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五節 綜合討論
本節旨在根據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之分析結果,並配合文獻探討進行綜合討 論,茲將對各節統計結果的討論分別敘述如下。
壹、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之現況
研究者根據本章第一節所得之分析結果,並配合相關研究進行綜合討論,茲 針對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之現況統計分析如表4-32 所示。
表4-32
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現況綜合彙整表
量表 層面名稱 題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數/題數 排序 法
治 專 業 知 能
法治專業認知 4 14.30 2.22 3.57 1 法治專業態度 4 13.92 1.79 3.48 2 法治專業成長 5 16.74 2.96 3.34 3 整 體 13 44.94 4.01 3.45 死
刑 存 廢 議 題 態 度
人道主義 4 12.52 4.41 3.10 1 刑事政策 4 11.45 3.02 2.86 3 司法實務 3 8.39 2.17 2.79 4 被害人立場 4 11.85 2.87 2.96 2 威嚇效果 3 7.63 2.45 2.54 5 整體 18 51.84 14.92 2.88
一、教師法治專業知能之現況討論
針對教師法治專業知能現況分析,將研究結果討論如下:
(一)教師法治專業知能的整體情況良好
由表 4-32中可知,就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而言,每題平均得分為 3.29,介於
「非常同意」與「同意」之間的程度,量表整體偏向高分,可見目前教師對法治 專業知能的情況良好。此研究結果與吳伊惠(2005)、林秀麗(2006)、林懿伶
(2009)、陳正沙(2010)、林偉文(2005)、林懿伶(2009)、廖家慧(2003)等 人的研究結果相符。
推論其原因,目前國小教師對法治專業知能偏向於良好,可能是目前很多課 程都有規定上課時數,對教師週三進修時數也多有要求,所以老師更重視法條;
再加上媒體時常報導老師管教失當,輕則老師受懲處,重則丟掉飯碗甚至吃上官 司,所以老師管教學生愈來愈綁手綁腳,希望法律能嚴懲犯法之人,以維護社會 秩序。
(二)教師法治專業知能各層面的情況良好
就教師法治專業知能的各層面而言,其得分介於「非常同意」與「同意」
之間的程度,表示教師法治專業知能各層面上的認同現況良好。各層面之得分高 低排序為「法治專業認知」、「法治專業成長」、「法治專業態度」,各層面的 每題平均得分在 3.57 到 2.96 之間,彼此差異不大,顯示教師法治專業知能各層 面的認同現況良好,並以「法治專業認知」層面之認同程度為最高。其在教師法 治專業知能各層面上的表現,以「法治專業認知」認同最高;而本研究與林秀麗
(2006)的研究發現相類似。
推論其原因,可能是教師在法治認知有許多管道,例如週三進修、教師在職 進修中心、教育部數位學習平台、K12數位學院、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習有關家 暴、性侵、高風險家庭、訂定輔導與管教辦法,老師一不注意就違法受罰,因此 老師要對這些法律規定更加熟悉才行。
二、死刑存廢議題態度之現況討論
針對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現況分析,將研究結果討論如下:
(一)國小教師死刑存廢議題態度整體上普遍同意
由表4-32中可知,死刑存廢議題態度量表整體得分2.88,其得分接近「同意」
的程度,偏向中間,表示教師對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的現況分數中間偏高。本研究 結果與瞿海源(2006)的研究結果相符。就整體死刑存廢態度而言,每題平均得 分,以四點量表來看,屬中程度,顯示目前國小教師死刑存廢議題態度普遍同意。
推論其原因,近一段時間以來,媒體常報導冤獄、錯殺或死囚無罪開釋,造 成法官從以前的「寧可錯殺一人也不可放過一百」,到現在「寧可錯放一百,也 不可殺錯一人」,加上人權團體疾呼廢死,讓教師認為在學校無力管教之人由社 會來約束,更冀望政府能保護守法的人。
(二)死刑存廢議題態度各層面的認同偏同意
就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的各層面而言,其得分接近「同意」的程度,表示國小 教師死刑存廢態度各層面上的現況偏中上。各層面之得分高低排序為「人道主 義」、「被害人立場」、「刑事政策」、「司法實務」、「威嚇效果」,各層面 的每題平均得分在3.10到2.54之間,彼此差異不大,顯示死刑存廢議題各層面的 態度認同較高。其在死刑存廢議題各層面上的表現,以「人道主義」認同最高,
顯示態度傾向贊同;其次依序為「被害人立場」、「刑事政策」、「司法實務」、
「威嚇效果」。
推論其原因,可能是教師受人權教育影響,同意重視人道精神,重視人權,
因為許多死刑犯大多緣自社會低階層的人,大家比較會關心案件發生的原因,而 不是案件的結果,但還是希望犯罪者都須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在教學現場的老 師都感受到學生問題都是源自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社會的制裁是 我們最後的一道防線。
貳、不同背景變項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 議題態度之差異情形分析討論
研究者根據本章第二節所得之分析結果,並配合相關理論及研究進行綜合討 論,說明不同背景變項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之差異情形。
一、不同背景變項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之差異情形分析討 論
本研究透過t考驗與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瞭解不同背景變項國教師法治專 業知能營策略整體以及各層面上的差異。茲將t考驗與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的結果 摘要如表4-33所示:
表4-32
