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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臺灣女性意識之萌芽期

第一節 1950-60 年代女性意識之萌芽

在一九六○年代全球進入一個新的時代,美國社會當時瀰漫一股反戰及反政 府風潮。由於當時臺灣仍然接受美國的金援,因此,當美國社會發生巨大的變化 時,此時美國的女性運動也再度復甦。臺灣深受影響,其影響層面包括社會、經 濟、政治、文化和思想等方面。

臺灣在一九五○與六○年代以後,於美國停止金援之後,臺灣全力推動經濟 建設,工業快速發展,提供大量的工作機會,吸引農村的勞工及女性進入都市。

因此臺灣的社會結構已經產生重大的變化,其中包括家庭的組成、女性因為有經 濟能力、及受教育比例增加,越來越多女性已有女性自覺,使得社會對女性的看 法一點一滴的也在改變中。但整體政府仍然是一個威權體制,ㄧ般大眾無法發現 其社會的變化,尤其是父權體制已經慢慢的在變化中。

1949 年,國民政府遷台後,在政治及社會措施上,都表現出極為保守的態 度,1942 年戰時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沿用到 1986 年,使得婦女團體 的成立非常困難。而官方的婦女會等卻各擁有二十萬以上的會員,數十年之內,

他們維持著穩固的領導階層,保持在國民大會的席位。也為童養女、童養媳、性 工作者做過輔導救助的工作。除了其他如女青年會等國際分支,教會機構,也或

多或少做了慈善救助的工作,卻沒有發揮引導女性自覺的力量。(慈林 No.167:

11, 1989)50但是本文的看法針對此點會有較為持平的看法,雖然在婦女團體的 初始發展階段中,帶有濃重的黨國色彩,但是在某些程度上,卻是將女性意識的 因子,植入到整體社會意識中。

中國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一直從日據時代延續到民國年代,以至於台灣社會 到了 50 年代仍然有養女的社會現象產生,都是家境貧窮困而將女兒送給人家收 養,收養者大多秉持著中國的「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傳統博愛精神來幫助他人,

慢慢的就把養女當作私人財產,有些人把養女當作婢女,有些人甚至把養女轉賣 為娼,在當時衍生為社會問題。因此在 50-60 年代,由國家政黨由上而下,推動

「保護養女運動」(慈林:中央日報 7/25,1951),甚至由立法院制定保護養女法 案。(慈林:中央日報 11/26,1958)可見當時的女性意識已見萌芽,也是一種是 對「父權」的反抗。游千慧的研究51也指出,50-60 年代,由於政府欲解決養女遭 受虐待的處境,甚至多手買賣養女的情況,於是掀起了「保護養女運動」。首先,

臺灣省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時,由呂錦花提出「如何保護養女」的議題為先聲。

呂錦花當時是省婦女會的理事長,她親自邀集婦運界領袖,商討婦女生活幸福的 問題;又邀集法律專家,研究法理制度方面的條款;最後於 1951 年 7 月成立「臺 灣省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簡稱省養女會),全力推動保護養女的工作。

省養女會曾調停過數萬件的養女糾紛,協助養女擺脫暴虐的養父母,或是妓 院的糾纏,並進一步輔導她們就業、結婚等。1966 年成立「養女之家」,專門收 容、保護孤苦的養女。經由該會的運作下,幫助不少養女獲得新生,減少一個個 乖舛的生命。此外,由於養女是民間習俗無法有效的規範,藉由保護養女運動的 推行,在法律上制訂「臺灣省現行養女習俗改善辦法」。該辦法主要確立收養的 條件,以及養女的法律地位,包括養女繼承權、婚姻自由以及地方警政單位有保

50顧燕翔(1989),〈女性意識與婦女發展〉,《中國論壇》,275:45-46 頁。

51游千慧(2000),《1950 年代台灣的保護養女運動: 養女、婦女工作與國/家》。國立清華大學歷史 研究所碩士論文。

護養女的義務等,成為處理養女問題最重要的依據,也將保護養女法制化。由於 保護養女運動的推行,引起廣泛的社會迴響。越來越多養女被欺凌的案例,在經 報紙揭露後,逐漸喚起了社會的關注,進而減緩虐待養女的現象。在強大的社會 宣傳下,越來越多的養女也更了解自己的權益,不再默默聽天由命,開始主動登 門求救;省養女會也可減少以強制力介入,而直接救助養女。52

多數相關書籍及論文的論述中,1950-60 年代的臺灣處於快速變動的情況 下,但是在 1970 年代中期,臺灣的婦女運動在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義」主張

「先做人,再做男人或女人」(慈林 No.62:8,1990)53之後,方才掀起臺灣第 一波婦女運動,並認為在之前是沒有所謂的婦女運動。但從慈林資料庫一九五○

與六○年代的黨外雜誌,已有許多文章討論當時社會的變化,提出許多家庭及女 性的問題,特別是外省女作家對於兩性的相關論述54。如前文所敘述,當時的臺 灣社會深受美國文化影響,臺灣許多人已開始在政論雜誌當中從實際的社會狀況 紓發其看法。

女性主義的產生是女性對社會感到壓迫或不公平,因此企圖去改變或抵抗 之,而女性主義就是爭取女權運動,所以女權主義運動的真正意義,在於喚醒人 類對於女性存在的意識,並察覺除非重新思考女性在整體人類中存在的地位與價 值,以及男女互為他者的真正涵意,否則限至於男性中心的框架中的人文主義,

