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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營作業者勞動條件與權益之探討-以台北市便當販售業者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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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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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我國自營作業者勞動條件與權益之探討 政 治 大 立 -以台北市便當販售業者為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成之約 教授 研究生:邱嬿蓉. 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

(2) 謝 辭 在研究所修課期間是最令人感到快樂與滿足的日子,而論文寫作過程是艱辛的,尤 其同時要面對工作上的壓力更是如此,許多朋友在論文寫作期間頻頻關心我的論文題 目,我一直不好意思回答,一方面因為不知道從何說起,另一方面也擔心會改題目。如 今這本論文得以按照最初的題目與現在的面貌完成,要感謝的人有很多,首先要感謝當 然是我最敬愛的指導教授成之約老師,感謝老師包容我緩慢的論文寫作速度,並耐心的 提點我論文方向與論述方法,同時還要感謝老師體諒我在上班,費心與我約在假日做論 文 meeting。也感謝口試委員楊通軒老師、黃惇勝老師在口試過程中的諸多指導,讓我. 政 治 大. 更明白自己的盲點,找出錯誤所在,並且讓我見識到崇高且專業的研究精神,值得我效. 立. 法學習。. ‧ 國. 學. 當然,不能遺漏的感謝名單就是同學和學長姐弟妹們,建裕、怡潔、玉燕、彭羚、 郁涵、思嫻、倍瑜、昀薇、芷楹、珮珊、佩怡、芳純、琪萍、若喬、名媛、璿憶、格珍. ‧. 等的鼓勵與幫助,還有勞保局的長官傅稽核、葉專員、覆核們及同事們的關心。. Nat. sit. y. 最後論文能順利完成最感激的是父母親及哥哥,在我努力的過程中給予我最大的力. n. al. er. io. 量,在過去二十幾年來細心照顧與栽培,盡一切可能提供我最好的念書環境,讓我在沒. i n U. v. 有經濟負擔與壓力下盡情揮灑自我。當年研究所放榜那一刻,爸媽欣喜的眼神彷彿是自. Ch. engchi. 己考上了一樣,這份學習的成果就是我回饋給他們最大的禮物。而我最帥氣的馬爾濟斯 吉米,每次累到精疲力盡時,一看見你那可愛的模樣就讓我又振作了起來。修讀碩士學 位,雖然付出的犠牲、代價不少,卻覺得這是人生過程中最珍貴的無價之寶,很慶幸我 沒有放棄並堅持到最後,得以留下這本論文作為人生曲折刻痕的見證。. 邱嬿蓉. 謹識. 于政大圖書館 2012 年 夏天.

(3) 論文摘要 由於經濟全球化下的國際市場競爭,許多如批發、零售、餐飲等服務業出現大 型化、連鎖體系化的現象,其結果似乎是使得經營傳統商家與店面的自營作業者受 到越來越多的競爭壓力,其中自營作業發展情況甚少受到政府的重視。 整體而言,自營作業者自主權雖高,卻面臨更大市場環境的生存壓力,獨立工作的 自營作業者沒有掌控市場的力量,常常得受到市場力量的支配,處於長期的事業危機感 及風險,經常在勞動法令的保障範圍之外,經濟安全程度明顯較低。. 本研究發現結論如下:. 立. 政 治 大. 1、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市場競爭壓力大,工時雖長但彈性程度高,並充分運用無酬家. ‧ 國. 學. 屬工作者勞動力以為因應,不認為自我勞動條件不佳,相關職災保障觀念缺乏。 2、自營作業者普遍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健保,以獲得基本社會保險和退休後的老年生. ‧. 活保障,但缺乏職業技能訓練、就業安全等永續經營認知。. Nat. sit. n. al. er. io. 保障的功能。. y. 3、本業職業工會缺乏凝聚自營作業者集體勞動意識的能力,也未能提供多元化服務及. 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Ch. engchi. i n U. v. 1、政府應立法或修訂相關法規預防自營作業者工時彈性下造成的過勞。 2、檢討及研議自營作業者得以自行加入勞工保險,放寬領取老年給付後加入職災保險 的規定,以及提供就業保險的保障。 3、政府可輔導強化職業工會的職業與就業安全教育功能,除可藉此培育自營作業者之 市場競爭能力,長期而言亦可促使其達到團結自營作業者,有利因應市場競爭的積 極目的。. 關鍵字:自營作業者、勞動條件、勞動權益.

(4) 目 錄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7. 第貳章 自營作業者的發展與規範 ................................ 9 第一節 自營作業者之定義與發展.................................................................................9 第二節 自營作業者之工作特性...................................................................................16 第三節 自營作業者權益保障相關規範.......................................................................18 第四節 本章小結 .........................................................................................................33. 立. 政 治 大. 第參章 我國便當業販售發展概況 ............................... 35. ‧. ‧ 國. 學. 第一節 便當業發展之現況與過程...............................................................................35 第二節 便當業的工作特性與市場競爭.......................................................................40 第三節 我國自營便當販售業者的勞動條件與權益...................................................47 第四節 本章小結...........................................................................................................55. Nat. sit. n. al. er. 訪談對象與問項設計.......................................................................................58 訪談個案與發現...............................................................................................61 訪談分析...........................................................................................................80 訪談個案比較...................................................................................................94 本章小結.........................................................................................................106. io.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y. 第肆章 訪談發現與分析 ....................................... 57. Ch. engchi. i n U. v.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 108 第一節 結論.................................................................................................................108 第二節 建議................................................................................................................. 111. 參考文獻 ................................................... 115 附錄一:訪談問項 ........................................... 119 附錄二:訪談紀錄 ........................................... 121.

(5) 圖目次 圖 1-1. 研究流程………………………………………………………………………… 7 圖 4-1 分析架構…………………………………………………………………………5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6) 表目次. 學. 個案七基本資料…………………………………………………………………78 受訪者每日工作時數-以正常工作日計算…………………………………… 95 受訪者每日休息時段-以正常工作日計算…………………………………… 96 受訪者每日便當銷售量與營業收入情形………………………………………96 受訪者每月休假的情形…………………………………………………………98. ‧. y. 受訪者於國定假日是否放假情形………………………………………………99 受訪者從事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的原因………………………………………99 受訪者的職業災害與健康檢查情況………………………………………… 100 受訪者參加技能訓練與持有職業證照的情況……………………………… 101 受訪者投保勞、健保情形…………………………………………………… 102 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訪問調查比較表……………………………………… 102. io. al. n. 表 4-14 表 4-15 表 4-16 表 4-17 表 4-18 表 4-19. 政 治 大 個案五基本資料…………………………………………………………………72 立 個案六基本資料…………………………………………………………………75. Nat. 表 4-8 表 4-9 表 4-10 表 4-11 表 4-12 表 4-13. 個案二基本資料…………………………………………………………………64 個案三基本資料…………………………………………………………………66 個案四基本資料…………………………………………………………………69. sit. 表 4-4 表 4-5 表 4-6 表 4-7. er. 表 2-2 表 3-1 表 3-2 表 3-3 表 3-4 表 3-5 表 4-2 表 4-3. 台灣歷年就業者之從業身份分佈比例…………………………………………14 我國自營作業者與雇主的界定…………………………………………………21 鮮食便當發展歷程………………………………………………………………39 台鐵便當業者的競爭優勢與劣勢………………………………………………42 超商便當業者的競爭優勢與劣勢………………………………………………43 自助餐業者的競爭優勢與劣勢…………………………………………………45 小吃店業者的競爭優勢與劣勢…………………………………………………46 受訪者的基本資料………………………………………………………………60 個案一基本資料…………………………………………………………………61. ‧ 國. 表 2-1. Ch. engchi. i n U. v.

