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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台北縣立法委員罷免案暨反核四運動

第四章 我國立法委員罷免案例之分析

第二節 1994 年台北縣立法委員罷免案暨反核四運動

壹、事件背景

本案的發生原因,乃是由於當時正值反核運動高峰,核四是否興建之議 題爭議極大,而包含當時在任的立法委員林志嘉、洪秀柱、韓國瑜、詹裕仁 以及魏鏞等人,皆支持核四興建,形成反核選民極大之反彈,故經由反核團 體的代表江春和、林朝義、以及林金河等人,提出了罷免案,罷免「擁核」

立委。

15 第六十九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 一年者,不得罷免。」

16 第七十條:「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左列規 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為原選舉 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五以上。

二、監察委員,為原選舉區之省(市)議會議員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三、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貳、事件經過

由於反核為從 1980 年代開始直至今日都沒有平息的大型環保運動與議題,若 要全部完整敘述恐偏離本罷免案主題,故以下僅就與該次罷免案較有關連的部分 敘述。

自民國 60 年代起,中央政府便預定龍門電廠(為台灣第四座核能發電廠,故 俗稱核四)的興建,該案在 1980 年 5 月提出,選定廠址在台北縣(現為新北市)

貢寮鄉(現為貢寮區),在 1982 年至 1986 年的總預算中也編列新台幣 110 億元,

並執行 31 億餘元。但由於貢寮鄉民強烈反對,所以 1985 年 5 月行政院指示加強 民眾溝通,暫緩核四興建,而不幸於 1986 年發生車諾比事件,因而導致全球各地 反核聲浪不斷,加上當時台灣用電成長趨緩,時任行政院長俞國華便指示暫緩興建,

同年 7 月尚未執行的 79 億預算也遭立法院凍結17

然 1992 年,立法院預算委員會通過解凍核四預算案,龍門電廠開始後續規劃 興建,至此為止反核運動的能量便得到徹底之爆發,風起雲湧,衝擊政壇。於 1992 年 2 月 20 日,行政院通過核能四廠重新動工案後,同年 4 月 26 日台灣環境保護 聯盟即舉辦「四二六反核大遊行」,約有 2000~5000 人參加。同年 5 月 12 日至 6 月 3 日,環盟在立院門口舉辦「反核四、飢餓 24」接力靜坐禁食活動,反核運動 之聲勢因而越來越高漲,不僅限於台北縣。

至 1993 年 5 月 30 日,反核團體又另舉辦了「五三○反核大遊行」,此次約有 5000 人參加,提出「撤銷核四計畫」、「杜絕輻射毒害」、「建立非核家園」三大 主張。同年 6 月 27 日,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和貢寮民眾近千人上午到立法院門口靜 坐,要求「全民票決,人民作主」之公投訴求。

1994 年 3 月 31 日,由 90 餘個環保團體組成的「全國反核行動聯盟」成立。

4 月 25 日,「貢寮鄉反核環保促進會」成立。同年 5 月 22 日,在臺北縣縣長尤清 支持下,貢寮鄉舉行「公民投票」,投票率 58.3%,反對核四者高達 96%。5 月 29

17 詳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四廠基本資料,

http://www.aec.gov.tw/%E6%A0%B8%E8%83%BD%E5%AE%89%E5%85%A8/%E6%A0%B8%E8

%83%BD%E9%9B%BB%E5%BB%A0%E5%9F%BA%E6%9C%AC%E8%B3%87%E6%96%99/%

E6%A0%B8%E8%83%BD%E5%9B%9B%E5%BB%A0--3_19_287.html ,2016/12/20 檢索

日再次舉辦「五二九反核大遊行」,遊行人數將近三萬人,另有近 700 輛計程車加 入。7 月 12 日,立法院進行核四預算二、三讀,場外爆發警民衝突。最終於 1994 年 7 月 5 日,由反核團體代表江春和、林朝義、林金河等三人提出罷免擁核立委案

(臺灣省臺北縣選舉委員會,1994)。

參、提出罷免過程 一、 提議階段

本案之提議階段根據當時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規 定:「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 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為原選舉區應選出 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三以上。」

而根據台北縣選委會之資料顯示該屆選舉總人數為 1,956,460 人,

而第二屆台北縣應選出之區域名額立委為 16 人,故若要提議罷免,則提 議人數就必須是 1,956,460/16 所得之商數的百分之三以上,亦即提議人 數需為 3,669 人以上。而此次之罷免案人數分布遍及當時台北縣之板橋 市、三重市、中和市、新莊市、新店市、貢寮鄉等六個鄉市,共計 228 個村里,台北縣選委會為了能使清點順利進行,於民國 83 年 7 月 25 日 召集上述各鄉市的民政課長及戶政事務所主任進行座談並統合處理(臺 灣省臺北縣選舉委員會,1994)。最終於同年 8 月 2 日起至 8 月 4 日止 公開陳列提議人名冊後,核定最終結果如下:

