍多僅就主要法制規範為導論式的介紹。因此,本研究綜合整理人們接觸 世界之方式、不同階段網路發展特性與功能,並參考國內外現行法規對於「網路. 政 治 大 接觸(數位)著作之權利」 立、「平等接觸(數位)資訊之權利」與「平等進出或使 無障礙」之規範方式,將網路障礙對視障者之侵權分為下列三部分討論:「平等. ‧ 國. 學. 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 「平等接觸(數位)著作之權利」涉及著作權議題,為三者中發展相對成熟. ‧. 者,相對能有較多討論,但網路無障礙涵蓋之範圍,接觸著作僅為其中一小部分。. sit. y. Nat. 「平等接觸(數位)資訊之權利」之部分,涵蓋範圍較廣,近年亦陸續有新法規. al. er. io. 訂定或修改舊法以適應潮流,包括美國「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 、. v. n. 美國「康復法第 508 條」等,惟目前國內外之相關文獻多為介紹,而無深入之議. Ch. engchi. i n U. 題探討。「平等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之討論重點則在於「美 國身心障礙人士法」之部分,以網路發展至今所呈現出的樣貌與模式來看,該法 對於網路無障礙之保障乃最為全面,惟其概念和我國法目前對於網路無障礙之保 護方式差異甚大,若要以此作為我國立法上之借鏡,似有些不切實際。 早期網路之使用僅為可有可無的休閒娛樂,直到這幾年網路、資訊領域歷經 幾次重大革命,網路之使用才不再只是可有可無的休閒娛樂,網路科技之應用全 方位滲透人類生活,甚至攸關生存、工作、教育等各種基本權, 「身障數位權利」 、 「網路無障礙」等議題方開始受到重視。然而作為新興研究領域,筆者撰寫論文 時面臨下列困難:首先是前述提及,以相關法制為研究主題之文獻十分有限。再 4.

(11) 者,少數可供參考之文獻,對於相關權利內涵之定義也不甚明確,許多概念仍為 模糊,舉例來說,「身心障礙者接觸資訊〜以接觸著作內容相關規範為中心〜」 一文中,對於接觸資訊與接觸著作兩者有混為一談之傾向。最後,目前所有網路 無障礙、身障數位權利之相關文獻,幾乎僅就法律規範層面或實務操作而為介紹, 少有深入探究不同之規定背後對於「網路」之理解角度為何,以及是否真能適應 瞬息萬變的網路科技發展,舉例來說,「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將網路視為「公 共設施」;而歐盟或我國法律則以「功能性」之角度看待網路,針對身障者近用 通訊、接觸資訊等不同功能而為保護。. 政 治 大 證制度亦是如此,然而本研究認為,不同的障礙類別在網路世界所面臨之困難不 立. 此外,而現今對於網路無障礙之討論,通常不會特別區分障別,無障礙之認. 同,解決不同困難的方式和所費成本也有差異,舉例來說,瀏覽和操作一個充滿. ‧ 國. 學. 文字、圖片有聲影片的網頁,聽障者需要的是為影片增添字幕或手語顯示;肢障. ‧. 者在個人硬體設備合適之前提下,理解網頁內容和操作點選等理應如常人一般;. y. Nat. 然而視障者則可能需要相對較多輔助,包括將網頁上所有文字轉為點字、圖片附. er. io. sit. 註說明文本,影片則需配合文字說明,必要時甚至得另制視障版本。本研究認為, 網路無障礙之領域,每一種障別的需求不同,而若要落實真正的網路無障礙,最. al. n. v i n 終應深入認識到不同類型之障礙特性,例如,即便同樣是在視覺訊息接收方面產 Ch engchi U 生問題,閱讀障礙者、智能障礙者與視覺障礙者瀏覽網站產生阻礙的原因完全不 同,解決方式當然不可一視同仁。 因此,將研究題目限定於接觸外界時最容易產生困難之視障類別。惟綜觀目 前多數攸關身障權益之法制規定,甚少有如馬拉喀什條約那般,特別針對視障接 觸著作之權益而為保障,大多以「身障者」為統一保護之對象,而視障亦為身障 之一部分,亦於保障範圍之內,因此本論文於各章節論述偶有身、視障者之交替, 特於此為說明。. 5.

(12) 第五節. 論文架構. 本研究希望能在參考資料缺乏且少有前人研究可供參考之情況下,先行提出 一個完整的研究架構,歸納出幾個「網路無障礙」之研究面向,本論文共分六大 章節,除了第一章介紹研究緣起、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論文架構, 其餘章節為下列內容安排:. 第二章 本章概括性地說明視障者之需求與權益:第一節首先介紹視障者之鑑定標. 政 治 大 節將「與外界接觸」之行為歸納為「獲取資訊」 、 「使用設施」和「進入空間」三 立. 準,並且說明視障者「與外界接觸」之模式與因障礙因素而可能遭遇之困難,此. ‧ 國. 學. 部分,以此說明若不保護視障者「與外界接觸」管道之暢通,將對其何種權益造 成影響。第二節則說明於平等權框架下對於視障者之保障,從平等與反歧視之概. ‧. 念開始,接著說明身障保障之觀點是如何從「身體能力主義」轉變到「社會模式. sit. y. Nat. 的障礙」,並且介紹些基於「人人平等」之上位階概念,而廣泛規定各項事務不. al. er. io. 得對包含視障者在內之身障者而為歧視之法制規範,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 v. n. 國憲法等,此外由於「視障重建服務」促進視障者融入主流社會之重要服務,為. Ch. engchi. i n U. 實現人人平等概念之實質措施,亦於此節介紹。第三節則介紹「無障礙」理念之 發展沿革,首先說明無障礙之理念是如何從「實體」層面而擴展至「虛擬」,接 著介紹「身障數位權利」與「網路無障礙」。第四節則是回應本研究所欲探究之 問題―網路無障礙之內涵究竟為何?有哪些研究面向?並說明在平等權之基礎 下,網路障礙侵害視障者之權利可區分為「平等接觸著作之權利」 、 「平等接觸資 訊之權利」與「平等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前兩者為本論文 第三章之主題;後者為本論文第四章之主題。. 6.

