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英國實施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現況分析

第二節 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主要內容

英國新進教師輔導管道相當多元,包括實習教師的輔導、契約教師的培育,

以及試用教師的培育。一般而言,英國新進教師的輔導,是由各地地方當局聯合 相關教育機構,以及任教學校共同規劃。其中,英國 1998 年設置之「進階教師 制度」,其精神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的「教學導師制度」頗為相近,而其規 畫內容可謂詳盡。本節先作此制度之主要內容作概況介紹並探究之。

壹、英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遴選標準與過程

英國教育部所訂定的教學輔導教師包括「進階教師」的標準,顯示的是最優 秀教師之水準,包括兩類標準:一是在其所屬階段與任教領域中教學高度有效之 教師;二是能有效傳播其專長者。所有欲成為AST者均須達到以下標準,並將之 表現於各階段、各任教領域中。此標準未排出任何有能力展現其專長之教師,包 括兼任(part-time) 與巡迴(peripatetic)教師。AST 制度引入初期,將密切

檢視這些標準;經實施與諮詢後,再予以修正,茲分述擔任AST 的標準3如下(張 芬芬,2001):

一、傑出的教學成果

能勝任 AST 的人,他的教學使學生能比以往及期望中的更進步;學生具有高 度的學習興趣、熱忱,並對挑戰與高期望作出積極回應;學生並表現出高度的紀 律;AST 還能將家長的參與與滿意情形,做持續的記錄。

二、豐富的學科知識

能勝任 AST 的人,能在教學知識方面與時俱進;充分瞭解教材的連結與進 展;由學生的問題與反應中,迅速掌握學生的概念與誤解;瞭解如何將資訊科技 應用在其專長的教學中。

三、卓越的課程規畫能力

能勝任 AST 者,能以清晰的目標規畫單元與排列頭序,俾使所有學生都能獲 得成功的學習;為學生的課堂作業與家庭作業,持續設定高期望;依據學生當時 與先前的成績,規畫教學。

四、優良的教學與管理能力

能勝任 AST 的教師,必須能運用最有效的教法及時達成教學目標;展現出能 誘發,激勵、挑戰各組學生;運用發問與解說技巧地推展進度;發展出合於學生 年齡與背景的語文、數字、以及資訊與溝通科技(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簡稱 ICT)等技能;有能力提供特殊學生、資優學生、少數族群學 生、缺乏自信學生、行為困擾學生,叛逆型學生等,正向的、有方向的支持;能 保持尊重與紀律,並能貫徹始終,且一視同仁。

五、優秀的評量與評鑑能力

能勝任 AST 的教師,必須在教學中運用評量來診斷學生需求,設定切實且具

3 「2006 年學校教師薪資與條件文件」有關於 6 個評鑑 AST 與卓越教師(ET)申請者的標準:(1) 卓越的教學成果(excellent results or outcomes);(2)豐富的學科或專長知識(excellent subject or specialist knowledge);(3)優秀的課程規劃能力(excellent ability to plan);(4)優良的教學與管理能 力(excellent ability to teach, manage pupils and maintain discipline);(5)極佳的評量與評鑑能力;(6) 有優秀的能力對其他教師指導與支援(excellent ability to advise and support other teachers)。

挑戰性的目標,以求改進,並規畫未來的教學;由學生進度、學校目標、與視察 訊息中,評鑑自己的教學,來改善教學。

六、對其他教師展現優良的指導與支援能力

能勝任 AST 的教師,必須對其他教師提供清晰的回饋,完善的支持、與良好 的指導;能為其他教師提供範例、示範、與訓練,使其教學更為有效;能幫助其 他教師評鑑自己教學對改善學生成績的影響;能分析教學並明瞭如何改善;已發 展出良好的人際技巧,使其在校內外均能表現恰當;在個人行為與專業行為方 面,均能為學生與同事提供楷模;知道如何有效規畫並安排自己的時間與活動;

能高度尊重並鼓勵他人。

至於要如何成為 AST?遴選過程又為何?實際上,每校均可設置並任命一名 或一名以上的 AST。但此教師應符合以下兩條件,一是由該校認可為 AST 候選人;

二是通過全國的 AST 評鑑,其評鑑程序詳如下述:

要 擔 任 AST 必 須 經 過 申 請 與 評 鑑 兩 個 程 序 , 此 由 西 敏 教 育 諮 詢 會 (Westminster Education Consultants,簡稱 WEC)負責。AST 的申請者(候選人) 必須先填好申請表格(application form),此申請表格中包括申請者對於自己符 合六個 AST 標準(包括:傑出的教學成果、豐富的學科知識、卓越的課程規畫能 力、優良的教學與管理能力、優秀的評量與評鑑能力、對其他教師展現優良的指 導與支援能力)的說明以及校長的意見證明,之後將填好的表格寄給 WEC,並由 WEC 透過校長安排 AST 的評鑑。AST 的評鑑由校外委員(external assessor)負 責,大約需花上一天的時間,評鑑當天 AST 的申請者須呈交檔案夾(portfolio),

此檔案夾的內容需展示六個 AST 標準的資料證明。若 AST 的申請者沒有通過評 鑑,仍可以於往後繼續申請評鑑(DfES, 2006)。

教育部委託全國機構「西敏教育諮詢會」負責審查,該機構依據全國 AST 標準,進行候選人審查,全國 AST 標準顯示出的是最優秀教師的水準。WEC 的審 查委員均為優秀且幹練的適任人員,許多人為合格督學或現任校長。AST 候選人 之審查,包括教室觀察、晤談,審查委員與候選人的校長之討論,以及文件審查,