(7)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近來國內勞工面臨勞動彈性化與工作分工化的結果,越來越多長期、穩定、全 職性質的工作,紛紛改以短期、非固定、兼職的方式聘僱,除了打工族外,中高齡、 二度就業婦女以及弱勢族群也漸漸被迫以部份工時的勞動條件任用 1。此外,伴隨 近年經濟的不景氣,許多退出勞動市場的人紛紛轉為自營作業者,而未退出勞動市. 政 治 大. 場者則可能轉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如此之趨勢當不可忽視,隨這類型的勞動. 立. 者急速增加,表示勞動市場越來越彈性化。. ‧ 國. 學. 在國際上,自僱就業的議題正逐漸受到關注。如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 Labour Organization,ILO)已有報告指出自僱就業,特別是其中的自營作業者,是非正 式經濟部門(informal economic sector)主要的人力,這是許多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重. y. Nat. io. sit. 要的一環2;自僱就業不僅解決個人失業問題,還可能進而創造工作機會,吸納其他的. n. al. er. 失業者。若以台灣地區自營作業者所從事的行業來觀察,在製造業的自僱率最低,而在. Ch. i n U. v. 傳統服務業最高,且以零售業、餐飲業等為主;由於經濟全球化下的國際市場競爭,. engchi. 許多如批發、零售、餐飲等服務業出現大型化、連鎖體系化的現象,其結果似乎是 使得經營傳統商家與店面的自營作業者受到越來越多的競爭壓力;連鎖便利商店推 出的廉價便當即為一例 3。 在各大連鎖便利商店陸續推出的低價便當,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並搶得市占 率,消費者排隊搶購,充分反映不景氣下的消費行為,雖樂了貪小便宜的消費者, 1. 2. 3. 張連容,2005,職災勞工以社會安全制度為基礎保障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60。 Lee S,McCann D,Messenger JC.,2007,Working Time Around the World:Trends in Working Hours,Laws And Policies in a Global Comparative Perspective,London: Routledge。 成之約,2002,積極重視自營作業者的權利,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 http://www.npf.org.tw/post/1/4190,瀏覽日期:2010/9/16。 1.

(8) 卻苦了附近家庭自營作業便當店、自助餐和簡餐店生意的業者。事實上,傳統商家、 店面或自營作業者的發展非常容易受到市場競爭、景氣變動與個人經營能力的影 響。爰此,對於這類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不禁引發研究者深思,我國的便當產業及環 境、家庭自營便當販售業者的勞動條件為何?政府對於自營便當販售業者的勞動權 益有無提供足夠的保障?這些問題促使研究者對於此領域產生興趣,成為此文的研 究動機。 目前探討自營作業者勞動過程的相關文獻並不多,國內對於自營作業者的研 究,不論是政府的政策或是學術的研究並不多見,其研究重點大多集中在 4:經濟. 政 治 大. 成長率、失業率或景氣對策訊號綜合判分數對自營作業者比例的影響(黃仁德,. 立. 1994;辛炳隆1996)、自營作業者轉入或轉出的生涯路徑分析(蘇國賢,2000)、. ‧ 國. 學. 或者是自營作業者與其他從業身份的工作流動(吳玉珮,2000)等;至於國外對自 營作業者的相關研究其研究重點包括有:失業率對個人選擇從事自營作業的影響. ‧. (如Linder,1983; Blau,1987; Evans & Leighton,1989a; Steinmetz&. Nat. Meager , 1992 ; Alfonso. y. Bögenhold and Staber , 1991 ;. sit. Wright , 1989 ;. n. al. er. io. Alba-Ramiez,1994; Carrasco,1999)、影響成為自營作業者的因素(Taylor,. i n U. v. 1996)、婦女成為自營作業者之影響因素(Devine,1994; Carr,1996)、自營. Ch. engchi. 作業者動態生涯分析(Granger, Stanworth and Stanworth,1995)、或者是從勞 動市場觀點探討工作流動與自營作業者的變遷(Lee,1996)等。而針對自營作業 者在勞動條件與權益保障議題之研究更是相當匱乏,故本研究試圖從便當販售自營 作業者的勞動條件與權益的角度作為切入點。 二、研究目的 有鑑於研究動機中所提出之各個問題,希望透過研究與調查達到的主要目的如 下: 4. 陳慧玲,2002,自營作業者就業行為與失業現象關聯性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11。 2.

(9) 〈一〉藉由相關文獻回顧與整理歸納,以瞭解自營作業者的定義、相關制度規範以 及我國便當業販售發展概況、市場競爭、工作特性與勞動權益保障。 〈二〉針對自營便當販售業者勞動條件的部分,主要區分成三個面向:其一為自營 便當販售業者工作時間的問題;其二為自營便當販售業者所得利潤的現況;其三為 探究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與職業災害等相關議題。由此三面向剖析其勞動條件之實 況。 〈三〉針對自營便當販售業者勞動權益的部分,主要從自營便當販售業者是否加入 工會與加入的因素、以及相關福利問題,例如技能訓練、退休與老年生活保障等面. 政 治 大 〈四〉透過個案研究的方式,對自營便當販售業者進行深度訪談,以期瞭解實務上 立 向進行探討。. ‧ 國. 學. 勞動條件與權益之情況。. 〈五〉經由文獻探討與實證分析,歸納出研究結果並提出適當的建議,希望透過研. ‧. 究過程之發現與建議,對於自營便當販售業者勞動權益的之保障或提昇能有所裨. sit er. al. n. 一、文獻分析法. io. 第二節 研究方法. y. Nat. 益。. Ch. engchi. i n U. v. 首 先 對 自營 作業 的 發展 與規 範及 我國 便 當 業 概況 等國 內外相 關資 料 作 一整 理,將論文所屬領域做出定位後,並從相關文獻中發現自營便當販賣業者之工作型 態對於勞動權益會產生的問題作一歸納分析。本研究之文獻資料來源大致包括:國 內外學者對於相關議題的研究報告、調查報告及出版之書籍、政府出版之研究報告 及統計資料、國內外研究生之碩博士論文、國內外報章雜誌之相關報導、以及從網 路上所搜尋之相關法律條文、政府公告等。 二、深度訪談法 本研究是屬於質性研究,其訪談方式是採面訪,為了讓受訪者瞭解訪談的問題. 3.

(10) 及有助訪談過程的流暢性,因此本研究設計一訪談大綱為訪談輔助工具並配合非結 構式的深度訪談5互動模式,而面訪能夠觀察受訪者的工作環境及受訪者在訪談時的 反應,因此訪談過程中並非完全依照題號來發問,而是視受訪者回答該問題的深 淺,視情況增減問題或將題目轉換方式發問,使受訪者能明瞭此問題而清楚的回應。.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一〉以「台北市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為訪談對象. 政 治 大 則第十一條的二款對於「自營作業者」之定義:為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 立 本研究所關注的族群為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研究及受訪對象係採勞保條例施行細. ‧ 國. 學. 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其中「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之意,根據勞 動基準法的解釋為自營作業者並非雇主,且沒有僱用必須支付其酬勞與負責其保險事務. ‧. 之勞工。而本研究中的「家庭自營便當販售業者」沿伸上述之定義為:家庭中的全部或. sit. y. Nat. 一部份的成員,共同合力經營一項獨立之事業,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便當販賣. io. er. 業者;亦即本研究之「家庭自營作業」基本上意思與「自營作業」相同。. al. 至於在決定自營作業者的行業上,之所以會選擇便當業為研究對象,是以自營. n. v i n Ch 作業者所從事的行業來觀察,最主要行業依序為批發零售餐飲業、農林漁牧業、社 engchi U. 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等,以批發零售餐飲業分佈比例較高,其中又以餐飲業是創業 族優先選擇行業。民以食為天,國民健康及財富的根基皆從飲食開始,隨著社會趨勢及 生活型態改變,在外伙食的機率提高,外食人口的增加帶動了餐飲業人力需求成長,而 餐飲業分佈以北部地區為主,主要原因為職業婦女較多、外食人口偏高,若從相關調查 發現,外食上班族當中有90%的人,中餐是以便當果腹,基於研究設計之考量,將研究 對象界定以台北市地區自營便當販賣業者為範疇。. 5. 非結構式訪談(Unstandardized Interviews)以閒聊或與知情者談話為主,談話內容沒有嚴格的 限制,可以由研究員或被訪者就某項主題自由交談。這種方式有利於拓寬和加深社會問題的研 究,因為它可包涵一些在原來的設計方案中沒有考慮到的新情況。 4.

