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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與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之比較分析

第二節 建議

總結前述之研究結論,並綜觀我國與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之現況分析與相 關問題,爰對我國、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未來發展及後續研究提供具體的建 議,茲將其論述如下:

壹、對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未來發展之建議

一、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宜更完備

由文獻探討結果及兩國制度的比較分析發現,目前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仍 有進步的空間,對於輔導的方式、內容、對象、乃至教學導師的職責、遴選標準、

獎勵等雖有規定仍有進步的空間。而根據臺北市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各學年 度的實施評鑑報告顯示,多數教師認為教學輔導教師制度能有效協助新進教師。

可見,建立、規劃更完備的教學輔導教師制度是迫切需要的。

二、新進教師輔導的對象宜擴及所有初到任教學校的教師

由文獻探討結果及兩國制度的比較分析發現,目前兩國新進教師輔導的對象 以正式教師為主,我國未擴及無經驗的實習與代課教師,英國則未擴及代課教 師。然而,我國在少子化的趨勢之下,為保障現有之合格正式教師,學校聘請的 代課教師只會有越來越多。因此,在未來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規劃上,應針對不 同的新進教師,施以不同程度的輔導,如此,方能照顧到所有初到任教學校的新 進教師,充分發揮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功能。

三、我國宜多樣化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輔導方式

由文獻探討結果及兩國制度的比較分析發現,目前我國與英國教學輔導教師 制度的方式以提供書面資料、舉辦校內外研討會等,其性質不外乎靜態的座談活 動或單向的書面資料。然而,根據臺北市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各學年度的實

施評鑑報告顯示,大多數的教師認為有效的輔導方式應為:示範教學、提供在職 進修的機會、提供教授與教師的諮詢服務網、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並提供相關的書 面資料,亦即應兼顧靜態及動態的多樣化方式,方可達成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成 效。

四、我國宜再增加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內容

根據臺北市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各學年度的實施評鑑報告顯示,目前教 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輔導內容,著重在「班級經營及教室管理技巧的運用」、「輔導 及處理學生問題的技巧」、「學校概況的瞭解」、「課程與教學等主題的瞭解」等,

可見目前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內容大多符合教師的期許。但面對新進教師的個別 差異,可增加其他項目的輔導內容,建議新增項目如下:

(一)對社區概況的介紹:新進教師初到任教學校,對學生所來自的社區背景 若不瞭解,則對學生的瞭解將不夠深入。此外,新進教師若能多瞭解社區概況,

則可掌握更多教學資源,提昇教學品質。因此,輔導內容應加強對社區概況的瞭 解。

(二)在職進修管道的介紹:新進教師對於在職進修機會,通常並不瞭解,故 而應介紹在職進修的管道及相關內容,使其能清楚各類進修的方式及內容,以為 選擇進修之用。

(三)教師生涯規劃:教學輔導教師,除了應提供協助新進教師瞭解教育工作 的內容外,協助其瞭解教師生涯,進而對教師生涯作規劃亦相當重要。因此,教 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內容應包括教師生涯規劃。

(四)提供最新課程與教學資訊:在資訊發達,知識暴增的時代,身為教學第 一線的教師對新知新能的獲得相當必要,故而對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內容,應提 供最新課程與教學的相關資訊,包括國內外課程動態及教學策略等內容。

五、肯定教學輔導教師的服務熱忱,以共同合作的支持態度,取代嚴格的評斷心 態。

教師應肯定教學輔導教師於繁重教學工作之餘,仍願意奉獻時間、精力,協

助其他教師解決教學問題、提昇教學專業的熱忱。將教學輔導教師所享有之工作 待遇,視為是其從事額外工作所獲得的補償,而非將其視為教學輔導教師的特 權。對於教學輔導教師所從事的教學輔導工作,應採取合作、支持的態度盡力配 合。於實施初期,對於教學輔導教師的專業性與工作成效,也應避免採用過於嚴 苛的評量標準,因為其所從事的是利人, 而非全然利己的工作。

