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名詞釋義
之使用權及經營權,並於委託經營契約關係消滅後,將所有設施資產無償撥交台 中市政府者。另外所謂的承租經營:係指由台中市政府有償出租土地、校舍建物,
由民間負擔經費經營管理者。因此瞭解台中市政府國民中小學教育實施公辦民營
「承租經營」模式時,在一般行政、總務規劃、課程與教學及招生對象等方面之 相關問題與限制之探討;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最後,除了藉由訪談了解台中市在實施國民中小學公辦民營的方向和策略以 外,更期望能綜合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以提供教育行政機關未來實施國民中 小學公辦民營之參考;此為本研究動機之四。
貳、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動機與體認,本研究的目的有下列四項:
一、分析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教育實施公辦民營時,其內、外部之效益。
二、瞭解台中市政府國民中小學教育實施公辦民營「公有民營」模式時,在 一般行政、總務規劃、課程與教學及招生對象等方面之相關問題與限制。
三、瞭解台中市政府國民中小學教育實施公辦民營「承租經營」模式時,在 一般行政、總務規劃、課程與教學及招生對象等方面之相關問題與限制。
四、綜合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以提供教育行政機關未來實施國民中小學 公辦民營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名詞釋義
依據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節將針對研究問題與名詞釋義兩部份分別敘述之。
壹、 研究問題
7
本研究將探討下列問題:
一、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教育實施公辦民營時,其內、外部之效益為何?
二、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教育實施公辦民營「公有民營」模式時,在一般行政、
總務規劃、課程與教學及招生對象等方面之相關規範為何?
三、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教育實施公辦民營「承租經營」模式時,在一般行政、
總務規劃、課程與教學及招生對象等方面之相關規範為何?
四、台中市國民中小學教育實施公辦民營,可能遭遇到的困境及解決的途徑 各為何?
貳、 名詞釋義
為使意義明確避免混淆,有關本研究中重要的名詞釋義如下:
一、 國民中小學( junior high school and elementary school)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
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全國法規資料庫,民 93b)。本研究中所稱的「國民 中小學」係根據「九十二學年度台中市教育概況表」中,位居台中市的 59 所市 立國小 5 所私立國小,以及 26 所市立國中與 6 所私立高中附設之國中。
二、 公辦民營學校(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school)
公辦民營學校(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school)的設立,是欲透過民營 化,增進學校的營運管理和績效評估,使學校經營方式更為靈活。以適度鬆綁與 解除管制,引進創意、自主及競爭的能力到教育領域,提供更大範圍的學校型態、
哲學及價值,並適度引進民間資金,以充足教育事業發展與革新所需的經濟資 源;同時引進民間企業經營管理的優點,來改善公辦教育的缺失,彌補公辦教育 之不足,以達到促進公共教育事業精進之目的。
故公辦民營學校係指一種由政府設立,委由民間經營的學校;所有權歸政 府,經營權歸私人的學校經營方式。與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經營型態不太相
8
同,可視為一種介於公立私立之間的學校組織。
三、 公辦民營學校模式(Private management of public school modes)
公辦民營學校有多種模式,依現有文獻分析,可分為 BOT、民間承包、管 理合約、特許學校、契約外包及公私合夥等六種,現將該六種模式分述如下:
(一)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
所謂的 BOT 係建造、營運和轉移的縮寫。指根據法令,政府與民間簽 約,由政府負責提供土地,並協助貸款事項,私人則負責興建校舍與所有軟 硬體設備,並擁有學校經營與管理權利,且自負虧盈,同時於契約期滿之後,
將學校所有物品無償轉移給政府的一種公辦民營模式。
(二)民間承包
由人民或公益團體與政府簽訂契約,支付租金給政府,並擁有財產使用 經營權,其盈虧自負的一種形式。由政府負責提供校舍、校地及基本設備,
其餘的經營權(含人事、經費等),均由經營者負責。國家得按其學生人數,
比照公立學校學生的單位成本予以經費補助。
(三)管理合約
係指人民或公益團體的經營者與政府訂約,政府提供所有的經營資產,
包括土地校舍設備經費和行政資源(含行政人員),至於教學活動、學校管 理、經費支用等均由學校經營者自主。
(四)特許學校
由一群具有共同教育理念的教師、家長、教育專業團體或其他營利、非 營利機構,提出學校教育發展經營計畫,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通過核可,並 與政府簽約發出特許合約的一種模式。政府提供與公立學校相同的經費來補 助該校,並在法律上負有監督的責任。特許學校除了必須履行合約中的內容 外,可以彈性編列預算、發展課程與教學法,對於教師的聘用也有相當的自 主權,同時尚可對外募款;不過,不可向學生收取額外經費,而且學生的學 習成就測驗必須接受教育機關之評鑑,並要能達到平均值之上,否則政府得
9
停止該合約。
(五)契約外包
係指教育主管機關透過契約關係,將學校的整體或部分經營事項,交由 私人管理經營,由民間對學校提供一定事務設備人員之服務,並取得相對服 務之報酬。
(六)公私合夥
係指在公立學校引進民間人士(家長、居民代表、社會人士等),參與 經營管理,或由私人企業與政府合作設校辦學,共同經營興辦教育之型態。
以上雖然有六種模式,但是以台中市公佈的「臺中市立中小學委託民營自 治條例」中所稱的委託民營,卻只限定為「公有民營」及「承租經營」這兩種 經營方式(台中市政府,民 93)。因此本研究所指之公辦民營學校有兩種模式,
其一為公有民營:係指由台中市政府提供土地,由民間以台中市政府為所有人 興建校舍及提供教學設備完成後,取得無償之使用權及經營權,並於委託經營 契約關係消滅後,將所有設施資產無償撥交台中市政府者。其二為承租經營:
係指由台中市政府有償出租土地、校舍建物,由民間負擔經費經營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