(11) 〈二〉以「勞動條件」及「勞動權益」為研究核心 民國七十三年公佈施行的勞動基準法,除了釐清受僱勞工之勞動條件類別之 外,並明列最低標準的方式要求雇主遵守以保障勞工的勞動權益,但勞動基準法以 及大多數勞動法規的規定及保護,對於自營作業者這類沒有雇主的對象即明顯有適 用上的困難。囿於自營作業者相關研究的缺乏,若欲研究自營作業者勞動條件及隨 之衍生的勞動權益保障問題,仍須參考勞基法在勞動條件上所訂定的範疇。然而本 研究僅採借勞基法所區分之勞動條件類型,擬從這些勞動條件項目探訪出自營作業 者勞動現況及所遭遇的困境。因此,本研究所探討之勞動條件定義為自營作業者之. 政 治 大 保障保護等三項面向,由這些項目描繪出該族群之勞動條件樣態。 立.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營業收入(薪資、工資),以及工作環境和職業災害認定與. ‧ 國. 學. 另外,在便當業的相關研究中,大多以餐飲連鎖業經營管理、行銷策略、或消 費者對餐飲之滿意度、消費行為等作為分析與探究之範圍,本研究除了敘述該行業. ‧. 所遭遇的市場競爭壓力外,則再以一般勞動者常面臨之相關權益問題為基礎,以「勞. sit. y. Nat. 動權益」的概念作為切入點,來瞭解自營便當販售業者在勞動條件與權益上所面臨. io. al. er. 之問題與保障程度。這些面向定義為職業技能訓練、勞工福利、社會保險與老年退. n. 休、就業安全,以及工會集體勞動權益等方面,加以延伸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勞動 權益需求及進一步的建議。. Ch. engchi. i n U. v. 二、研究限制 〈一〉樣本代表性之限制:本研究礙於時間、人力及執行上的障礙等因素,在實證 研究上,樣本限制在台北市自行開設店面的便當業,而無法對台灣的自營便當業作 全面性的研究比較;且本研究是採取質性的研究方法,相當程度依賴受訪者的經驗 自述,並缺乏量化分析的實證資料,在代表性上可能略嫌不足。 〈二〉商業機密之限制:受訪對象基於商業機密的考量,或部分涉及到諸如成本利 潤、營業所得或對於工會的看法等勞動權益較為隱私與敏感的問題,可能會加以保. 5.

(12) 留,因此可能會些微影響到研究結果,造成本研究之資料無法非常完整之呈現。 〈三〉蒐集文獻資料之限制:由於各國對於自營作業者所涵蓋的範圍與定義可能有 所不同,因此在其相關制度規範的設計各有特色,很難找到與我國自營作業者面臨 完全相同問題之國家。再者國內缺乏目前全體便當販賣業者屬性之資料,如全體從 業人員人數、性別、教育程度等及便當業收入、支出與盈虧資料;而在蒐集文獻過 程中發現極少有特別針對自營便當販售業者勞動權益相關研究之資料,因此在文獻 探討與理論佐證上可能會受到較多限制。 〈四〉研究議題的限制:由於勞動權益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因此本研究僅針對與. 政 治 大. 自營便當販售業者直接相關的勞動條件與權益問題進行探討。.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6. i n U. v.

(13) 第四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一、研究流程 確立研究方向. 文獻探討. 資料蒐集. 確立調查目標. 政 治 大. 界定研究範圍. 深度訪談. ‧ y. 實證分析. Nat. n. al. 圖 1-1 研究流程. Ch. engchi. sit. 結論與建議. er. io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學. ‧ 國. 立 建立研究架構. i n U. v. 從整理文獻資料中將相關概念釐清以作為訪談大綱的基礎,透過親自訪談深入 瞭解研究對象,訪談後逐字整理訪談內容,並將訪談內容重點標出,以作為個案分 析之資料;由於訪談後對受訪者有更深入的瞭解與認知,在稍微調整研究架構後, 擬定更明確之「自營作業者勞動條件與權益」,將一些不適用之文獻資料刪除。 本研究以質性研究為研究方法,透過訪談整理受訪者之相關資料來作為個案分 析所需之資料,至末,完成撰寫研究內容之工作,先分章討論文獻資料,接著將文 獻分析探討之結果與訪談個案作一比較分析,最後歸納出研究結果。. 7.

(14) 二、章節安排 本研究共分五章,安排茲分述如下: 第壹章「緒論」 闡述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決定研究方法、確立研究範圍、設定研究流程、說 明研究限制。 第貳章「自營作業者之發展與規範」 從文獻中探討自營作業之發展現況,並說明自營作業之定義與範圍以及他國自 營作業者相關制度和我國自營作業者勞動權益保障相關問題。. 政 治 大 概述我國便當業的發展過程與現況,及便當業工作特性與市場競爭者彼此的優 立. 第參章「我國便當業販售發展概況」. ‧ 國. 組織等面向,探究可能產生的勞動權益問題。. 學. 劣勢,並針對自營便當販售業者之勞動條件、勞工保險、工作環境安全衛生、工會. ‧. 第肆章「訪談發現與分析」. sit. y. Nat. 為實證研究,以深度訪談方式,先對個案作一介紹,再概述自營便當販賣業者. io. 第伍章「結論與建議」. er. 勞動條件與權益之實際情況,檢視其勞動權益是否受到保障並對問題作檢討。. al. n. v i n Ch 將研究發現歸納整理作成本研究之結論,並對訪談結果提出建議,以作為參考。 engchi U. 8.

(15) 第貳章 自營作業者的發展與規範 第一節 自營作業者之定義與發展 一、自營作業者之定義 關於「自僱工作者」的定義,在就業市場中相對於領有他人提供經濟報酬的受僱者 (employees),自僱者(self-employed workers)在經濟上盈虧自負,是一個涵蓋面複 雜、且高度異質的群體,在國際勞動統計與研究中,分類方式並不全然一致。以國際勞 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簡稱 ILO)在國際僱用身分分類指引. 政 治 大.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Status Employment,簡稱 ICSE)的定義,自僱者. 立. 為 15 歲以上的就業者,身分包括1:. ‧ 國. 學. 1.雇主(employers):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以有薪方式僱用他人幫助工作者。 2.自營作業者(own-account workers):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但未僱用他人,或. ‧. 僅有少數學徒或家屬無酬幫忙者。. Nat. sit. y. 3.生產合作社社員(members of producers’cooperatives):在由一群生產者所共有、. al. n. 合作社社員。. er. io. 經營的合作社中,以各成員出售給合作社的產品或服務來決定其所佔合作社收益比例的. Ch. engchi. i n U. v. 4.無酬家屬工作者(contributing family workers ,or unpaid family workers):為 同住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但未領有薪資者。 以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稱 OECD)對有雇主和沒有雇主的自營作業者有作詳盡的區分,將自營作業者分為兩 種,一種是小型企業(micro-enterprise),另外一種是下面沒有雇人的真正自營作業 (self-employment)。而 OECD 對小型企業的定義為:十人以下的企業,其股權為個人所 有、沒有合夥人,或是以家族企業方式呈現,絕大部份的小型企業都是由雇主自行運作 2. 。故我們清楚的瞭解,小型企業在 OECD 的定義是指非常小的企業,而自營作業者是指 1 2. 葉婉榆等,2010,自僱就業者的工作與健康,台灣公共衛生雜誌,第 29 卷第 4 期,頁 283-284。 Sandra Wilson and Arvil V. Adams,1994,Self-Employment for the Unemployed-Experience in OECD 9.