(13) 第三章 本章為視障者接觸資訊之權利探討,將網路無障礙之討論範圍,由「數位著 作」擴張至所有流通於網路上之「資訊」。第一節先闡明「資訊」之定義。第二 節則介紹視障者普遍資訊近用狀況,包括說明視障者數位落差之情形,以及網路 科技之發展為何能對視障者接觸資訊之困境帶來緩解。第三節為國外保障視障者 接觸資訊之規定,包括美國二十一世紀通訊與視訊接取無障礙法、康復法第 508 條。第四節為我國保障視障者接觸資訊之相關規定,包括我國身權法第 52 條、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2 條。第四節為保障是障者透過網路近用著作之相關規定,. 政 治 大 作之權利保障觀念,是如何從「合理使用」演變為「視障權益之保護」,而後介 立. 首先說明保障「接觸著作」與保障「接觸資訊」之差異,接著說明視障者接觸著. 紹外國與我國相關法制。. ‧. ‧ 國. 學. 第四章. y. Nat. 本章為視障者使用網路空間與設施之權利探討,亦即改以一個宏觀的角度看. er. io. sit. 待網路,將網路視為能自由進出的「空間」或能使人們達成特定目的的「設施」 , 而非僅就網路現有如通訊、閱讀等「功能」而為保障。第一節首先介紹「網路」. al. n. v i n 在發展過程中呈現樣貌與應用模式之轉變,並輔以地理學、資訊學之觀點,說明 Ch engchi U. 「網路空間」之概念是如何生成,以及為何應以「空間、設施無障礙」之角度保 障身障網路無障礙。第二節說明網路空間與設施之使用無礙與否,將如何影響身 障者之各種權益,並以教育權、健康權、工作權三者為舉例說明。第三節為保障 視障者使用網路空間與設施之法制,討論內容包括美國身心障礙人士法中關於 「公共設施」之規定,以及我國身權法第 16 條。. 第五章 本文將於此章提出結語。. 7.

(14) 第二章 視障者之需求與權益 第一節. 視障者之定義與需求. 本節分為三項,第一項介紹我國視障鑑定標準,以說明何謂視障者;第二項 說明不同類型視障者與外界互動之方式為何、為何會產生困難;第三項則就接觸 外界之行為進一步分析,並說明視障者「接觸外界」困難將對其產生何種影響。. 第一項. 我國視障者之鑑定標準. 政 治 大 與衛生單位所採,兩者鑑定標準不盡相同 ,以下分別說明: 立. 我國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4皆有提及視覺障礙,各自為教育單位 5. ‧ 國. 學. 一、教育單位. ‧. 特殊教育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 sit. y. Nat. 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中. al. er. io. 「視覺障礙」列於第二款。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乃依特殊教. v. n. 育法第 16 條第 2 項訂定,根據該辦法第 4 條,視覺障礙係為: 「由於先天或後天. Ch. engchi. i n U. 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 覺辨認仍有困難者。其鑑定基準如下: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 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0.3 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 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雖然該標準並未區別輕、 中、重度等級,但為能給予視障學生適當協助,一般教育場合仍會將視覺障礙區 分為弱視(優眼視力測定值在 0.03 以上,未達 0.3,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與全 盲(優眼視力測定值未達 0.03)。. 本法已於 2007 年修正並更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朱建英、林小玲、陳昭蓉, 「視覺障礙兒童之鑑定與實務分析」,收於特殊教育叢書―特殊教 育教學與趨勢,2005 年,頁 16-17。 8 4 5.

(15) 二、衛福單位 為解決目前國內身心障礙類別不斷擴大,並合理分配社會資源,身心障礙鑑 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 2012 年 7 月 11 日正式實施,新制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 (內政部,2006)訂定,內容乃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 ICF)」 ,和過去「疾病導向」 ,新制轉而以「功能導向」 之方式看待身心障礙,障別分類也以 ICF 中身體功能以及結構之「八大身心功能. 政 治 大 味著,未來不再單純以身體功能與構造之醫療診斷,尚需檢測個人活動參與的能 立. 障礙類別」 ,替代過去以疾病名稱(16 類)作為分類之方式。這樣的鑑定方式意. ‧ 國. 學. 力、表現及環境對個人的影響6。舊制之視覺障礙於 ICF 分類中屬於第二類「眼、 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損傷」 ,而依照衛福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視覺功能依障礙程度輕重分為 0 至 3 級7。. sit. y. Nat. al. er. io. 關於視障者之定義,雖然教育與衛生單位有不同鑑定標準,然綜合兩者定義,. v. n. 廣義而言,全盲、弱視及視覺功能有所缺損,皆可統稱為視障者。本文後續提及. Ch. engchi. i n U. 之視障者一詞,若未特別說明,便是採廣義定義。. 第二項. 視障者與外界互動之方式與難處. 美國 R.H.Wodsworth 在 1983 年提出人的五種感官用在環境事物的感知比例 分別爲:視覺占 87%、聽覺占 7%、嗅覺占 3.5%、觸覺占 1.5%、味覺占 1%。因 此,視覺與人類對環境感知的關係,遠比其他感覺來的重要;維基百科數據顯示. 「ICF 分類」,有愛無礙網, http://teachers.dale.nthu.edu.tw/assessment/c202.htm,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7 障礙程度各級詳細鑑定基準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附表二:身心障礙類別、鑑定 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 9 6.

