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理論回顧與文獻探討
針對本研究主題「我國解嚴後之罷免運動與罷免制度研究」的文獻探討,針對
《憲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與罷免有關之 法制研究內容加以綜合整理與分析比較,透過「罷免」、「選罷法」、「憲政」、
「憲法」、「國父思想」,英文「Recall」等關鍵字,在臺灣大學圖書館、臺灣博 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臺灣期刊論文索引系統、中文電子期刊服務(CEPS)、
數位化論文典藏聯盟資料庫(PQDT)、立法院圖書館、國家圖書館、Google 學位 論文進行搜尋,以圖完善。
壹、罷免概念界定
各國對於罷免之相關研究較少,於研究上多所著墨於選制本身之整體研究,或 探討選舉罷免之法律制度本身之演變,故本文試圖先由罷免之定義下手,釐清有關 罷免之意義與目的。
罷免,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1. 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他們所選 出的人員職務;2. 免去(官職)。進而將罷免權也解釋為:1. 選民或代表機關撤 銷他們所選出的人員職務的權利;2. 政府機關或組織依法撤銷其任命的人員職務 的權利。中國古代文獻很早就有“罷免”的字樣出現,《舊唐書·睿宗本紀》記載:
“先是,中宗時官爵渝濫,因依妃、主墨敕而授官者,謂之斜封,至是並令罷免。”
這裡的“罷免”是皇帝免去官員官職,為第二種涵義。
另在西方之美國百科全書與美國政治辭典之解釋,罷免乃指人民有以選舉或 投票方式,召回任期未滿之民選公職人員的權力。(Americana Corporation, 1978:
266)
我國憲法最重要的核心精神,便是國父孫文先生的遺教。關於罷免部分國父曾 言:「……專行這個民權,好比是最初次的舊機器,只有把機器推進到前進的能力,
沒有拉回來的力,現在新式的方法除了選舉權之外,第二個就是罷免權,人民有了 這個權,便有拉回來的力,這兩個權是管理官吏的,人民有了這二個權,對於政府 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又一面可以調回來,來去都可以從人民的自由,
這好比新式的機器,一推一拉,都可以由機器的自動……」(秦孝儀,1989)。
而憲法學意義上的罷免(權),指的乃是第一種含義,《中華法學大辭典·憲 法學卷》將「罷免權」解釋為:選民或人民代表機關依據法定程式撤銷代表或者國 家公職人員的權力;將「罷免案」解釋為: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的撤銷國家機關領 導人職務的議案,民主國家通常稱之為「彈劾案」。
貳、學者對於罷免之定義
學者如鐘泰德指出,罷免系撤回之意,罷免權為近代民主政治之產物,係選舉 之反面,而與選舉相輔相行,選舉權亦可稱為委任權,人民除具有此種委任權外,
仍有一種撤回權,此即罷免(鐘泰德,1969);林紀東認為,罷免權乃人民對於不 能稱職之民意代表或公務員,於其任期未滿之前,用投票方法,令其去職之權利(林 紀東,1980);劉慶瑞認為,罷免權乃人民以投票方式罷免其所選出之代表或公務
員之權利。罷免權與選舉權相對,後者係放出去之權,前者則為收回來之權,兩者 相輔而行(劉慶瑞,1976);林忠山則認為罷免權具有下列特性:一、罷免權之主 體在於全體人民;二、罷免權之客體指民選之公職人員(官吏);三、罷免權之行 使系對任期未滿之民選公職人員為之;四、罷免權係源於選舉權,兩者為相對的權 利,可相輔相成,均係人民政權運用的主要工具,選舉權是放出去,罷免權是調回 來;五、罷免權是人民對於民選公職人員去留的一種選擇(林忠山,1985)。
參、相關理論回顧
我國罷免權制度之產生,追溯其源頭即源自於國父孫文之相關思想,而關於國 父本身思想源頭之部分,自不能不論及西方有關罷免思想之起源,而其內涵實殊途 同歸。亦即人民既然有權能夠選舉出官員,自也有權可以逕行終止此「委任關係」。 然值得注意之爭點在於,許多學說認為既已有彈劾、定期改選等憲政上之制度予以 處理,自不應再疊床架屋,動輒使用罷免來使憲政運行不穩定,故此節將會就上述 內容,加以論述。
一、 西方有關罷免制度之起源
有關西方罷免制度與其基礎論述之起源,無一較確切之說法,但其精神應可追 溯自古希臘雅典城邦之運作中,有關「直接民主」與「公民投票」之部分。學者 Ranney 指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即在於人民主權、政治平等、大眾諮商與多數 統治(Ranney, 2001:121-127),人民主權部分又為此四項原則之首,而其展現之方 式又有直接民權與間接民權兩種,前者之雛型即為上述之希臘城邦政治。而就罷免 制度本身實際之落實,應與十八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之
「主權在民」思想與近代美國進步主義運動之主張有密切關聯。而罷免之行使方式 較常見的型態便是以公民投票的方式為之,故吾人有必要先了解有關直接民主與 公民投票之理論淵源,再探究在該前提之下之罷免權行使。以下分述之。
(一) 雅典的直接民主與陶片放逐制
於公元前 682 年,希臘城邦雅典廢除了王政,改為共和,以「公民大會」為最 高權力機關,但凡年滿 21 歲的自由公民皆有權出席該大會(然女性與奴隸則被排 除在外,故嚴格而言並非全民參與),而公民大會本身為議事與行政合一之機構,