(16) 所有者的地位。 由於馬克思的階級分類過於簡化真實社會中階級類屬的複雜性,後續有學者便試圖 修正馬克斯理論中的階級分類方式, 最具代表性者當屬新馬克思主義學者 Erik O.Wright。Wright(1978)將自營作業者定義為:自營作業者是個人擁有他們的生產方 式,且未僱用除了無酬家屬以外的其他工人,並假設自營作業者在生產過程中擁有完全 的自主。曾將生產組織的擁有權與經營權及資本主義商品的生產方式全考量至階級關係 的測量上,因此不論是 Wright 的何種階級分類,小資本階級(petty bourgeoisie) 均 被確認成為一種類屬。在臺灣處理階級結構研究多採用 Wright 的定義,而代表小資階. 政 治 大 業從事專業技術的醫師、藥劑師、會計師等 。 立. 級的經濟特性就是非農自營作業者,包括從事簡單銷售商品的買賣工作人員以及自行開 3. ‧ 國. 學. 至於我國在勞工保險條例與施行細則中有關自營作業者之定義,規定於勞保條例第 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八、無. ‧. 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並於勞保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分別解釋何. sit. y. Nat. 謂無一定雇主,何謂自營作業者:「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無一定雇. io. er. 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 al. 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本條例第六條. n. v i n Ch 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 engchi U 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另依照該條主文「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 列勞工,應依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所言,其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皆應為強制保險對象。 此外,根據我國行政院主計處對自營作業者(Own-account workers)的定義4,係指. 3. 4. and Transitional Economies,World Bank,Washington D.C.,p.2-3。 陳慧玲,2002,自營作業者就業行為與失業現象關聯性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11-12。 參見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編製方法概述與名詞定義。關於從業身份的分類,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可分 為四個類別,其各類定義如下:(一)雇主: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僱用他人幫助工作之就 業者。(二)自營作業者:指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而未僱用他人之就業者。(三)受僱者:指為 薪資或其他經濟報酬而受僱者,並分為受私人僱用者及受政府僱用者二類。(四)無酬家屬工作 者:指幫同戶長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 10.

(17) 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經濟事業,或獨立從事一項專門職業或技藝工作,除無酬家屬工作 者及無酬學徒外,並未僱用他人之就業者。由此可知行政院主計處的定義較類似 Wright 在 1978 年的定義,因此並不包括僱用少數勞動力的小雇主。而國外文獻一般以 self-employment 表示自營作業者,且亦有將小資本階級或小型雇主也視為自營作業 者。ILO 也曾以「社會地位」的概念解釋並認為政治與經濟情況、種族、文化和性別趨 向的狀態等會互相影響5。因此可解釋為什麼自僱者在不同國家也是不同的。. 二、我國自營作業者與勞工保險之關聯性. 政 治 大 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此一名詞。何以會有如此說法,見諸我國社會保險之立法沿革可 立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皆可見「無一. ‧ 國. 學. 發現當與勞工保險發展歷程有關。民國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工會法頒布,首次出現「職 業工會」與「職業工人」的名詞。而黨國時代充滿國家干預政策色彩,對於工會的限制. ‧. 亦然。因此勞工保險開辦不久即出現「無一定雇主」與「職業工會」連結關係的原因或. sit. y. Nat. 可藉由過去立法理由並輔以社政背景了解。. io. al. er. 民國三十九年開辦勞工保險,依據台灣省政府頒布的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建置推行. n. 以來,歷經五十餘年的實施與演進6,目前在制度上已有很大的變革,這些演進乃勞工. Ch. engchi. 保險適應經濟成長及社會變遷的表現。. i n U. v. 民國四十年八月二日訂頒台灣省職業工人保險辦法-以職業工人為保險對象 7,此 為我國史上首次出現「無一定雇主」的名詞,惟對於「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仍未作 定義,僅於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第八條提及「本省境內季節性、流動性之職業工人均應 加入勞工保險,其辦法另定之。」,以此觀之,似將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限定於季節 性、流動性之職業工人8。 5. 6 7 8. 參見 http://sowf.moi.gov.tw/stat/statname/HOUSEHD2.html 及 ILO.2000a.Income Security and Social Protection in a Changing World. Geneva:World Labour Report 2000,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冉嗣惠,1986,勞工保險職業工人投保問題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復新等合著,2001,勞工福利與保險,國立空中大學,2 月修訂三版,頁 298-332。 冉嗣惠,1986,同註 6,頁 52。 11.

(18) 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勞工保險條例,四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 另在台灣省施行,同年三月一日內政部發佈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完成中央立法程 序。原台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及其施行細則,台灣省職業工人保險辦法均同時廢除。依照 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職業工人應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上開條文中並未 規定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始得由職業工會加保。其同條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卻規定: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職業工人中,無一定雇主者,以組有縣市職業工會 並確能收繳保險費者為限」。由上述所引述之法令條文觀之,在本時期之職業工人若為 無一定雇主則必須確能收繳保險費者為限9。. 政 治 大 原規定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業工人經修正為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無一定雇主 立.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正,其施行細則於同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佈。. ‧ 國. 學. 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至於如何認定「無一定雇主」卻未再做說明。無論如何,依 照修正後之條例規定,當時的職業工人必須為「無一定雇主」始得由職業工會要保已無. ‧. 疑義。直迄民國七十七年,立法者考量魚貨扣收備付金之金額每況愈下,造成備付金短. sit. y. Nat. 缺,投保薪資無法提高,實際漁民未能受益,備付金制度宜予取消,爰將第一項第七款. io. er. 分列二款;對有雇主者,不論其雇主僱用人數若干,均應負責為其辦理加保;無一定雇. al. 主或自營作業而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10者,則仍由漁會加保。又第八款規定無一定雇主. n. v i n Ch 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始得由所屬工會投保,惟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尚包括自營作 engchi U. 業者,該等勞工因無雇主為其辦理加保,於同年二月三日增列「或自營作業」等字樣11。 沿續上述,民國七十八年以前由經建會負責規劃健康保險法,七十九年衛生署成立 健保小組進行第二期規劃。八十一年完成「全民健康保險法」及「中央健康健保局組織 條例」二草案,於八十二年送立法院審議。八十四年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上開的保險對 象包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分為六類,其中與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者有關的有如下:. 9. 參見民國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頒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及民國四十九三月一日頒布 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10 參見漁會法第十五條及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 11 立法院全球資網 http://www.ly.gov.tw/ly/02_information/0204_law/0204_law.jsp?ItemNO=02040100 立法理由說明,瀏覽日期:2010/10/8。 12.

(19) 第一類:公民營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專任有給人員、公職人員、雇主 或自營作業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工勞工或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 會之外僱船員。 第三類: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 15 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或漁業工作 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會甲類會員。 由上得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此一分類係延續勞工保險條例而來。故而若定義 不清會對醫療給付上的認定產生一定程度影響。. 政 治 大 三、我國自營作業者之就業發展概況 立. ‧ 國. 學.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的分類,我國就業者的工作身份可以分為:雇主、自營作業 者、受僱者以及無酬家屬工作者等類別。而台灣人愛創業當老闆,根據主計處統計. ‧. 2010 年台灣就業人口是 1049 萬,其中 48 萬是「雇主」,132 萬「自營作業者」(包括. sit. y. Nat. 開店老闆、微型創業與 SOHO 族) ,59 萬「無酬家屬工作者」 (例如老闆娘、親戚、兒女),. io. er. 這些非上班族占就業人口的 23%;若進一步觀察小型家庭企業就業者-即自營作業者. al. 與無酬家屬工作者,其所占的比率已由 1978 年 34.49%降至 2011 年 17.80%,同時. n. v i n C h年 22.05%降為 2011 自營作業者所占的比率,也由 1978 e n g c h i U 年的 12.40%(參見表 2-1), 這應與歷年來農林漁牧等第一級產業所佔比重逐漸降低,同時鄉村勞動力隨著工業 化與都市化,而逐漸受僱於組織型態的企業有關。. 13.

