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民宿的起源與發展
一、民宿的起源與定義
在歐洲,民宿的概念以特定形式存於人類的活動已久,歷史記載顯示兩千多 年前,以色列人對前來朝聖、參加祭典或前來納稅的旅人敞開家門,有許多聖經 的文獻提及這個現象,甚至被記錄在全國的人口調查記錄中。西元十三世紀時,
回教先知穆罕默德告訴他的追隨者,盛情款待他人是很神聖的事,所有穆斯林都 應當對陌生人待之以禮,並提供食宿,這是最早開放自宅的記錄(Timothy & Teye, 2009)。中世紀時亦有早期修道院提供食宿給過境旅行者,即便是今日仍有修道 院保持這項傳統。最接近現代民宿概念的,當推林連聰(2009)所言,世界最早 的民宿應始於法國貴族的休閒度假,權貴租下度假勝地的別墅,作為遊憩玩樂之 所。
民宿在歐洲深受大眾喜愛,B&B 的名稱始見於英國,在德國稱為 Gasthaus。
歐洲大陸普遍稱為 pension,與 B&B 不同處在於,pension 往往可以旅行者計畫 而提供三餐,常見於度假勝地,比較近似於公寓型的住宿。美國民宿的起源則可 追溯至 18 世紀,隨著鐵路網絡的建置與汽車工業的發展,有許多的旅館與飯店 均設立此時。然而相較於投宿於昂貴的飯店,借宿於一般的民宅是更多人的替代 選擇。早期拓荒者,沿著公路與鐵路遷徙,在州際間游移,尋求可遮蔽風雨與飽 餐一頓的棲身之所,這些庇護之處包含住家、小酒館等(潘正華,1993)。而 Timothy 等人(2009)認為 1930 年代經濟大蕭條,影響全世界甚鉅,北美洲及歐洲許多人 開放自宅給過渡旅客,以求額外的收入。而經濟蕭條過後,這些暫時的住所,均 被認為是較低層級的選擇。時至近代,部份業主則在小孩離家求學或就職後,將 家中閒置空間改裝為一日的出租住所。這些均被視為民宿的前身。
各學者對民宿的定義歸納整理列於表 2-1-1
資料來源:整理自簡廷倫,2009;張益銘,2009;余濬杰,2013;徐順得,2013
在國內文獻中,何郁如與湯秋玲(1989)給予民宿最初的定義「以民宅套房 出租給予遊客投宿而未辦理管理營利事業登記,又實際從事旅館業務者,稱之為 民宿」。當時民宿發展迅速,但仍未有適切法令予以管理,民宿被視為違法的旅 館。鄭詩華(1992)的定義,則是強調「家」的住宿感覺,最貼近現今民宿訴求。
眾多定義的共同之處,則是使用建物皆為民宅閒置空間,經營者皆為民宅主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2001 年民宿管理辦法通過,此為民宿定義的重要分水嶺,自 此不再是各自表述,而是有了法源依據及條文規範。但法律條文僅能規範土地建 物的使用情形,民宿的精神、經營理念,卻非法條得以約束或援引。也正因為如 此,民宿的經營豐富而多彩,揉入了多樣不同的元素,然而卻也因為豐富多元,
而潛藏了更多層面的倫理、責任問題。
綜合上述定義,並依現今民宿產業之狀況,本研究將民宿定義為:為方便旅 客進行觀光行程,將屋舍規劃成適合住宿的空間,開放房間給旅客投宿的一種商 業經營模式。在此定義下,無論非法或合法,主業或副業經營,均視為民宿的經 營,如此可更貼近現今旅宿市場的發展現況。
二、民宿的發展與現況
(一)國外部分
在英國 B&B 幾乎與 Inn 是同義詞。B&B 幾乎都座落於人潮較多的風景區 內。The UK-based Bed and Breakfast Association 將 B&B 定義為獨立、業主自主 管理,以住一晚送一客早餐的經營基礎的住宿單位。在英國雖然也有高端消費的 B&B,但一般而言,多數是預算有限者的住宿選擇,住宿一晚約 30 至 75 美金。
然而在美國、紐西蘭與加拿大等地,卻往往是奢華的住宿選擇,住宿費用可輕易 突破 400 至 500 美金(Timothy et al., 2009)。大部分 B&B 被視為所在地區的指標,
具有獨特的歷史背景、壯麗的鄉村景色及代表當地道地的文化特色,以取悅觀光 客甚而激發藝術家的靈感。Buchanan 與 Espeseth(1991)依建物與腹地使用情形將
民宿分為三種,一是 Bed and Breakfast Homestay:私人使用的住宅,有一至五間 空房供旅客短暫駐留,提供早餐,費用均包含於住宿費用。二是 Bed and Breakfast Inn:建物有商用使用執照,且主人多數不居住於建物中,一般而言房間數為五 至二十五間,提供早餐,費用均包含於住宿費用。最後為 Country Inn:建物有商 業使用執照,通常遠離商業地區需交通工具的支援才能抵達,規模約五至二十間 空房。
隨著時代演進,民宿早已由棲身之所、遮蔽風雨之地,轉變成比旅館具有更 多元特質的住宿選擇,而民宿在旅遊產業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日益關鍵。例如 美國有的 B&B 的訴求是回歸隨性舒適及享受鄉村生活的樂趣 ,提供了套裝活 動,帶領遊客參觀名勝、觀察當地人的生活方式,讓遊客更貼近當地人的生活(林 連聰,2009)。而五月花號的登陸之地-普利茅斯更考據 1620 年歷史背景,重現 往日生活景況,投宿於民宿更能體驗古老的氛圍。
