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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交後的美國對越南政策(1996-2012)

第二章、 越戰後美國對越南政策之演變(1975-2012)

第三節、 建交後的美國對越南政策(199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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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內也有越來越多民眾支持與越南建交。美國「蓋洛普民意測驗公司」

(Gallup)於柯林頓總統宣布與越南建交後公布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有 61%的 美國人支持與越南建交,29%反對,另外 10%無意見。78除此之外,柯林頓於 1995 年適逢總統大選,與越南建交可以達成外交突破,除可繼續獲得反越戰人士的支 持外,也符合當時國內主流民意之發展。

(三)促進越南人權及加速越南民主化

儘管越南經濟改革成效卓越,政治改革仍然發展遲緩。考量到美國在東亞的 戰略及經貿利益,華府必須促使越南遠離共產主義,支持越南轉型成為東亞社群 中愛好和平的成員,並與西方國家維持良好的關係。美國能夠以關係正常化為餌,

透過更全面的政治及經濟接觸來引導越南政府增加其對人權的尊重,帶領越南加 速發展民主化。如此美國才可以順利將越南與東南亞各國整合,維持美國的經貿 及戰略利益。

第三節、建交後的美國對越南政策(1996-2012)

一、柯林頓政府第二任期:「戰後和解」

美國與越南在 1995 年 7 月建交後,國內反對美國與越南建交的聲浪尚存,美 國總統柯林頓不得不妥協,暫緩派遣駐越大使,由安德森(L. Desaix Anderson)出 任美國駐越南代辦(Chargé d' Affaires)。越戰結束後的第一任美國駐越南大使彼得 森(Douglas “Pete” Peterson)在 1997 年 5 月 9 日抵達河內。彼得森抵達機場時發布 聲明,稱美越雙方交換大使的舉動象徵著兩國外交關係的全面正常化。越南也在

78 該民意測驗於 1995 年 7 月 7-9 日實施調查,並於同年 7 月 13 日對外公布結果。George Gallup Jr., The Gallup Poll: Public Opinion 1995 (Wilmington: Scholarly Resources Inc., 1996), pp. 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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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的 5 月 14 日正式指派黎文鵬(Le Van Bang)為越南駐美大使。79美國國務卿歐 布萊特(Madeleine Albright)於 6 月 26-28 日訪問越南,前往胡志明市主持美國駐 胡志民市領事館的動土儀式。80

美國國防部長柯恩(William Cohen)於 2000 年 3 月 13-15 日訪問越南,成為越 戰結束後第一位訪問越南的美國國防部長。柯恩與越南國家主席陳德良(Tran Duc Luong)和越南國防部長范文茶(Pham Van Tra)展開會談。柯恩鼓勵越南透過東協 組織,以集體的方式來處理各國在南沙群島及南中國海主權爭議問題。81除此之 外,柯恩也提出兩國逐步構築軍事關係之途徑,建議美越雙方可以先合作進行(落 葉劑問題的)環境科學研究、移除在越南的地雷、以及改善越南的防洪能力;最 後,他也提出美國軍艦在未來拜訪越南的可能性。82

與越南建交後有更多美國商人前往越南投資,雙邊貿易活動正急速發展,因 此,美越經貿關係遂成為建交後的重要議題。此時有兩大障礙影響雙邊經貿關係 的發展:首先是「傑克森—凡尼克修正案」(Jackson- Vanik amendment)的限制,

明令禁止美國行政部門給予有不良人權紀錄的共產國家「最惠國待遇」的貿易地 位;第二是美越雙方在建交當時仍缺乏「雙邊貿易協定」(BTA)來規範雙方的經 貿關係。

柯林頓於 1998 年 3 月 11 日簽署一份「放棄書」(waiver),使越南暫時豁免 於「傑克森—凡尼克修正案」之拘束。該豁免的實施估計可以大幅促進美國在越 南的投資,越南外交部對此表示歡迎,並稱其為「踏在正確方向的一步」。在柯

79 柯林頓政府指派彼得森為第一任美國駐越南大使有其象徵涵義。彼德森曾在越戰時期擔任美

國空軍飛行員,後被囚禁在河內希爾頓(Hanoi Hilton)戰俘營之中長達 6 年之久,日後當選美國國 會議員。Keesing’s Record of World Event, May 1997, pp. 41642-41643.