(20) 表 2-1. 台灣歷年就業者之從業身份分佈比例. 年(西元). 雇主. 自營作業者. 單位:%. 無酬家屬工作者. 受僱者. 1978. 3.16. 22.04. 12.44. 62.35. 1988. 4.50. 18.92. 9.53. 67.05. 1998. 5.45. 16.28. 7.70. 70.57. 1999. 5.44. 16.23. 7.74. 70.58. 2000. 5.41. 16.05. 7.48. 71.08. 2001. 5.24. 15.81. 7.26. 71.69. 2002. 5.20. 2003. 5.18. 2004. 5.21. 14.90. 7.01. 2005. 5.06. 14.46. 6.70. 2006. 5.11. 13.91. 6.40. 2007. 5.08. 13.56. 6.23. 2008. 4.88. 13.21. 5.95. 2009. 4.57. 2010. 4.53. 2011. 4.51. 政 治7.35大 7.26 立15.50. 71.62 72.06. 學 sit. io. er. Nat. y. ‧. ‧ 國. 15.82. n. 5.72 a12.95 iv l C n 12.75h e i U n g c h5.60 12.40. 5.40. 72.87 73.79 74.59 75.14 75.96 76.75 77.12 77.7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統計年報(1978、1988、1998-2011 年). 雖然自營作業者的比例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同時其數量也遠不及勞動市場中 佔大多數的受僱者,但由於其工作性質與型態特殊,例如其擁有生產工具而未受資 本家剝削、其就業身份兼具雇主與受僱者的特性、易成為失業者或受僱者轉換從業 身份的新標的等,反而在失業日益嚴重之際,為解決失業問題與促進就業,這群工 作身分特殊的自營作業者反而更受政策重視,因為協助失業者轉換成為自營作業者. 14.

(21) 12. 可能是有效的對策方案 。而在台灣企業無薪假、裁員潮頻傳之際,鼓勵民眾(特別 是婦女、中高齡等弱勢就業族群)自行創業,亦是政府解決失業問題的一項重要策略。 以 OECD 國家為例,皆秉持著國家有給予失業者工作的義務,儘管失業給付是國家 應該給予失業者的一項移轉性支付,但是在這段領取失業給付的期間,國家必須要 盡力媒合,而失業者也要盡力找工作並隨時準備工作,畢竟人力資源若閒置過久同 樣會浪費掉,造成國家長期投資的損失。有鑑於一些失業者因失業期間過長而造成 人力資源浪費的現象,OECD 國家自 1970 年代末期紛紛開始以輔助失業者從事自營 作業來解決失業的問題,以求人力資源浪費至最小。最早的應屬 1979 年法國的. 政 治 大 成本效益仍舊偏低,從一些實證研究中發現,大部份 OECD 國家中的失業者只有不 立 ACCRE 政策,接著是英國、丹麥、荷蘭等國 13。不過基本上,這些自營作業計畫的. ‧ 國. 學. 到 5%的人希望參與自營作業計畫,究其原因發現,原本有意願且通過審核的人就 不多,導致參加率一直無法突破 5%的門檻 14。因此,自營作業並非全然是拯救失業. ‧. 的萬靈丹。. sit. y. Nat. 由上述可知自營作業者存在的事實已持續了相當久的一段時間,自營作業在. io. er. OECD、拉丁美洲國家以及我國皆佔有勞動力中一定的比例,傳統多視自營作業者的比. al. 重為經濟發展落後的指標,從 OECD 的報告書中可以清楚得看出自營作業者佔勞動力. n. v i n Ch 之比例與國民生產毛額(GDP)呈現負相關,亦即 U e n g c GDP h i 越低的國家,自營作業者佔勞動力. 的比例越高15。但是隨著產業結構的改變、高等教育的普及、專業化證照的發展、以 及資訊科技的發展,自營作業者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已明顯增加許多,例如 SOHO 族. 12. 13. 14. 15. 陳慧玲,2009,失業潮與自營作業者就業的關聯:失業推力或繁榮拉力?台大社工學刊,第 20 期,頁 4。 建立自營作業參與制度的國家,例如 1979 年法國的 Aide aux Chomeurs Createurs ou Repreneurs d’Entreprise(簡稱 ACCRE)、1983 年英國的 The Business Start-up Scheme(簡稱 BSUS)、1985 年丹 麥的 Enterprise Allowance Scheme(EAS)。參見 Sandra Wilson and Arvil V. Adams, 〝Self-Employment for the Unemployed-Experience in OECD and Transitional Economies〞,World Bank,Washington D.C.,1994,p.4。 由於各國所設定的自營作業者參與制度不盡相同,有的國家認為給予其輔助就不需要再給他失業 給付,有的國家認為應該要給他失業給付,但其相同點在於,認為只要符合請領失業給付標準的 失業者,就有資格可以加入自營作業計畫。不過各國在規定失業多久以後才可以申請該計畫時, 也有不同的考量。參見 Sandra Wilson and Arvil V. Adams,前揭書,p.5、16-17。 OECD Employment Outlook,OECD, June 2000, p.173。 15.

(22) (Small Office & Home Office)的出現即為明顯的例子。部份國內外研究曾指出, 在後工業資訊社會時代,新科技的發展以及服務業快速成長之前,過去傳統的自營 作業者職業大都集中在農林漁牧或工藝匠等藍領工作上,但自服務業興起後,也產 生了新興的自營作業者,在白領專業工作上則逐漸成長,所從事的職業更加多元, 包含從事簡單銷售商品的買賣工作人員、自行開業從事專業技術的醫師、藥劑師、 會計師等 16。因此,自營作業者即可能因所處區隔化勞動市場的差異,而存在工作 特性與勞動條件的差異。 然而,比起受僱者,自僱就業者(包括雇主與自營作業者)更直接暴露在市場競爭. 政 治 大 關文獻與統計資料,發現台灣自僱者佔就業人口的比例近年逐漸略微下降,和受僱者、 立 與景氣變動下,其社會背景、工作和健康問題卻很少受重視。在整理國內外自僱工作相. ‧ 國. 學. 雇主相較,自營作業者的年齡較長、教育程度偏低、在女性中離婚、喪偶的比例較高; 這般變遷趨勢與就業競爭較不利的人口屬性,和國外先進國家的狀況有明顯差異。工作. ‧. 特性上,自僱者的工作量與報酬不像受僱者那樣受到勞動法令規範,自僱者常需在時間. sit. y. Nat. 與身心方面高度投入工作,有些研究指出其工作滿意度較高,但工時較長、自覺工作壓. io. al. er. 力與疲勞較為嚴重,並遭遇較大工作與家庭的衝突。自僱工作有不同於受僱型態的工作. n. 環境、壓力來源、健康與家庭的風險,政策應加以關切並提供協助,以免自僱者為拼經 濟犧牲了健康17。. Ch. engchi. i n U. v. 第二節 自營作業者之工作特性 「自僱者」的內部異質性相當高,如「雇主」的身分類別,從小店老闆到跨國企業 的總裁均包括在內;而「自營作業者」更涵蓋了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服務人員等不 同程度技能的工作者,除農林漁牧人員、SOHO 族外,其他有許多文字藝術工作者、演 藝人員、傳直銷、餐飲零售、市場攤販、水電維修、計程車駕駛等自營開業者,只要符 合自己從事為自身損益計算的商業行為時,都可屬於自營工作的範疇。 16 17. 陳慧玲,2009,同註 12,頁 6。 葉婉榆等,2010,同註 1,頁 283。 16.