(16) 人們學習之所得,87%來自視覺,7%來自聽覺,2%來自嗅覺,3%來自觸覺,1% 來自味覺;2004 年南韓世界色彩博覽會調查,國際間有 92.6%的消費者,把商品 外觀的視覺體驗,視爲最重要的購買動機;5.6%的調查對象認爲觸覺最重要;陳 俊宏和楊東民(1998)在「視覺傳達設計概論」書中提到一個正常的人,其知識 來源的 65%-70%是経由視覺面得到的;陳仁政(1996)認為視覺是人類對於獲取 外界資訊時最重要的感覺能力,一般估計約占人類所得資訊 40%左右;日本學者 佐口七郎提到,可確知大部分的人是視覺導向的,且所學有 80%是經由視覺,更 重要的是,人們只記得所聽到資訊的 20%,可記得同時聴到與看到的 50%以上. 政 治 大 人們生活中,無時無刻都充斥著大量視覺訊息,例如文字符號、平面圖畫、動態 立 8. 。由上述文獻數據可知,視覺是多數人賴以感知和習得經驗的重要管道,也因此. 影片等,而這些視覺訊息可以用於各種目的,包括訊息公告、知識傳遞、廣告行. ‧ 國. 學. 銷或娛樂消遣等。. ‧. 這是一個由視覺架構而成的世界,然而視障者與其他障礙類別不同之處在. y. Nat. 於,視覺功能有所缺損,其較難透過觀察、視覺線索或閱讀等方式,來主動了解. er. io. 9. sit. 外在環境的人、事、物,需仰賴其他方式或輔助。而參考視障相關之網站或文章 ,各類型視障者與外界互動或習得經驗之模式整理如下:. n. al. 一、全盲者. Ch. engchi. i n U. v. 全盲者主要是透過點字和語音設備,以觸覺和聽覺來獲得外界訊息,亦可藉 由地圖模型、盲用電腦等輔具協助,提升學習效益,然而若碰到繪畫、電影等需 要視覺處理之資訊,需有人在旁解說方能清楚掌握,我國目前國語點字仍採注音 符號之架構,全盲者學習中文常感困難,又因缺乏字形概念,通常很難處理同音 李貴連、陳俊宏、嚴貞,「『五感』設計模式之建構初探—以食品包裝設計為例」,科技學刊, 第 17 卷人文社會學類第二期,2008 年,頁 159。 9 「如何幫助視障者」 ,臺北市立圖書館主題網站, http://www.tpml.edu.tw/fp.asp?fpage=cp&xItem=667736&CtNode=33775&mp=104021; 「簡介視覺 障礙」,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http://disable.yam.org.tw/life/483,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10 8.

(17) 異字問題。. 二、弱視者或視覺功能有所缺損者 弱視者尚可利用視覺學習,但閱讀一般字體有困難,須借助特殊光學輔助儀 器(如放大鏡、望眼鏡、擴視機)將字體放大。而弱視者的視知覺狀況差異極大: 有缺乏立體感和遠近感者;有無法掌握全體與部份關係者;有畏光或對光線敏感 者;有無法辨認顏色者;有因夜盲而在夜間行走困難者;亦有因視野狹窄而行動 不便者。此外弱視者在閱讀時除速度較緩慢之外,常因視知覺困難而唸錯、跳行、. 政 治 大 狀況或嚴重程度,依個別情況判定需要何種輔助。 立. 或重讀、閱讀時易疲乏不持久。而視功能有所缺損者則類似弱視者,應視其缺損. ‧ 國. 學. 此外,視障者和一般人一樣具有高度異質性,即便都有視功能缺損之共同點, 基於不同視力程度、障礙成因,對於資訊尋求的輔助程度亦不同,除此之外,不. ‧. 同性別、年齡、學歷、職業、經濟狀況、居住地區之視障者間,也都會造成視障. sit. y. Nat. 者間的個體差異。根據研究調查顯示,視聽障者在不同年齡階段,會在「電視收. al. er. io. 視行為、媒體近用服務期待」以及「資訊取得能力」等面向上呈現較大之差異。. v. n. 例如:國小階段之聽障兒童有極高的卡通收視行為,而高齡視障者則對戲劇的內. Ch. 容,期待更多細節的描繪10。. 第三項. engchi. i n U. 視障者與外界接觸困難將產生何種影響?. 「與外界接觸」所涵蓋之範圍非常廣泛,「外界」泛指個體以外的空間或社 會, 「接觸(Access)」有「近用」之意,可理解為「獲取」 、 「使用」或「進入」 , 例如接觸(獲取)著作、接觸(獲取)資訊、接觸(使用)設施、接觸(進入) 空間等,而著作、資訊或設施與空間可供獲取、使用或進入無礙者,則為「可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草案 1050119 版) 」,2017 年 1 月 19 日,頁 6。 11 10.

(18) 。 「與外界接觸」是許多行為或權利行 性滿足」 ,或稱為「無障礙(Accessibility)」 使的基礎,例如;獲得店家的住址資訊,則得以入店消費;使用訂房網站,則得 以預定旅店;進入了網路聊天室,則得以與他人交流等。個體可能基於不同目的 而「與外界接觸」 ,例如:渴望獲得情感上的寄託,或有實際生活、工作之需求。 能用以接觸外界的媒介非常多,包括報章雜誌、網路等。而由於多數人仰賴視覺 做為探索世界的管道,連帶的視覺性符號或語言用法,也成為人際互動最主要的 溝通方式11,因此無論是何種媒介,都會使用大量視覺元素,這也導致視障者與 外界接觸的門檻因而提高。. 政 治 大 間,除了造成視障者生活不便;傷害視障者平等權以及其平等接觸資訊、與人通 立. 獲取外界訊息不易、無法使用某一公共設施,或變相被拒絕進入某一公共空. 訊等權益之外,還會間接影響其他權利之行使。本研究將「與外界接觸」之行為. ‧ 國. 學. 歸納為「獲取資訊」、「使用設施」和「進入空間」,以下分別說明上述行為之行. ‧. 使不能,將對視障者權益產生何種影響:. sit. y. Nat. io. al. er. 一、獲取資訊困難對視障者之影響. v. n. 獲取資訊困難將產生資訊不對等,並進而影響競爭力,甚至其他法定權益之. Ch. engchi. i n U. 行使,例如,選舉時拿到紙本選票,視障者無法識別選票上之內容,單純靠家人 或選務人員人協助完成投票,有隱私問題,也有當事人投票意志遭竄改之可能, 亦即其行使秘密投票之權利受到侵害12;或者政府部門或公司行號之徵才訊息, 若皆以一般報章文本刊登公告,而未針對視障者機構或團體特別另行通知,則視 障者得知訊息的效率低於常人,將致使其工作權受損。前述兩個舉例僅為冰山一 角,現實中還有許多基於資訊不對等而產生的權利侵害。根據張博雅、林珊如. 陳怡佩,「視覺障礙兒童及青少年的資訊需求」,臺灣圖書館管理季刊,第 2 卷第 3 期,2006 年 7 月,頁 32。 12 「視障者如何秘密投票?精障者能不在籍投票嗎?只有障礙的環境,沒有障礙的人」 ,公益交 流站,http://npost.tw/archives/20073,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12 11.