林志嘉部分之提議名冊,不符規定者刪除 387 人後,核符者 3,744 人 洪秀柱部分之提議名冊,不符規定者刪除 325 人後,核符者 3,811 人 韓國瑜部分之提議名冊,不符規定者刪除 292 人後,核符者 3,835 人 詹裕仁部分之提議名冊,不符規定者刪除 302 人後,核符者 3,816 人 根據核定結果,以上四位委員的提議人數均超過法定人數 3,669 人,

故台北縣選舉委員會於第 172 次委員會議審定後便陳報省、中央選舉委 員會,而中央選舉委員會便於 83 年阿月 16 日通知提議人開始準備連署。

二、 連署階段

本案之提議階段根據當時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之 規定:「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 數應合於左列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為原選舉區應選出 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二以上。」

而根據台北縣選委會之資料顯示該屆選舉總人數為 1,956,460 人,

而第二屆台北縣應選出之區域名額立委為 16 人,故若要連署罷免,則連 署人數就必須是 1,956,460/16 所得之商數的百分之十二以上,亦即連署 人數需為 14,674 人以上。而台北縣選委會最終查核結果如下:

林志嘉部分之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者刪除 4,414 人,核符者 44,568 人 洪秀柱部分之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者刪除 4,457 人,核符者 44,176 人 韓國瑜部分之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者刪除 4,438 人,核符者 44,266 人 詹裕仁部分之連署人名冊,不符規定者刪除 4,552 人,核符者 44,170 人 經過審核處理後,四位委員的連署人數均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 14,674 人,故台北縣選委會於民國 83 年 10 月 17 日正式通過連署案,

提報省、中央選舉委員會核辦,並已經達成我國政治史上第一次最高層 級之民意代表罷免案提出之目標(臺灣省臺北縣選舉委員會,1994)。

三、 突襲修法

然而就在此刻,立法院國民黨多數委員竟為了怕自己會被罷免,而 於罷免程序仍在進行中時,利用多數決,於 83 年 10 月 6 日及 10 月 20 日分別通過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案,最終修正條文如下:

第七十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為 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

得同時投票。

第七十四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 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第八十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 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八十三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 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雖然僅僅修正了四條法案,但與原條文對照後,就能發現修訂的法 案全都是關乎罷免是否能順利通過的最重要部分的規定,分述如下:

(一) 原選罷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是提議人門檻,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 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三以上」,而如今修正後,本來總 數去除以應選出人數來取得較適當罷免人數平衡的措施完全消除,直接 變成總選舉人數的百分之二。舉例來說,若本來應選舉人數為 5 人,總 選舉人數為 20,000 人,則依據舊法,提議最低門檻為 20000 除以 5 後,

在乘以百分之三,故為 120 人即可,但新法修正後,提案最低門檻為 20000 直接乘以百分之二,暴增為 400 人,整整超過三倍,人口基數若更加擴 大,則就罷免就會成為「不可能的任務」,連提案的第一關都過不了。

(二) 原選罷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是連署人門檻,為「原選舉區應選出之名 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二以上」,而在國民黨委員 主導的強勢修法之下,亦去除了總選舉人除以應選出名額的先決規定,

被大改為直接乘以百分之十三。同理若本來應選舉人數為 5 人,總選舉 人數為 20,000 人,則依據舊法,連署最低門檻為 20,000 除以 5 後,再 乘以百分之十二,故為 480 人即可,但新法修正後,連署最低門檻變為 20,000 人直接乘以百分之十三,竟暴增為 2,600 人,超過原規定的五倍。

所以你今天要發動罷免,不僅要先過了提議的關卡後,還有「魔王關」的 極度不合理連署門檻要跨過,非常荒謬。

(三) 選罷法八十條的修正也是相當不知所云的,於舊法「罷免成立後罷免 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後段,加上了「但不得 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的額外規定。修法的理由為:「選罷法中規 範的選區屬於中選區及大選區,而非單一選區,亦即罷免案之投票者與 選舉時之投票者不一致,因此罷免案之投票不宜與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此說法乍看之下有些道理,但其實只要罷免之選票領票和其他選舉的身 分驗證部分監票人員有充分查驗即可,且就選舉的成本、以及各選舉人 投票的意願高低而言,合併選舉不管由哪方面觀察都是相當合理的,而 要將罷免投票與其他選舉切割,所造成最重大的影響即是會降低投票率,

此說法乍看之下有些道理,但其實只要罷免之選票領票和其他選舉的身 分驗證部分監票人員有充分查驗即可,且就選舉的成本、以及各選舉人 投票的意願高低而言,合併選舉不管由哪方面觀察都是相當合理的,而 要將罷免投票與其他選舉切割,所造成最重大的影響即是會降低投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