(23) 雖然自僱工作的異質性很大,但相對於受僱者處於正式科層體制下的勞動關係,仍 然能歸納出一些「自營作業者」的共通工作特色。文獻最常指出的是「高度的工作自 主」 ,因比起受僱者,自營作業者不受雇主或主管的控制,一般較能自行決定其工作的 內容、時間、方式、環境等,工作目的主要是對自己負責,至於工作的細節則能自己調 配;相較之下,受僱者的工作內容及報酬較為固定,而自營作業者有較大挑戰性,可 能憑藉個人的能力和努力,從工作中賺取更多財富,並且較無被裁員、職位不穩定的風 險。但自營作業者也由於不需要與同事溝通就能獨力完成工作,在工作面臨困難時, 較少有對象可諮詢協助,社會支持程度較低。. 政 治 大 心、技能與資本,在不確定的市場環境中更是一種賭注;他們必須扛起事業經營與決策 立 比起受僱者,工作對自營作業者的意義不只是在賺取報酬,其為工作獨力付出的身. ‧ 國. 學. 的責任,工作表現與自身事業興亡有直接相關,因此前述的「工作自主性」,反而也可 能成為自營作業者高度工作投入、甚至自我剝削的手段。在自營作業者的生活中,工作. ‧. 與工作之外的領域界線更加模糊,可能必須為了因應挑戰、提升自我成就、增加資產減. sit. y. Nat. 少負債等因素,更加自我犧牲、拼命的工作18。葉婉榆等(2010)指出,已婚男性選擇自. io. er. 營作業是一種理性選擇,因為他們將自己配偶視為穩定人力資源,避免僱用一般員工的. al. 不穩定性與非預警離職之風險。另外,夫妻一起投入家庭自營作業時,雙方皆將賺取家. n. v i n Ch 庭最大收入視為共同的目標,如此也可避免僱用一般員工可能產生的怠惰或向心力問 engchi U. 題。在台灣「黑手變頭家」是許多工作者,特別是藍領勞工的夢想,雖然這是台灣勞動 市場的一項特色,也象徵了台灣社會的開放流動性,但是對於台灣基層勞動者的社會學 觀察卻發現,當勞工真的成為自營作業者,勞動強度通常更高、工作時間更長,許多甚 至把自己配偶、兒女等無償勞動者一同加入自我壓榨的行列。 因此相對於受僱者,自僱者的工作在量、時間、與報酬上缺乏勞動法令與企業組織 的規範,工作安排可以有較大的彈性;其中「工時」可視為工作負荷和工作投入的一種 量化簡化指標,而台灣自僱者的工時,在男女就業者中自僱者的工時普遍比受僱者長,. 18. 葉婉榆等,2010,同註 1,頁 292-293。 17.

(24) 長工時(高於 49 小時/週)者較多,其中「雇主」的平均工時最長,「自營作業者」的工 時也比受僱者長,且工時的變異性較大。這樣的趨勢和國外已開發和發展中國家的狀況 大致類似,根據 ILO2007 年世界工時趨勢與政策報告,在許多已開發國家(如加拿大、 美國、日本)的自僱者中,每週工時長於 49 小時者佔近三成或以上,在英國和法國此比 例更高達四成五與六成,但這些國家另有一定比例自僱者工時在 35 小時以下,此族群 以女性為主,可能自僱工作時間安排的彈性,是這些女性平衡工作與家庭下的就業選 擇。而在後進國家自僱者工時長的趨勢就沒那麼明顯,因為有較高比例的自僱者工時在 35 小時以下;特別在發展中國家,性別傾向較為明顯,工時長者以男性為主,工時過 短則以女性為主19。.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三節 自營作業者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政府為保護勞工的健康並提升勞工的生活品質,於民國七十三年公佈施行勞動. ‧. 基準法,以最低標準的方式維護勞工的勞動權益。但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條件對. sit. y. Nat. 某些就業者的從業身分而言,在執行時發生窒礙難行的情況。由於其自營作業者特. io. al. er. 殊的勞動型態,必與勞動基準法之標準有所牴觸,如此性質特殊的從業身分,將對. n. 整個勞動權益相關的法律制度帶來新的衝擊,以下將從文獻對自營作業者相關保障 規範進行探討。. Ch. engchi. i n U. v. 一、自營作業者之勞動性質 在探討自營作業者勞動關係之前,先瞭解自營作業者是否屬於非典型勞動,從國 外知名學者對於非典型勞動的見解如 Cordova,E(1986)認為所謂的「非典型僱用」 (atypical employment)泛指所有異於一般不定期之全時有酬勞僱用關係的僱用,包括 部分工時勞工、定期契約工、季節工、電傳勞動、機構勞動、自我僱用者等 20 。而 Harald Bielenski 和 Eberhard Kohler 認為非典型工作這種新的工作型態不同於以往. 19 20. 葉婉榆等,2010,同註 1,頁 293。 Cordova,E.,1986,From Full-time Wage Employment atypical: A Major Shift in the Evolution of Labour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125(6),p.646-648。 18.

(25) 的標準型式(standard pattern),是因為具有下列特性:工作時間彈性(flextime)、 工作地點彈性(flexi space)與僱用契約彈性(flexi contract)等 21 。法國學者 Guy Caire 將非典型勞動分類為22:部分工時僱用、暫時僱用、短期契約、自營作業、私下 僱用 23 (clandestine employment)。國際勞工學院教授 Gerry Rodgers 在他的著作 〝Precarious work in Western Europe〞中,針對非典型中的暫時工作(temporary)、 不定期工作(casual)、部份工時工作等不同的類型之中隱藏的或不合法的薪資受僱 者、家內勞動、兼差、自僱者、其他類型的外圍工作(outworking)等24加以討論。 從以上文獻資料得知,自營作業的工作型態是非典型勞動的一種,而這些非典型勞. 政 治 大 布的「雇用部份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其第三條規定「部份時間工作勞工是指其工 立. 動型態至今只有少部份在國內法令中有相關的規範,例如部份工時方面,只有勞委會頒. ‧ 國. 學. 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勞基法第九條 規定,勞動契約分成定期與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為短期. ‧. 契約,有繼續性的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25。所以,大部份的非典型工作者仍不受勞基法. sit. y. Nat. 的保護,特別是一些社會福利方面,包括技能訓練、退休與老年生活保障等。且從契約. io. er. 觀點觀之,自營作業者並無期約期間及契約內容之問題;又因自營作業者無契約問題,. al. 因此在工作時間上是可彈性配置;至於工作場所,需視行業類別性質不同其工作地點有. n. v i n Ch 所不固定之外,餐飲及個人服務之自營作業者大都是在自家或店面工作,和一般受僱者 engchi U 需在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是有所不同;而勞務關係不是傳統的雙務關係,由自己提. 供勞務,不受雇主指揮。從經濟的從屬性和人格從屬性來看自營作業者身分,自營作業 者並非勞工,自營作業者本身是自僱性工作,所以自營作業者屬非典型勞動,但不符合 21. 22. 23. 24. 25. Harald Bielenski and Eberhard Kohler,1999,Atypical Forms of Work in the European Union Experiences at the Establishment Level,Changing Work Relationships in Industrialized Economies, Netherlands: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p.201。 Guy Caire,1989,Atypical wage employment in France,Precarious jobs in labour market regulation:The growth of atypical employment in Western European,University of Brussels,p.76。 為單一或額外收入,非短期或臨時性,且依法規定或雙方協議,可享有應該有的福利,為一長期 建立的關係。但與自營作業者有相當高的重複性,這類型不只是一種非典型的工作型態,以一項 DIY 的工作而言,若請鄰居來幫忙就屬於這類型。 Gerry Rodgers,1989,Precarious work in Western Europe:The state of the debate,Precarious jobs in labour market regulation,University of Brussels,p.1。 黃越欽,2000 年,勞動法新論,台北市:翰蘆圖書出版,7 月,頁 123。 19.