(一)不同年齡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無顯著差異
本研究結果顯示,不同年齡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的整體表現上無顯著差 異,亦即國小教師的年齡的不同,對於教師法治專業知能程度並不會產生顯著差 異,此研究結果與溫珮夙(2009)的研究結果相符合,卻與吳伊惠(2005)、林秀 麗(2006)、林偉文(2005)、廖家慧(2003) 的研究結果不符合。
由表4-33可知,教師在「法治專業認知」、「法治專業態度」、「法治專業
成長」的層面上,並不會因為教師年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推論其原因,可能常 有一些與學生攸關的法條修正增訂,教師必須排除萬難研習,達到教育部要求的 時數,且共同規定週三進修的時段安排,所以不同年齡之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 能上才會未達顯著差異。
因此,研究假設1-1:「不同年齡之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有顯著差異。」
未獲得支持。
(二)不同性別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無顯著差異
本研究結果顯示,不同性別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的整體表現上無顯著差 異,亦即國小教師的性別的不同,對於教師法治專業知能程度並不會產生顯著差 異,此研究結果與林師如(2004)、林偉文(2005)、溫珮夙(2009)的研究結果相符合,
卻與吳伊惠(2005)、林秀麗(2006)的研究結果不符合。
由表 4-33 可知, 現今教師在面臨校園中各式各樣的法律相關案件,所必
須具備的法律知識範圍十分廣闊,除了教育法令外,其他如民法、刑法、教師法、
國民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著作權法…等,
無不與教育工作相關。所以不論教師性別,都可能面對相關問題,無法逃避。
因此,研究假設1-2:「不同性別之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有顯著差異。」
未獲得支持。
(三)不同服務年資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無顯著差異
研究結果發現,就教師法治專業知能整體而言,不同服務年資的國小教師的 法治專業知能無顯著差異,此研究結果與林師如(2004)、林秀麗(2006)的研究 結果相符合,卻與吳伊惠(2005)、林懿伶(2009)的研究結果不符合。
由表 4-33 可知,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表現上,並不會因為不同服務年資而 有所差異。推論其原因,教師的法治認知、態度和進修都有法律規範,有教師法、
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的規範,且規定老師每學期至少進修性別平等法、家庭 教育防治法、健康促進法、環境教育法3小時等等,要求學校訂定輔導與管教辦 法,嚴格禁止體罰學生,這些都與服務年資無關,所以不同服務年資的國小教師 的教師法治專業知能不易察覺其差異。
因此,研究假設1-3:「不同服務年資之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有顯著 差異。」未獲得支持。
(四)不同學歷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無顯著差異
本研究結果顯示,不同學歷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的整體表現上無顯著差 異,亦即國小教師的學歷的不同,對於教師法治專業知能程度並不會產生顯著差 異。研究結果與林師如(2004)、林秀麗(2006)的研究結果相符合,卻與林偉文 (2005)、林懿伶(2009)、廖家慧(2003)的研究結果不符合。
由表 4-33 可知,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表現上,並不會因為不同學歷而
有所差異。推論其原因,可能是教師學歷大多向上提升,但專業的學位進修鮮少 與法律學科知是有關,因此許多法治課程多半仰賴學分進修或週三進修的法治課 程。
因此,研究假設1-4:「不同學歷之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有顯著差異。」
未獲得支持。
(五)不同信仰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有部分顯著差異
研究結果發現,就教師法治專業知能整體而言,不同信仰的國小教師的法治 專業知能有部分顯著差異。此研究結果與陳正沙(2010)的研究結果不相符。
由表 4-33 可知,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表現上,在「法治專業認知」層面的 認同上,會因宗教信仰有所差異。但在「法治專業態度」、「法治專業成長」層 面上並不會因為不同信仰而有所差異。推論其原因,虔誠信仰宗教者較重視本身 的修行,他們有更高標準的道德的認知,觸法對他們而言幾乎是不可能。
因此,研究假設1-5:「不同信仰之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有顯著差異。」
獲得部分支持。
(六)不同婚姻狀況國小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上部分有顯著差異 本研究結果發現,就教師法治專業知能整體而言,不同婚姻狀況的國小教師 在法治專業知能上有部分顯著差異。此研究結果與陳正沙(2010)的研究結果相 同。
由表 4-33 可知,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表現上,在「法治專業態度」層面的 認同上,會因婚姻狀況有所差異。但在「法治專業認知」、「法治專業成長」層 面上並不會因為不同婚姻而有所差異。推論其原因,已婚者自己本身有家庭,也
由表 4-33 可知,教師在法治專業知能表現上,在「法治專業態度」層面的 認同上,會因婚姻狀況有所差異。但在「法治專業認知」、「法治專業成長」層 面上並不會因為不同婚姻而有所差異。推論其原因,已婚者自己本身有家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