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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補助的相關理論基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幼兒教育補助的相關理論基礎

本節先論及教育資源的分配,透過教育機會均等、公平理論及教育選擇權的角度來 剖析教育資源的分配。接著探究教育補助的相關理論,瞭解教育補助的定義、目的、功 能、類型、金額,以深入認識教育補助政策。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 教育資源分配

教育財介於公共財與私有財之間,是一項非純粹性的準公共財;由政府介入教育市 場的運作,以達到外延及外溢的效益(林辰炫,2004;陳莉容,2010)。而教育資源合理 的分配一直以來都是公共政策所討論的議題,但因為區域差距的問題,使得都會地區及 偏遠地區擁有資源分配的優勢,而介於灰色地帶的縣市,教育資源的提供則相對匱乏

(孫志麟,2000)。在教育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本研究針對教育機會均等、公平原則及 教育選擇權三大方面來探討教育資源合理配制的問題,茲論述如下:

(一)教育機會均等

「均等」(equality)係指將教育的資源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合理分配給不同的 個體,不因種族、社會階級、性別、區域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蔡文山,2004)。教育機 會均等(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係指每位學生擁有同等的就學機會;在求學 的過程中,亦能獲得公平與適性的教育,以促進個體潛能之有效發展,例如根據學生的

個別差異(如種族、文化、家庭社經地位、性別、智力等)給予積極的差別待遇,以有 效地啟發學生的潛能(吳清山、林天佑,2009)。19 世紀開始,隨著民主意識的抬頭,

教育民主化逐漸受到大眾的重視。尤其是「教育機會均等」這一區塊,因為具有促進社 會階層的流動,達到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功能。所以,逐漸地受到各國的重視(陳淑美,

2004)。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 利」之後,世界各國開始關注受教者的受教權益。對於受教者是否會因地域關係、文化、

經濟不利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公平的現象,儼然成為世界各國保障基本人權及開發人力資 源的重要教育方針(蔡文山,2004)。茲就教育機會均等的類型、教育機會不均等的原 因及解決教育機會不均等的途徑等三大層面進行探討:

1.教育機會均等的類型

教育機會均等可分為起點導向的平等、過程導向的平等及結果導向的平等。結果導 向的平等因屬於齊頭式之假平等,不管個體努力的程度,能力的高低,每個人都可以獲 得同等的教育,有違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趙康伶,2002;林麗珍,2004)。教育機會均 等的意義不是結果或待遇的同等,而是不因種族、文化、宗教、社會階級、經濟地位及 性別等因素的影響,讓每個人都有機會享有同等的教育,促使學生的天賦才能得以有效 發展(張德銳,1998)。而且,更應該積極地為身處於文化與經濟不利的學生提供補償 教育(程健教、黃森泉,1996;張德銳,1998;陳逸仁,1999;蔡進雄 2000;吳金盛,

2002)。以下針對起點導向及過程導向兩方面加以敘述之:

(1)起點導向的教育機會均等

起點導向的教育機會均等強調提供同等起點的教育機會,讓每一個人都能發揮各自 的能力,追求不同層次的成就(林麗珍,2004)。因此,起點導向的教育機會均等主要 在消彌因種族、宗教、社經背景、性別、身心特質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的現象,並進 一步保障每位學生就學機會的平等,讓每位學生都能享有同等受教權利的機會,以達到

「有教無類」的教育理想(黃歆慧,2010)。但因個體的能力受先天與後天的社會因素

影響而有差別,所以,真正的平等,是盡量將自然環境及社會因素對個體造成的不平等 的影響降到最低的程度,使每一個人在競爭點上擁有起點導向的平等,讓起點落後的人 都有機會迎頭趕上(程健教、黃森泉,1996)。

(2)過程導向的教育機會均等

過程導向的機會均等係指資源分配、師資、課程等等面向,都要盡量維持一定的水 準(黃歆慧,2010)。美國教育協會(American Educational association)於 1966 年提出「向 全國的幼兒提供幼兒教育之機會」(Universal opportunity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的建 議中,針對學制上、社會階層就學率、數量擴充及幼兒教育機會均等四方面進行推行(張 建勛,1991)。英國在 1967 年卜勞頓報告(Plowden Report)中明示「積極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概念後,教育機會均等的涵義已經從原先的就學機會與接受同等的教育 經驗的機會均等,擴展至社會文化刺激不足及家庭經濟條件不利的學生,讓他們獲得補 償教育的機會,以享有在「差異中求其均等」的受教權益(楊瑩,1999)。我國在過程 導向的教育機會均等方面,則強調合理分配教育的資源、加強教師的專業態度及積極照 顧文化-經濟貧乏的學童(張建勛,1991)。