六、學校宜給予教學輔導教師與新進教師學習空間與時間,勿於短時間內採取過 高之評斷標準

在空間方面,學校可提供一舒適的環境,使教學輔導教師與夥伴教師能放鬆 且深入地進行討論。在時間方面,學校應透過課務安排,使教學輔導教師與受輔 助教師能有相同的空堂時間進行互動,教學輔導教師間亦需要彼此交流,分享經 驗的機會。學校這些支持型措施,有助於提昇教學輔導的功效。

教學輔導教師為教學經驗豐富的資深教師,其亦需學習如何從事教學輔導工 作,如何協助其他教師,如何做為一個稱職的教學輔導教師。教學輔導教師的頭 銜也不免使其增加額外的壓力,因此,學校與教師們對於這些具有服務熱誠,樂 於與人分享的教學輔導教師,應該給予學習、揣摩的空間,勿在短時間內即採取 過高的標準來評斷其表現,導致新任的教學輔導教師,在過大的壓力之中,損益 了其服務奉獻的熱忱。

七、研擬合適職務名稱避免與「輔導教師」混淆,並儘早規劃再培訓事宜 為避免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中「教學輔導教師」或「教學導師」名稱與輔 導業務中「輔導教師」混淆帶來之困擾,相關研究團隊再行研議比較適合之教學 輔導教師名稱(如英國係以「進階教師」為名),並加強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宣導 工作,以免不正確的認知導致良好制度被誤解。

我國與英國應針對不同的階段,在培養教學觀察與回饋知能部分應用不同學 習階段範例,對教學輔導教師幫助更大。再者,推動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即將邁入 十年,教學輔導教師證照有效期限將屆,應提早規劃再任之培訓事宜,讓有經驗 之教學輔導教師能夠持續提供優質服務。

貳、對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未來發展之建議

一、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宜持續有強而有力的說帖

英國的教育改革或政策在推展前夕,大多會出現官方報告書作為說帖或有教 育部長或更上層者之演說為說客。其目的往往以對社會大眾觀念之轉變或思想之 啟發以化解其行動之阻力。如 1998 年的綠皮書「教師:面向變革之挑戰」,首相 Blair 在序言中的喊話,開啟了其政府「新專業主義」之訴求。除了教育官員或 首相公開呼籲改革訴求,喚起社會大眾,特別是教育人員的同理心與認同外,對 於欲施行的教育政策,英國也往往透過官方的政策文件作論述。因此,英國教學 輔導教師制度宜持續有強而有力的說帖作後盾,使之成為固定措施,不因政黨輪 替而停辦。

二、英國教學輔導教師績效的評定宜有具公平性的流程

英國的教學輔導教師的「標準」係作為一種「門檻」,係透過校內同僚(如 校長)或校外評量者(如門檻評鑑者或教育標準局)之評鑑,而有明確通過與否 之結果,並關係到加薪或權責範圍之差異。但教師績效表現與學校情境有關,不 同教師在不同群體的學生間,以及不同學校之表現與成就會有所差異。教師們在 不同學校往往遭遇不同的門檻評鑑過程的情況之下,宜有全國性或者是地區性的 執行流程才會確保其公平性。

三、擔任英國教學輔導教師的績效評定的校長宜先接受訓練

英國校長在「績效管理」與「門檻評鑑」上扮演著重要與困難的角色,其必 須認可及獎賞表現優良的教師。然而,校長經常面臨困難抉擇,難以區別那些完 滿盡職者與值得額外薪資酬賞者;更困難的是去解聘那些被評定為未能達到工作 標準者。因此,校長宜接受訓練以執行此項業務,避免出現濫權或選出「不適任」

的教學輔導教師。

參、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一、針對我國及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之實施現況作更深入之探究

本研究主要針對我國及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之實施現況,包括:源起及發 展、主要內容與相關問題與因應策略進行探究並加以比較。然而,由於研究時間 及經費之限制,僅蒐集相關文獻作文獻與比較分析,未能作實地之參訪,因此後 續之研究可針對上述之研究內容作更深入的實地參訪、考察與分析。

二、針對其他國家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進行研究與探討

本研究僅以我國與英國作為研究範圍,並聚焦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之實施現況 進行探討,其他未涉及部分或仍有不足之處,有待後續研究之補強。未來之研究 可針對其他國家單國進行深入分析,或是兩國之比較,甚至可進行多國之交叉分 析。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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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台北市: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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