(19) (2010),綜合國內外文獻研究結果,視障者的資訊需求遍及生活資訊(休閒娛 樂、個人興趣、旅遊資訊、消費資訊等) 、醫療健康資訊、工作資訊、課業資訊、 社交資訊(人際關係資訊、聊天話題)、政府資訊(選舉、社會福利、政府機構 服務資訊),及自我成長相關資訊(自我成長、增加個人知識、尋求自我肯定、 評估自我能力、精神勵志)等七大面向13,獲取資訊對於視障者來說非常重要, 而造成視障者資訊尋求產生障礙的原因可歸類為幾個面向,其中一個便是「資訊 媒體取用障礙14」 ,亦即資訊近用性不佳。而造成資訊近用性不佳的可能原因包含 下列: (1)無障礙格式的製作過程耗時且昂貴,可能導致視障者所能獲取之資訊. 政 治 大 高、電腦設備不佳、科技輔具價格昂貴等因素,會阻礙視障者尋求資訊; (3)網 立 數量和質量受到限制; (2)軟硬體設備近用性不佳,例如網路速度慢、網路費用. 站、網頁、系統等網路環境無障礙化不足,包括:視覺螢幕顯示或提示零亂、圖. ‧ 國. 學. 形使用介面、圖片沒有輔以文字說明等,皆會造成視障者尋求資訊上的困難15。. ‧. 本研究認為,上述三個資訊近用性不佳之原因,第一個將因網路科技之普及. y. Nat. 而獲得一定程度之緩解,透過數位化之方式,應能降低無障礙格式之製作成本;. er. io. sit. 第二個則有賴政府推動網路公共建設或設置相關補助,不在本研究探討範圍;第 三者則為本研究探討之重點,網站設計無障礙程度不足將造成視障者接觸資訊障. al. n. v i n 礙,我國雖有無障礙網站之認證制度,惟法制層面僅要求公部門須滿足無障礙要 Ch engchi U 求,民間私營業者之部分,則為鼓勵而非強制。. 二、使用設施與進入空間困難對視障者造成之影響 無法使用某一所有人皆可使用之設施,例如自動櫃員機、販賣機,或無法自 由進出某一所有人皆可進出之空間,例如學校大樓、公部門建築,將造成視障者. 張博雅、林珊如,「從意義建構取向探討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之視障服務」 ,教育資料與 圖書館學,第 47 卷第 3 期,2010 年,頁 286。 14 視障者資訊尋求的障礙可歸納為四方面:自身障礙、人際資源障礙、資訊媒體取用障礙,及 實體環境障礙,此處僅討論與本文相關之資訊媒體取用障礙。 15 張博雅、林珊如,前引註 13,頁 287。 13 13.

(20) 地位之矮化,亦為對視障者權益之侵害,甚至進而影響其就學、就業、享受生活 等權益。而關於設施、空間之討論,過去大多集中於具有實體者,或必須親臨現 場並直接操作者。本研究認為,網路之發展已然重構了人們對於空間和設施的想 像,舉例來說,過去人們在實體辦公室討論業務,如今則可透過網路會議室開會; 過去人們購物需至實體店面,如今則可透過網路購物平台下單;過去人們使用實 體 ATM 為轉帳等作業,如今則可透過網路 ATM 為之。類似例子不勝枚舉,網 路科技以及其形塑出的網路文化,將空間和設施之概念,從實體延伸至虛擬。而 這些遍佈在網路上大大小小的虛擬空間,以及能達到特定目的或功能的虛擬設. 政 治 大. 施,其進出或使用對於視障者來說是否真有如此重要,可由下列兩種角度討論:. 立. ‧ 國. 學. (一) 需求種類與需求層次. 某一網路空間或設施對於視障者之影響程度,應視該些空間或設施究竟攸關. ‧. 何種需求。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類存在著二類的需求,分別為:低階. sit. y. Nat. 需求,例如呼吸、飲水之需求;以及高階需求,例如友情、親情、受尊重之需求。. al. er. io. 其又將此二大需求進而分成五種層級,其分別為(1)生理需求:人維持自身生. v. n. 存的最基本需求,像是吃飯、喝水等; (2)安全需求:此需求使人免於焦慮、混. Ch. engchi. i n U. 亂、恐懼、威脅及危險等情況; (3)愛與歸屬的需求:人有參與或歸屬於某一特 殊團體的需求,像是友情、親情、愛情等情感需求; (4)尊重的需求:人需要受 別人的肯定、讚美與尊重;及(5)自我實現的需求:指實現個人理想、抱負或 是充分的發展充實自己,以達人生至高境界16。有些虛擬空間、虛擬設施之目的 或功能,在於讓使用者得到愛與歸屬之滿足,例如交友網站、網路同好討論區; 有些得以發表或閱讀他人著作,以實現個人理想或充實自我,如法學資料庫、線 上圖書館;有些則涉及食、衣、住、行等較為基本之需求,例如線上訂房網站、 叫車 APP。. 16. Maslow Abraham Harold, Motivation and personality (2d ed. 1970). 14.

(21) (二) 有無替代之方案 關於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於視障者之重要性,另一該思考之角度為, 無論需求層次高或低,視障者若無法進出某一虛擬空間或設施,有無其他替代方 案能達到相同目的。有些虛擬空間與設施僅為達成該目的之管道之一,例如某些 運輸公司除提供「網路劃位」 、 「網路訂票」外,亦保有現場訂票、劃位之服務, 視障者若無法使用該網路系統,也可直接至現場買票。然有些虛擬空間或設施則 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之唯一管道,例如國內許多大學於「選課作業」 、 「住宿申請」. 政 治 大 該系統,則相關權益必然受損。 立. 等學生事務皆使用網路系統,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如此一來若視障學生無法使用. ‧ 國. 學. 無論這些虛擬空間或設施之接觸不能對視障者的影響程度為何,不可否認 的,網路科技已然全面進入人們生活,且如 Google、Facebook、Ubers 等網路巨. ‧. 頭們早已發展出一套建立於需求的商業模式,未來人們對於是否使用網路的選擇. sit. y. Nat. 權將越來越少,甚至已無法拒絕使用網路而能持續保有相同生活品質17,因此,. al. n. 將網路形塑出的虛擬空間、虛擬設施一併考慮。. 第二節. Ch. engchi. er. io. 有鑑於網路之影響力與重要性,在討論至「無障礙空間」 、 「無障礙設施」時,應. i n U. v. 平等權框架下對視障者之保障. 本節分三項:第一項介紹身權保護之法理,從「禁止歧視」之概念開始,接 著討論「平等權」與「平等參與社會」,最後則是說明身障保護之觀念,如何從 「身體能力主義」轉變到「社會模式的障礙」;第二項介紹以上位階平等概念保 護身障平權之法制,包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相關條文;第三項介紹 視障重建服務,包括美國與我國視障重建之作法、觀念差異,最後說明視障重建. 17. Trebor Scholz and Nathan Schneider, Ours to Hack and to Own: The Rise of Platform Cooperativism, A New Vision for the Future of Work and a Fairer Internet (2015). 15.

