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世界民主國家中,少有的能經由公民投票制度來罷免總統。然我國總統 既是經由公民直選,若到了可能要罷免總統的地步,自然會對於憲政體制形成不小 的衝擊,以下各節將會就我國曾經有過罷免制總統層級有關的案例作介紹,並對於 其所造成的政治影響做出分析。
第一節 我國總統罷免制度之沿革
我國早期的總統罷免制度,乃是規定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目前的 新法不同)中,主要規定於第九條中:
「總統之罷免,依左列規定之程序:
一、罷免聲請書應敘述理由,並須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六分之一以上之代 表簽名、蓋章,方得提出。
上述聲請書,連同簽署人姓名,應由國民大會秘書長於收到後,即行公 告之。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如無人否認簽署之事實,或雖有否認而 簽署人仍足六分之一時,應將聲請書咨送立法院院長。
二、立法院院長接到罷免聲請書後,應即將副本一份咨送總統,並召集國 民大會於一個月內舉行臨時會。
三、總統得於收到上述副本後,向國民大會提出答辯書。
上述答辯書,應即由國民大會秘書處公告之。
四、罷免案之表決,用無記名投票法,以代表總額過半數之贊成票通過之。
罷免案通過後,國民大會主席團應即正式通知總統,總統應即解職。」
由此可見,我國總統副總統之部分,亦是遵照國父孫文先生的罷免理論精神而 設有罷免之規定,然罷免之行使並非人民直接提起,而是交由當時的國民大會代表 間接行使,並非直接民權。
而後我國因為配合多次修憲之緣故,於民國 84 年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一 項部份重新修訂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於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總統、
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國民 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國民大會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 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而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罷免案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故 由此可見 84 年之新法已經將人民表決亦納入總統罷免,但門檻遠比之前舊法規定 高得多,需先通過國民大會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二的兩道門檻,最終還需要跨過我 國全部選舉人的二分之一投票及二分之一過半數同意票,才能完成罷免,基本上已 經使總統副總統罷免制度形成根本不可能罷免成功的制度了,而後續於 92 年再次 修法,因為廢除國民大會的緣故,而徹底將罷免提案權移交給了立法院,但是門檻 依然沒變更,直至今日。
有如此高的罷免門檻,後續若產生總統罷免事件等相關運動,其結果如同前章 一般,即不難預見。以下將會就我國曾經發生過的總統或副總統罷免案例,作簡單 的介紹,及後續影響分析。
第二節 李宗仁副總統罷免案
此次罷免雖為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元首級的罷免案,且罷免「成功」,但就當 時時空背景而言,李宗仁本身早已前往美國避居而未行使代總統或副總統職權,故 此罷免案其內容形式遠大於實質,充其量只是一個政治象徵性的動作,用以奠定先 總統蔣中正的後續統治合法性而已,然為免於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沿革有所遺漏,
仍簡單闡述之。
李宗仁於民國 38 年時接下了先總統蔣中正的總統職位而代行之,而後同年底 國共內戰越趨猛烈,李卻稱病而直接遠走美國,後陸續有許多人勸其返台來重新復 行代總統職位,但李卻執意不肯。最終於民國三十九年先總統蔣中正復行職位,「重 返」總統職而非重新就職(呂芳上,2009)。故李宗仁因此已喪失代總統職位,恢 復為副總統身分,而後於民國四十一年監察院對李宗仁提出了彈劾案,並附上罷免 理由書,一併移請國民大會罷免之;而後國民大會再依規定完成罷免程序。最終罷 免投票之結果共計 1,481 票,同意票為 1,403 票、不同意票為 40 票、廢票 38 票,
罷免案順利通過門檻而通過(林忠山,1985)。
第三節 2000 年陳水扁總統罷免案
壹、事件背景
於民國 89 年陳水扁總統甫就職還不到一年,因為突然宣布停建核四,導致國 民黨等眾委員於總統大選時的「新仇舊恨」一併冒出,於同年 10 月 27 日立法委員 丁守中便嚴厲批評總統陳水扁,認為扁政府剛愎自用、專斷獨行,以一黨意識形態 治國,違逆民意,破壞憲政體制。甚而直指當時的政治、經濟亂象都是由於陳水扁 個人的領導風格和意識型態造成,故決定提出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提案,只要連署 達到法定人數,就會隨時將罷免案送至立院院會表決(林水波,2002),而開啟了 我國史上第一次由立委提起對於總統的罷免案。