80 Keesing’s Record of World Event, June 1997, p. 41684.

81 Keesing’s Record of World Event, March 2000, p.43464.

82 “Cohen Looks To Closer Ties with Vietnam,” The New York Times, March 1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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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頓同意暫時免除越南受該修正案之拘束後,「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 於同年 3 月 19 日與越南簽署一項協定,越南政府允許該公司重啟已經在越南停 止超過 20 年的各項計劃案。根據該協定之內容,「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將對 在越南的美商企業案提供貸款、擔保及投資活動保險。在該協定簽署隔天已有超 過 19 間美商企業向其申請協助,企劃總金額達 9 億美元。83

2000 年 7 月 13 日,美國貿易代表芭舍夫斯基(Charlene Barshefsky)與越南貿 易部長武寬(Vo Khoan)在華盛頓簽署美越「雙邊貿易協定」,該協定預期將大幅 削減越南出口至美國貨品的關稅。84作為代價,越南也必須同意一連串的調整,

包括大幅減少貿易障礙、加強保護美商投資及智慧財產權。85由於 2000 年適逢 美國總統大選,該協定完成簽署後隨即被擱置,直到小布希政府時期才生效。

美國總統柯林頓於 11 月 16-19 日訪問越南,成為越戰結束後第一位踏上越 南土地的美國總統。柯林頓此行具有極高的象徵意涵,代表著美國與越南兩個前 敵對國家在「和解」(reconciliation)的過程中又更靠近彼此一步。86在訪問河內的 期間,柯林頓與越南國家主席陳德良和總理潘文凱(Phan Van Khai)舉行會談,雙 方表明進一步發展兩國關係的願望。除經貿關係外,越南要求美國更加關心越南 國內的人道問題,包括合作尋找雙方在越戰中的失蹤人員、拆除散落在越南全境 約 350 萬枚的地雷,以及關注受到落葉劑影響而產生病變的受害者。87

83 Keesing’s Record of World Event, March 1998, p. 42135.

84 Keesing’s Record of World Event, July 2000, p. 43674.

85 “Clinton to Try to Juggle Past Horrors and Future Hopes on Vietnam Visit,” The New York Times, November 16, 2000.

86 Carlyle A. Thayer, “Vietnam in 2000: Toward Ninth Party Congress,” Asian Survey, Vol. 41, No. 1.

(January/February 2001), p. 187.

87 “In Vietnam, Clinton Urges Reconciliation; President Promises to Open 'New Chapter' in Relationship,” The Washington Post, November 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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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美國總統柯林頓於 2000 年 11 月訪問越南時與越南國家主席陳德良握手致意

資料來源:http://tulieu.violet.vn/document/show/entry_id/317573 (visited in 2013/5/15)。

誠如柯林頓在訪問越南期間的一場演講中所言:「越南是一個『國家』,不是 一場『戰爭』。」88柯林頓於其任內致力推動華盛頓與河內關係正常化之進展,

主要政績包括 1993 年放棄在國際金融組織否決對越南貸款、1994 年取消貿易禁 運、1995 年完成與越南建立外交關係、及 2000 年美越簽署雙邊貿易協定。在其 第二任期也派遣數位高官訪越,如國務卿歐布萊特與國防部長柯恩。在任期尾聲,

柯林頓親自前往越南,與越南國家主席陳德良、總理潘文凱、及越南共產黨總書 記黎可飄(Le Kha Phieu)展開數次會談,象徵兩國已逐步完成「戰後和解」,雙方 在未來將拋下芥蒂,發展更緊密的雙邊關係。

二、小布希政府:「夥伴關係」

小布希(George W. Bush)於 2001 年 1 月就任第 43 任美國總統。小布希政 府的越南政策可以分為「經濟」及「政治」兩面向探討。經濟面向以越南獲得美 國的「永久正常貿易關係」(PNTR)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最為重要;