(22) 與網路無障礙之交互關係。. 第一項. 身權保護之法理基礎. 一、禁止歧視 身在一個為身心健全者打造的世界,許多情況下事務的運行常忽略障礙者之 處境,進而使身心障礙者一開始便處在不利地位,難以和常人公平競爭或有同樣 機會享有資源。舉例來說:學校網站時常可見各種活動、公共事務、企業徵才等 訊息,如果網站之設計導致視障者無法或難以得知其內容,無形中可能損失許多. 政 治 大 侵害,若現行法律皆未有「網站內容必須使身障者可資接觸」之規定,或試圖另 立. 就業、升學或參與之機會。此種資訊傳達上的差別對待,即為對障礙者平等權之. ‧ 國. 學. 以其他方式保障身障者之權利,則可能構成「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 , 即一項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上無任何歧視,一律給予所有人同樣的條件. ‧. 或要求,但看似中性的措施,事實上並沒有考慮到身障者與常人間既存的不平等,. sit. y. Nat. 最後結果則是產生歧視效果,造成身障者資源和機會持續受到剝奪。根據羅昌發. al. er. io. 大法官,認定有無憲法禁止之差別待遇時,不應單純以形式上觀察,亦要考量因. v. n. 法規適用而產生「實質差別待遇(Substantive Discrimination)」或「間接歧視. Ch. engchi. i n U. (Indirect Discrimination)」結果之可非難性18。存在「實質差別待遇」和「間接 歧視」之法制即使表面看不出歧視之文義,長久下來仍可能加深社會之「結構性 歧視(Structural Discrimination)」或「系統性歧視(Systemic Discrimination)」, 進而導致身障平權推動之困難。. 二、平等權與平等參與社會 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平等權有二種意涵: 「平等對待的權利(Right to Equal Treatment)」和「被視為平等者而加以對待的權利(Right to Treatment as 18. 詳見釋字第 728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16.

(23) an Equal)」 。 「平等對待的權利」為享有平等分配機會、資源或負擔的權利,是基 於後者而推導出的; 「被視為平等者而加以對待的權利」則更為根本的基本人權, 是指像一般人一樣享有同等的尊嚴與照顧的權利19。從而,人人皆應享有資源或 機會的分配均等,身障者亦不例外。然而,身障者易因自身障礙產生與常人間的 機會、資源落差乃為不爭之事實,但長久以來,我國身權法與身心障礙政策只有 禁止歧視、優惠性差別待遇及社會給付,缺乏對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的 想像20。禁止歧視、優惠性差別待遇及社會給付背後的概念,乃將對身障者的保 障規範視為一種福利給予,而這種以彌補而非從源頭改善之方式,並無法真正解. 政 治 大 入學優惠,然而校園中環境硬體設施不足,亦無提供足夠身障教學資源(如點字、 立 決身障者實際面臨之問題,舉例來說,即便國家提供身障學生加分或名額保障之. 有聲書教材、筆記代抄、補救教學、抽離式教學等),身障學生於校園中活動困. ‧ 國. 學. 難亦無法順利學習。而平等參與社會之概念,則是將身障者視為主體,認為其理. ‧. 應享有與常人相等之各項權益,而國家應採取積極作為,推動各種相關政策(如. y. sit. io. al. er. 會。. Nat. 硬體環境無障礙、網路無障礙等),使身障者得以享有全面且平等參與社會之機. n. v i n C h 「身體能力主義」 三、身障保護觀點之轉變―從 e n g c h i U 到「社會模式的障礙」 在人類漫長歷史洪流中,人權保障的觀念是隨著文明的發展而慢慢修正及演 進的,早期許多地區,身障者被認為是不祥、殘缺及無法自立之人,飽受歧視和 不合理之對待,即便在美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別保護,也是相當晚近之事。 而不同時代背景,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內涵亦有所不同,傳統對待身障者 之方式,採用「身體能力主義(Ablebodyism)」之觀念,認為身心障礙是一種需. 陳文珊,「淺談特殊保障、平等權與逆向歧視」,台灣教會公報,2013 年 9 月 18 日。 孫迺翊,「無障礙/可及性、合理調整與平等不歧視原則: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檢視我國憲 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平等原則內涵」 ,臺大法學論叢,第 45 卷特刊,2016 年 11 月, 頁 1219。 17. 19. 20.

