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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源起及發展

第三章 我國實施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現況分析

第一節 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源起及發展

本節先述及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源起,其次述及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 的發展如下:

壹、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源起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總諮議報告書中提到,大環境在快速變遷中,民 主化、多元化是必然的發展方向,師資的培育與進修制度也要能使師資之素質普 遍提昇以符合未來社會之需求。建立合理的進修制度進修之目的除吸收新知外,

教學與輔導之經驗與心得之交流也至為重要,因此應建立校內同儕團體的進修系 統(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

臺北市實施「國民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之政策首見於臺北市前市長馬 英九先生的教育政策白皮書之中。其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據此於八十八學年度 規劃設置「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以執行馬前市長的教育政策,並於八十八年四 月二日召集臺北市中小學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以及學者專家舉行「研商設置 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事宜會議」,會中決議委託前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進行規劃研究 工作以及擬定試辦要點草案。隨後前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於民國八

十九年完成規劃研究報告,並擬定「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 試辦要點」,為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令依據(張德銳等,2000)。臺 北市教育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九一一一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臺北市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試辦方案」,並於民國九十一年起開始了 第一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試辦,以後,逐年持續擴大試辦範圍;至九十五 學年度共計有國民中小學 55 校申請參與試辦。至於九十六學年度正式辦理之教 學輔導教師制度,主要依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教育局第九五四四次局務會 議修正通過的「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

貳、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發展

我國教學輔導教學制度的發展可從我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實施目的、法令 依據、辦理學校與配合事項、相關活動安排與訪視輔導得知,茲分述如下:

一、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實施目的

臺北市實施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目的在增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業成 長,提昇學校教育品質。與此精神最為接近的國外制度,在美國為加州的「教學 輔導教師」(Mentor Teacher,簡稱 MT),在英國為實施於英格蘭與威爾斯的「進 階教師」(Advanced Skills Teacher,簡稱 AST)。美國加州的「教學輔導教師」

(MT)其目的為(1)留任優秀教師;(2)為額外工作提供津貼;(3)提高教學 工作的社會地位;(4)促進教師專業成長;英國實施「進階教師」(AST)制度的 目的為(1)獎勵優秀之班級教師;(2)為額外工作提供津貼;(3)擴大優秀教 師之工作範圍至校外等。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對留住好老師,具有成效;相對而言,

我國中小學師資狀況與英美大不相同,師資生來源充足,資質良好,教師社會地 位不錯,薪水亦堪稱尚佳,中途去職率不高。臺北市實施教學輔導教師制之主要 目的,在促進教師專業成長,較之英美傾向「救失」的目的,我國顯然較傾向「長 善」(張芬芬,2001)。

二、法令依據

臺北市進行辦理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主要依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教 育局第九五四四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的「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教 師設置方案」。此方案的條文明訂了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目的、申請辦理的準備 工作、教學輔導教師的遴選與培訓、教學輔導教師的職責與服務原則、相關經費 補助、辦理學校之實施檢討與報告、教學輔導教師之敘獎與註銷職務與其他相關 事宜。表 3-1 為條文內容與法條目次之歸納,詳細方案條文請參見附錄二:

表 3-1 教學輔導教師設置方案法源之條文內容與目次

條文內容 法條目次

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目的 第一條

申請辦理的準備工作 第三、四條

教學輔導教師的遴選與培訓 第五、六、七、八、九條 教學輔導教師的職責與服務原則 第十、十一、十二條

相關經費補助 第十三條

辦理學校之實施檢討與報告 第十五、十六條 教學輔導教師之敘獎與註銷職務 第十七、十八條

其他 第二、十四、十九條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該方案條文對於學校如何申請辦理教學輔導教師制度、與教學輔導教師的遴 選培訓、及其職責多有著墨;而且將新進學校的教師納入輔導體系,係考量新進 教師轉入嶄新學校面對環境之陌生,因此雖然教學可能沒有重大問題,但情緒上 仍須予以支持,此舉首創國內外先例。然而我們仔細深究,該條文在初任教師與 新進教師的權利義務部分則無說明,可能使接觸該制度之初任教師與新進教師無

