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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年後泰式民主時期的泰國同化政策 …

第二章 泰國對華人的全面同化政策的歷史變遷

第三節 1958 年後泰式民主時期的泰國同化政策 …

第三節 1958 年後泰式民主時期的泰國 同化政策

鑾披汶在 1955 年 4 月訪問歐美回國後,鼓吹自由民主,並宣布 廢除新聞檢查制度,允許成立政黨,且公開強調軍隊不得參政。在 1957 年泰國各派政治勢力組黨參加大選,但仍出現舞弊狀況,招致國內外 輿論強烈的批評與不滿,1957 年 9 月 16 日沙立發動第一次政變,推 翻鑾披汶政權後,1958-1973 年間展開了長達 15 年沙立-他濃的軍人 獨裁統治時期,建立以「泰式民主」為核心的威權政治。這時期相較 於其他軍人統治時期有一個顯著的特點,是他們有較完整的政治主 張,其一是穩定,要安邦定國;另一是發展,提高國家百姓的生活水 準,而發展先於民主。正因為「泰式民主」是威權政治,透過軍事壓 制官僚權威,排斥大眾的政治參與以壟斷政治資源分配,因此有效地 制止社會分裂和動蕩。這一時期放寬了入籍華人的從政限制,在經濟 上施行出口替代的經濟策略,鼓勵私人資本發展。華人在這時期積極 參與泰國經濟建設與政治,更加融入泰國社會,且這一時期泰國經濟 也迅速發展起來。13

一、 文化教育政策方面

沙立政府(1958-1963)為了防止共產黨的政治思想在華校傳播,

對於華校的管制更加嚴格,使得愈來愈多的華校關閉。在 1960 年政 府頒了《發展國教教育法案》,將原來的強迫教育延長為 7 年,並規 定 3 年後華校小學各年級每週只可教授華文 5 小時,民辦華校規定只

13 楊洋,〈1932-1992 年泰國政府對華人的政策研究〉,(貴陽:貴州師範大學世界史 碩士論文,2008),頁 34-35。

能辦 4 年制小學。許多家長擔心華校畢業後會與泰文學校學制不銜 接,逐漸將子女轉到泰文學校,在 1960 年底華校減少至 177 所。14

他儂政府(1963-1973)時期,在執行華校政策上較為嚴格,不 再批准興建新華校,對於違規的華校立即關閉、阻止外國政府代表來 干預或控制華校教育、對華人子弟到外國求學及回到泰國,所有文件 加以嚴格審查、改善政府及民間學校的辦學條件,鼓勵外僑送子女入 學就讀、對於華校開辦的普通小學及特別學校應受到嚴格控制、管制 華文課本及教材、利用經費補助來對華校進行控制、任命官員管制及 查核華校及在特別時間教授華文的學校。15

二、 國籍政策方面

50 年代後期,泰國的華人大多加入了當地國籍,其政治認同也逐漸轉 向泰國,因此擁有公民身份的華人,有不少都直接參與當地的政治生 活中。泰國政府也鼓勵華人參政,華人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後,便逐 漸放鬆對華人的政治權利限制。16在 1962 年,泰國政府頒布「佛曆 1505 年公民證條例」,規定在泰國出生的華僑子女,依法應於年滿 17 歲之日起 60 天內申領公民證。1965 年頒布《國籍條例》,繼續保 留出生地主義原則,此後沒有改變。1969 年則是立法明確禁止泰籍華 裔在 1969 年的選舉中參與競選及投票。1973 年 12 月,泰國制憲委員 會通過一項決議,讓在泰國出生、父母均為外僑的華裔,享受與泰人 完全相同的政治權利,可以參加競選,可以參加投票選舉民代,而不 必像以前那樣,須受到泰文教育程度或曾服兵役等限制。但是,1974 年底公布《新憲法》中,依然把第一代和第二代華人區別開來,第一 代華人享有泰國公民選舉權,但不能享有被選舉權,第二代華人才能 和真正的泰人一樣。另外二者在就讀軍校和警校、及在政府、國家機 關和公立醫院等機構的升遷方面會有所不同。另外,在泰國的軍校和 警官學校,除純泰族人外,只有第二、三代的華裔才能夠進去就讀。

