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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經過前面的文獻回顧以及對於實際訪談內容的探討與分析,深覺自營作業者的範圍 相當廣闊,所包含的職業也千奇百怪,只要是沒有違背自營作業的大原則就可以放進 來,我想這可能是造成目前對於自營作業這個非典型工作型態的範疇無法有效規範的主 要原因,因為份子各異,需要的保障必定也不相同。由於勞基法的適用對象為受僱勞工,

因此本研究僅採借勞基法所區分之勞動條件類型,定義自營作業者之勞動條件為工作時 間與休息休假、營業收入,以及工作環境和職業災害認定與保障保護等三項面向,就該 族群勞動條件輪廓加以描繪,並將勞動權益定義為職業技能訓練、勞工福利、社會保險 與老年退休、就業安全,以及工會集體勞動權益等項目。茲整理本研究發現之結論如下:

一、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市場競爭壓力大,工時雖長但彈性程度高,並充分運用無酬家 屬工作者勞動力以為因應,不認為自我勞動條件不佳,相關職災保障觀念缺乏 自營作業者的勞動條件會隨著工作性質及工作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雖然自僱者的 工作不若一般受僱者穩定,且必須自負盈虧,也沒有退休金,但自營作業者的工時可彈 性調整,工資標準也是自行制定。從調查中發現,訪談對象之所以會選擇自營作業工作,

除了對工作有興趣外,也喜歡自由、工作彈性不受限制、有成就感等,所以,即使自營 作業者沒有退休金、或是其他福利津貼,卻仍然甘之如飴,也覺得沒有工作失業不能完 全推卸於政府,他們以那些自營作業者工作之特性來滿足他們在勞動條件及勞工福利上 較為不利或缺乏的部分。

就便當餐飲業來說,自營作業者則是位居在比較技術性層面之勞工,以個人之專業 技藝提供勞動,譬如說烹飪,自營作業者以本身所學之技能提供勞動,在勞動市場中以 較為彈性的勞動方式提供勞務,並可自行決定在勞動市場中的勞動條件。但這樣的彈性 化的基礎及重要關鍵,卻主要來自於無酬家屬工作者家庭成員的勞動力調配。自營作業 者面對市場競爭,會盡量延長及發揮家庭成員工作時間與勞力,自我剝削因應高風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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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競爭壓力。從另一個角度觀察,或許自營作業者並未認知到自己的勞動條件困境,很 大一部份原因是由於未被計入的無酬家屬工作者勞動力投入,事實上已經分擔了部分自 營作業者的經營與勞動壓力。

此外,由於自營作業者普遍重視與消費者的溝通互動、認真服務的過程及產出結 果,研究發現便當販售自營作業者雖然是提供餐飲的一群勞動者,但必須付出許多的代 價換取工作報酬、知名度、專業能力。同時因為自營作業者認為是自己開店當老闆,為 自己的事業犧牲打拼並沒有什麼不對,因此對於工作過程中的傷害經常自行就醫解決,

職業災害觀念也明顯不足,恐導致其對於應有權利或補助給付的疏忽。

二、自營作業者普遍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健保,以獲得基本社會保險和退休後的老年生 活保障,但缺乏職業技能訓練、就業安全等永續經營認知

由便當業的行業特性及工作特性進一步探討自營作業便當販售業者的勞動條件及 權益保障,從研究中可知自營作業便當販售業者工作時間長、休息時間不明確、休假不 固定、盈虧自負、相關福利及就業安全保障較低,與一般勞工之勞動條件有很大的差異,

與勞動相關法令規定及對受僱者的保護亦有所差距。而我國過去工會政策扭曲,導致職 業工會被批評為勞保工會,這一點在自營作業者身上很明顯地被突顯出來。自營作業者 加入工會的目的,最主要就是要獲得勞健保的保障,以及透過勞保加保,所得以獲取的 未來老年給付的退休支持。但為何自營作業者非得要透過職業工會才可以加保勞保,一 直都是一個詭異的狀況。

國家以所建構之各類社會安全及福利體制措施為盾,彌補部份勞動者在勞動市場上 的不足,不論是「無一定雇主與自營作業者」兩者都是應被納入社會安全保障的範圍。

「無一定雇主」係民國四十八年的產物,而「自營作業者」是民國七十七後的產物,且 其增添理由係「因為無雇主為其加保」,然全係以「有無固定雇主」為認定,忽略了社 會安全的最初意涵在保障「所得的中斷」,即「所得」的認定,故出現虛偽的自營作業 者也加保的情況,此外當「勞動型態」與「社會保險資格」的概念不同調時,將造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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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勞工在社會安全的保障上產生瑕疵。再者,職業工會與主管機關之於該類勞動者的影 響與角色也值得省思,逕將社會安全最大宗的社會保險部分全委由前者處理合適與否不 無疑問,而後者多只於被保險人申請給付時才審查被保險人資格,致使被保險人入錯職 業工會。本研究也很明顯的發現這一點,自營作業者為了投保而加入職業工會,弔詭的 是他們並不在乎加入的是否就是本業的職業工會,其真正關心的問題僅是可不可以順利 加入勞保,有沒有老年退休金而已。

此外,自營作業者在職業訓練方面也不指望工會或相關組織可以為其帶來技能上的 精進,通常仰賴的就是自己所見所學,導致整個便當販售的自營作業型態多半有技術上 的停滯現象,這在面臨超商連鎖體系或專業經營商店不斷鑽研創新技術的挑戰下,漸漸 產生令人擔憂的生存衝擊。

就以自營作業者的老年退休及就業安全層面加以討論,勞工退休金條例刻正研議將 納入自營作業者為保障對象,供其提繳未來的退休準備,如得以通過,這對自營作業者 不啻是一項老年退休保護的重大進步。然而在就業保險法的相關保障方面,當前自營作 業者並非該法適用對象,當失去工作其保障就只剩下職災勞工保護法與健康保險,既無 就業保險法中相關給付的請領資格也無健保外的社會安全保障,於此無一定雇主或自營 作業者實比一般受僱者面臨更大的社會不安全感。由於這套法規在適用對象上初始即已 明訂為受僱者,未來如得以納入自營作業者為保險對象,對於就業保險基金也是一股重 要的財源挹注。只是就以該法目前的制度設計下,自營作業者的失業與育嬰留職停薪身 分不易認定,如欲使該族群獲得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保障,

對於非自願離職、育嬰留職停薪的認定等相關法令勢必需要加以重新設計配套方得實 現。

三、本業職業工會缺乏凝聚自營作業者集體勞動意識的能力,也未能提供多元化服務及 保障的功能

職業工會相較於現在的企業工會及產業工會,除工會成員身份組成不同外,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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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需求不完全相同,亦不容易為同一目標行使爭議行為或共同行動,這使得同工會內 的會員在團結意識上本來就難以凝聚共識。再者,由於職業工會除了勞健保的加保服務 外,實在是缺乏其他吸引外部從業人員加入的具體功能,例如集體共同爭取政府提供更 多保護、妥善利用團結力量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等,這都明顯地使便當販售本業的相關職 業工會難以獲得自營作業者的全力支持。最後,多數自營便當業者雖然同時兼具勞資身 分,但大部分自認身為老闆,這也沖淡了其身為勞動者的認知,縱使對於便當販售自營 作業者勞動條件及權益的困境有所體認,卻也不認為應該透過職業工會來發出聲音,在 缺少團結的管道下,使得其訴求、競爭下的保護及相關保障的需要面臨難以突破現狀的 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