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地方公職人員罷免案例之分析
第二節 解嚴前後相關案例
由上表列可知,於解嚴前其實地方就有人民實際實行罷免制度的案例,然此三 件案例並無送件,推測應為連署人數未達要求,故發起人未送件,也因此並未進到 第二階段而中止。由此可見雖然我國在當時連縣市長可能都尚未直選,但我國公民 之主權在民意識其實已扎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鹿港鎮王福入鎮長被罷免的理由,
為其支持杜邦公司在鹿港設廠(江大樹、陳仁海,2007),這也能看出罷免之社 會運動性質濃厚,尤其是環保、人權等較能動員大眾的議題,往往是後續大型罷免 運動的主要能量來源。
二、鄉鎮市民代表部分(以下僅列出罷免成功部分)
(一) 1953 年(民國 42 年),嘉義縣大林鎮公民成功罷免鎮民代表陳朝 風。
(二) 1953 年,苗栗縣苗栗鎮公民提出罷免鎮民代表郭兆才,並於 8 月 16 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聯合報,1953)。
(三) 1953 年,苗栗縣苑裡鎮公民提出罷免鎮民代表潘金塗,並於 8 月 30 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聯合報,1953)。
(四) 1953 年,臺中縣龍井鄉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林成奎,並於 9 月 20 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聯合報,1953)。
(五) 1962 年,屏東縣內埔鄉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會主席賴鄉春,
並於 1963 年 1 月 19 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聯合報,1953)。
(六) 1969 年,苗栗縣通霄鎮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洪水木,並於 11 月 15 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聯合報,1969)。
(七) 1979 年, 7 月 28 日高雄縣內門鄉第三選區成功罷免前一年當 選的鄉民代表游陳秋香。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我國地方自治史上第一 次罷免公職當選人投票,而且罷免成功。
由上述案例與前述鄉鎮市長比較可知,在我國選舉制度實際上尚未真正「全部 直接民選」前,甚至還在戒嚴時,經由數個小型的地方罷免運動我們即可發現,其 實罷免運動在我國並不像我們在其他國家所觀察到的如此稀有,甚而在各鄉鎮縣
市其實是家常便飯,而並沒有產生像反對論者的嚴重影響政治運轉之衝擊。此外,
77/10/07 537 人
82/07/05 267 人
未送件 未成立
蘇
84/06/22 239 人
89/09/01 1,851 人
90/03/01 534 人
94/09/20 罷免失敗
105/08/27 罷免失敗
表 4:解嚴後鄉鎮市長之罷免
參考資料:江大樹、陳仁海《臺灣全志 卷四 政治志.選舉罷免篇》、自由 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
由上表可知,顯然解嚴後各地方縣市的政治活動更加開放,在民主選舉出的鄉 鎮市長之下,人民對於民選首長的要求勢必更為增加,若民選首長違背了當初競選 時的承諾而執政不力,便極有可能會遭到反對黨或社運團體動員而罷免。而其中值 得注意的就是雲林縣林內鄉長陳河山與宜蘭縣南澳鄉長薛秋花的案例,分述如下:
(一) 雲林縣林內鄉長陳河山罷免案
此罷免案的緣由乃是鄉長陳河山堅持興建焚化爐,而受到時任民進 黨籍立委蘇治芬與議員尹伶瑛發動罷免,理由是未遵守選舉承諾堅決反 對林內焚化爐興建,而林內焚化爐是採取民辦民營 BOO 方位理,興建地 點在林內鄉烏塗村,在當時興建進度已經超過三成,但蘇治芬遷入林內 鄉籍在提議罷免當時未達四個月的規定,因此後來被除名,但是仍帶領 反對焚化爐興建聯盟採取抗爭行動。而罷免案之所以能順利提起,也是 林內鄉鄉民認同上述理由,他們認為陳河山對雲林縣焚化爐定址林內鄉,
選前選後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蘋果日報,2003),並因此成立了「保 護淨水廠,反對焚化爐聯盟」來動員罷免投票。