(26) 我國勞工法之勞工身份。 由於判別是否為自僱者亦為近年來開發中及已開發國家的困擾,自僱者是個模糊的 身分,傳統上,自僱者相當於企業家,而且在法令上被認為是獨立的契約因此被排除於 勞工保護的範圍;然而實證發現,有許多自僱者,尤其是沒僱用勞工的其實比較像受僱 者,長久以來自僱者的法律身分認定是困難的也是有爭議的26。因而各國漸漸發現不能 用以往的方式來定義自營作業這個新興的工作型態,以美國而言,在 1994 年的一項法 院判決便依據幾項要件來作為判定是否為自營作業的準則,亦即: 1.有無申請附加價值稅(Value-Added Tax,簡稱 VAT). 政 治 大 3.是否有僱用他人來完成目前手邊的工作,以及有無承攬其他工作的自由 立 5.在他目前所從事的工作中,他是否因此而獲利. 學. 4.是否自付盈虧. ‧ 國. 2.是否有獨立完成工作之權利. ‧. 而在 2000 年時 OECD 表示決定是否為自僱者時應考慮因素包括:工作條件、訓練、. sit. y. Nat. 安全和自僱者的收入還需考慮有假裝自僱者的類型,他提到有些國家已經看到已服務於. io. er. 一家公司的勞工或雇主為減低稅賦壓力而表示其為自僱者27。因此隨自僱者身分的人增. al. 加情勢下,有學者28指出自僱者涵蓋的範圍大至高所得的專業人士,小至邊際勞工29,故. n. v i n Ch 是否「受僱身分」是決定「是否為自僱者」的因素,又是否可以考慮勞工保護和社會福 engchi U 利應適用於其他特定的勞工值得探討。至於各國在對自僱者的保護上,一般都是採「自 願加保」的方式。而我國有關自營作業者與雇主的界定常有不一致,略述如下表 2-2. 敘明:. 26 27. 28 29. Judy Fudge,fall 2003,labour protection for self-employed workers,Just Labour vol.3 p.36-45。 OECD 2000. Partial Renaissance of Self-Employment. OECD Employment Outlook. Paris OECD. p.155-199. Judy Fudge,fall 2003,同註 35,p.36-45。 ILO 1990. Resolution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 of Self-employment. Geneva: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77th Session, Provisional Report 34. 20.

(27) 表 2-2. 我國自營作業者與雇主的界定 種類 雇主 內容. 定義. 自營作業者. 僱用員工之民營事業事業主 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 或事業經營之負責人。. 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例如:早餐店 的油條或餐點大部分是自己做的,而不是 去批來販售的。. 事業風險. 自行承擔. 自行承擔. 政 治 大. 註:未來每年執業所得平均每月金額達投保金額最高一級(即十三萬一千七百元),且未加入職業工會. 立. 者,視為自營業主(2006.11.11/自由時報/生活新聞)。. ‧ 國. 學. 自營作業者認為自營作業不單單是一種工作型態而已,他是一種心理的狀態,也是. ‧. 一種過生活的方式。有學者分析什麼樣的環境容易造就出自營作業者,歸納的結果約有. Nat. sit. y. 以下幾種30:家庭文化31、農業文化32、冗員33、職缺減少、酒吧文化34、實現自己的理想、. n. al. er. io. 警消文化35、新世紀的工作36、具專門技能37等等。經由勞動經濟的實證分析發現,非自. i n U. v. 營作業者決定從事自營作業的動機大致上有三38:受薪階級在工作上的限制頗多而不滿. Ch. engchi. 意該職業的社經地位、認為自營作業比受薪階級更容易逃稅以及考慮流動性的限制。. 二、我國自營作業者之規範與社會安全保障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John Spencer and Adrian Pruss,2000,Self-Employment,Cassell,London,p.1-15。 證據顯示有自營作業的父母親容易造就有相同傾向的子女,反之亦然。比方說上一代的成功會激 勵下一代、工作較穩定、工時彈性、自小即養成自主性等。 亦即父傳子、子傳孫等等的文化。 因為失業率攀升,自己會知道自己可能無法再繼續待在這份職務上。 可能原先受僱於酒吧或餐廳,習得烹煮、服務、清潔等工作,等錢存夠以後便自己開店。 有一些產業的文化使得一個人可能很早就退休了,比方說財務金融公司、石化業等;像是警察或 消防員在退休後可以開保全公司、徵信公司或是安全顧問公司等。 比如說瑜珈、有氧舞蹈、太極拳、草藥療法等。 可以獲得相當高的報酬。 D.Boes, B. Felderer, B. Gahlen, H.J. Ramser and K.W. Rothschild,1993,Determinants of Self-employment,Physica-Verlag,,Heidelberg,p.175-176。 21.

(28) 由上述的關連性看來,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僅係以「有無固定雇主」作為標準, 而非典型勞動型態係以「工作時間」 、 「工作性質」為區分兩者在界定上看似沒有交集, 然「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的名詞出現,將社會保險的資格標準與「工作特性」脫 離,致使此類勞動者的社會安全保障產生瑕疵,包括資格認定、保障內容。再者,承起 源部份所介紹的沿革,自營作業者係後來政府鑒於其無雇主而准予其參加職業工會,最 後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列示於勞保條例中,惟當時背景應是對較無資產 能力的勞動者而言,且有部分無一定雇主係靠自己技能生存的自營作業者,然現今卻導 致部分高所得的自營作業者也加入,造成保費分擔的不公平現象。 〈一〉自營作業者之規範. 立. 1.資格認定. 政 治 大. 勞保條例所指的自營作業者。 第一、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 sit. y. Nat. 第二、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 國. 學. 依據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符合自營作業者之要件有二,缺其一即非我國. io. er. 換言之,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即不得於職業工會加保:非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 al. 而係從事買賣銷售工作,以賺取差價為主、純屬幫忙性質未獲致報酬、僱用非屬直系親. n. v i n Ch 屬之有酬人員從事工作。如有違反,則取消違法投保期間之投保資格;違法投保期間繳 engchi U 交之保費槪不退還;違法投保期間如領有各項給付,依法追還39。 又,為釐清自營作業者於職業工會加保之效力,勞委會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以 台八二勞保二字第二四二一三號函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八 十二勞保二字第六○一一一號函公布「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認定五原則」,自將認定 五原則說明如下: 第一、主要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 第二、同時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兼有買賣銷售行為,且已辦理營業(利)登記的事業主,. 39. 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 22.

(29) 不可由職業工會加保;單純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而無買賣銷售行為,只要不僱用有薪酬 的員工,雖已辦營業(利)登記,仍可由職業工會加保。 第三、獨立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體力技術勞動並兼銷售獲致報酬者,不受辦理營業(利) 登記之限制。 第四、原則僅以買賣、銷售貨品以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例外情況,如售票員及攤販職業工會會員如符合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之組織 成員規定者,准由本業職業工會加保。 第五、各業職業工會會員之從業場所如係攤位者,均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 政 治 大 準表所列組織成員範圍者,即准由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例如菜市場的賣菜、賣魚、 立 二月十二日臺七十九勞保二字第二九○○四號函示之規定,凡符合產、職業工會分業標. ‧ 國. 學. 魚肉或賣水果的攤販,只要符合職業工會分業標準,就可以由職業工會加保。 由上開勞工保險條例及主管機關所作函示中得見投保單位在判定是否為自營作業. ‧. 者時的主要依據除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外,尚須考量其經營的目的、營業(利)登記與. sit. y. Nat. 否和是否符合職業工會分業標準。並於八十五年的函釋中主管機關指出為因應時勢並擴. io. al. n. 圍。. er. 大保障勞工之權益遂而可不受營(利)登記與否之限制。放寬自營作業者的投保資格範. 2.保障內容. Ch. engchi. i n U. v. (1)健康保險 健保乃延續勞、農、公保等而來,是以,許多被保險人的認定標準都是延續性的, 惟值得一提的是,勞保條例中的僅提及「自營作業者」 ,但就健保第八條又將其分為「自 營業主」與「自營作業者」,將「自營業主」歸屬於第一類第四目的被保險人而「自營 作業者」則歸類為第二類第一目的被保險人。兩者要負擔之每月健保保費有如天壤之別 40. 。對此,健保局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衛署健保字第 0920054390 號指出具第一類 40. 其中以第一類第四目「自營業主」投保的話,其健保投保金額是其營利所得可申報在 26,400 元到 131,700 元之間,每月健保保費為 1,201 元到 5,992 元之間,而以第二類第一目投保的「自營作業者」 , 若申報投保 19,200 元,其每月健保費為 524 元,因為兩者間的保費差異懸殊,因此國內有許多自 營作業者等老闆,紛紛以第二類第一目的身分投保健保。參見簡文成、張文政,2006,勞健保費 23.

