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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我國公司法之制度,原則上乃係沿襲日本公司法之制度,公司的組織架構乃 係二元制,不同於世界上多數國家之一元制,而我國於民國 90 年代開始針對公司 法制度改革時,開始有不同於之前修正均沿襲日本公司法制度之慣例,開始大量 引進英美公司法之相關制度,惟英美公司法制度乃係一元制,本身組織架構及權 力分立上,與日本公司法有相當不同,我國引進英美公司法概念後,在原始之架 構是二元制之日本公司法,與一元制的英美公司法多有產生適用上之困難處,而 其中最大衝突之處就在於,英美公司法概念上並無監察制度,乃均以獨立董事監 督處理公司之經營,並無第三人進行監察後報告股東會之概念,相關制度引進我 國欲取代我國監察制度後,多有產生適用上之疑慮及困難,因此本文認為,對於 監察人之監察制度有加以研究分析之必要,亦應說明什麼是監察,以及監督與監 察之差異何在。

監察人受委任而擔任監察人後,必然有其權利與義務產生,而在我國監察制 度最為人詬病之處在於,監察制度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而監察制度無法發揮應 有功能之原因,究竟是制度本身有重大缺失,或者是制度本身無重大缺失,而係 實際上執行面之問題,所以本文認為應先羅列出監察人究竟有何義務存在,而監 察人違反應盡義務且在公司產生問題時,其應負責任為何,均應加以說明清楚,

針對監察人應負之責任加以追究,架構起監察人應盡的義務後及違反該義務之責 任後,才能督促我國公司之監察人善盡其應有之義務,並使監察人發揮其應有之 監察防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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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我國目前多數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仍然採用監察人制度,因此本文擬從監察人 與公司間成立委任契約之委任關係,探討我國監察人是否適用委任關係下的所有 相關義務,亦即在公司法未及規範之範疇內,可以適用民法委任關係之義務。其 次,從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之各項監察人應盡之義務,逐一列舉並加以檢視,討 論其相關學說見解上爭議,以及應如何適用與解釋法條之真意,並針對我國公司 法關於監察人之相關規定做出檢討及改進,又其中亦會臚列出監察與監督之相關 具體特性,藉由該項特性探討比較監察與監督之差異點。此外,我國關於監察人 之責任追究相關條文,有公司法第 23 條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之損 害賠償,亦有公司法第 224 條監察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之損害賠償,如 何適用該二相類似條文容有疑義,因此本文亦將同時比較分析如何適用該二條文 之相關問題。

第三節 本文架構

本文架構分成六章,主要以「監察人義務」為論述核心概念探討,在第一章 提出本文研究之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與本文架構,概述本文之基本 概念以及整體架構介紹。

第二章先以監察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切入,就我國公司法與民法規定 之委任關係中,監察人所負有之受任人義務進行討論,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受任 人義務與民法委任關係之受任人義務要求是否不同,法理建構上是否因公司法而 有所改變,公司法對於監察人之義務要求是否高於一般委任關係,並檢視監察人 之受任人義務所包含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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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則以監察與監督的基本定義,以及其所呈現之具體外貌,針對監察與 監督做出個別定義與相關探討,並在其後結論比較其差異。

第四章之部分,在我國及日本法之多數學說見解,均認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 時之注意義務標準應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然我國在公司法第 23 條之規定,卻 將監察人之義務定義為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此本文將先就我國監 察人是否有負擔忠實義務之必要加以詳盡探討後,再討論監察人之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

第五章乃係進一步深入討論,我國公司法關於監察人之責任追究條文有公司 法第 23 條及公司法第 224 條,兩者是否有所區別,以及在現今兩者併存時,應如 何適用該二法條,其次,再論述最佳的立法應如何處理。最後在第六章做一個完 整的監察人義務之檢討與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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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原論》,增訂五版,頁 228-231,台北:三民;王文宇(2018),《公司法論》,五版,頁 460-461,

台北: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