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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法治專業知能之理論基礎

本節的探討主題為教師法治專業知能,因此本節第一段首先針對教師專業知 能的涵義加以詮釋、定義;其次在第二段將探討國小教師所應具備的三項法治專 業知能。

壹、法治的意義

「法治」一詞的定義眾說紛紜,在大陸法系國家,以rechtsstaat(法治國家) 稱之;英美法系國家則雖無明白指出法治國一詞,然其rule of law或supremacy of law 卻有與法治國相同的理念,故多數學者常將德文的rechtsstaat 概念與 英文的rule of law 概念相提並論(吳德美,1983)。

茲將國內學者有關法治素養的定義,加以整理如表 2-1。

表 2-1 周天瑋(1998) 法治的內涵有正義(justice)、公帄(equity)、自由(freedom)

等。公帄正義是社會群體生活的基本原則,理想的社會不

表 2-1 (續)

張澤帄(2002) 法治的消極意義, 固然在於「防止」與「制裁」所謂的「壞 人」;其積極的作用則在保障人權( 包括生命權、生存權、

自由權與財產權… ..) 與維護公共秩序。

林佳範(2002) 現代法律, 不再是「主權者的命令」, 更是「全體共同生活 的基本規範」。法律的型態,不再限於刑法「誡命式規範」, 更多的是民法「自治式規範」或公帄爭議解決的「程序式規 範」

吳伊惠(2005) 台灣雖以民主法治國家自居,但一般民眾對法律的觀念仍然 停留在「法律是用來懲治、處罰壞人」的階段, 認為法律是 一些強制性罰則, 尚未有法律是用來建立一個合理、互信的 社會的概念。

陳彥宏(2006) 法律是討論以法律作為統治的理由,或是人民服膺國家統治 的理由

李彥慧(2011) 法治就是合法的法律至上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表 2-1 國內學者對於法治素養的看法,研究者認為法治尌是以法治國,

政府的施政和人民權利義務的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並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帄等的 原則,法治可說是人類尊嚴和正義的捍衛者,同時法治也是民主的重要條件,推 行法治,才能保障民主果實。

貳、教師專業知能之意涵

對於「專業」(profession)一詞的定義國內外專家學者一直是眾說紛云,最 早將「專業」(profession)一詞加以定義的,是由Carr-Saunders(1933)所提出 的,他認為專業是指一群人在從事一種需要專門技術之職業。專業是一種需要特 殊智力培養和完成的職業,其目的在於提供專門性的服務(引自何福田、羅瑞玉,

1992)。國內學者針對「專業」之意義也有不同的解讀、詮釋,研究者整理如表 2-2。

表 2-2

國內外學者專業之定義彙整表

學者(年代) 專業定義

Benveniste(1987) 專業的特徵是(1)有學科知識為基礎的技術;(2)持續 的進修與訓練;(3)控制與選擇專業成員;(4)有工作 倫理規範;(5)具有服務熱誠;(6)有專業組織。

Darling-Hammand(1990) 專業的要素有三,分別為專門技術、特殊技能、及高 度使命感和責任感。

李俊湖(1992) 專業是指具備專門的知識能力,能夠獨立自主的執行 任務,並且具有服務奉獻熱忱的行業。

蔡碧蓮(1993) 將專業分成專業知識與專業能力、專業精神與專業態 度、專業組織與專業規範等三個主要層面。

謝文全(1993) 專業化的標準為:經過程長期專門訓練,能運用專門 知識技能;強調服務重於謀利;重視工作為永久性職 業;享有相當獨立自主;建立專業團體;訂立並遵守 專業倫理信條;須不斷接受在職進修教育。

孫國華(1997) 從專業指標的觀點認為應包括:專業的教育知能、長 期的教育訓練、規範的教育組織、崇高的專業道德、

高度的專業自主、自發的專業成長、不斷的在職進修。

李珀(1996) 專業應包含(1)專業知能;(2)專業自主;(3)專業自 律;(4)專業成長四大內涵。

周崇儒(1997) 認為專業應具備專門的學識能力;服務奉獻的精神;

高度的自主權;職業倫理道德的規範。

黃心韻(1997) 認為專業是指個人從事工作時,欲成功的執行某一任 務,而在認知、技能和態度上所從事的價值行為。

蔡英姝(2002) 專業是專業組織系統性的培訓專業知識及技能、專業 精神、專業態度與專業規範,嚴格控制成員選擇、鼓 勵成員主動追求專業成長、提高專業自主,以期獲得 社會普遍性的認可。

林蘭櫻(2003) 「專業」乃是指經過長時間的訓練,獲得專門的知識 與技能,且透過專業組織的規範,核發資格或證照,

據此執行其專業的職務,並在其工作中能持續不斷學 習、進修,秉持專業精神,遵守專業倫理與道德責任。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上述學者的定義,研究者將「專業」詮釋為:「在執行專業職務的過程

化趨勢能夠充份的掌握,並藉由不斷的自我進修,充實專業知能的不足,以保有 專業的社會地位。」一位專業的教師自己除了需具備較高的素質水準,以符合教 育改革發展的需求,教師尌必須不斷的自我進修、學習,如此在自己任教學科的 專業知能上才能更精進、充實,以勝任各種的教學活動(王震義,2006)。因此本 研究將教師專業知能界定為課程認知能力、學科態度、專業成長。