(30) 第四目及第五目之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不得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所屬職業 工會參加健保。 (2)老年、殘廢給付 自營作業之職業工人參加,勞工保險,符合給付資格者即有權請領各項給付,惟該 等勞工係因主管機關基於其無雇主而准予參加職業工會成為勞工保險之強制被保險人 之一41。固然如此,其中仍不泛為高所得之自營作業者。至於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部分, 由於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之勞工,故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 金制度。. 政 治 大 同無一定雇主,只要為職業工人即享有勞保條例所定的保障。唯一不同的是,其在 立. (3)傷病給付. ‧ 國. 學. 勞基法上的職業災害補償因其非受雇者而無法獲得保障,其職業災害風險並須自己承 擔。而勞工保險部份,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 ‧. 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而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 sit. y. Nat. 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 io. al. er.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對此當然係對這類勞動者的保障,惟政府對其補助與對受. n. 僱勞工的補助在比例上是否合理不無疑問。 (4)就業保險. Ch. engchi. i n U. v. 自營作業是「非正式部門」 (Informal Sector)就業一環,惟所涵蓋的都是一些未 認可、未登記和未規範的小規模經濟活動,因此,其發展情況如何,經常不會受到重視。 雖然就業保險法已單獨立法,適用對象已擴及所有有一定雇主之民間部門受僱者,但自 營作業者因其非「受僱者」故仍未被納入。根據政府相關單位的說法,未被納入的理由 是他們失業認定困難42,或許這理由皆有其立論根據,但不容否認,這些人一旦失業,. 41 42. 節費寶典,台北縣: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公司出版, 7 月初版。 吳復新等合著,2001,同註 13,頁 298-332。 行政院勞委會解釋函 93 年 2 月 17 日勞保一字第 0930007360 號函:「一﹑復中華民國全國勞工聯 盟總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全勞總鳳福字第 310412 號傳真函。二﹑查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除以領取勞保勞年給付者等法定之情形外,受僱之本國籍勞工, 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依上開規定,勞工參加本保險應以受僱為要 24.

(31) 43. 其個人與家庭的生活也可能有陷入困境之虞 。. 〈二〉自營作業者之社會安全保障 勞動者的社會安全問題常是雇主所不能完全承擔或不願承擔44,特別是對於無一定 雇主者,其工作不固定,要求雇主替其繳納社會保險則雇主的成本會與薪資不成比例45, 惟勞工之生存需求應與勞動契約關係之存在與否無關,不問勞工目前有無雇主(即是否 有工作)或有無一定雇主,做為一個「人」即應同樣受到絕對的保障46。勞基法的行職業 適用限制規定,將數百萬勞工排除在其適用保障,形成勞基法勞工與非勞基法勞工二者. 政 治 大 屬性的極端形式)來規避勞動法保護勞工的規定 。形同將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外 立 來規避勞動法保護勞工的規定47。甚至利用承攬契約類型,以外包方式(這是經濟上從 48. ‧ 國. 準,因此在「資格認定」的部分更顯格外重要。. 學. 化到勞動法保護的範圍。此時社會法中的社會保險遂成為其最基本的社會安全保障的依. ‧. 再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需加入職業工會的才能納入社會安全的體系。惟職. sit. y. Nat. 業工會初衷的重點應係以勞動法的觀點看待,但因我國職業工會缺乏盤整加上工會的功. io. er. 能隨社會安全體制逐漸發達完備而有萎縮的趨勢,職業工會之於這類勞動者的角色已由. al. 單純的勞動法關係變質,故其所為宜值得探討。此外,在保障內容部分,我國將勞工保. n. v i n Ch 險界定在「在職保險」且有「職業工會會員」的門檻,故關於老年、殘障、傷害等給付 engchi U. 的多寡與投保年資、投保薪資方面,職業工會和事業單位、勞動者息息相關。至於就業 安全部分我國將這類勞動者排除之合理性也不無疑問。茲說明如下: 1.資格認定 件。查職業工會所屬之會員,除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證 購 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外,如有受僱之事實,於受僱期間,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以 保障其就業安全。至於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受僱,尚非本保險之適用對象。另針對無一定雇主之職 業工會會員勞工參加就業保險,本會已督請勞工保險局加強催保作業。所提建議,留供修法考。」 43 辛炳隆,2006,因應全球化發展的勞工福利及保險政策,全球化勞動政策研討會—展望勞動新世 紀,11 月 4 日,頁 3。 44 黃程貫,1997,勞動法,國立空中大學,5 月修訂再版,頁 24。 45 無一定雇主單作一份工作,恐不易達到最低投保薪資分級的標準。 46 黃程貫,1997,同註 44,頁 24。 47 黃程貫,1997,同註 44,頁 41。 48 謝國雄,1989 春季號,「外包制度-比較歷史的回顧」,台灣社會季刊第二卷第一期,頁 29。 25.

(32) 勞工保險屬在職保險,放寬了勞基法的限制,無一定雇者和自營作業者加入職業工 會皆為強制被保險人。惟「無一定雇主」的特性不易掌握,因此常在給付認定上產生困 難,遑論接下的給付發生瑕疵。「自營作業者」有的類似無一定雇主的特性,其工作時 間、薪資等等都不穩定,有的是自己開業,收入不泛為高所得者,但兩者在認定寬鬆的 台灣並不易區分。追究起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七款和第八款的修法沿革及理由,「或自營 作業者」此部分應是以排除純粹以買賣、銷售而獲取差價之事業主,且用意應為保護較 為邊際的勞工。故而,對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的解釋部份應從嚴認定為宜, 以避免高收入的自營作業者以高薪低報方式獲得利益49。然參考其他先進國家多只分成. 政 治 大 就同享有與一般受雇者相同之基本社會安全保障。如職業災害保險是最基本的,我國是 立. 雇主、自營作業者、受雇主者,並且不以一定與不定雇主來區分,只要是有僱傭的事實. ‧ 國. 學. 否有必要再將保險對象分成四類,如雇主、受雇者、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值得考慮。 如仍認有必要,則應對此類勞動者重新賦予一個具體的定義,如參照德國對於微量工作. ‧. 者50是以其月所得為據,而非空泛地定義每週工作幾小時、雇主固定與否等。. sit. y. Nat. 自民國四十年來無一定雇主和自營作業者相繼被納入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勞. io. er. 工保險部分以民國十八年工會法的產物-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健保後來亦沿用前者的. al. 作法,然隨著勞工保險資格的放寬,職業工會的會員也越趨複雜,職業工會不再以「專. n. v i n Ch 門技術」為導向,而是將重心放在處理勞健保的業務上,職業工會遂扮演勞工保險引入 engchi U 的角色。而勞動者之社會安全問題常是雇主所不能完全承擔或不願承擔,故此時國家應 本於補充原則建立社會安全體制乃是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用強制方. 49. 50.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 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 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此外,勞健保局這幾年都把在職業工會加保者列為重點 稽核對象,如果自營作業者被查到不符合前述投保職業工會認定五原則時,就會被勞健保局取消 勞保投保資格,追繳已領勞保各項給付,並追繳健保五年內雇主保費,而這些自營作業者之所以 會被查獲,係因勞健保局從經濟部或各縣市政府建設局等查閱營利事業登記的負責人姓名,並運 用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各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資料予以電腦比對。 「微量工時」最大宗除了殘障及低收入外,還有一些臨時打工者,這些對象每月工時未達法定工 時 1/3,即 14 小時,工資也在數千元之間,由於其不屬勞委會所認定「輪派、定時到工」的勞保 投保條件,目前並未投保,未來一旦強制要求雇主必須一律以 11000 元投保,擔心引起雇主反 彈,因此勞委會將檢討 11000 元最低投保薪資,希望朝符合「現實方向」修正。參見 2002 年 9 月 1 日經濟日報。 2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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