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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對民宿業者建議

(一)選擇有情感的土地經營

故事行銷是現代行銷法中,常用的手段。用日常生活中平凡的元素,勾起消 費者舊經驗的連結,激發其消費欲望。農業是台灣發展的根源,台灣的鄉村有豐 厚的歷史、樸實的鄉土氣息,是發展鄉村旅宿的最佳基石。東部原住民部落文化 豐富多彩,居民的生活方式、與自然的良好互動,更是開拓深度旅遊的最好元素。

良好的民宿經營者,可在這片土地上,融入自己的情感,講述自己的故事,打動 旅人的心。讓旅客與旅遊地的過去對話,進一步與現在的所見產生情感的連結,

才會更關心這片土地的未來。經營者對於社區的一石、一木,如能存在歷經歲月 蝕刻的記憶,定可將平凡之處化為不凡,為民宿旅客帶來更高層次的旅遊體驗。

健全民宿法規

社區意識的凝聚

地區民宿聯盟的形成

社會責任全面落實

透過這種交流,也可以更加強化經營者對地方的認同,有助於民宿所在地區的發 展。

居之所在是謂家,家之所處則為鄉,當民宿地點的選擇跳脫地方情感,一切 以商業為考量,弱化了與地方互動,容易淪消費地方資源的消耗者,宛如過境之 飛鳥,失去對「家鄉」的眷顧。所以民宿強調家的感受、對土地連結,縱使身為 新興住民,亦要在土地上,發展自己的定位,培植對地方的情感。

(二)組成地區性的結盟

民宿協會組織以縣級為單位,組織劃分過於龐大,無法符合個別地區的需 求。應當重視地方的差異性,視地方發展方向組成區域性的民宿聯盟。由於聯盟 內的業者同處相同地區,彼此互動機會高,可以有更佳的溝通與協調機制。聯盟 可透過公開的管道分流客源,避免區域的惡性競爭,除此之外更可建立聯盟的品 牌形象,增加旅客認同,並提高地區業者參與的意願。

(三)重視社區互動交流

民宿經營者要更加重視與社區的交流,而非關在圍籬之內部與社區互動。部 分業者與居民相處不睦,無視居民需求,與社區相處不融洽,實為憾事83。業者 應當深入社區,強化與社區居民的交流,並尊重在地的需求。處於族群問題敏感 地區的民宿,則要重視族群間的差異,確實的融入社區,經營的模式宜在地深耕,

結合地區發展方向,與社區發展協會、公部門共同營造良好的社區居住環境。良 好的社區資源有賴社區理念來維持,而民宿可恰如其分的將社區理念宣導給投宿 的旅客,兩者應當更緊密的結合。

83<民宿主人抹黑菓葉村 鄉親怒趕>澎湖縣菓葉村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率眾包圍民宿抗 議,報導指出居民表示民宿主人長期與社區不睦,因沙灘維護工程與居民產生衝突。都蘭 居民亦曾抗議加母子灣民宿設施阻擋部落進入漁獵場所。資料來源: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2/112013070700218.html

二、對於政府的建議

(一)修正民宿法規

對於民宿管理辦法中若干與現實脫節之處,予以修正,降低解讀上的誤差,

以更完備的法規,輔以嚴正的執法,減低非法業者所造成的潛在危害。建議修正 方向有:1.對於不同經營規模、性質的民宿採用更多層次的劃分。對不同層級的 民宿,課以不同稅率及採用不同管理辦法。例如將民宿分為大型民宿、小型民宿、

以及背包客民宿等,以因應民宿發展的趨勢,並將其納入管理。2. 建議評估社 區的狀況,採各地區申請許可置,在民宿的建置前,採提案審核的方式,並建立 合約保障社區業者雙邊利益,若有不肖業者不重視地方權益,則可直接取消經營 權。3.修訂民宿設置地區的限制,跳脫行政界線思考。現今一體適用的標準規劃,

各縣市政府則頻頻為業者解套,造成中央地方不同調,政令不彰的現象。民宿的 發展區位限制的本意,與現行原住民地區的劃分、偏遠地區的認定嚴重脫鉤。可 以族群特性、地理環境待替行政分界作為區分,可更加貼近該地的特色與需求。

(二)依土地區位作部門專責分工

民宿現行管理制度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觀光局,各縣市政府為執行單位,

設立民宿牽涉部門甚廣,如此劃分過於狹隘,應依民宿性質進行管理單位之劃 分。例如農村性質的民宿劃歸農委會管理,配合整體的農業資源,管控農舍民宿 經營,更可配合農村再生,提出具體可實踐的做法,落實民宿照顧農家的本衷。

位處原住民保留地或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民宿,則可劃規原住民委員會管轄,對於 自然地景、文化的保存做更妥善的規劃。利用實質的經濟補助方案,解決原住民 發展民宿普遍面臨的資金不足情形,透過輔導協助原住民發展觀光優勢,有助於 保存部落的傳統文化。藉由部門專業分工,更可有效管控民宿的品質,提昇民宿 產業的整體質感。

(三)進行全國性的民宿統計

目前觀光局僅對各縣市進行合法與非法民宿進行統計,應對國內民宿進行全 面性的調查,分析各民宿土地分區、建築物性質、運作規模、經營理念等,建立 民宿資料庫,供政府進行資源之掌握,以及審定有效的管理機制。資料庫的建立 可營造良好的研究環境,供研究者研究相關數據,提出政策的建言與經營的策略。

(四)建構透明度高的資訊平台

資訊平台的建立有利於消費者與業者。民宿相關的資訊透過公部門的展示,

可使消費者對於民宿性質、營運規模、土地屬性等,有概略的了解。如此,消費 者得依自己的價值觀,選擇適合的民宿。建立資訊平台的公信力後,可結合民宿 的評等,讓業者將名列於平台視為一種肯定,消費者將資訊平台上的消費當作一 種保障。另外,各地區的水文調查、農業概況、未解之爭議、民宿困境等調查資 訊,應公佈於資訊平台。讓有心投入民宿經營者得以評估,該地區是否有足夠資 源支撐爾後的運作,以及能否在土地上合乎法律、合乎情理、合乎倫理的永續經 營,藉此達到總量管制的作用。

(五)結合地方團體力量

政府可協調地方的自然團體、文化團體、農耕組織等非營利組織,結合民宿 推出民宿體驗活動,促進民宿與地方組織的良性互動。透過此類活動,營造地方 議題的交換意見的氛圍,也讓各團體與經營者間的理念可以藉此媒合,讓民宿除 了外部法規的限制外,增添自然內聚而成的約束力量,達到管控的目的。

參、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以質性方法,藉由民宿經營者的觀點,建構民宿業者的社會責任,以 及實踐之困難,研究發現民宿社會實踐需仰賴建全法規及社區共識的建立。建議 後續研究者可依政府法規制定民宿法規方向,以及社區營造與民宿經營結合之課 題進行研究。建議可以量化方式,探究業者、居民、社區等,於社會責任議題之

互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