(24) 要被「治癒」 、 「矯正」的狀態,並希望透過修復而使其能回歸「正常」社會。而 隨著「社會模式的障礙(Social Model of Disability)」和障礙者權利的典範逐漸受 到重視,「身體能力主義」的霸權開始被挑戰,身心障礙不再是個人醫療問題, 而是社會、文化、政治的問題21。社會模式的障礙強調的是一個人的能力而非障 礙,其鼓勵身障者自立,同時希望減少環境中的障礙,使身障者得以全面參與社 會。而基於「社會模式的障礙」之觀點,諸如「無障礙(Accessibility)」 、 「包容 性設計(Inclusive Design)」 、 「輔助技術(Assistive Technologies)」等概念、原則 或技術也因應而生―對於身障者來說,「無障礙」意味著能夠不受阻礙地使用產. 政 治 大 群體所使用,或在某些情況下,透過「輔助技術」縮短部分群體獲取服務和商品 立. 品或服務,而這也代表須以「包容性設計原則」使產品和服務可以廣泛地為各種. 以上位階概念保障身障平權之相關法制. ‧. 第二項. 學. ‧ 國. 上的差距22。. sit. y. Nat. 關於保障身障平權之法制,本研究將之分為兩類: (1)為使弱勢群體之特定. al. er. io. 權益(如接觸著作權、公共設施使用權等)不受到侵害,而專門針對該特定權力. v. n. 予以規定,此類法制,少數乃將特定障別(如視障者)專門獨立而出,特別予以. Ch. engchi. i n U. 保障(如馬拉喀什條約) ,其他多數仍以全體身障者而為保護對象。 (2)基於「人 人平等」之上位階概念,而廣泛規定各項事務不得對包含視障者在內之身障者而 為歧視,通常是以全體身障者為保護對象。第一類針對視障者特定權益之保障規 範,本研究將於後續第三章(接觸著作權) 、第四章(接觸資訊權) 、第五章(使 用網路空間與設施之權利)分別詳細討論。此處先就第二類「以上位階平等概念 而有身障平權保障規定之公約或法律」為介紹:. 張恆豪,「特殊教育與障礙社會學:一個理論的反省」,教育與社會研究,第 13 期,2007 年 月,頁 71-94。 22 Internet Society Web, “Internet Accessibility (Internet use by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Moving forwards)”, Date: 1 Nov 2012, https://www.internetsociety.org/doc/internet-accessibility-internet-usepersons-disabilities-moving-forward. 18 21.

(25) 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身權公約)」,而後於 2008 年 5 月 3 日生 效。身權公約是聯合國史上第一個全面保護身障者權利之公約,旨在促進、保護 和確保實現身障者能夠全面地享有所有人權。身權公約將身障者分類,並重申不 管何種障礙類別之身障者皆需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其保障範圍包括下列重 要面向:無障礙、個人便利、健康、就業、適應、康復、參與政治生活、平等和. 政 治 大. 無歧視,身權公約中澄清並定義了必須為身障者而調整規範之領域,以及該如何. 立. 規範方能使身障權利落實。. ‧ 國. 學.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人們將身障者視為慈善機構、醫療照護和社會福利之「客 體」,而身權公約於審視身障問題之方式別於以往,將身障者視為能夠主張權利. ‧. 和自由選擇之「主體」 ,並且有權積極參與社會23,亦即身權公約賦予身障者較高. sit. y. Nat. 之尊嚴,首次從社會福利之角度轉換到人權角度,企圖從法律上確保身障者充分. al. er. io. 享有其權利。而關於身權公約於我國之落實,主要透過法院判決與大法官釋憲之. v. n. 引用,以及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訂定,以下分述之:. Ch. engchi. i n U. (一) 法院判決與大法官釋憲之引用 就我國釋憲實務發展軌跡看來,司法院大法官在解釋文及理由書中提及各種 國際或區域人權公約,早已不算罕見,而個別大法官意見書對國際及區域人權公 約的關注更是頻繁24,目前大法官解釋中有引用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者為釋字. United Nations Websit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 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disabilities/convention-on-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html. 24 黃舒芃,「國際及區域人權公約在憲法解釋中扮演的角色」 ,臺灣民主季刊,第 13 卷第 1 期,2016 年 3 月,頁 87。 19 23.

(26) 第 719 號、釋字第 711 號和釋字第 709 號25。 釋字第 719 號提及「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其性質不同於 一般的差別待遇,是為利益的給付而非不利益的歧視,並希望通過優惠去積極改 善結構性的弱勢。而扶弱的正當性基礎可能源於單純的博愛思想,也可能有通過 表面的不平等來實現真正平等之意,當憲法在傳統的消極平等以外,同時認可這 樣的積極平權時,代表僅有不作為的平等保障是不夠的,國家必須有所作為才能 達到真正的平等,這樣的精神,亦可為基於身權公約之規定而為的各種身障者優 惠性差別待遇,提供堅強的人權基礎。釋字第 711 號中對身權公約的引用,為身. 政 治 大 第 22 條為基礎推導出來。釋字第 709 號對身權公約的引用,則是以身權公約第 立. 權公約第 25 條之部分,大法官認為身權公約保障之「健康權」 ,亦可以我國憲法. 28 條第 1 項「身心障礙者有權為自己及家人得到適足的生活水平,包括適足的. ‧ 國. 學. 食物、衣物、住房,並有權不斷改善生活條件」,以說明「適足居住環境」之意. ‧. 義與內涵。. sit. y. Nat. io. al. er. (二)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簡稱身權公約施行法). v. n. 儘管大法官已意識到本國法與國際人權法接軌與匯流之發展趨向,然我國非. Ch. engchi. i n U. 聯合國會員國,現實上終究無法簽署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考量到國際經 貿活動和政治因等素,為與國際接軌,我國依然「參加」該公約,並於 2014 年 公布身權公約施行法。不過我國的加入與落實行為,並非履行國際公約義務,而 是基於支持國際公約內容及精神而為之。事實上,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事 項已於身權法做了完整規範,自行參加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看似無必要, 然而考量到下列因素,仍有其意義所在:. 釋字第 719 號、釋字第 711 號和釋字第 709 號之內容,參見司法院網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HRHandi.htm#c。 20 25.

