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筆者身為女性感觸非常深刻,在父權社會影響下,婦女要負責生養小孩、照 顧家人、燒飯洗衣等許許多多忙也忙不完的無償家事活動,然後男人藉由鼓吹「家 事是愛的勞動」,讓女性誤以為家庭是愛情的結果,所以妻母的工作是出於無私 的愛和情感。1整個社會定義女性的特質是較為溫柔、體貼,因此,所謂「愛的 勞動」,在照顧小孩、老人方面就是女人天性的表現,也只有女人能勝任此ㄧ任 務。所以,筆者深深覺得臺灣自從一九八○年代後期解嚴之後,婦女運動雖然開 始蓬勃發展,臺灣女性雖然在教育權、工作權、參政權等方面,已有許多重大的 突破。但實質上,由於傳統父權社會文化背景下,兩性角色的深層意義並無太大 的改變。尤其是在女性相關議題,如離婚權益、孩子撫養權、結婚後是否仍然和 公婆住在一起,以及孩子出生後其姓氏等等議題。表面看似進步許多,但仍包裝
1劉亞蘭,《平等與差異-漫遊女性主義》,頁 62。
著現代價值觀的糖衣,其內在並無多大的改變。所以才會有女性特質較適合照顧 孩子、公婆等似是而非的「兩性不平等」的觀念。
更進一步,筆者認為應該探討從臺灣婦女意識崛起到實際運動的本質是什 麼,因此需要去了解臺灣婦女運動的背景、歷史脈絡,同時更深入研究並闡述早 期的臺灣婦女運動其實就是「女權」運動。另外,近代婦女團體所訴求的議題、
爭取的權益,就是在爭取作為人的基本權益,也就是爭取「人權」。雖然臺灣婦 女運動議題最近已經慢慢躍升為主流議題,但是臺灣婦女人權卻一直是被漠視的 議題。正如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管男女、宗教、種族、階級、
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從一連串雛妓問題、家暴問題、姓氏問題,到 實踐於日常生活的兩性分工,仍顯示出社會大眾仍然未重視婦女問題與人權。
從許多研究當中,臺灣婦女運動常把一九七○年代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 義」,主張「先做人,再做男人或女人」2為婦女運動的開端者。研究中,把臺灣 婦運史濫觴界定為呂秀蓮的拓荒時期。至於「新女性主義」出現之前的一九五○
與六○年代,因為父黨國三位ㄧ體的國家機器的層層掌控、滲透與扭曲,認為臺 灣唯有婦工會、婦聯會與婦女會這三個服從黨國意旨的官方婦女團體,而無民間 自發性的婦女運動。3
回顧慈林教育基金會「臺灣社會運動史料」中的剪報與雜誌之典藏,顯示出 早在日據時代女權思想已經開始萌芽4。在日據時代,社會風氣已逐漸開放,女 子教育也日益普及,因此在日本統治的五十餘年間,全省抗暴事件不乏女性的參 與,從教育的啟蒙、經濟的獨立和臺灣婦女的纏足解放,乃至於爭取國家民族的 利益,再再顯示出一連串臺灣女權運動的過程。5
所以筆者認為並無上述所言,在一九五○與六○年代只有官方婦女團體,卻
2呂秀蓮(1976)《新女性主義》。
3張毓芬(1998),《女人與國家—臺灣婦女運動史的再思考》,頁 3。
4楊翠(2008)再現台灣,台灣婦女運動。暢談文化。
5劉玉照(1982),《關懷雜誌》,第一卷,第五期。
無民間自發性的婦女意識倡議者,同時,在此ㄧ時期婦女意識倡議也已意識到除 了強調身體上的自主權/自決權外,認為婦女運動也應該擴展到婦女各個層面,
也注意到為了替婦女爭取更多的權益,更需要積極參與政治,這在婦女運動上,
具有歷史上之價值與意義。
二、研究目的
近年來發生媳婦因不堪照顧婆婆壓力,進而悶死婆婆的事件,在在顯示臺灣 婦女不管在工作權、政治參政權、人身安全及家庭和婚姻中的權利,這些婦女相 關議題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和政府政策性的落實。
回顧臺灣婦女運動之發展史,臺灣在ㄧ九四七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國民 黨於一九四八年開始實行長期的戒嚴。其中五○至六○年代隸屬於國民黨中央的
「婦工會」,配合黨國政策,成為是所有國民黨女性黨員及所有民間婦女團體的 位最高指導單位,扮演黨與婦女之間扮演中介角色。婦工會是附有官方色彩的婦 女團體組織,組織包括機關刊物、動員組織以及社會服務單位。其機關刊物:《婦 友》刊物負責傳達黨國制定的婦女政策。6 如上面所述,當時的婦女政策、婦女 團體發展及女性思想,是否就只有單一的官方的資訊呢?難道沒有其他民間的刊 物附含女性主義思想嗎?臺灣婦女議題是否只在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義」之 後,才有婦女議題之探討及婦女運動之發展?
綜合上文之問題意識,筆者想要研究目的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從慈林教育基金會「臺灣社會運動史料」中,整理出相關的女性議題,除 了能補足官方婦女團體之外的不同立場論點之婦女運動論述外,並期許能 重新審視一九五○年代以至一九六○年代的是否已有女性思想的萌芽。
(二)臺灣婦女運動在一九七○年代初期至解嚴前,除了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 義」,是否有其他相關女性議題對臺灣婦女運動有其實質的影響。
6張毓芬(1998),《女人與國家—臺灣婦女運動史的再思考》,頁 47。
(三)探討解嚴後的臺灣婦女運動和各社會議題之關係。
(四)論述臺灣婦女運動為何從最初的「女權運動」,到如今爭取婦女權益的「婦 女團體倡議發展」。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預期成果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