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解嚴後臺灣婦女運動之蓬勃發展
第三節 解嚴後婦女團體發展之限制與建議
216 參考「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陳琬惠(2006),《非營利組織發展關鍵成功因素—以台灣五 個知名婦女團體為例》,43 頁。
217參考「現代婦女基金會」
218彭惠敏(2005),《台灣社會性別意識發展及其與教育關係之研究 》。
219王麗容(1995),《婦女與社會政策》,564-572 頁。
(一)受限於婦女團體異質化與議題多元化
臺灣婦女團體多以非營利組織的面貌興起,溯及二十餘年前,由於戒嚴令的 解放與政治民主化的推動,社會環境多元發展,民間社會力得以綻放,在憲法恢 復人民結社權的保障下,民間婦女團體便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其中特別是具有非 營利組織特性的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因為社會的多元發展,婦女需求日增,在 公私部門之外,這些以婦女議題為主軸的非營利組織肩負起主動提供服務、積極 議題倡議、健全兩性社會的責任,從社會福利、文化教育、醫療保健、環境保護、
乃至於公共政策,婦團非營利組織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並形成所謂的「第三部 門」(the third sector),或稱「非營利部門」,但是也因為各團體的倡議或服務議 題有異、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同,以及倡議策略大相逕庭,造成各組織間因為多元 蓬勃發展導致組織間異質化,連帶地在各種社會倡議的場合中,常因為團體的態 度不同,導致立法倡議的論調也不同,帶來了反效果。
同時,在威權體制轉型為民主體制的時期,做為公民社會組織的倡議型民間 社團組織,可謂是促進國家進步改革的社會力之典範展現。這些倡議型的公民社 會組織在經歷民主化轉型的各個階段後,被認為是有組織自主、社會改革與公共 影響的的社會角色。而在當今台灣,公民社會組織已不僅僅被看做是一種與國家 對抗的力量,它們也同時應該是與國家共同分擔「治理」任務的平等伙伴。關於 公民社會社會與國家關係的「民主轉型」,有學者傾向一種「較正面的多元主義 利益團體」的觀點,黃長玲關注台灣民主化之後婦女運動組織與組織之間的關 係,其研究指出,雖然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正轉為一種「彼此相嵌、相互形構」的 型態,造成台灣民主化後社會自主性增高,呈現在制度上的發展,卻印證了國家 權力與責任的「重新配置」(re-configuration)220,或說是權力由國家向社會的轉移 下,分屬第三部門的各組織,彼此之間很難進入協商與聯盟,特別在政府釋出資
220黃長玲 (2007),〈彼此鑲嵌,相互形構:轉變中的國家與社會關係〉,《自由主義與新世紀台灣》, 頁 289-323,台北:允晨。
源有限的情況下,倡議性質與服務性質的婦女團體,所能「吃」到的政府預算與 資源,在部門預算歸類的狀況下,立馬顯出高下有別。
另外,以主婦聯盟221對於台灣環保議題倡議的發展歷程為例,在經歷民主化 轉型時期後,不論在抗爭組織技術上,以及與國家和其他婦女社會團體的關係 上,都向著一般正常的多元民主政治國家發展,成為一個典型的壓力團體或更像 一個利益遊說團體。但是主婦聯盟也不忽視環保運動組織的特質,以及台灣本身
「國家機器的特質」,所造成的環保團體特殊性格。不管是具有普世性價值或是 具有在地性堅持的環保運動,都讓主婦聯盟有著一種「低度的妥協性」或「不可 議價性」,其所捍衛的的「自然環境」或「祖先傳承的土地」都有著神聖般的存 在性,在使得其抗爭色彩更為濃厚。環保組織團體與婦女環保組織,本身也反省 運動的批判性慢慢地流失,但是比起其他的婦女倡議型組織,仍保有較強烈的價 值倡議特質。所以,許多婦團都已經不做體制外抗爭,但是,由於倡議議題與策 略的特徵性差異,使得主婦聯盟要完全像其他女權團體改採體制內的立法遊說,
以及參與決策的方式,絕對有著先天上的限制性。
(二)受限於資源分配不均與不足
在 1990 年代後期之後,女權組織的街頭抗爭不論在頻率與規模上,都慢慢 減少了,原因在於女權組織改變了與國家互動策略,採取進入體制的方式,經由 立法遊說與決策參與,在體制內取得重要的發言位置。首先在立法遊說上,自 1993 年國會全面改選後,立法遊說就成為女權組織倡議工作的重點(慈林 No.667:2,1998)222,在這時期催生通過許多保障婦女人身安全與福利權益的 法案條文,也與其他的倡議型及服務型的社團組織共同合作進行立法遊說,甚至 在 1993 年之前,就已經有透過媒體發言抵制立院的情事發生(僅參考慈林
