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932 年革命後的大泰國主義時期的同化政策

第二章 泰國對華人的全面同化政策的歷史變遷

第二節 1932 年革命後的大泰國主義時期的同化政策

1932 年由一群青年、律師及軍官的「民黨」推翻了泰國長久以來 的君主專制制度,使泰國由君主專制制度轉變為君主立憲制度。隨後 由民黨執政,民黨不但繼承了拉瑪六世的排華思想,更是將排華政策 具體化,這一時期的排華政策在政治和經濟上有較多的限制,但是主

6 黃瑞真(2008)〈拉瑪六世的民族主義與排華思想及其影響〉。《南洋問題研究》(2):

頁 72-80。

要的是(1)禁止華人參與選舉(2)思想文化上的壓制:除了沿用拉瑪六 世所制定《民校管理條例法》、《強迫教育條例》;1932 年底,泰國 政府要求嚴格執行《初等教育法令》,華校授課須以泰文為主,華文 課不得超過 7 個小時。但是在這些政策尚未看出成效之前,民黨政府 被內閣成員之一的鑾披汶.頌堪,利用軍事政變推翻。鑾披汶是國族 主義的支持者,他相信唯共同擁有相同信仰、文化及傳統的國族,才 能創造出一個強而有力的國家,因此在他上臺後在 1939 年 6 月至 1942 年 1 月間,陸續頒布了 12 個通告,而鑾披汶的唯泰主義是以「泰國

”而非「泰族「,因此泰國的國族主義是以「國籍「而不是以「民族

「為標準。

一、 移民及國籍政策方面

在移民的政策方面,1933 年新修定的《移民條例》將居留稅提高 到 100 銖,且不識字者不得入境,1938 年再提高到 200 銖,且規定移 民者需要有一定的財力。1938 年開始日軍相繼佔領廣州、汕頭等地,

使得移民活動呈現中斷,而此時泰國政府透過法律的訂定,並嚴格執 行來達到排華政策。1938 年底泰國軍警開始以各種名義搜查華僑團 體、商店、住家等,並大規模檢查身分證,凡沒有隨身證者將會被遞 解出境,許多華僑被依各種罪名遞解出境。1939 年重新修定《國籍 法》,新的規定不但包含屬人及屬地主義外,還增加了在泰國境內生 長者、外國婦女與泰人合法結婚者,及依法歸化泰籍者,但在 9 月泰 國政府新修定的《移民條例》,提高了入籍修件,限制歸化者的職業、

經濟條件及基本溝通能力,並將入關費及居留費再提高至每名 500 銖。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大規模的驅逐華僑減少新移民,並以恐怖、

強化控制境內華僑的活動。

1953 年出現短暫變化,鑾披汶政府規定「出生於泰國而其母為泰 籍,都得為泰籍」,另外還規定有雙重國籍者可以放棄泰籍。因為當 時受到冷戰的影響,害怕親近中國的華人會威脅到國家安全,新中國 成立後,不斷有華人被驅逐出境。 1956 年泰國政府修改國籍法,仍 規定「任何在泰國出生的人,自動取得泰國籍,不論父親是否為泰國 人。」對於入籍限制放寬,(1)從申請入籍開始,曾在泰國連續居住

五年以上,可以申請加入泰籍。(2)對泰國有特殊貢獻者,可獲率先 入泰籍的優待。(3)曾為泰籍或已入泰國籍父母的成年子女。此外,

泰國政府還鼓勵華僑與泰女結婚,凡與泰女結婚的華僑,可獲得入籍 的方便。7

二、 文化教育政策方面

華文教育和華文報刊在當地華人社會中,是當作華人文化傳播的 重要媒介,控制華文教育及華文報刊成為同化政策中重要的一個元 素,因此在新政府成立後,從 1933 年開始在全國嚴格執行《強迫教 育實施條例》,要求華校 7-14 歲學生進入強迫班接受泰文教育,並 規定強迫班每週需教授 25 小時的泰文,而華文課不得超過 7 小時;

1936 年再次修改《強迫教育實施條件》,嚴格規定華文教師任教資格,

並且將華文課減少為 6 小時。當時九個社團領袖擬了一份請願書,要 求增加教授中文的時數,及略為放寬中文教師執照的尺度,但政府仍 是態度強硬。在 1938 年鑾披汶上臺後,為了實踐他心中「泰國「,

對於會影響華人的華文教育更是嚴格限制。到 1939 年 4 月,教育部 對私立學校華文課程減少至每週 2 小時,對於華文中學的限制更為嚴 格,間接造成很多華校的學生無法接受中學教育,有能力的家長會將 小孩送回中國接受教育,其他的則是直接進入泰國當地學校接受教 育,因此使得華人無法受到良好的華文教育。

到了 1940 年間,泰國當地 242 所華校,多被以違反《民校管理 條例》而被迫關閉,最後僅剩 2 所兼授華語的學校。81939-1945 年,

成為泰國華文教育的黑暗時期。1944 年鑾披汶下臺,由自由泰政府上 臺,因自由泰政府與反法西斯盟國一邊,奉行和平外交政策,1946 年中泰雙方簽定《中暹友好條約》,中泰正式建交,條約中規定兩國 人民有自由旅行、居住、從事各種職業及經營工商的權利,可設立學 校及教育子女的自由,並有集會、結社、出版、信仰之自由。在 1946-1947 年間,華文學校如雨後春筍般的設立,華校數目增加到約

