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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障礙將侵害視障者何種權益?

第二章 視障者之需求與權益

第四節 網路障礙將侵害視障者何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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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述,我國對於網路之認識仍停留於「大量資訊之集合」,因此無障礙 生活環境之推動中,網路無障礙僅就「公共資訊無障礙」涵蓋之,且按照第 57 條,我國公共空間之概念亦僅限實體建築與設施,而未及於虛擬網路空間或場所。

本研究認為,未來人們的「生活環境」將愈發難以脫離網路,無論是交通運輸,

或是其他日常生活所需,舊有空間及場所限於實體之概念,以及基於此一概念而 生之法制或政策,終將受到挑戰。

第四節 網路障礙將侵害視障者何種權益?

現代社會,網路是人們與世界互動的一個重要管道,若視障者無法和常人一 般,能透過網路觸及各種資訊,例如學術著作、視聽媒體、廣告訊息等;或透過 網路操作線上系統,已達到特定目標,例如用拍賣系統買賣商品、用網路銀行系 統轉帳或付費、用電話查詢系統查詢電話等,基於平等權之基礎,本研究將視障 者網路近用不能之權益侵害歸納為「侵害視障者平等接觸資訊(包含著作與非著 作)之權利」與「侵害視障者平等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之權利」,以 下分述之。

第一項 侵害接觸資訊權

凡是能將所知表現在特定媒介上,用以減少對事物的不確定性皆可歸類為資訊,

著作亦為資訊的一種。數位時代,網路上流通大量著作,常見網站、資料庫等以 數位形式收藏著作,供所有使用者付費或免費觀賞及訂閱,而著作種類繁多,可 能有影音視頻、圖形畫作、文字作品等。通常身障者於網路上接觸該些著作時,

需倚賴視障閱讀軟體,將網站上之文字轉譯為點字、語音版本,然而無障礙轉譯 並非所有時候皆得順利無礙,可能原因在於,該著作物本身型態非純文字而較難 轉譯,如畫作、動畫等,或者著作物檔案之儲存方式與視障閱讀軟體不相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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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內容為純文字亦無法轉譯,如將整頁文字以圖形之方式儲存,將對視障者之閱 讀造成困難。此外,即使同樣都是數位著作網站,每個網站或系統的功能、外觀、

接觸著作方式都不盡相同:關於網站功能,有些網站架構較為簡約,僅像個資料 夾一般,存放所有收集之著作,有些則進一步附加站內搜索等功能;關於網站外 觀,有些僅以純文字羅列收藏書名,有些則有大量圖片輔以介紹;而網站接觸著 作方式,有些網站可供使用者將著作以一般文字檔下載,而有些僅能於該網站、

特定閱讀系統或手機應用程式閱讀61。然而網站架構、功能與介面越是複雜,越 會增加視障者操作之難度,而若必須使用特定系統或程式方得以閱讀者,則需考 慮該系統或程式和視障閱讀軟體有無相容之問題。同樣之公開著作,常人接觸無 礙,獨視障者接觸困難,為侵害視障者平等接觸資訊之權利。

當然,著作僅為資訊之一小部分,資訊的表現形式數不勝數,可為一系列符號 的排列順序,或一個概念的呈現。資訊的接收與發送,是人們理解、接觸與適應外 部世界的重要管道,數位時代每天都有大量資訊在各種網路平台、社群媒體上流動,

且其中並不僅限於著作,例如:「名畫檔案網」中有整理各時期各流派畫作與畫家 生平之資訊,此種事實性資料之整理,傳統認非屬著作;「網路電話簿查號台」

可供用戶輸入行業、城市,查詢公開電話號碼,該些資料亦非屬著作;You Tube 則可供使用者將各種影片上傳,而目前市面上有各式居家安全監控系統等,時常 可見用戶將無意間拍到得有趣片段上傳分享,這些片段僅只是按下錄影鍵後,在 隨機情況下,由攝影機錄下經過之人物影像,無意識之下所拍攝到的畫面無任何 情感或思想,同樣稱不上是一種著作,影片無法取得任何著作權62。這類公開於 網路上的非著作物,無論是影片、文字、或一系列系統操作而得知結果,本論文 將之全數以資訊囊括。而這些不盡然在著作權規範內的資訊,常人接觸無礙而視 障者接觸困難,為侵害視障者平等接觸資訊之權利。

61 例如:Readmoo 電子書網站收藏許多當期雜誌、熱門書籍,若要閱讀訂閱之方案,需前往 Readmoo 電子書網站「個人書櫃」系統,或下載 Readmoo 電子書 App。

62 葉茂林,著作權案例彙編─視聽著作篇,2006 年 8 月(2 版),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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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侵害進出或使用(虛擬)空間與設施權

「禁止任何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乃為現今普遍認同之觀點,許多國際公約、

各國法律皆有保護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待遇之規定,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使身障 者受到歧視之對待。因此,在和其他人平等之基礎上,應保障身障者能無障礙地 合法進出各種環境、使用各種工具,以及享用各種向大眾開放之設施和服務。若 將網路空間視為一種環境或設施,即便該空間為虛擬而無實體亦應保障身障者之 使用權(Access Right),若將身障者排除在外,可能構成歧視,並損害其平等進 出和使用環境或設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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