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待答問題
基於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問題如下:
一、屏東縣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的情形為何?
二、屏東縣國小教師對死刑存廢議題的態度情形為何?
三、不同背景變項之屏東縣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的差情形異為何?
四、不同背景變項之屏東縣國小教師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的差異情形為何?
五、屏東縣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的相關性為何?
六、屏東縣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對其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的預測情形為何?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為了本研究能順利進行分析與討論,茲將本研究所涉及之相關重要名詞包 括: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分述如下:
一、國小教師
本研究所稱國小國小教師係指任職於屏東縣公立國民小學正式編制內之教 師,包括級任導師、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的主任、組長以及科任老師,不包括校 長、實習教師、代理級代課教師。
二、教師法治專業知能
本研究所稱之法治專業知能是指教師發生在國民小學校園內,與教學輔導 活動、教師學生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教師自身之權利義務相關之法律條文的 認知、態度。
本研究之教師法治專業知能是以受試教師在研究者自編的「國小教師對法 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之問卷」內之「教師法治專業知能量表」的得 分高低來代表,在量表中得分越高,表示得分愈高表示教師的法治專業知能越 良好,得分越低者反之。本研究之量表包含「法治專業認知」、「法治專業態 度」、「法治專業成長」三個層面,茲分述如下:
(一)法治專業認知
教師在校園中可能發生的法律案件及其責任分析,教師應瞭解的法治知識 包括老師權利義務相關法令、管教方面的法律知識、現行法令的宣導與教導學 生學習的法治知識。共四類,依教師實際發生的法律事件所涉及的民事、刑事 及行政懲罰的責任。
(二)法治專業態度
由法治態度層面分析表歸納出教師的法治態度應包含四個部分:1.對法律 的認識與看法;2.對犯罪與罪犯的看法;3.對執法機關、人員及司法程序的看法;
4.守法的態度。
(三)教師專業成長
教師專業成長活動由教育行政機關、教育專業組織或各級學校辦理規劃的 各種進修活動或教師自行主動建立的成長模式,教師經由參加這些活動可以獲 取最新的研究結果,並與其他教師建立專業網絡,彼此分享學習,有助於教師 的成長學習增進專業知識,改變觀念並習得專業技能。
三、死刑議題態度
死刑目前仍是我國主要刑罰之一,它是主刑中最重的刑罰,是剝奪犯人之 生命,使之與社會永遠隔離之刑罰。死刑作為一種刑事政策,並且在我國普通 及特別刑法中已具體化予以規範,付諸實施。所謂絕對死刑即唯一死刑,沒有別 的選擇方式。相對死刑即除了死刑之外,法官提供刑犯別的服刑方式(生命權絕對 保障主義) 補救措施,諸如提高有期徒刑最高刑期及犯罪被害人補償。
本研究之死刑存廢議題是以受試教師在研究者自編的「國小教師對法治專 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之問卷」第三部分「國小教師死刑存廢議題態度量 表」的得分高低來代表,在量表中某一層面得分越高,表示較傾向於支持死刑 的態度。本研究使用之量表包含人道主義、刑事政策、司法實務、被害人立場、
威嚇效果五個層面,茲分述如下:
(一)人道主義
死刑政策是否重視犯人的生命價值、國家執行死刑的方式的正當性,以及 能否符合世界潮流。
(二)刑事政策
死刑政策係指對死刑犯的刑罰是否有矯治、再教育的功能,合乎經濟、公 平原則、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的效益。
(三)司法實務
死刑政策在司法審判是否能慎重,不受媒體、民意影響其判決的公正性,
以及誤判所採取救濟途徑。
(四)被害人立場
死刑政策是否合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心理及物質上的補償,以及政府所 採取適當的補償方法。
(五)威嚇效果
死刑政策是否較高假釋門檻無期徒刑政策產生的效果高,能讓犯罪人對死 刑產生恐懼或顧忌,因而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屏東縣國小教師對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的 情形,並分析死刑存廢態度與教師法治專業知能之相關。茲就本研究之研究範 圍與限制說明如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擬從研究地區、研究對象、研究內容等方面界定研究範圍。
一、研究地區
本研究係以屏東縣公立國民小學為研究範圍,其他地區之公、私立國民小 學及各級學校或幼稚園,不在本研究範圍之內。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以屏東縣 101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教師為研究的母群體,依學校分 布地區採分層隨機取樣方式。分層標準分為城市地區、一般鄉鎮及偏遠地區共 三層。