政治面向則為兩國近年來在政治、軍事、及安全議題上的合作。

88 Keesing’s Record of World Event, November 2000, pp. 43854-4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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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面向

美國與越南的「雙邊貿易協定」於 2001 年 12 月 10 日正式生效。根據該協 定,美國給予越南「正常貿易關係」(NTR)的地位,89華盛頓將大幅削減對越南 進口貨品課徵的關稅;同樣的,河內必須同意推動大規模的市場自由化措施,包 括給予美國正常貿易關係的待遇、減少貨品關稅、取消貿易障礙、保護智慧財產 權、以及對美商投資提供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由於越南的貿易地位受到 1974 年「美國貿易法案」中的「傑克森—凡尼克 修正案」所拘束,90該法案規定有不良人權紀錄的共產國家無法獲得美國的「正 常貿易關係」地位,也禁止美國「進出口銀行」(Import-Export Bank)及「海外私 人投資公司」參與在這些國家的企劃案。儘管如此,根據該修正案中的規定,美 國總統得以動用「放棄權」(waiver authority)使這些國家自該修正案之限制中得 到豁免,前提是總統必須確定該「放棄權」的行使有利於使該受拘束國促進保障 人權。此外,該「放棄權」為期一年,美國總統每年都要續簽「放棄書」送至國 會取得同意後,才可再延長一年。91柯林頓總統於 1998 年 3 月首次動用此權力 使越南免於受拘束,此後美國總統每年都會重新簽署放棄書,維持給予越南的「正 常貿易關係」地位。

美越經貿關係正常化的最後一個階段就是美國是否同意給予越南「永久正常 貿易關係」的問題,而這個問題也與越南是否能順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有關。世 界貿易組織規範所有會員國間必須「無條件」給予彼此「最惠國待遇」的貿易地 位,由於越南尚未取得美國的「永久正常貿易關係」的地位,美國總統每年都要

89 為了避免與世界貿易組織的「最惠國待遇原則」混淆,美國政府將最惠國待遇改稱為「正常

貿易關係」,其內容等同於「最惠國待遇原則」。

90 該修正案是美國政府在冷戰期間對於蘇聯高度限制民眾的移民權所做的反制措施,用以規範

與不尊重人權的共產國家之間的貿易關係。換言之,美國對任何不尊重人權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可

以拒絕遵守貿易上的非歧視原則,越南也受到該修正案的拘束。請參閱Vladimir N. Pregelj, “The

Jackson-Vanik Amendment: A Survey,” CRS Report, 98-545 (2005), pp. 1-19.

91 Mark E. Manyin, William H. Cooper and Bernard A. Gelb, “Vietnam PNTR Status and WTO Accession: Issues and Implica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CRS Report, RL33490 (2006), 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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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簽署放棄書,再送交國會表決通過,這種受到限制的正常貿易關係並不符合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因此,美國國會必須於越南加入世貿組織前通過行政 部門給予越南「永久正常貿易關係」的提案。

越南總理潘文凱在 2005 年 6 月 19-25 日訪問華盛頓,成為在越戰後第一位 在白宮接受美國總統招待的越南領導人。小布希總統表示美國支持越南加入世界 貿易組織,並讚揚越南的經濟和宗教自由化之進展。美國在 2004 年時已經成為 越南的第一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的總額在該年達到 64 億美元。92美越雙方於 2006 年 5 月達成越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則性協議;6 月,雙方簽署「投資及 貿易架構協定」(TIFA);美國國會於 12 月通過同意給予越南「永久正常貿易關 係」的地位。93

越南於 2007 年 1 月 10 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該組織的第 150 個會 員。94越南國家主席阮明哲(Nguyen Minh Triet)於同年 6 月 20-22 日帶領超過 100

越南於 2007 年 1 月 10 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該組織的第 150 個會 員。94越南國家主席阮明哲(Nguyen Minh Triet)於同年 6 月 20-22 日帶領超過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