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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需求不完全相同,亦不容易為同一目標行使爭議行為或共同行動,這使得同工會內 的會員在團結意識上本來就難以凝聚共識。再者,由於職業工會除了勞健保的加保服務 外,實在是缺乏其他吸引外部從業人員加入的具體功能,例如集體共同爭取政府提供更 多保護、妥善利用團結力量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等,這都明顯地使便當販售本業的相關職 業工會難以獲得自營作業者的全力支持。最後,多數自營便當業者雖然同時兼具勞資身 分,但大部分自認身為老闆,這也沖淡了其身為勞動者的認知,縱使對於便當販售自營 作業者勞動條件及權益的困境有所體認,卻也不認為應該透過職業工會來發出聲音,在 缺少團結的管道下,使得其訴求、競爭下的保護及相關保障的需要面臨難以突破現狀的 可能。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主題文獻資料極少,屬初探性研究,而訪談中觀察我國自營作業便當販賣業 者的勞動特質及保障,其實存在相當多的問題,茲針對訪談結果與研究結論提出以下幾 點建議:

一、政府應立法或修訂相關法規預防自營作業者工時彈性下造成的過勞

工作時間的長短對於勞工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影響,以往的工時制度都是從保護勞 工的立場出發,限制不當的長時間勞動,但隨著經濟時代的轉變,不僅第三級產業所佔 比重日益增大,就業結構與勞動型態等皆隨時代變遷而有新的模式。本研究透過訪談中 發現受訪者表示選擇自營作業的理由皆認為時間可以自行調配為最大的優點,但同時都 覺得自己的工作時間過長,由於便當餐飲業是個勞力密集的行業,為滿足客人的需求,

營業時間通常較長,工作與休假時間不固定,因該行業的特性導致此行業的從業人員工 作時數長、收入不穩定、福利欠佳,甚至剝削了無酬家屬工作者來達成競爭優勢。如何 使自營作業便當販售業者在辛苦付出勞務的同時,能夠獲得對等的報酬或回饋,使該行 業從業人員除了從工作中獲得成就感外,亦能從工作條件或工作環境中獲得滿足感,也 應被重視的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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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近幾年正研擬修定的「勞工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範圍至自營作業者的政策討 論,已於 2011 年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 法,擴大適用範圍將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

都納入保障範圍,委員會並將現行分類的十四種行業全部刪除,改為本法適用於各業。

法案也新增「防過勞條款」,將自營作業者納入保障1。若能確實採取措施,應得以保障 這群自僱者的工作與健康。

二、檢討及研議自營作業者得以自行加入勞工保險,放寬領取老年給付後加入職災保險 的規定,以及提供就業保險的保障

自營作業者透過職業工會獲取勞保的方式,一直是職業工會獲得會員來源的一項重 要管道,相對地,職業工會也不願放棄此一重要的服務項目及財源,這使得自營作業者 是否得以自行投保勞保不再只是單純的保險保障問題,而是演變成一種政治問題。然而 就以自營作業者的需求面切入觀察,自營作業者需要的是社會保險的保障,加入職業工 會雖然可以獲得勞保保護,卻也同時另外得繳交一筆會費,當前制度迫使他們非得拐個 彎透過加入職業工會,才可以獲得勞工保險的保障。

隨著市場競爭及民主意識的提升,職業工會也應嘗試轉型提供更多元的功能,才是 吸引自營作業者加入的關鍵。就從制度上來看勞工保險保障的獲得,政府應研議自營作 業者自行投保的可能性,不但可以使他們獲得勞工保險的保護,也可以節省其會費的繳 納,真正尊重其加入職業工會的選擇自由。

此外,針對訪談 C 女士的例子發現,自營作業者領取老年給付後,不但不得參加勞 工保險,連職業災害保險也不得參加,除非再受僱工作才得參加。本研究建議應將自營 作業者也納入加保職災保險這一部份,否則自營作業者雖然已辦理退保領取老年給付,

但卻仍然從事勞動,若是發生職業災害,對自營作業者而言是非常沒有保障。當初會放

1 保障勞工職安法增防過勞條款,

http://www.cdns.com.tw/20111124/news/jdxw/100000002011112321590503.htm,

瀏覽日期:20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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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投保職災保險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之機會,並保障其工作安 全,所以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勞保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示「已領取老年 給付再受僱工作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職業災害保險」在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 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於領取老年給付後,如實際再受僱從事工作,得由僱用單位依 上開規定辦理加保。建議應加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得由職業工會為其會員辦理 加保職災保險」,讓自營作業者也能受到保障及照顧,若自營作業者在繼續工作期間發 生職災,也能較為安心。