有立法權與選舉官吏權,每一公民皆有權在公民大會上提出議案和參與討論。公民 大會乃創造了國民主權至上的一種直接民主之典範(曾建元,1995:13)。至此,
直接民主與公民投票行使參政權利之模式已初步建立。
而至西元前 510 年,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Κλεισθένης,英:Cleisthenes)
創建了「陶片放逐制」(Ostracism),該制度主要是雅典人民可以透過投票強制將 某人放逐,其目的主要在於防範因統治者權力過大產生之「僭主獨裁」(希臘城邦 曾出現之類似君主獨裁政體,雖為合法透過選舉等產生之統治者,卻違反民主與人 民利益而將自身集團利益至上之謂)(Glad, 2002)。
每年雅典公民大會之常務委員會(亦稱為主席團,為公民大會 500 人之議事常 設機構)會詢問公民大會是否需要進行陶片放逐之投票,用以使城邦擺脫影響力過 大之人士,若大會表決通過該案,則翌年之 2 或 3 月間即會實施該放逐投票。於投 票當日,於雅典之「阿哥拉」(即市集或市中心)中央用木板圍出一圓形場地,並 留出 10 個入口,與雅典本身的 10 個部落相對應,以便利同一部落之公民進出。投 票者在「選票」—即陶罐碎片較為平坦處—,刻上其認為應被放逐者的名字,再投 入自己部落的投票箱。若最終統計選票總數未達到 6000,此次投票即宣告無效;
如果超過 6000,再按票上的名字將票分類,得票最多的人士即為當年放逐的人選,
其放逐期限為 10 年(另一說為 5 年,但都可以因城邦的需要而隨時被召回)。被 放逐者無權為自己辯護,須在 10 天內處理好自己的事務,然後離開城邦。放逐期 間,被放逐者的公民權和財產權保留,回到城邦後自動恢復。(P.J.Rhodes,1994)
陶片放逐法雖於西元前 509-508 年間即設立,但真正開始落實之時間約為波希 戰爭中著名的馬拉松戰役(Marathon)兩年後(西元前 487 年),雅典的公民取得 了更大的政治權力後才首次實施,而其中有一次被放逐者為雅典著名政治家阿里 斯提德(Aristeides)。根據記載,他於放逐投票時被一位不識字的公民請求,在陶 片上寫下「阿里斯提德」,而阿里斯提得如實照辦後,順道問該公民為何要這麼做,
而該人回答道:「不為甚麼,我甚至還不認識這個人,但是到處都稱呼他為『公正 之士』,我實在聽煩了。」惟另一說指出阿里斯提德雖貴為馬拉松戰役中優秀的指 揮官,然其政治立場實屬於頑固之貴族利益派,於戰役結束後,利用其職權並背離 民主原則,反對提高平民地位、操縱貴族會議,同時基於維護貴族既有利益之立場,
反對發展工商貿易,甚而反對新建海軍對付波斯之侵略,故才被罷免。(周洪祥,
2007)
放逐年 姓名 姓名拉丁轉寫 出身地
前 487 年 希帕科斯 Hipparchos 雅典 Collytus 區
前 486 年 邁加克利斯 Megacles 雅典 Alopeke 區
前 485 年 卡利色諾斯 Kallias (不詳)
前 484 年 科桑西普斯 Xanthippos 雅典 Cholargos 區
前 483 年 凱勒伊諾斯 Kallixenos 雅典 Xypete 區
前 482 年 阿里斯提德 Aristeides 雅典 Alopeke 區
前 471 年 地米斯托克利 Themistocles 雅典 Phrearrhioi 區
前 461 年 客蒙 Kimon 雅典 Lakiadai 區
前 460 年 阿爾巴德斯 Alcibiades 雅典 Skambonidai 區
前 457 年 邁恩 Menon (不詳)
前 443 年 修昔底德 Thucydides 雅典 Alopeke 區
前 415 年 海柏波拉斯 Hyperbolos 雅典 Pherthoidai 區
表 1:雅典曾遭陶片放逐之著名人物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1
綜上可知,陶片放逐法有其優點與缺點,分述如下:
優點:
每個公民都可以通過陶片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和願望,從而體現了古代雅典 民主政治的廣泛性;有利於淘汰那些沒有維護公民利益的官員,反對有損公民利益 的行為,同時可以約束官員的行為,消除不穩定因素,從而有利於國家的穩定和正 常民主秩序的維護。
缺點:
然史實表明,陶片放逐法也有其難以克服的弊病,這個弊病就是依此法作出的 裁決,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公民的情緒,而公民的情緒常受一些政治家的鼓勵而波動 不定。因此,公民對官員優劣的判斷未必都能深思熟慮,用貝殼或陶片投票作出的 裁決也就未必準確。於雅典民主政治後期,黨派鬥爭頻繁尖銳,一些政客常常以民 主為號召,鼓動民眾把放逐法作為打擊政敵的武器。陶片放逐法的弊病更加嚴重地
然史實表明,陶片放逐法也有其難以克服的弊病,這個弊病就是依此法作出的 裁決,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公民的情緒,而公民的情緒常受一些政治家的鼓勵而波動 不定。因此,公民對官員優劣的判斷未必都能深思熟慮,用貝殼或陶片投票作出的 裁決也就未必準確。於雅典民主政治後期,黨派鬥爭頻繁尖銳,一些政客常常以民 主為號召,鼓動民眾把放逐法作為打擊政敵的武器。陶片放逐法的弊病更加嚴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