依舊難以了解成為完整人的終極意義。55

儘管官方色彩濃厚的婦聯會、婦工會和婦女會三大婦女團體,因政治及社會 環境之因素,受限於政府的控制,淪為政府意識型態傳遞工具,其論述、政策與 工作內容皆服膺於黨國的利益,欠缺性別意識,掌握婦女資源為其目標,婦女地

52台灣省婦女會(1986)《耕耘五十載,摯愛永關懷-台灣省婦女會五十周年特刊》。台灣省婦女會。

53 呂秀蓮(1990),《新女性主義》,154-155 頁。

54 本省女作家常被當時的國民黨政府排除於外,主因為對於日本文學與台灣本省文學論述的排 斥。

55 劉千美(2000),《藝術與美感》,34 頁。

位提升非其所願;重視婦女工作的表現,而非女性權益的問題。56筆者卻認為這 些婦女活動雖然經過戒嚴及白色恐怖,加上工作者皆為上層婦女,使有女性觀 點、婦女議題在重大政策的決議時未被採納之。由於婦女運動不是一蹴可成,加 上當時整個社會風氣保守,思想受箝制,卻有一些知識份子不斷引入西方的女性 主義思潮,使得臺灣婦女運動在此一時期,延續戰後時期是臺灣女性意識萌芽的 很重要時期,解嚴之後婦女運動更蓬勃發展。

一、女性意識之涵意及重要性

(一)女性意識(feminine consciousness)

Gurin 與 Townsend(1986)認為認同(identity)意指依個人意識到自己為團 體的成員,對於身為成員有感情連結;而「意識」(consciousness)指的是成員對 於所屬群體在社會上之位置所具有的意識型態。57因此,女性意識,就是指女性 對自身作為人,尤其是女人的價值之體驗和醒悟。對於男權為主的社會而言,其 表現為拒絕接受男性社會對女性的傳統定義,以及對男性權力的質疑和顛覆;同 時,又表現為關注女性的生存狀況,審視女性心理情感和表達女性生命體驗。

另外,探討女性意識的方式通常需藉由女性文學的形式展現,在女性意識的 文學作品中,常以人的解放為核心,用以爭取女性獨立地位為標誌,並在創作上 表現出明顯的性別特徵和寫作姿態。從西蒙波娃的自傳體材之書信集中可以看見

58,寫作,是人類本真經驗的表達,但是女性的寫作一開始就處在一種極為尷尬 的境地。為了使女性寫作的純粹性浮現出來,一個女性作家首先要做到的恰恰是 拒絕歷史,拒絕文化。也只有拒絕文化,通過對現存的一切進行懸隔的策略,女 性作家才能夠從男性文化無處不在的經驗領域中抽身而出。她們已別無選擇,只 有回到「一間自己的屋子」,審視自己,更注重自身的感觸。作為純文學先鋒小

56 彭惠敏(2005),《臺灣社會性別意識發展及其與教育關係之研究──政策與法規面向》,29 頁。

57 畢恆達(2004),〈女性性別意識形成歷程〉,《通識教育季刊》,第 11 卷第 1、2 期 118 頁。

58 西蒙波娃,1972,《一切都說了,一切都做了》。台北:爾雅。

說中的女性作家,始終獨立於當今文壇主流之外,以強烈的女性意識,不懈的探 索精神,成為當代文學史上獨特而重要的女性作家。把女性內心世界刻畫得更加 細膩、豐滿,無疑是讓女性意識復活的突出代表。

而李曉蓉認為廣義的女性意識是指女性的「群體意識」。女性能正視自己的 存在與價值,並且明瞭自己是行動的主體。唯有透過自己的行動與付出,自覺自 發地去爭取女性的價值與權益,謀求改善,擴及「運動」的層面。狹義的女性意 識則是指女性的「主體意識」。女性在主觀上感受到男女不平等或女性受到壓迫,

能覺知自己主體性及自我是女性的認同。女性認真看待自己,是與男性在社會、

經濟、政治各方面傭有平等權的參與者,是指「人權」的認同。簡言之,女性意 識涵蘊了女性對於「人」的主體與作為「婦女」群體之自覺自醒。59

(二)女性意識之重要性

1. 「既受」女性意識的繼承性

承繼了中國傳統而致政府遷台,對於婦女而言,「貞節」便是女子一生最重 要的節操。女性在一生中經歷的女兒、妻子及母親三種身份中,前二者卻是被父 權壓抑的附屬地位,唯有當她成為母親(必得是生養兒子的母親),才能獲得地 位的變化,享受被孝順的權利及獲得合理的「權力」。呂秀蓮在談論新女性主義 時,特別將她所觀察到的從清末民初,一直到政府遷台後,女性權力的剝奪與賦

承繼了中國傳統而致政府遷台,對於婦女而言,「貞節」便是女子一生最重 要的節操。女性在一生中經歷的女兒、妻子及母親三種身份中,前二者卻是被父 權壓抑的附屬地位,唯有當她成為母親(必得是生養兒子的母親),才能獲得地 位的變化,享受被孝順的權利及獲得合理的「權力」。呂秀蓮在談論新女性主義 時,特別將她所觀察到的從清末民初,一直到政府遷台後,女性權力的剝奪與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