貳、事件經過
原罷免案本由立委丁守中提出即動員連署,最終由立委洪玉欽領銜提出,罷免 案由如下(林水波,2002):
「案由:
本院洪委員玉欽等一四七人,應其基層選民普遍要求,指出自從陳水扁總統、
呂秀蓮副總統五月二十日就職以哩,不誠無信,剛愎自用、專斷獨行、有權無責,
更以一黨之私意識形態治國、違逆民意、蔑視國會、破壞憲政體制、踐踏朝野協商 與互信機制。主政五個多月以來,政策搖擺、治國無方,使得百業蕭條、經濟低迷、
股市瀕臨崩盤、台幣貶值、人民財富巨幅縮水、國家競爭力大幅滑落、本土型金融 風暴一觸即發、社會犯罪遽增,可謂社會動盪、人心不安。更以臺獨之意識,激化 兩岸關係之緊張與不確定,使得外資卻步、本土產業出走、資金大量外移,所謂全 球運籌中心與亞太營運中心成為夢幻泡影,為遏止陳水扁總統、呂秀蓮副總統任內 持續耗損臺灣的生機與二千三百萬人民的福祉,特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之規定,
提案罷免陳水扁總統及呂秀蓮副總統之職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當前政治局勢之亂象根源,一者再於陳水扁總統、呂秀蓮副總統的個 人意識形態、政治性格與領導風格,此一因素,不可能改變。二者係因磣 水扁總統、呂秀蓮副總統不尊重憲法雙首長制之精神,一意孤行以總統制
方式施政。
(二) 「罷免案」優於「不信任案」,係因行政院長張俊雄院長僅係陳水扁 總統的棋子與人頭,陳水扁總統有權無責,即使立法院提不信任案,在歷 時三至四個月政局動盪改選、整個政府停擺、耗費大量社會成本,產生新 的立法委員之後,即使國會多數仍掌握在在野黨手中,但因立法院沒有內 閣同意權,陳水扁總統仍可一意孤行任命其屬意的行政院長。因此,不信 任案解決當前政治、經濟、社會亂象,不但無補時弊,更因三、四個月政 府停擺、選舉動員耗費龐大社會成本,對當前低迷經濟雪上加霜。
(三) 罷免案可以根本解決當前政治經濟亂象癥結。且因依總統、副總統選 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罷免之投票不得文宣動員造勢,僅在改選總 統時才有社會成本問題,同樣付出一次社會成本,罷免案之效果遠優於不 信任案。」
在提出如上看來其實不太具有正當性之理由書後,最終此罷免案連連署的門 檻都無法過關,加上陳水扁總統公開表示道歉及許多委員不支持後,就只有送到議 事處躺著,並無後續發展,而成為了我國總統罷免史上的一頁。
參、小結
由本案我們可知,之所以罷免失敗最關鍵的部分乃是發動委員過於輕忽罷免 本身所會造成的國家動盪性及高門檻性,同時在理由書部分,雖有主觀建構一些論 述,但只要一一檢驗,其因果關係都無法充分證明。前總統陳水扁甫上任,也具有 一定之民意基礎,臺灣之政經狀態確實有發生變化,但能否完全歸咎於其意識形態、
政治性格即領導風格,皆具重大爭議。更何況將大環境之不利全歸責於總統本身,
而忽略了朝野實乃對立嚴重之情形,恐亦有失公允。而本案之導火線若是核四案,
則案由文中卻完全沒有列舉核四案之不當性,僅在總統的人格特質大作文章,並且 未能具體指出違憲、違法或重大失職、貪瀆之情事,而為總統罷免之要求,最終連 立委自己可能都覺得不適當而不了了之,結束此次罷提案。而此案雖然沒有進到罷 免階段,但還是能歸納出一些方向,亦即我國無論是總統還是其他公職人員之罷免,
原則上都能夠和平合法地發動,應屬無疑。
第四節 2006 年陳水扁總統罷免案
壹、事件背景
民國 95 年 6 月,於陳水扁總統連任後第二年,其身邊親信、家人等陸續爆發 大量弊案,使其聲望大幅下跌,社會各界嘩然,而陸續有要求罷免陳水扁總統的聲 音再度出現,最終由國民黨與親民黨聯合發起罷免運動,形成了我國史上第二次的 總統罷免案。
貳、事件經過
一、 罷免案之提出
罷免案於 2006 年 6 月 1 日由丁守中提出,連署人員即達至 225 名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 57 名「提議」門檻(法源依據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之第 70 條)。而後因遇到休會期,立法院特定 6 月 13 日起加 開臨時會審查總統罷免案。同年 6 月 7 日,國民黨黨主席馬英九表態支 持立法院罷免案後,該案於 6 月 13 日正式交付立法院審查。經過十場 立法院院外公聽會及四場院內審查會,但當時總統陳水扁和泛綠立委以 及公告政府各部會官員全部皆不予出席,只有審計部的審計長出席,最
罷免案於 2006 年 6 月 1 日由丁守中提出,連署人員即達至 225 名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 57 名「提議」門檻(法源依據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之第 70 條)。而後因遇到休會期,立法院特定 6 月 13 日起加 開臨時會審查總統罷免案。同年 6 月 7 日,國民黨黨主席馬英九表態支 持立法院罷免案後,該案於 6 月 13 日正式交付立法院審查。經過十場 立法院院外公聽會及四場院內審查會,但當時總統陳水扁和泛綠立委以 及公告政府各部會官員全部皆不予出席,只有審計部的審計長出席,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