7 潘少紅,〈延續與提升:泰國華人社會地位的演變--二戰後至 20 世紀 90 年代〉《東 南學術》2003:頁 103-111。

8 楊洋,〈1932-1992 年泰國政府對華人的政策研究〉,(貴陽:貴州師範大學世界史碩 士論文,2008),頁 23。

500 所。91944-1948 年自由泰政府執政時期對當地華人及華文教育採 取溫和、寬鬆的政策,在這一時期可說是泰國華文教育蓬勃發展時期。

但是到了 1947 年 11 月鑾披汶.頌堪重新上台掌政,重新大力實 行排華政策,對於華文教育採取了嚴格取締政策。1948 年規定華校必 須遵守《民校管理條例》辦理註冊,沒註冊的華校,一律不可以上課;

華校的華文教育只可以到四年級,小學高年級到中學一律不准教授華 文;每週華文課程不可超過 10 小時,領取政府津貼的華校每週則不 可超過 6 小時,華校的董事和校長必須是泰國人;華校使用的教材是 泰國教育部編寫的教材。之後又規定不許設立新的華校,已有的華校 也不得增設中學,並計劃在全泰保留 152 所華校。之後中共政權成立 後,泰國政府更為了防範共產主義的入侵,使得華文中學在泰國不再 存在,而在這事件前後約有一百多所的華校被查封。由於泰國政府長 期實施限制華文教育及同化政策,導致了華文教育長達了三十多年的 衰落。10

針對華文報紙及刊物,民黨政府在 1932 年修改《報刊與文件管 理條例》,首次實施新聞審查制度,規定所有的新聞稿需先經過主管 機關審查後才能刊登。1933 年通過《出版物管理條例》,規定主管有 權禁止進口外國刊物,1934 年公布 50 種中文書籍列為禁書,且不准 進口;1935 年 7 月至 8 月則有新加坡、香港、和中國各有一份華文報 紙被禁止進口及銷售;111938 年更另增加 43 種為禁書。

三、 經濟政策方面

1936 年泰國政府頒布《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商業公司須經 過登記手續,違者須罰款 500 銖。121938 年鑾披汶上台後,華人政策 除了和民黨一樣,在「唯國主義」的觀念下還更加嚴格地執行,在經

9 楊洋,〈1932-1992 年泰國政府對華人的政策研究〉,(貴陽:貴州師範大學世界史碩 士論文,2008),頁 31。

10 耿紅衛,〈泰國華文教育的歷史回顧與梳理〉,《八桂僑刊》,2010:4,頁 53-56。

11 黃瑞真,〈拉瑪六世的民族主義與排華思想及其影響〉,《南洋問題研究》2008:

2,頁 72-80。

12 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所;《戰後東南亞國家的華僑華人政策》,廣州:暨南大學出版 社,1989年,頁110。

濟方面,他提出了「經濟泰化計畫」,在經濟上強行剝奪華人的經濟 利益,1938 年底,泰國政府成立了國營米業公司,在政府的操縱之下,

強行收購了十幾間的碾米廠,同時也在各地設立許多小的碾米廠,並 且成立了大米的銷售合作社,企圖打破長久以來都由華商在大米市場 所佔的壟斷地位。之後,更將大米的貿易配額分別授於日本和美國。

接著,在 1938 至 1939 年間,又先後禁止華人在十個重要的商業和工 業部門經營;1939 年 4 月 1 日實施《招牌條例》,規定按照招牌面積 繳稅,若有一半以上非泰文,則要增十倍的稅;1941 年至 1942 年又 先後頒布了兩個扶助職業條例,禁止華人從事,不但為泰國人保留了 27 種的職業,還規定所有的工廠或部分企業,必須僱用一定比率的泰 國公民。在 1941 年 5 月又宣布了 10 個禁區,限期 90 天內把居住在 禁區的華人趕走;1943 年頒布了《外僑土地條例》,有力禁止華人在 泰國購買土地。此外,鑾披汶政府還先後公佈了〈暹羅船運管理法〉、

〈燃油、食鹽、卷煙管理法〉; 〈機車駕駛和出租管理法〉、〈牲畜 屠宰管理法〉、〈燕窩採集管理法〉、〈橡膠管理法〉等一系列管制 華人的法律,幾乎完全涵蓋了所有華人的事業。

表 2-1 大泰國主義時期重要同化政策

移民及國籍政策 文化教育政策 經濟政策

《國籍法》

《移民條例》

《強迫教育實施條例》

《民校管理條例》

《報刊與文件管理條例》

《出版物管理條例》

《商業登記條例》

《招牌條例》

《外僑土地條例》

〈暹羅船運管理法〉

〈燃油、食鹽、卷煙管理法〉

〈機車駕駛和出租管理法〉

〈牲畜屠宰管理法〉

〈燕窩採集管理法〉

〈橡膠管理法〉

整理者:許慈雯

第三節 1958 年後泰式民主時期的泰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