至於就 業 保 險 法 結 合 就 業 服 務 、 職 業 訓 練 和 失 業 給 付 三 個 面 向 , 其 就 業 保 險 法 的涵 蓋面不夠廣,未能 將 所有勞 工 納 入保護傘 下。就保法 的受 保對 象為「受 僱者」,其餘「自僱者」(或稱自營工作者、 SOHO 族 )則仍 被排除在保 險之外 。 勞 工 行政機關解釋自僱者之所以被排除,原因是失業認定困難,致使該族群未能請領 該法所規範之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此問題主要是在出在相關法規的配套未 能齊備之故。然而,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自營工作者若覺得付出與所得不成比例、

或因虧損而歇業,應該也算是失業,自僱者同樣有無法維持生計的風險以及育嬰留職停 薪的需求,不應該被排除在就業保險門外。未來或可研議納入自營作業者為就業保險保 障對象,針對棘手的失業認定問題,研議由其提供主管機關核發之歇業證明作為認定依 據,並設定歇業次數限制;欲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也應立案創業達一定期間以上,

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後始得申請,以預防不肖者詐領給付。

三、政府可輔導強化職業工會的職業與就業安全教育功能,除可藉此培育自營作業者 之市場競爭能力,長期而言亦可促使其達到團結自營作業者,有利因應市場競爭的 積極目的

我國職業工會的發展,源自於過去政治環境以及政府的政策決定,常被學者譏笑是

「勞保工會」,不務正業。積極來說,工會應該代替會員行使集體勞動權,透過團結、

協商、爭議為其成員謀求更好的福利及待遇。但我國職業工會目前主要業務仍以協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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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處理勞健保為主,每年辦些團康活動聯絡會員感情,偶爾推出培訓班授課補貼工會經 費,並沒有發揮工會應有的作用。

從本研究的結論之中可以看出,自營作業者所關心的是來自於勞健保等具體的保 障,若職業工會本身並未具有投保勞健保以外的實際效益,自營作業者並不會在意所加 入的職業工會究竟與便當販售有無關係。因此增加職業工會對自營作業者有益的功能,

讓會員得以體認到加入本業職業工會是有好處的,才得以培養起職業工會積極的團結力 量。

自營作業便當販售業者在工作過程中,因長時間翻炒菜鍋、清洗廚具、搬重等容易 有很多的職業病產生,但卻多自行就醫。由此可知,我國勞工多不知自己患有職業病,

本文認為政府應可輔導職業工會,透過加強宣導自營作業者、工會幹部對於職業病的認 知,並經常辦理職業病預防、相關法規之教育,以及處理的程序等。另外工會可定期辦 理會員健康檢查等預防職業病工作,協助勞工辦理職業病鑑定,以確保勞動者健康。

另外自營作業者多為從事獨立性、技術性之工作,不若傳統工作職場可以很輕易的統一 召集舉辦教育訓練。訪談中發現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僅在學徒時習得基礎技能便受僱於 他處或自行創業,在從事自僱工作後少有再接受進修或訓練,大都是自行學習研發新作 法,顯示部分自營作業者較不重視在職訓練,倘若經營不善,僅習得一技之長情況下於 轉行求職中便容易遇到瓶頸,而職業工會正可適時擔任起技能培育及提升的橋樑角色。

工會組織應適當協助自營作業者有關教育或技能訓練,並彈性規劃相關課程講座,鼓勵 自營作業者參與新技術之訓練,藉由不斷學習新的知識與技能以提昇自身的專業能力及 工作表現,同時透過這樣的方式凝聚自營作業者共同面對來自連鎖體系及大型便當販售 經營者的競爭挑戰。

10.陳慧玲,2009,失業潮與自營作業者就業的關聯:失業推力或繁榮拉力?台大 社工學刊,第 20 期。

11.葉婉榆等,2010,自僱就業者的工作與健康,台灣公共衛生雜誌,第 29 卷第 4 期。

12.楊靜利,2000,社會保險的意義與社會福利體系,台灣社會福利學刊,第 1 期。

13.賴欣怡,2004,便當隔間美學研究:連鎖便利超商便當現況探討(1),造型藝術 學刊。

14.謝國雄,1989 春季號,「外包制度-比較歷史的回顧」,台灣社會季刊第 2 卷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