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泰國對華人的全面同化政策的歷史變遷
第四節 1975 年中泰建交後的泰國同化政策
1973 年 10 月發生了爭取民主的學生運動,因他儂政府利用軍隊 血腥鎮壓這些學生,造成了震驚國內外的事件,泰國人民舉行了大型 的示威抗議活動,國王用罕有的政治干涉行動,命令總理他儂、副總 理巴博及警察總監巴碩離開泰國,軍方也同時拒絕他儂政權,因此結 束了泰國長達四分之一世紀的軍人統治。這一時期泰國朝向政治自由 及民主化邁進,因此這一時期對華人的政策變得更為寬容。20中華民 國在 1946 年後與泰國正式建交並互設大使館並派駐大使,在中華民 國政府遷臺後,泰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仍維持邦交關係;1971 年 10 月 25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 2758 號決議,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 代中華民國的席次;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泰國在 1975 年 7 月 1 日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但彼此達成協議雙方於首都互設辦事處,雖 沒建立外交關係,但中華民國與泰國民間之交流仍十分熱絡。
一、 文化教育政策方面
在 1975 年泰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特別是中國實施 改革開放以來,雙方貿易不斷的發展。泰國政府准許泰國所有的商業 院校開設華語課,以適應中泰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需要。1978 年泰 國教育部發布新通令,其中准許華校小學增設至六年級,但五、六年 級不得教授華文,以英文代替,華校一、二年級每週只可教授華文閱 讀 5 小時。20 世紀 80-90 年代初,華校小學一到四年級,每週只可以 教讀華文 5 小時,其他年級只可教授泰文或英文,在 1980 年到 1987 年間,學習華語的人數已達到了一萬多人。由於華語成為中泰間商貿 交流的工具,所以也開始受到了泰國政府的重視。1990 年 2 月將華文 學校的限制放寬到幼稚園到小學六年級,為了因應中泰兩國經濟及社 會發展的需求,1991 年 11 月起華校華文教授可以至六年級,每週 10
20 楊洋,〈1932-1992 年泰國政府對華人的政策研究〉,(貴陽:貴州師範大學世界史碩 士論文,2008),頁 42。
小時,但課本需受教育部管制,現在仍有泰國內地華校仍使用此套教 材。
隨著中泰經濟交流日益頻繁,由於世界冷戰時代結束,中國經濟 開始起飛,使得全球興起了「華語熱」,華語漸漸成為和中國進行貿 易的商業語文,泰國華人學習華語也不再只是單純的文化認同,泰國 政府意識到了華文教育的重要性,便逐漸開放華文教育的政策。對泰 國而言,發展本國經濟,促進國內各族人民的團結與融合,增進源遠 流長的中泰友誼,都需要更多的國民更好地掌握漢語。211992 年 2 月 4 日,泰國政府提出《放寬華文教育方案》,此政策在外語教學語種 中增設華文,放寬對華文教師資格的限制等等。222003 年,泰國教育 部向中國提出,希望中國派出教師,幫助泰國發展漢語教育,同年中 泰合作漢語教師志願都正式啟動。23從 2006 年開始,中國大學和泰國 大學合作,設立了孔子學院及孔子學堂,提供了華語教學課程及師資 培訓課程。泰國政府在 1999 年將華語為為大學聯考的一門外語選考 科目;2000 年正式通過了高中的華語課程,華語便成了選修課程。
這些政策不但使得泰國的華文地位提升,許多著名的大學開設了 華語課程,1992 年華人報德善堂辦的華僑崇聖大學也成立了;在 1995 年,朱拉隆功大學開設了研究班華語課,在 1997 年招收了第一批華 語專業的碩士研究生;除了大學外,泰國政府 2006 年提出《提高國 民整體綜合素質和競爭能力 5 年計劃》,其中提出促進中文教育預算 案,該計劃的目的是在 5 年內讓學生授受高質量的華語教學,計畫 2008 年將在泰國的中小學全面開設華文課程。因此泰國的華文語言中 心、私立的語言學校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使得泰國的華文教育出現 了另一波的學習高潮,讓一度中斷的華語學習又重新復甦。
21 方雪,〈泰國漢語教學與漢語推廣研究〉,(山東: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8)。
22 同上。
23 李峰,〈泰國漢語教育的歷史、現狀及展望〉,《國外社會科學》,2010,(3):
頁 114-118。
二、 國籍政策方面
1975 年放寬華人入籍條件前,仍是以 1965 年頒布的《國籍條例》
為主,1975 年泰國與中華民國斷交,並新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後,雙方 以聯合公報宣布不承認雙重國籍,從政治方面解決泰國長期擔心泰國 華人效忠的問題,確定了泰國華人、泰國及中國之間的關係。中泰關 係改善,也直接影響到泰國對華人的政策,在 1975 年 9 月 16 日泰國 國務院放寬華僑入籍條件,取消必須在泰國連續住滿 5 年才能申請入 籍的限制。申請入籍者只要月入 100 美元以上,能說泰語且非政治犯 便可入籍,讓當地華人可以申請入籍。入籍後的華人可以享受和泰人 一樣的公民權,當中包含選舉選與被選舉權,因此有許多的泰籍華人 及其後代便開始參政,從法律上保證華人及後代享有與泰人完全平等 的政治權利。從 1949 年到 1975 年間幾乎沒有新的中國移民進入泰 國,使得泰國華人能夠更快速的融入當地,從 1982 年開始,泰國政 府制定了一系列加強議會民主制的政策,同時對華人更是採取一視同 仁的友好政策。241989 年 9 月泰國內閣同意准予在中國居住的泰籍華 人返泰居留。