第一代華裔只有服兵役的義務,而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泰國政府還

14 楊洋,〈1932-1992 年泰國政府對華人的政策研究〉,(貴陽:貴州師範大學世界史 碩士論文,2008),頁 38。

15 同上,頁 38-40

16 同上,頁 35-36。

規定:某些培養高級軍官的第一流軍事學院,只接受多於「泰族」的 泰國人就讀,如果是異族通婚的後裔,必須是第三代和第二代以後出 生泰國的泰籍人,才能註冊入學;如第一代華裔公民的父親仍保留中 國國籍,即使該華裔公民是政府和公家機關、公立醫院的工作人員,

也不能按資歷和能力授以官階和軍銜,除非父母申請歸化泰籍,才可 以考慮授予與資歷和能力相應的官階或軍銜;第一代華裔如果沒有服 兵役的證明書,是沒有選舉權的。

三、 經濟政策方面

1958 年開始,泰國政府開始工業發展政策,鼓勵民間投資,1960 年頒布《鼓勵工業投資法》,特別鼓勵華人投資工業部門。沙立政府 對於是否入籍的華人在經濟上採取了差別待遇。1960 年頒了增修後的

《保留職業條例》,並規定工商業企業組職的職工在 10 人以上,需 半數由泰人充任。沙立政府對未入籍和已入籍的華人採取不同的經濟 政策,因此 1963 年沙立去世後,執政的他儂政府仍沿襲此政策。1966 年 4 月《總商會條例》,當中規定外國總商設立的地區,之後在《商 業公會條例》中補充規定,非法組織的商業公會,或外籍員超過半數 需被罰款。17

1972 年 11、12 月陸續頒布《管制外僑職業條例》及《管制外僑 勞工執業條例》。除了《保留職業條例》內的 17 種職業外,還增加 了 41 種職業,禁止非泰人從事規定內的職業,其他職業也應提出申 請登記,但是已入籍的華人則是視為泰人,不受上述條例限制。泰國 政府在 1961-1972 年,實施兩個社會計劃,這期間讓已入籍的華人平 等的發展空間。18許多資金雄厚的華人集團建立了很多大型的現代化 企業,且大多選擇原先進口國國內銷售所經營的產品。其次,華人選 擇與泰國高官合夥經營,以保全自已的經濟利益。透過這些方法,讓

17 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所:《戰後東南亞國家的華僑華人政策》,暨南大學出版社,

1989,頁 119。

18 楊洋,〈1932-1992 年泰國政府對華人的政策研究〉,(貴陽:貴州師範大學世界史碩 士論文,2008),頁 38-40。

握有大量資本的華人融入泰國社會,並同化於泰國社會中,更進一步 加強華人資本與泰國官方資本的結合。19

四、 社會政策方面

就華人而言,戰後華人經濟力量的發展無疑增強了政治上的自主 性。到了 1970 年代中期,年輕一代的華人大都是在泰國出生,接受 泰國教育,政治上認同泰國,即使在文化上也有很大程度上認同泰國 文化,給予他們平等的公民權利實際上更有利於泰國國家發展。泰國 政府對華人公民權利的規定從限制、逐步放寬到最後給於同等權利的 演變過程,在這過程中華人的地位因為政策的改變而獲得了提升。

表 2-2 泰式民主時期重要同化政策

文化教育政策 國籍政策 經濟政策 社會政策

《發展國教教育法案》 《國籍條例》

《新憲法》

〈鼓勵工業投資法〉

《保留職業條例》

《總商會條例》

《商業公會條例》

《管制外僑職業條例》

《 管 制 外 僑 勞 工 執 業 條 例》

對華人公民 權 利 從 限 制、逐步放 寬到給於同 等權利。

整理者:許慈雯

19 楊洋,〈1932-1992 年泰國政府對華人的政策研究〉,(貴陽:貴州師範大學世界史碩 士論文,2008),頁 40。

第四節 1975 年中泰建交後的泰國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