同時參考所填具的 AST 申請表,其中載有該校校長評語。所有 AST 候選人均需通 過全國 AST 審查機構之審查。凡徵求 AST 之學校與 LEAs 應瞭解:由公開徵才至 正式任用,審查需要相當時日。候選人經審查通過後,可被任命為 AST,其方式 與班級教師之任命相同。經任命為 AST 後,即成為正式 AST。若已通過審查,但 未被任命為 AST 之教師,可向其他學校申請 AST,無須再經審查。

各校可自行任命 AST,但仍應公開徵求。如果該教師在甲校任教,是向乙校 申請擔任 AST,乙校應提供該教師表格一份,經申請人填寫後,由申請人交甲校 校長填寫評語;由甲校校長將表格寄予乙學校,或該地方之 LEAs 人事室;該單 位應製作候選人名單(該名單最多可包括四名申請人),將此名單上各候選人之 申請書,寄予全國 AST 審查機構,若另有已評鑑合格之候選人,應一併將其姓名 寄予該會。該會將約定時間赴申請人任教之校,進行一天的審查;審查結果將通 知申請人、任教學校、及所申請擔任 AST 之校。徵求 AST 之校長獲知所有候選者 之審查結果時,應以一般程序安排晤談,並進行任命之。若教師欲申請自校 AST,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後,交校長填寫評語,然後寄交全國 AST 審查委員會,該會將 安排於該校進行實地審查,若申請人通過審查,該校得自行決定是否將該教師升 為 AST(張芬芬,2001)。

貳、英國教學輔導教師的培訓

英國是一個非常重視教師在職進修的國家,其基本理念是建立在「專業職能 繼續發展」(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的概念下,當一個教師從 初入教職,即必須依職涯成長階段不斷發展。首先對新(初)任教師(NQT)施行重 要的導入教育,即在新任的一年間(三學期),接受初任教師特別的課程,研習結 果紀錄在一份「初任教師職能發展紀錄」中。其次,現職教師則在一份「教職成 長檔案」紀錄,詳細填寫職涯成長內容。研習包含義務性研習,如新任者研習及 改善學校之相關研習等;一般性得上一級資格及增長其他能力之研習。而由教育 及技術部、各地方教育局等行政機構、大學及學院等教育機構、綜合教學審議會

(General Teaching Council)及民間教育機構(舊教師中心及研修中心民營化的 機構)、民間企業等,這些是屬學校外的認定講習及主題研習,基本上是需付費,

因此可能由學校付費、學校部份負擔或個人付費方式。目前其研修已經成為一項 大企業(楊思偉,2007)。

張德銳等人(2000)指出英國教學輔導教師需參加學期初各學區所召開的教 學輔導教師會議,了解各學區有關的實施計畫、以及教學輔導教師的主要功能之 外,亦需參加學區教育中心所提供的訓練課程,例如:初入教師的需要與特質、

成人學習理論、觀察技術、溝通技巧等等。英國的教學輔導教師除了接受一般的 在職訓練之外,還要加強教學演示、教學觀察與分析、有效視導技巧、輔導與溝 通、問題解決技巧、成人輔導、實習教師社會化理論、課程設計、以及培育具備 反省批判能力等訓練(黃淑玲,1997a;張德銳等,2000)。

參、英國教學輔導教師的選派與配對

英國政府於 1998 年 12 月提出「教師:迎接變革的挑戰」綠皮書,其中一個 重點項目即是設置進階教師一職。AST 有 80﹪的時間花在自己的班級教學,而 20﹪的時間於其他學校分享自己的教學經驗。AST 的申請對象為合格教師即可,

兼任教師(part-time)亦可,但合格教師必須經由認可才可以提出 AST 的申請。

而一所學校並沒有限制 AST 設置的人數,但最好不要超過全國教師的 3﹪~5﹪

(DfES, 2006)。

Huffman 和 Leak 發現最能協助初任教師者為:教同一年級或科目,能就近 接觸,雙方的教學風格與意識型態相合者(Wangner & Ownby, 1995)。至於 Boreen 等則認為教學輔導教師與夥伴教師配對應考慮:(1)教學輔導教師最少有三至五 年的教學經驗;(2)有在同一領域或是同年級三至五年的教學經驗;(3)教學輔 導教師和夥伴教師的教室地理位置相近;(4)教學輔導教師明顯大於夥伴教師的 年齡 8-15 歲;(5)理解性別差異,即使這個因素的重要性可能因環境有所不同。

(林心茹譯,2004)

肆、英國教學輔導教師的角色與職責

不同輔導目的與功能,使得輔導者所扮演的角色呈現多元的樣態,當改變被 認為是首要優先時,輔導者應扮演引導者、促進者以及管理者的角色(Williams

& Prestage, 2002)。當然,輔導者的角色認定與初任教師的感受息息相關,

Jones(2000:70-72)對英國受輔導教師對輔導者角色的知覺研究中,提出輔導者 的適當角色應有下列四種:

一、顧問者

英國受輔導教師將輔導者知覺為顧問者(adviser)的角色。此種角色知覺 優於「同事」(colleague)和「訓練者」(trainer)角色。英國受輔導者將 trainer 和 coach 解讀為類似顧問者的角色;而 coach 則是一種對其他人提供協助、支

英國受輔導教師將輔導者知覺為顧問者(adviser)的角色。此種角色知覺 優於「同事」(colleague)和「訓練者」(trainer)角色。英國受輔導者將 trainer 和 coach 解讀為類似顧問者的角色;而 coach 則是一種對其他人提供協助、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