2.教育機會不均等的原因

盧美貴、謝美慧(2001a)指出各國雖致力推動教育機會均等的政策,但仍有教育 機會不均等的事實存在。主要包含:家庭經濟地位之差異、地域間之差異、公私立學校 間之差異、各教育階段資源分配不均等等問題。兹分述如下:

(1)家庭經濟地位之差異

家庭的經濟地位常左右影響子女的就學情形,因為非義務性、非強迫性的教育階段,

龐大的教育經費常使家庭經濟條件不佳或偏遠地區的子女無奈選擇放棄繼續就讀的機 會或較少進入私立學校就讀。

(2)地域間之差異

因為政治、經濟、地域等外在因素的影響,使得各地區的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常造

成城鄉教育資源的落差及教育機會不均等的現象發生。

(3)公私立學校間之差異

公私立學校的設備、師資、經費等教育資源分配不合理,導致私立學校的學生必須 負擔較龐大的學費,連帶影響家庭經濟條件不佳的學生就讀的意願及私立學校的整體發 展,以致教育機會不均等。

(4)各教育階段資源分配不均等

我國教育經費的分配是以金字塔尖端的高等教育獲得最多的教育經費,而處於底層 的幼兒教育階段的教育經費則是最少的。教育資源分配不均,使幼兒教育的受教品質及 發展受到阻礙,實屬另一種的教育機會不均等的事實。

3. 解決教育機會不均等的途徑

教育資源分配不合理、不公平是導致教育機會不均等的主要原因。故各國在教育資 源的政策上,所採取的途徑有二:第一,擴大充分就學的機會,以促進中下階層或偏遠 地區的子女有機會入學。第二,公平、合理分配教育經費,並提供各項經費補助家庭經 濟條件不佳的學童就讀(盧美貴、謝美慧,2001a)。

我國的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中也有相關的法令規定保護之。例如:憲法第 5 條規定: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教育基本法第 4 條規定:「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 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上述的法條中,皆強調平等 的重要性,人民的受教權益不因外在因素的影響而受限,主張人民享有接受教育均等的 機會。關於補償教育方面,在憲法第 160 條規定:「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 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 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憲法第 163 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 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 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憲法第 161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

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全國法規資料庫,2012a)。教育基本法第 4 條規 定:「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 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教育基本法第 5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 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 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全 國法規資料庫,2012b)。

為了提升幼兒的入園率,教育部(1995)所發布的「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 21 世紀的教育遠景」一書中,指出要將現行的受教年齡 4 足歲降低至 3 足歲,並提高就園 率到 80%以上。政府希望因學齡人口流失而減班的國小,能善用國小閒置的教室普設國 小附設幼兒園,並鼓催縣市政府能普設公立幼兒園,來擴大幼兒入學的機會,拉近城鄉 差距。而且,政府為了減輕家長育兒的經濟負擔、提高幼兒的入園率及保障弱勢幼兒的 受教權,教育部自 2000 年,逐年規劃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的各項優惠措施,如:幼 兒教育券、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等補助以達到教育機會 均等的目標(張嘉芙,2009)。

從上述的相關法條中,可知政府對於社會文化、家庭經濟不利、偏遠地區、身心

障礙者或其他弱勢族群的用心,適時提供適性的補償教育,以促進個體發揮其潛能,進 而提升國家整體的發展。教育機會均等所涵蓋的範圍隨著社會文化的變遷及經濟結構的 轉變,以從原先的「追求同等的入學機會及接受同等的教育經驗」擴展至「社會文化或 經濟不利的學生進行補償教育。」教育資源的分配是影響教育機會均等的主要原因,故 提供合理、公平的教育資源分配有助於提升教育機會的均等。針對家庭經濟條件不利或 偏遠地區的學童應提供補償教育,以縮短城鄉間的差距。適時延長受教的年限,提升整

障礙者或其他弱勢族群的用心,適時提供適性的補償教育,以促進個體發揮其潛能,進 而提升國家整體的發展。教育機會均等所涵蓋的範圍隨著社會文化的變遷及經濟結構的 轉變,以從原先的「追求同等的入學機會及接受同等的教育經驗」擴展至「社會文化或 經濟不利的學生進行補償教育。」教育資源的分配是影響教育機會均等的主要原因,故 提供合理、公平的教育資源分配有助於提升教育機會的均等。針對家庭經濟條件不利或 偏遠地區的學童應提供補償教育,以縮短城鄉間的差距。適時延長受教的年限,提升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