法可循,而且在不清楚究竟自己的角色與定位的情形下,產生排斥抗拒的心理,

這是此法較為不足、尚待加強的地方。

三、辦理學校與配合事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自民國八十八年便著手規劃輔導教師制度,並於民國八十 九年委託前臺北市立師範學院(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國民教育所完成規劃研究 報告,並擬定試辦要點草案,於九十學年度選定前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小 學進行第一年試辦工作;於九十一年六月教育局核准西松高中、芳和國中、國語 實小等九所中小學,與原先的前市北師實小,共 10 所為當年度的試辦學校;接 著九十二學年度核定 25 所學校為試辦學校;九十三學年度核定 35 所學校為試辦 學校;九十四學年度擴大試辦,共核定 42 所學校;九十五學年度已經為試辦第 六年,試辦的規模已達 55 所中小學,因申請試辦與通過核定的學校不斷增加,

且試辦成果卓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讓教學輔導教學制度在九十六學年度正式上 路,共有 67 所中小學申請辦理;九十七學年度則有 64 所中小學申請辦理,詳如 表 3-2 所示:

表 3-2 各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試辦與辦理學校一覽表

中學 小學

九十

學年度 市師實小

九十一 學年度 (10所)

西松高中、芳和國中、誠正國中

市師實小、國語實小、民生國小 永安國小、龍安國小、石牌國小

光復國小

表 3-2 各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試辦與辦理學校一覽表(續)

表 3-2 各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試辦與辦理學校一覽表(續)

表 3-2 各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試辦與辦理學校一覽表(續)

審查,以取得公信力。審查人員分為教育局與輔導小組兩方面,教育局方面有第 一科、第一科各主管科、及督學室負責給予評分;而輔導小組係由教授、及國中 小校長所組成的「教學輔導教師暨訪視工作輔導小組」。而評分的項目針對各校 教學輔導人員的培育情形、教學輔導的需求性、學校行政配合度、經費及其他各 項配合措施的合理性、學校辦學成效、教學輔導各項措施規劃這六個向度逐一給 分。

至於辦理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學校須配合的事項,包括:(1)在聘任初任教 師及新進教師初始即告知其有接受輔導的義務;(2)開學始即在公開場合發給教 學輔導教師聘書,並宣導教學輔導教師的任務在協助、支持夥伴教師,而不在評 鑑;(3 )鼓勵教學輔導教師與夥伴教師進行一對一輔導之外,可安排團體輔導的 機制,如讀書會或合作式行動研究;(4)安排教學輔導教師與夥伴教師有共同互 動與討論的時間;(5)提供教學輔導教師與夥伴教師一個舒適溫馨的環境,使教 學輔導教師與夥伴教師能放鬆且深入的進行教學對話;(6)每學期至少應舉辦一 次校內工作檢討會,會中邀請輔導教授至校訪視輔導;(7)不定期參與國語實小

(總召集學校)所舉辦之聯繫會議和檢討會議;(8)每一學年度及實施計畫結束 時,提出實施報告報請教育局核備。上述前五項配合事項為學校行政單位對內的 作為,後三項配合事項則為學校行政單位對外的作為。總之,教學輔導教師制度 應將結合校內外相關人士,才能讓此一制度的辦理臻至完善。

四、相關活動安排與訪視輔導

由於該制度從試辦階段至正式辦理階段僅達一年,因此如何執行制度相關活 動,基本上授權予各校依其學校特色自由安排;只要能實質促進學校教師的專業 成長,形式不拘。例加:以研習活動、校外參觀、分組討論等形式為主,希望能 透過研習與參觀增廣教師的視野,透過討論彼此分享教學的寶貴經驗。至於訪視 輔導則是由張德銳教授邀請許多國內知名教授、臺北市諸位優秀教師所組成之

「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制度訪視小組」,負責到各試辦學校聽取實施的情況或困 難、並給予建議與指導,期望藉由訪視的方式,協助各校排除試辦困難,以發揮

實施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最大成效。

小結、

自臺北市前市長馬英九先生在其教育白皮書中提出「中小學教學輔導教師制 度」至今,經過嚴密的規劃,以改進教師教學、促進教師專業成長及提升學校教 育品質為目標,逐步擴大學校範圍試辦,並且每年檢討改進,使制度漸趨完善。

從民國九十年起一個抽象理念,開始形成制度,漸漸經過行政機關、學術單位、

學校及教師們的努力,終於讓制度變得有組織有系統的行動,而從實施成果看 來,輔導教師制度將會真正成為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提升教師專業成長的運動(熊

學校及教師們的努力,終於讓制度變得有組織有系統的行動,而從實施成果看 來,輔導教師制度將會真正成為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提升教師專業成長的運動(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