而本案也是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正式通過後(即前述之《動 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例經由選罷法規定來辦理的罷 免選舉,而有趣的是,罷免雖然通過,但鄉公所沒有投票經費,陳河山還 必須向縣政府借 200 萬,讓鄉民投票罷免他,讓他創紀錄成為《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實施以來第一位辦理罷免自己的鄉長,但林內鄉公所沒 有錢,因此還去向縣府借錢,形成「鄉長自己去借錢罷免自己」的不合理 現象,而這部分其實也反映了我國罷免制度在於某些地區經費不足的困 境。
在投票當日也發生了零星之衝突,鄉代會主席蔡沛宏和哥哥蔡坤榮 因理念不同,竟然就在投開票所前兄弟鬩牆,破口大罵。而發動罷免行動 的立委蘇治芬,和陳河山女兒陳麗芬為了誰距投開票所太近起爭執。而 罷免當事人陳河山接受電視台連線時,表示堅決支持興建焚化爐,縣議 員尹伶瑛便拿起事先製好的大字報,指責他競選時發毒誓反焚化爐都是 假的,由於以上皆為有可能房案投票的行為,也使得雲林縣選委會之選
監委疲於奔命,往來總共開出六張勸導單。不過最終投票結果出爐,投票 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六點九三,遠低於五成的法定門檻;因此,雖然同意罷 免的人數高達五千兩百六十六票,且同意票數還高達總投票數的九成四,
罷免案還是無效。雙門檻的規定在此發生了關鍵性的決定,也讓陳河山 保住了鄉長職位。
本罷免案除了具有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後第一個被罷 免的民選首長之指標性外,我們另可印證前述之環保等議題動員罷免行 動的有效性,以及反對黨透過此案的利用,組成公民團體,來罷免對手欲 取得執政權的政治鬥爭性,亦符合前章一般認為的準革命性、破壞性。雖 然我們無法得知發起人蘇治芬等人是否真為純粹捍衛當地居民之健康而 發起罷免運動,但就結果而言,雖然罷免沒有成功,但勢必會對於下次的 選舉有顯著影響。不過從此案的發起直至投票結束雖然有所衝突,但大 致順利完成投票,亦無發生選舉訴訟等爭議,仍可看出我國民主制度其 實已經相對穩健,正反雙方都還是能接受選舉結果,因此罷免制度在我 國的影響或不像反對論者而言如此負面,反倒是一次民主檢驗的方式。
(二) 宜蘭縣南澳鄉長薛秋花罷免案
本罷免案當事人薛秋花在 103 年以 1345 的票數當選為宜蘭縣第 17 屆南澳鄉長,原本依照選罷法之規定,任期未滿一年不得罷免,然第 二年任期竟就被提起罷免。當時的罷免理由書指出,薛秋花選前選後言 行不一、怠忽職守,誠信蕩然無存,有負選民託付;藐視民主議事運作,
多次蓄意未出席定期會與臨時會等理由提起罷免,故因而提起罷免(自 由時報,2016)。而最終投票結果,根據宜蘭縣選委會統計,此次罷免案 能投票的公民數為 4,249 人,出席投票者僅 623 人,投票率 14.66%;其 中同意罷免票數 591 票,不同意罷免為 26 票,無效票 6 張。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規定,「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數 1/2 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沒有超過有效票數 1/2 以上者,均為否決」。因為 此次投票率沒有過半,罷免案沒有通過(中國時報,2016)。
本案的情形較為單純,沒有像前案有環保議題的問題,比較傾
向政治權鬥,時任南澳鄉民代表主席李元亮也被對手提出罷免但沒有過。
值得注意的是,宜蘭縣長林聰賢在此次罷免案中有多次呼籲雙方要和平 理性不要搞到變成罷免,並且表示南澳鄉許多建設都因此停擺,鄉民權 益受損,林聰賢還重批地方擺爛,強調鄉民權益不能被放一邊。他表示南 澳鄉政因為雙方激烈爭執而受影響,許多工程完工卻沒有營運,例如夏 天來臨,許多遊客也會前往東澳冷泉觀光,但是鄉公所沒有能量管理,所 以他會在縣務會議提醒民政處、原民所積極輔導,由縣府即時介入,協調 社區協助,讓鄉政不受影響(自由時報,2016)。所以我們能觀察出這件 案子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在於鄉代與鄉長之前的政治衝突而形成的罷免,
產生了負面的結果,甚而影響到鄉政以及宜蘭縣政府的治理,導致地方 首長還必須介入的情形。在此案中就能支持反對罷免論者的觀點,此罷 免案不但沒有導致地方治理更加民主化,反而變相導致了惡鬥化、民粹 化的結果,值得注意。
二、鄉鎮市民代表(僅列出罷免成功部分)
(一) 1993 年(民國 82 年),臺北縣汐止鎮公民提出罷免鎮民代表會副主席 黃錦文,並於 6 月 22 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中國時報,1993)
由上述的罷免案結果我們可見,解嚴後或許選罷法的施行,鄉鎮市
民代表也皆為為直選,並同時又有各地縣市議員直選、縣市首長直選的結果,鄉鎮 市民代表的罷免案就大幅縮減,使最基層的政治狀態較為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