三、 經濟政策方面
大多數的華人都入籍泰國,入籍後的華人就不再受法令限制,因 此泰籍華人在泰國經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1973 年 9 月,泰國立法會 議解除進口商品的禁令,正式開放中泰兩國貿易,1974 年 11 月 26 日實施新的《管制外僑商業條例》,在管制範圍內的企業須有泰人資 本占 51%。1976 年 7 月泰國政府修訂《管制外僑職業條例》,此條 例僅針對未入籍的泰國華人,對於已入籍的華人不在限制範圍內。泰 國經濟到了 80 年代後期發展快速,在 1992-1996 年間實行第七個社 會經濟發展計劃,大力推動旅遊、貿易、金融等行業,許多泰籍華人 利用人脈網絡優勢發展貿易,並引進其他國家的資本,在泰國設廠投 資。在發展過程中,華人的的生產技術及競爭力提高,財力較為雄厚 的華人與泰人一起成立銀行,朝金融業發展推動泰國的經濟發展。
24 楊洋,〈1932-1992 年泰國政府對華人的政策研究〉,(貴陽:貴州師範大學世界 史碩士論文,2008),頁 45。
1992 年泰國政府將重心放在發展旅遊業,華人積極參與,在泰國積極 的推動下,且針對旅遊業有具體的策略和措施,使泰國的觀光產業蒸 蒸日上,成為國家主要收入之一。
四、 社會政策方面
這一時期的年輕華人幾乎都被同化並融入當地社會,1983 年通過 的修改《選舉法》,只要是合法的泰籍公民,包括轉入泰籍華僑,都 能享有和泰人相同的政治權力,這政策華人較積極參與政治活動,透 過參政來確保泰國華人享受和泰人相同的權力,因此有不少華人在泰 國政治上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歷任的總理也有不少人擁有華人血 統,較為人所知的是塔克辛(Thaksin Shinawatra)、艾比希(Aphisit Wetchachiwa)、 盈拉(Yingluck Shinawatra)。
表 2-3 泰國同化政策重要事件一覽表
年度 重要事件
1911 頒布《歸化條例》。
1912 頒布《驅逐出境條例》。
1913 頒布《國籍法》、《社團法》。
1918 頒布《民校條例》。
1922 頒布《強迫教育實施條例》。
1932
新政府上任,嚴格執行《強迫教育實施條例》。
頒布《佛曆 2475 年選舉法》對選舉人和區候選人作條 件規定。
1933 修改移民法,限制中國移民入境。
1936
新增修《民校條例》。
頒布《有關佛曆 2475 年選舉法修訂條例(第 3 號)》。
頒布《商業登記條例》。
1938 提倡經濟泰化計劃。
1939
1 月成立泰國米業公司,51%政府所有,其餘為泰籍股 東。
1 月,宣布取消華僑享有的經營燕窩特權,並不准非泰 人的小販在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範圍內賣零食。
2 月,分布《食鹽條例》、《煙草條例》、《食用牲畜 屠宰條例》。
3 月,通過《新國稅法》規定所得稅、店鋪稅由外僑商 人承擔,並提各各類營業執照費。
4 月,實施《招牌條例》、《機動車輛管理法》、《船 舶條例》,還宣停止向華僑發捕漁執照。
4 月,泰國教育部規定華校每週教授 2 小時華文。
8 月,封閉泰京八家華文報社。
重新頒布《國籍法》。
1941
5 月 23 日,宣布華富里府、巴真里府和萬佛歲府的梭 桃吧縣為「戰略禁區」禁止外僑進入,原來居住的外僑 須在 90 天內全部遷出。
9 月 19 日,宣布呵另、烏汶、哇粦是軍事基地,也列 為「戰略禁區」,規定外僑須在 12 月 17 日前離開。
1942
6 月 10 日,頒布《保留職業條例》,規定保留給泰人 的職業達 27 種,限令外僑在 90 天至一年內需離開這些 職業。
1943 頒布《外僑土地法》。
1944 7 月 24 日,乃寬.阿派旺組成了新政府,撤銷了《保 留職業條例》及某些排華措施。
1945 8 月 22 日,泰國政府宣布開放 1941 年劃定的六個禁 區,允許外僑回到這些區域居住、經商和就業。
1946 中泰簽訂《中暹友好條約》。
1947
公布《防止過度牟利條例》和《統制部分商品出口條例》
(又第 13 份法令)。
5 月,中國駐泰大使李鐵鑃委派秘書歐陽純與泰國教育 部代表談判,達成三點協議:1.小學每週教授華文時 間,一年級 10.5 小時,二年級 11.5 小時,三、四年級 12.5 小時;2.師資方面,非教授泰文者無須考泰文,
但對其教授之課程應有合格之證書或學位;3.中學男女 同校。
11 月,鑾披汶政變,大力推行反華排華政策。
1948
5 月,通令華校須照民立學校條例辦理。
615 事件後更加嚴格取締華校。
8 月,登記註冊的華校有 426 間。
頒布《佛曆 2491 年統制部分貨物出口法令》(又稱第 16 份法令)。
1949 公布《佛曆 2462 年統制部分貨物出口法令》(又稱第 17 份法令)。
1950
鑾披汶政府宣布:
1.父母為外籍泰國公民,不准充當軍警人員。
2.父母為外籍泰國公民,不得擔任民校的校主、總理 或
校長。
3.泰國出生的華僑子女,沒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1951
4 月,頒布第 21 份法令。
7 月,頒布第 22 份法令。
剩 230 間華校。
1952
泰國民校局對華校教學作新規定。
泰國民校局對華校教學作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