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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建議

研究者根據本研究的發現與結論,提出下列建議,以供教育行政機關、司法 機關以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壹、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一、教育主管機關應固定安排法律相關研習,增加教師法治 認知

根據本研究結果顯示,教師的「學歷」與「服務年資」沒有明顯影響教師對 法治知能的差異,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應固定安排法律相關研習,提供教師充實法 律知識之機會,而非總是某科的九年一貫研習。研究者發現一般教師希望多辦一 些而少保護法、家暴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的研習,或提供進修法律課程管道,

甚至可以安排參觀活動了解司法機關運作情形,避免資深教師與新進教師對法治 的認知程度相同。

二、提升教師正向宗教心理,以愛與關懷對待他人

根據本研究結果顯示,有宗教信仰的教師,法治專業知能愈佳,對死刑的支 持態度愈明顯,教育行政機關要能暢通教師有關各類宗教心理進修管道,並定期 在校舉辦教師團體諮商研習,對未來抱持積極樂觀的正向態度,多以關懷取代處 罰,把教別人的孩子當成教自己的孩子,因為教師的言行舉止都是學生學習的榜 樣。如此,可以提升教師教師正向的宗教心理和的法治態度,因為教育是司法的 基礎。

三、增強教師正向的法治態度,並建置生命課程與師資培訓

根據本研究結果顯示,絕大多數的受訪教師支持死刑政策反對廢死,基層的 教師對政府逐步廢死的政策不支持也不了解,教育部應積極將兩公約納入學校課 程,廣泛傳播人權法治的價值與知識,鼓勵教師組成法治讀書會,聘請學校內或

社區內學有專精的教師或家長,甚至大學教授或律師來引導討論校園內或社會上 相關的法律時事或問題,成為教師們法律問題諮詢與溝通的橋樑。根本做起,加 強中小學的生命教育,社會大眾對廢除死刑的疑慮也有一部份源於社會長期的教 化。因此,對於社會大眾態度的扭轉也有必要從教育做起,透過思辨與談論生命 教育的議題,預先建立重視生命權的觀念,從根本改變社會大眾對死刑的觀念。

貳、對司法機關的建議

一、死刑宜存不宜廢,可嚇阻重大犯罪

根據本研究結果發現,教師認為死刑存在的目的可以嚇阻重大犯罪的發生,

所以死刑不應輕易廢除,執政者沒有必要為了增加所謂的人權分數就不要死刑,

尤其台南市發生割喉殺童案的主嫌曾文欽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刑,引 發社會譁然。但在威嚇效果層面上,終生監禁且勞動補償被害人也可以有威嚇效 果,所以政府若要逐步廢除死刑,應嚴擬相關措施,以維繫社會大眾之安全感。

此外,判刑輕重與假釋評估應納入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如此不至於傷害被害者家 屬與社會的正義情感。

二、加強落實監獄教化,補償被害人。

根據本研究結果發現,刑罰的目的是感化犯人而非隔絕犯人,因此獄中應要 求勞動,勞動所得也可以回饋社會、受害者家屬、及自身有扶養義務的家庭。為 了保障社會大眾的安全,獄中的再教育效果與再犯率評估的準確性,就變得十分 重要。犯人在獄中的整體表現應納入考核,以作為能否回歸社會的重要依據。受 刑人入獄期間,應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提供機會讓被害人家屬與受刑人有所 接觸與相互瞭解,補償被害人家屬,同時建立社會對於再教育後之犯人重回社會 之信心,以朝向修復式正義的司法精神邁進。針對假釋犯的配套措施,除了利用 科技密集監控避免其再犯之外,也應該加強更生保護措施,幫助其有謀生就業的 能力,避免其出獄後因為假釋犯身份特殊而衣食無著,進而鋌而走險。更生最成 功的效果便是更生人有能力再教化其他受刑人,不僅有設身處地的經驗和背景,

一方面也可製造良好循環系統,讓獄政人力更為充足且紮實;另一方面便是投入 教育體制中,至校園演講親身經歷感想,其經驗可成為輔導相關問題背景的學生 的有力資源。

三、加強司法人員的素質,減少誤判情形發生

根據本研究結果發現,教師普遍反對死刑的原因認司法可能誤判,多可惡的 人該判死刑?殺幾個人該判死刑?被害人希望被告死,就該判死?拿錢和解就能 免死?判處死刑的標準為何?法院的案例顯示,有時一審判生,二審判死;有時 一審判死,二審判生。生死的裁量權,全在法官獨立的裁量權裡;這樣變來變去 的判決,讓訴訟當事人無所適從,司法的公正也受到質疑。殺害三人以上的被告 幾乎都判死刑,但被害人一到二人間,生死判決的差異較大,不管將來是否廢死,

法官在判處死刑時,應該盡可能建立大家都能接受的標準,減少歧異和恐龍法 官。若社會同意將死刑作為最後不得已的裁決,也就是窮盡所有可能的手段之 後,必須以死刑來永久隔離加害者,那麼從辦案舉證,到判決過程,整個司法程 序應更為嚴格謹慎,一旦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死刑的判決也將產生問題。無 論要廢除死刑,亦或是維持死刑,都應該有良好的配套措施,而現今的死刑制度 也需要立即進行全面性的檢討。

參、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僅以屏東縣為研究範圍,研究對象以公立的國民小學教師為主,因考 量研究者居住地點及時間、財力等因素,並未包含其他縣市的國小教師,因此在 研究結果的推論上有地域性的限制。建議未來的研究可擴大研究區域範圍,增加 樣本的豐富性,以增加推論的範圍;或可針對全國不同地區的教師,甚至延伸至 國中教師,進行比較性的研究,探討其間的異同。

二、研究變項方面

本研究係以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為主要變項,其中教師法 治專業知能變項包含「法治專業認知」、「法治專業態度」及「法治專業成長」

等三個層面;死刑存廢議題態度變項包含「人道主義」、「刑事政策」、「司法 實務」、「被害人立場」及「威嚇效果」等五個層面,此二變項範圍甚廣,本研 究所定義的層面或許未能涵蓋所有的層面,未來研究可根據文獻探討的結果對此 二變項之層面進行增減。

本研究結果發現,不論在相關或預測的結果,教師「法治專業態度」的相關 值或預測值都是最高的,可能是題目所涵蓋的面向不夠周延,才會造成「法治專 業認知」與「法治專業成長」無顯著相關,建議可加強題目的面向。

此外,在背景變項方面,因涉及影響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 的因素仍有很多,如是否兼任行政、教授科目、是否修習法律課程等,故建議未 來研究者,可以增加其他背景因素來探討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態度的探 討,做相關性的研究。

三、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主要以自編問卷作為蒐集資料的工具,量化的分析研究,此種研究方 法可能涉及未能有效控制受試者填答的情境、受試者填答時的社會期許性心理等 問題,使資料可能未能完全呈現受事者真實內在的觀感,因此建議未來研究可輔 以時地訪談、行動觀察等質化分析,以能更深入探討研究結果,使研究能兼具量 化與質化的支持,研究結果也將更周延、更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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