(27) 1.. 身權法雖為我國規範身障權益之主要法律,然內容並無法涵蓋身障公約之全 部,而身權法未及之部分,可能散落於其他法令中,如選罷法、特殊教育法 等26,但很大一部分仍留有空白。而身障者權益受損、無法或難以實施,時 常肇因於國家法律制訂及政策規劃之不完善,因此「身權公約施行法」立法 時特別以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 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 利」之文字,揭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27,身權公約中所規定者乃基 本人權,即便我國法相關保障與救濟之規定尚未完善,亦得作為當事人行使. 政 治 大 涉及的權利在我國憲法或大法官解釋中也有保障,但在部分案件中也確實因 立 權利救濟之武器。而學者透過行政法院判決的分析發現,雖然大多數判決所. 相關人權公約的內國法化,為行政訴訟當事人提供更多「子彈」,得以主張. ‧ 國. 學. 許多非屬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或大法官解釋尚未承認的權利28。. ‧. 身障公約以身障者為主體,「如何讓身障者行使人權」為公約的主要內容,. y. Nat. 2.. er. io. sit. 與我國身權法以「提供福利服務」為大宗之立法模式仍有差別。依現行的實 務運作,身障者若因障礙因素無法行使權利,很難根據現行身權法之規定作. al. n. v i n 為主張權利之請求權基礎,若是國人對於提供身障特別保障之認知停留於 Ch engchi U. 「額外的福利給予」,而非「應有權益之保障」或「使其免於權益受害」, 則難以要求國家積極負起完善身障權益保障法制之責任。因此,為於生活中 各個層面徹底實踐無障礙,並強化身障權利之保障,使其能實質享有基本人 權,並能於權利受害時基於法律救濟權利,加入身障公約並透過施行法之方 式內國法化,確有其必要性。. 李秉宏,「有關我國為何需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緣由」,2013 年 11 月 22 日,http://www.enable.org.tw/iss/detail.php?id=252,最後流覽日期 2017 年 7 月 1 日。 27 劉定基,「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對司法實務的影響―以行政法院裁判為觀察中心」 ,法令月 刊,第 67 卷第 10 期,2016 年 10 月,頁 97。 28 劉定基,前引註 27,頁 84。 21 26.

(28) 二、我國憲法與身障平權相關之條文 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展現了人人生而平等之精神―即便身有障礙,亦應受到和常人 受到平等之對待。然而身處於一個為身心健全者量身打造之環境,身障者時常因 其障礙而處於相對不利之處境,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694 號,「憲法第七條所揭示 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身障者與常人地位既為平等, 「本質 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因此為使. 政 治 大 障,包括透過法律禁止身障歧視,以及消彌和改善生活中各種對身障者造成困擾 立. 身障者於同一情況下和常人有相當之資源與機會,國家應設法對其為適度之保. ‧ 國. 學. 之因素,使身障者能完整享受其應有之權利。而憲法為落實平等權對身障者之保 護,進一步於下列條文規範身障權益:根據憲法 155 條,國家對於身障者應予以. ‧. 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國家應保障身心障礙者. sit. y. Nat. 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並. al. er. io. 扶助其自立與發展。而上述追求法律上平等與實質平等的憲法條文,主要透過身. n.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加以落實29。. 第三項. Ch. engchi. i n U. v. 視障重建服務之介紹. 「視障重建」目的在於依個別化需求,協助視障者透過其他輔助,設法替代 其失去之視力功能,以及回復其他因失去視力功能而連帶喪失之能力,是協助視 障者(尤其中途失明者)融入或重回社會之重要服務。而為何將視障特別獨立出 來為「視障重建」而非以所有障礙類別為「身障重建」,根據統計,視覺障礙人 口數僅佔所有身心障礙人口數的 5.4%,雖然所佔比例不大,然基於視障者之特. 孫迺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適用問題初探」,萬 國法律,204 期,2015 年 12 月,頁 13。 22 29.

(29) 殊性,其需求之幅度較為廣闊,即便是針對特定項目為協助,仍不能不去考慮其 他因素之影響,舉例來說,協助視障者重建職業時,除了基本工作內容、能力之 訓練以及與雇主之協調,還需顧及交通方式、建築物與辦公室環境等,才不會功 虧一籄,此種特性在各種身心障礙類別中亦屬特殊。 我國做法乃針對視障者特別提供別於其他障別之「視障重建服務」,惟服務 分割為「生活重建」與「職業重建」兩部分。而美國約有一半比例的州,考慮到 視障者的特殊性,在提供職業重建服務時,將視障者和其他的障礙類別分開運作, 以針對視障者提供最適合的服務;亦有為數不少的州,因應視障者需求,整合視. 政 治 大 就視障重建之種類為基本介紹,而後說明視障重建與網路無障礙之交互關係: 立. 障者的職業重建服務和生活重建服務,促使重建服務的成效更為彰顯30。以下先. ‧ 國. 學. 一、視障重建、視障生活重建、視障職業重建. ‧. (一) 美國之制度與關念. y. Nat. sit. 美國佳樂盲人重建中心(Carroll Center for the Blind)創辦人佳樂神父(Thomas. n. al. er. io. J. Carroll),在「迎接視茫茫世界─盲的意義、影響及面對(Blindness :What it is,. i n U. v. What it does and How to live with it)」一書中提到,伴隨視功能喪失而來的,將有. Ch. engchi. 至少 20 種基本能力的喪失,包括:喪失生理完整、喪失對其他感官的信賴、喪 失對環境現實接觸的能力、喪失視覺背景、喪失光的安全感、喪失行動的能力、 喪失日常生活技能、喪失文字溝通的能力、喪失口語溝通的能力、喪失獲取資訊 的能力、喪失欣賞令人愉悅事物的能力、喪失欣賞美麗事物的能力、喪失從事休 閒娛樂的能力、喪失工作生涯、工作目標以及工作機會、喪失經濟安全、喪失個 人獨立性、喪失社會適當性、喪失個人隱私、喪失尊嚴、喪失人格整合31,但若 能提供有效的重建服務的話,絕大部分的能力將逐漸恢復,而「視障重建」正是 邱滿艷、林洺秀,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研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103 年 度研究計畫 ILOSH103-R334) ,2015 年 4 月,頁 1。 31 Carroll, Rev. Thomas J. 著、王育瑜譯,迎接視茫茫世界:盲的意義、影響及面對,1998 年。 23 30.