221 主婦聯盟官方網站。
222梁玉芳、徐國淦(1998)婦女團體評估各候選人的婦女政見。聯合報,1998 年 11 月 21 日,2 版。
No.282:2,1988 論述,無直接摘引文字)223,因此立法遊說工作也讓女權組織 於國會立法場域上累積日益嫻熟的經驗224。但女權組織進入到政治場域的立法遊 說過程當中,卻也開始要面對另外一種問題處境,即要與其他的資源規模更具政 治影響實力的社團組織競爭立法主導權,如生育保健法有關人工流產法律的制訂 過程中,女權組織的最首要的對手並不是國家,而是人多勢眾、資源雄厚的宗教 團體225。
(三)受限於非營利組織相關規範
觀察臺灣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例如以績效評鑑為例。可說是相當雛型 的績效評量制度,它對於非營利組織本身(會務)的評量,主要是基於防弊的角 度,防範其人事與財務管理產生流弊,而非強化非營利組織的能力建設;它對於 非營利組織的輸出(業務)的評量,主要是基於「配合國家既定政策目標」的角 度,引導其能積極實現國家建設的目標,亦即政府扮演著裁判者的角色,施予非 營利組織提供靜態資料,以展現績效的機會。同時為女權運動者之一的法國哲學 家Foucault對於權力與國家治理性的描述,就是談及國家施以相關的政策規範,
一方面展現國家自主性與國家能力,藉以對抗以社會力為名的各種利益團體,但 是在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卻展現出主體(subject)與客體(object)之間的不對等 權利義務關係,權力的使用,支配能力的展現,就是在這種不對等權利義務關係 中求得國家「行政管理便利」的延展。
所以,婦女團體性質的基金會或者是非營利組織,從申請建立、排定董監事 會、事務運作、承攬政府業務、接受評鑑與考核等一連串的「行政程序」,都是 安排在國家政策目的的「管理策略」之下。很不巧地,由於臺灣社會力的蓬勃發 展,導致婦團各組織間具有既競爭又合作的關係,同時組織與政府的關係也包含
223不詳,全省婦女會理事長發表聲明攻擊立委。民眾日報,1988 年 7 月 6 日,2 版。
224黃長玲 (2008),〈民主深化與婦運歷程〉,見王宏仁等編,《跨戒:流動與堅持的台灣社會》,頁 263-280,台北:群學。
225 高譜鎮(2010) 出走抗爭還是進入體制?後民主化時期倡議型組織困境。政大機構典藏。
著各種競合的場面局勢,導致女團組織續存與否成為各自努力的目標,對於董監 事會的負責則時常以「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心態面對。這對於蓬勃的社會力發 展不輒是一種因為國家以「隱含權力」而來的管控作為所壓制。當然、這樣的論 述也許有過度推論之虞,因為組織與組織間、組織與國家間,以及組織與服務對 象間,仍是需要從組織規模、組織業務,以及組織類屬等多元屬性來觀察之。但 是以婦女團體在解嚴後的發展來看,形式上社會力蓬勃發展,但近五年已有研究 非營利組織的學者提出反思的聲浪226。
(四)與政府的關係是無限的循環
觀察過去 20 年女權論述與女權環保(以主婦聯盟為主)論述這兩類婦團組 織,在民主化轉型過程裡進入體制的發展趨勢當中,其實各自走向不同的道路,
以國家的立場來看,能夠被國家所分化、收編的就是融入體制內進行立法倡議,
無法收編的就被排除,而趨向體制外的抗爭。因此無法整合團結以對抗政治力與 經濟力聯合的壓制剝削,只能有激烈的偶發性抗爭,呈現出的是「被體制收編分 化的弱自主性」。女權的論述團體因其從 1950 年代開始的意識啟蒙,就是從黨國 體制下的特殊性格走向現今獨立又鑲嵌於政治體制的樣態,使其能進入並融入體 制,建立起參與政府政策過程的構作,並能保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與影響力,但 在其自主性也做了自我限制,以避免執政當局的猜忌(特別是與社福委員會立委 的過從甚密與聯合出手干預立法與行政),呈現出的是「進入體制參與治理的自 主性」。另外,主婦聯盟為主的環保團體,雖然也進入了部分體制(環評機制),
但因為理念價值的低度妥協性,以及政商聯盟的步步進逼,使它們不得不繼續保 有動員社會抗爭的能量,維持能與政府繼續對抗的籌碼,呈現出的是「既參與又 對抗體制的強自主性」。將時序拉回近五年,在 2008 年後,與社會運動關係疏離 的國民黨政府再度上台,經過四年的執政後,婦團倡議型組織儼然有著重回抗爭 運動路線的傾向。換句話說,當體制內的參與管道「失靈」,無法滿足倡議型組
226孫煒(2008)非營利組織責信與績效管理問題。手稿未出版。
織的要求,而政府的施政作為持續地在累積公民社會的怨恨時,倡議型組織回到 體制外抗爭路線就成為必然之事227。
二、婦女團體發展之建議
二、婦女團體發展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