三、研究內容
本研究之研究內容,以問卷調查所蒐集之資料為主,瞭解屏東縣國小教師 對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態度的情形與關係,最後針對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 建議。在教師法治專業知能方面,研究者由文獻探討歸納整理出:法治認知、
法治態度、法治成長三個層面;在死刑存廢議題的態度方面,則包含:人道主 義、刑事政策、司法實務、被害人立場、威嚇效果五個層面。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研究限制,分為研究區域、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及研究變項四個 方面,茲分述如下:
一、研究地區
研究者時間、經費及物力有限的情況下,因此,本研究範圍選定在屏東縣,
研究結果可能無法直接類推於其他地區。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受限於人力、物力、時間等因素影響,以屏東縣 101 學年度公立國 小之正式教師作為研究之母群體,並以學校規模分層隨機抽樣。分層標準依學 校所在區域界定學校地區,以學校所在地區作比例分配進行施測,所得之研究 結果受到限制,研究結果亦無法推論至其他層級與其他地區之學校。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以問卷調查法為主,研究工具是使用研究者自編之「國小教師對 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之問卷」,以進行國小教師對法治專業知能與 死刑存廢議題態度資料的蒐集。因採分層隨機抽樣的方式,及受試者當下填答 問卷時可能受到主客觀因素影響,因此抽樣誤差為不可避免之現象,其施測結 果因此而有誤差。
四、研究變項
影響國小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刑存廢議題態度的因素相當多,本研究在 歸納相關文獻及考量研究目的之後,擬從教師的年齡、性別、服務年資、學歷、
信仰、婚姻、對死刑看法、地區等八項背景變項,來探討教師的法治專業知能 及死刑存廢態度,無法涵蓋所有的變項,因此在研究推論時會有所限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針對屏東縣國小教師的法治專業知能對死刑存廢議題態度之探 討,蒐集相關文獻進行分析、歸納與整理,以作為本研究問卷編製及結果分析討 論之基礎。以下共分為三節進行文獻探討:第一節探討法治專業知能之理論基 礎;第二節探討死刑存廢議題相關理論基礎;第三節分析教師法治專業知能與死 刑存廢態度之相關研究,期藉由綜合文獻探討之所得以形成本研究之架構。
第一節 法治專業知能之理論基礎
本節的探討主題為教師法治專業知能,因此本節第一段首先針對教師專業知 能的涵義加以詮釋、定義;其次在第二段將探討國小教師所應具備的三項法治專 業知能。
壹、法治的意義
「法治」一詞的定義眾說紛紜,在大陸法系國家,以rechtsstaat(法治國家) 稱之;英美法系國家則雖無明白指出法治國一詞,然其rule of law或supremacy of law 卻有與法治國相同的理念,故多數學者常將德文的rechtsstaat 概念與 英文的rule of law 概念相提並論(吳德美,1983)。
茲將國內學者有關法治素養的定義,加以整理如表 2-1。
表 2-1 周天瑋(1998) 法治的內涵有正義(justice)、公帄(equity)、自由(freedom)
等。公帄正義是社會群體生活的基本原則,理想的社會不
表 2-1 (續)
張澤帄(2002) 法治的消極意義, 固然在於「防止」與「制裁」所謂的「壞 人」;其積極的作用則在保障人權( 包括生命權、生存權、
自由權與財產權… ..) 與維護公共秩序。
林佳範(2002) 現代法律, 不再是「主權者的命令」, 更是「全體共同生活 的基本規範」。法律的型態,不再限於刑法「誡命式規範」, 更多的是民法「自治式規範」或公帄爭議解決的「程序式規 範」
吳伊惠(2005) 台灣雖以民主法治國家自居,但一般民眾對法律的觀念仍然 停留在「法律是用來懲治、處罰壞人」的階段, 認為法律是 一些強制性罰則, 尚未有法律是用來建立一個合理、互信的 社會的概念。
陳彥宏(2006) 法律是討論以法律作為統治的理由,或是人民服膺國家統治 的理由
李彥慧(2011) 法治就是合法的法律至上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表 2-1 國內學者對於法治素養的看法,研究者認為法治尌是以法治國,
政府的施政和人民權利義務的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並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帄等的 原則,法治可說是人類尊嚴和正義的捍衛者,同時法治也是民主的重要條件,推 行法治,才能保障民主果實。
貳、教師專業知能之意涵
對於「專業」(profession)一詞的定義國內外專家學者一直是眾說紛云,最 早將「專業」(profession)一詞加以定義的,是由Carr-Saunders(1933)所提出 的,他認為專業是指一群人在從事一種需要專門技術之職業。專業是一種需要特 殊智力培養和完成的職業,其目的在於提供專門性的服務(引自何福田、羅瑞玉,
1992)。國內學者針對「專業」之意義也有不同的解讀、詮釋,研究者整理如表
1992)。國內學者針對「專業」之意義也有不同的解讀、詮釋,研究者整理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