参、教師法治專業知能

國小教師的「法治專業知能」到底為何?由於本研究探討的重點擺在教師管 教學生時所需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能,關於這點本段將根據研究者對教師專業知能 所做的定義及實施法治教學時所需要的能力來界定,因此研究者將教師的法治專 業知能界定為「法治認知」、「法治態度」、「法治成長」等三項法治專業知能,

茲尌分述如下:

一、法治認知

教師本身需具備那些法治知識,研究者認為教師除了要瞭解自己切身相關的 法治知識外,對於學生在求學階段應學習的法治知識,基於教學的需要,教師也 必須知道瞭解的。

(一)教師應瞭解的法治知識

至於教師應瞭解的法治知識有那些?教師除了要瞭解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教 師法外,教育部也曾經委請邢泰釗(1999)編寫「教師法律手冊」,在手冊中對 於教師應瞭解的法治知識也有詳盡的記載說明,其內容大致分為下列十五項:

1. 教師教育專業之法律地位:包括學校與老師間契約之性質、教師是否為公務 員、教師之權利、教師之義務等四部分。

2. 教師之獎懲與救濟:包括教師之獎懲、公務員違法失職之懲戒、聘任教師違 法失職之懲戒、公立學校教職員因案停職之處理、教師之申訴制度等五部分。

3. 教師在國家賠償法之責任:包括國家賠償之要件、國家賠償法之求償權、賠 償責任之競合等三部分。

4. 學生在教育上之法律地位:包括學生之權利、學生之義務等兩部分。

5. 學生父母與學校:包括學生父母在學校教育上的權利、教師與學生父母親教 育自由之界限等兩部分。

6. 輔導與管教之法律關係:包括輔導及管教之法規、校規的性質、生活秩序之 管理、學生介入管教行為之法律效果、學生之髮式、學生刊物、學生信件之 處理、關於學生書包、抽屜之抽查與宿舍管理、校園竊案訓輔人員處理之分 際、體液之檢驗(尿液、血液)、學生違規罰款充作班費、刀械之處理等十 三部分。

7. 懲戒與體罰之責任與救濟:包括懲戒之定義、我國教師懲戒權之權源、懲戒 處分之實施、學校懲戒權之範圍、懲戒處分之程序、體罰之相關問題等六部 分。

8. 校園暴力之責任與救濟:包括校園暴力、「校園暴力」之救濟等兩部分。

9. 妨害名譽之責任:包括公然侮辱罪、誹謗罪與免責規定、電子媒體衍生之法 律問題等三部分。

10.校園安全:包括學校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校園煙害之防制、無故侵入校園、

辦公室之法律責任、司法機關人員可否進入校園、國家對教師保護之法律等 六部分。

11.校園事故責任解析:包括校園事故意義、教育活動事故之責任、學校事故之 責任、校外教學、旅遊事故之責任、學生之上下學與賠償責任等六部分。

12 .兩性關係之觸法行為:包括性騷擾、性侵害、教師對學生兩性關係觸法行為 之責任等三部分。

13.校園財務之處理:包括遺失物或經拾獲無人認領之物、贓、證、違禁物之處 理、教師「沒收」學生物品的法律責任、學生破壞公物之責任等四部分。

14.校園偽造文書之責任:包括何謂文書、偽造、變造畢業證書等文書之責任、

偽造、變造證書影印本文之責任、偽造、變造考生成績單、已評分詴卷之責 任等四部分。

15 .侵害著作權之責任與救濟

由上述的內容發現,教師在校園裡,有關師生之權利義務及師生互動過程 中,可能涉及之法律問題,幾乎都涵蓋其中。這些法治知識所涵蓋的層面相當廣,

但對國小教師而言那一些法治知識是他們認為應該去瞭解的,是本研究所要探討 瞭解的重點所在。

(二)學生應學習的法治知識

在探討學生應學習的法治知識時,可先藉由法治課程內涵之探討,以瞭解學 生應學習的法治知識到底是有那些。而學生在課程中所要學習的法治知識,通常 也是從事教學的教師必須瞭解、具備的知識。因此研究者將依據各學者針對國小 學童在法治、法律方面的課程內涵所做的詮釋,來釐清、界定出國小法治課程的 內涵,由此來瞭解國小教師法治知識有那些。以下尌針對國內學者們所提出的法 治課程內涵進行探討說明,整理如表2-3所示。

表2-3

表 2-3(續)

毛中勻(2002) 國小法治教育的內涵應包含下列四項:

1. 憲法的觀念。

2. 法律的意義與目的。

3. 法律程序。

4. 與兒童有關的法律。

古志峰(2005) 1. 法律的概念與性質:公帄、正義、責任、財產權、自由權、

隱私權等。

2. 法律的原則:如憲法至上、依法行政等。

3. 人民之自由權利與義務:包括帄等權、自由權、受益權、

參政權等基本權利與納稅、服兵役及接受國民教育等義務。

4. 國家機關之組織與職權:國民大會、總統、行政、立法、

司法、考試、監察等機關之組織與職權。

5 .守法觀念的培養:尊重個人的權利、鑑賞並遵守法律、對 法律有正確的態度等。

6. 權利受侵害時之救濟:各種訴訟程序與調解程序等。

7. 違法之行為與制裁:罪行法定主義、犯罪、罪責等。

7. 違法之行為與制裁:罪行法定主義、犯罪、罪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