在日本則稱民宿為 Minshuku,通常由家庭共同經營。而在日本民宿採許可 制,由官方委託法人團體進行認證、授權級登錄(林豐瑞,2002)。不論是鄉村 或城市,均須取得營業執照,才可正式營業。傳統的日本農村民宿往往會伴隨農 業體驗或生活技能體驗,了解農耕生產,體驗各種自產的農產品餐點(林梓聯,
2001),這種情形下農村高齡者扮演重要角色,他們一面從事農業生產,一面透 過民宿傳遞農村的傳統文化。
在法國,政府修訂法律,對 2000 年後申請的民宿,限定房間數不得多 於五間,若超過則將之視為旅館,以旅館法管理並用較高的稅率課稅,然而 2000 年以前取得執照者不在此限(廖惠萍,2003)。崇尚自然的法國人不吝惜開放自 家農莊,款待遠來之客,這種純樸而怡然自得的民宿在法國鄉間隨處可見。在南 法則有民宿業主本身為廚師,規劃烹飪課程,帶領投宿者認識道地的法國料理,
不論是到港口買魚或到橄欖園做橄欖醬,只為讓旅客體驗在地生活,學習如何作 為一名普羅旺斯人(林連聰,2009)。
林豐瑞(2002)指出德國民宿起源於綠色旅遊(green tour)的興起,國民對田
園景觀、歷史遺跡與自然生態燃起濃厚興趣。加上官員借用農家宿舍避暑,1950
Minshuku、pension、Gasthäuser 或是 chamber 等,縱使有多種不同的名稱與歷史 背景,但均有相同的核心概念。如表 2-1-3,民宿發展地區皆以觀光渡假勝地為 主,讓觀光地區的居民可以開啟門扉,以接待好友的心態,讓每個旅客都可以有 如居家般的怡然自得感受,主客之間的交流與互動,可發展出一種類似親屬的親 密感(游智能,2004)。透過這樣的接觸,融入地方情感的民宿主人,得以帶領 遊客體驗地方風土,了解在地文化,承擔文化交流與傳承的重要責任。
表 2-1-3 4各國民宿發展
Homestay
美國西部拓荒地
資料來源:潘正華,1993;林連聰,2009;林豐瑞,2002
(二)台灣部分
已然成為觀光產業不容忽視的問題。時至 1994 年,農委會委託中興大學鄭詩華 教授草擬民宿輔導管理辦法,幾番波折後,直到 1998 年經建會主導的部會協商 中,決議將草案移交交通部觀光局由觀光局重擬草案,觀光局就此成了民宿的主 管機關(林梓聯,2001)。接著政府於 2001 年 12 月公佈民宿管理辦法,民宿始 有法律的認證效力。
2.納入管理後的發展
檢視民宿發展的歷程,起始於 1980 年代萌芽階段,成長於 1990 年代,而蓬 勃於 2000 年代迄今。由於其發展區塊緊扣旅遊相關資源,肇因於此民宿管理辦 法第五條規範民宿設置地點(見表 4-4-1)。據此,旅遊地區非法民宿業者紛紛申 請就地合法。全台灣首家依法登記的民宿為苗栗三義鄕「馨雅民宿」,是於 2002 年 10 月 2 日正式合法成立(洪麗珠,2009)。當年度即有 40 間民宿完成合法登 記,2003 年旋即達到 316 間,此後數年成倍數成長,2007 年業有 2300 間完成合 法登記,如今已有 4027 間民宿遍佈全台1。
為鼓勵業者融入地方特色,傳承地方文化,政府也給予業者較為彈性的法律 規定,方便業者擴大經營規模,以帶動地方產業的發展(林韶怡,2012)。此即 為<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中所載之「特色民宿」,其條文如下: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 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
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 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
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 予以調整。
1 交通部觀光局 2014 年 5 月統計數字。
台灣特有產物「特色民宿」就此產生,而各縣市審查的指標可約略分為文史 資源、建築特色、自然景觀、生態特色、地方美食等。如表 2-1-4 所呈現,各縣 市特色民宿之認定指標,涵蓋面向廣闊,其主要用意為以民宿為地方觀光的基 地,結合在地特色,民宿主人透過規劃帶領遊客認識地方產業,保存地方文史等。
然而特色民宿卻也爭議不斷,業者力求擴大營業,卻越來越接近旅館性質,民宿 最初的精神早已不復見(林韶怡,2012)。特色民宿在民宿產業中有令人玩味的 地位,它一方面在法規享有優惠,不需課繳營業稅,一方面又可擺脫民宿以副業 經營的型態,大大拓展民宿的可能性。
總結來說,依循歷史的腳步,在時空轉移下,民宿的定義及性質多所轉變,
總結來說,依循歷史的腳步,在時空轉移下,民宿的定義及性質多所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