(30) 為「恢復」或「建立」這些能力所提供的服務。在美國,「視障重建服務」係指 促成視障者回復上述這 20 種基本能力的過程,其認為當視障者「回復」此 20 種 能力後,自然具有參與人類各種活動的條件,而後無論是進入就業市場或日常生 活,也只要提供與一般人平等的「技能學習機會」與「環境競爭條件」即可。. (二) 我國之制度與關念 我國則將視障重建分為「生活重建」與「職業重建」兩種不同的服務樣態32, 分別就兩者提供不同協助,前者以「滿足個案的生活自理需求」為目標,後者則. 政 治 大 建服務」 ,則分別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依 立 是以「協助個案發展與實踐個人的職業生涯」為理想,而這兩項不同目的之「重. ‧ 國. 學. 權責委託(或補助)縣市政府(或民間社福團體)提供服務33。我國身權法對身 障重建服務的條文主要包括:第 33 條「職業重建服務計畫」;第 50 條規定「個. ‧. 人照顧及自立生活輔助之服務」;第 60-1 條「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 sit. y. Nat. 而根據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所訂定的「視覺功能障礙者生活重建及職業重建. al. er. io. 服務要點」第四點與第五點,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的服務內容包括: (1)個案管. v. n. 理(含評估及擬訂重建處遇計畫)、(2)功能性視覺評估及視光學評估、(3)定. Ch. engchi. i n U. 向行動訓練、 (4)生活技能訓練、 (5)資訊溝通能力及輔具訓練、 (6)心理支持、 (7)家庭支持、 (8)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之訓練、 (9)轉銜服務、 (10)其他生 活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而視覺障礙職業重建服務內容則包括: (1)職業重建個 案管理服務(含職涯諮商及評量、擬訂職業重建服務計畫)、(2)功能性視覺評 估、視光學評估及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3)職前適應訓練、 (4)資訊溝通能力及 就業輔具訓練、 (5)職場環境定向行動訓練、 (6)職業訓練、 (7)就業服務、 (8). 事實上,關於我國視障生活重建與職業重建是否分割或整合,國內歷年亦有變動,此處由於 兩項仍分屬不同主管機關,因此將其分開討論,此外,有鑑於臺美對於視障重建之觀點不同, 亦有本國學者於討論到兩者合一的重建方式時,會特別將之稱為「視障整體重建」。 33 視覺障礙者職業重建成功策略教戰手冊,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出 版,2014 年 12 月 12 日,頁 12-13。 24 32.

(31) 創業輔導、(9)職務再設計、(10)其他職業重建及資源連結服務。從上述對於 視覺障礙「生活重建」與「職業重建」的服務內容,可看出若干項目略有相似, 然而分列「生活重建」抑或「職業重建」,背後隱含的「重建目的」也不同,舉 例來說,負責「生活重建」和「職業重建」之單位皆有提供「溝通輔具的訓練」 , 然而前者訓練目的是為解決個案「生活上的問題」;後者則是為增進個案「就業 的能力」,訓練內容和課程目標亦有所差異。. (三) 我國視障重建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之缺點. 政 治 大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均將身障者不同面向的需求,劃歸於各個「目的事業主管 立. 我國視障重建之規定,無論是早期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或目前的「身心. ‧ 國. 學. 機關」,好處是各種需求皆有歸屬,不易掛一漏萬,各部門可善用其現有的業務 資源,提供身障者最專業的服務,而缺點則是當遇到如「視障重建」這種「需同. ‧. 時處理、且可能不是任何一個部門的資源可以全部囊括」的服務需求時,執行上. sit. y. Nat. 會面臨不少困難34。事實上,目前我國法對於網路無障礙之規定,亦是切割為教. al. n. 介紹之,本節僅就視障重建服務為介紹。. Ch. engchi. er. io. 育、著作、通訊等各個項目,並散落於各主管機關管轄之範圍,後續章節將逐一. i n U. v. 二、視障重建與網路無障礙之交互關係 推動網路無障礙,除了從網路平台方下手,積極要求業者滿足無障礙網路規 範外,給予視障者的技能訓練也不可忽略,視障者本身需具有一定盲用電腦操作 技巧,而視障重建則提供視障者使用網路必要的技能學習機會,以下就幾點為說 明或討論:. 楊聖弘,「我國視障職業重建的機會與困局~尋找在地成功的關鍵密碼」 , http://www2.evta.gov.tw/safe/docs/safe95/userplane/paper_display.asp?menu_id=3&submenu_id=581 &ap_id=731,最後瀏覽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邱滿艷, 「我國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現況 之研究,社區發展季刊」 ,第 150 期,2015 年 6 月,頁 165。 25 34.

(32) (一) 視障生活重建―使用電腦與網路之基本能力訓練 視覺障礙者所需的生活重建的範圍廣泛,和身權法的全人化想法頗為接近, 因此相關服務的介入和整合相當重要35,而視障者基本閱讀點字、使用電腦、使 用網路等基本能力,可透過視障生活重建而加以訓練,我國相關單位多有提供相 關課程,例如:高雄市視覺障礙者社會重建中心有提供「輔助科技與資訊技能/盲 用電腦課程」,安排盲用電腦教學,培養電腦相關技能,提升視障者資料處理能 力及使用網際網路吸收資訊和知識,以及「讀寫能力訓練/點字文書」 ,透過點字. 政 治 大 字機來記錄資料;臺南市視覺障礙生活重建服務中心有提供「輔助科技及器具訓 立. 教學,讓視障者能以點字書籍進行閱讀,吸收資訊和知識,並能利用點字版或點. ‧. ‧ 國. 學. 練」,訓練內容包含盲用電腦、弱視軟體、文字輸入、點字讀寫等。. (二) 視障職業重建―協助自營或創業之可能?. y. Nat. sit. 視障重建服務的困難,可從個人面、環境(職場)面、政策面三個向度著手. n. al. er. io. 解決,此處暫不討論身障者本身個人面問題與國家政策方針,僅就如何協助視障. i n U. v. 者就業而為討論。以下為相關研究對於如何克服環境(職場)面問題所給予的策. Ch. engchi. 略與建議: (1)透過同盟關係,促使僱用單位更瞭解視覺障礙者; (2)提供僱用 單位聘用視覺障礙者的意願,以開發多元就業機會; (3)協助僱用單位媒合合格 的視覺障礙工作者; (4)在服務使用者與僱用單位間取得平衡點; (5)運用各種 創新、可行的方式執行職務再設計;與(6)建立專業團隊、提供長期服務; (7) 善用外來助力,遊說僱用單位成為友善職場36。從這幾點建議不難發現,我國目 前協助視障者就業之方針為協助「受雇」 ,而非協助「創業」或「自營」 。本研究 認為,包含視障者在內的身心障礙者,常因身體限制而不容易尋得適合的職場環. 35 36. 邱滿艷,前引註 34,頁 165。 邱滿艷、林洺秀,前引註 30,頁 42-47。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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