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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建議

本節依據研究結論,針對教育行政機關及未來研究方面提出建議,以提供台 中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公辦民營時之參考。

壹、 教育行政機關方面

一、 廣為宣傳週知,以利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行使

公辦民營的學校經營方式,提供了更多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機會。不過從問卷 及訪談中也發現,大家對於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因而衍生的問題也有諸多擔心。

雖然之前為了制定公辦民營條例,台中市政府曾辦理了兩場公聽會,行政當局實 有必要利用更多機會及場所廣為宣傳溝通,除了減少公辦民營實施時之阻力,更 能使有志辦理公辦民營之經營者或家長能做出最恰當的選擇。

二、 審慎研議評估辦理模式,配套措施宜完善

跟據本研究結果發現,大部分的填答者都認為:宜審慎評估,應有詳細、長 遠的計畫及具體的作法和配套措施(包含評鑑方式等)。最好能分區、分散設置 開始實施較為可行,擇定優先措施,權宜調整模式。尤其是最好先由新設學校、

小規模試辦,待評估其優劣、利弊後,再行決定是否擴大實施。

三、 以台中市兩種模式而言應優先採取公有民營(BOT)模式

從問卷填答及訪談中,可以發現若以台中市所制定的兩種模式而言,台中市 在實施國民中小學的公辦民營時,應優先採取公有民營(BOT)模式。雖然以該 模式實施公辦民營仍有阻力,不過,明顯的比承租經營(民間承包)要來的小一 些。最主要的考慮點是公有民營(BOT)模式不涉及到現有師生的權益,而且可 提供有心經營教育事業者更高的人事主導權,更能結合志同道合者,同心協力努 力於教育理想的實現。

四、 研修相關法令規定,提高參與意願

訪談時有受訪者提到:以目前的趨勢看來,台中市規劃學校公辦民營是勢在

必行,只不過,目前政府對於公辦民營學校,究為「私立」或「公立」學校,迄 今仍定位不明,導致人事晉用、經費支用等多所掣肘;另外,在採「公有民營」

(BOT)模式時,經營者須負責建造校舍,這些校舍政府單位是否應給予更寬的 標準?這些都有必要由中央政府統籌訂定一特別母法,並具體排除人事、主計法 令、營建法令規定限制,以增加地方政府立法空間,俾各縣市依據地方制度法辦 理自治事項時,才不致發生牴觸中央法律的問題。

五、 放寬人事運作、課程與教學及招生對象之限制

在問卷及訪談中可以發現,大多數不同身分及學校背景的人員,都認為政府 在不違背教育目標大前提下,應授予公辦民營學校更多人事運作、課程與教學及 招生對象的自主權。讓經營者擁有更大的經營空間,可以跳脫公立學校所為人詬 病的制式、僵化的缺失,並可結合志同道合之士共同為達成相同的教育理念努 力。如此方能鼓勵私人興學,充分發展學校特色,達到實施公辦民營所欲達成的 精神。

六、 相關評鑑審議制度應公開、公平,以免遭人非議

從問卷調查中可知:實施公辦民營時內在效益有一個大家公認的缺點為:辦 學績效難以用具體事項呈現,評鑑標準建立不易。所以在公辦民營的過程中,不 管是事前申請的審議,實施過程中的監督評鑑,或是評鑑委員的組成、評鑑指標 的制訂等,問卷填答者及受訪者都有相當的質疑與擔心。故建立完善的評鑑制 度,以公開、公平的進行教育品質的把關,是教育行政機關在實施公辦民營之前 必須建立的。

評鑑委員的組成不管是專家、行政人員、家長甚至學生本身都可以;不過,

評鑑指標該如何制定,就要多方蒐集意見;不管是以量化來作評鑑,比如:學生 的流失的程度、校園意外事件頻傳等,或是制度化分成學校行政、教育品質、學 生成績等幾個方向來看,都可能比純粹由人來評鑑較為客觀。甚至市府在與公辦

民營業者訂約時,就可以明訂每年學生的成就要達到何種程度,進步率要多少 等。重點是必須預先擬定出來,然後公告週知、接受公評,才能杜絕黑箱作業、

利益掛鉤。

七、 建立經營移轉機制,保障師生權益

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定位不明,權利義務難以釐清,聘用不易。是實施公辦 民營時內在效益的缺點;另外,在「承租經營」的模式時,會遇到的是原有師生 如何安置的問題,(「公有民營」(BOT)模式就沒這個問題了)。還有當公辦民營 經營時限到期,經營者不能或不願繼續續約,或者萬一經營失敗,經營者中途撒 手不管時,如何在不損及師生權益的情況下,進行接手的機制?這是很多填答者 及受訪者關心的重點。

當然最後還是政府要出面接手,可是收回來又衍生另一個問題,這些人當初 聘用時是否都具有教師資格?是否都是依照標準聘用?如果不是,這些教職員工 該如何處理?故將來對有意想要興學的人,在資格方面行政機關應該嚴格把關,

規範的要比較嚴格些,最好是財團法人,或是現有學校的董事會、基金會等才可 以辦理。有了這樣的限制,日後才可以或多或少保障到師生的權益。

八、 台中市在實施的順序上應以新設學校為優先

在研究中發現,由於新設學校涉及的人、事、物都較為單純,沒有現有的師 生,影響層面最小,所以以台中市而言,如果真正實施公辦民營時,從新設學校 開始試辦,應該是一個比較比較沒有爭議的方式。

貳、 未來研究方面

本研究因限於研究者的時間與精力,故在研究樣本上,僅以台中市各公私立

中小學校為樣本,建議後續研究者可以:

一、 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以文獻探討問卷調查為主,雖輔以開放式問題及半結構式訪談,但仍 嫌不足,建議未來研究者可採行深度訪談、座談會等質性研究的方式,更深入分 析探討。

二、 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僅針對台中市各公私立中小學不同身分及學校背景的人員為對象,建 議未來可擴大範圍,以全國中小學教育人員為對象,才能更客觀的瞭解公辦民營 學校實施時之意見,及所可能遭遇到的問題。

三、 研究設計方面

由於台中市在國民教育階段並未真正實施公辦民營制度,故有關本研究問 卷之設計,有許多都屬假設性問題,未來若落實實施公辦民營制度後,建議或許 可用來檢驗公辦民營前後不同身分及學校背景的人員意見差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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