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依據本研究分析結果,分別針對服勤機關、服勤單位、村里辦公處及對未來 之研究,提出具體建議,作為政策與制度修改及對村里幹事人力運用與管理的實 質參考。
壹、對服勤機關的建議
一、重新思考行政區域劃分問題,整併各大小村里,宜儘速 通過村里行政區域調整方案,以提升行政效能
目前台東縣大小村里鄰戶數及人口數差異懸殊,因都市發展型態由舊市區向 週邊區域迅速發展,現行里鄰之編組已不符當前都市發展現況,如以台東市為例 最大里豐榮里(3091 戶,9533 人),最小里鐵花里(185 戶,516 人),兩里差距達 16 倍;最大鄰豐榮里第 19 鄰有 396 戶 1011 人,鄰戶數 10 戶以下者高達 121 鄰。另 以台東東河鄉尚德村人口數 305 人 17 鄰 117 戶,其餘山地偏遠地區更低,若以「台 東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鄉鎮市所轄之村里有下列情形之 ㄧ者,應與鄰近之村里調整合併;平地鄉鎮部分人口集中地區轄區戶數未滿三百 五十戶者;人口分散地區轄區戶數未滿二百五十戶者;」就上述二例依規定均應
依法調整合併,然以台東市自 92 年 7 月前置計畫及作業皆已完成,然客觀因素阻 礙未能實施,政治力的自我保護、利益不願釋放,導致區域發展受阻,進而村里 行政區域調整方案受排擠,然雖有此困境,但為區域整體發展應要不斷努力,以 造福轄區內鄉鎮市民最大福祉。
二、升遷困難,宜提升職等或尋求他法,以激勵士氣
村里幹事就官等方面有二種分別為委任及薦任,其二類之村里幹事對職務內 執行之態度有明顯的不同,委任村里幹事若不求升官等則僅安於現狀,每日正常 上下班做個安分的最基層的公務人員,因未具薦任資格即使努力於工作上的表 現,亦無法升遷之機會,一般而言此類村里幹事亦是表現消極的一類,既然升遷 無望只好另謀發展,假村里幹事之名行消極之實。因此如何將此類人員化阻力為 助力,既然條件欠缺已是事實,其方法依鼓勵該村里幹事持續發揮現有為民服務 品質努力不懈,建議將村里幹事職等由現行三至五職等提升到四至六職等,其優 點村里幹事六職等不受名額二分之一的限制,且可造就基層人才,提高村里幹事 士氣。另一種方式就是發揮潛能往考試一途前進,目前村里幹事由委任升薦任之 管道,除了參加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乙等考試或委升薦升等考試外,及 參加委任升薦任訓練,合格後取的薦任資格,但委升薦升等訓練合格者僅能升至 七職等,與考試及格者仍有差別,因此也受阻於升遷管道,此對村里幹事服務品 質或是行為態度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建議凡經委升薦升等訓練合格者取消七 職等的限制。所持原因薦升簡任官訓練並無此職等的限制,若取消職等限制委任 官升遷有望,那對委任公務人員之工作士氣是具有極大的鼓舞作用。
三、定期修改不合時宜之法規,以求法令周延
「台東縣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於民國 89 年公布至今 已歷七載,此要點係規範村里幹事服勤之最主要且唯一的行政規則,亦為村里幹 事服勤的依據,若此依據與時日新隨著環境的變遷而異動,如此管理實施要點自 能切合現況與實際,村里幹事自能據予遵行,無所障礙。然本實施要點是否符合 時代要求,如本要點規定外出時要填寫外出登記簿,試想現今已是網路 e 世代了,
行政業務已全面資訊作業,何須在填寫外出登記簿,外出時只要在資訊系統登錄 公所接收後立即核判,藉用資訊系統管理人力運用已是時代趨勢,此實施要點是 否跟進隨之修正。令本要點有關勵行獎懲建立榮譽制度規定考核成績績優者頒發 獎金及獎牌,然依本縣實況由於財政困窘僅頒發獎牌而獎金部份省略,如此如何 建立村里幹事之榮譽心責任感。就上述二例可見村里幹事唯一遵循的行政規則亦 無法趕上時代潮流做必要之修正,因此建議台東縣政府針對本要點每二年修正乙 次或檢討亦可,以符合基層鄉鎮市公所之需求,切忌流於形式條文而不具有功能 價值。
四、人力分配應作適當的調整,實務上才能更公平合理化
依規定村里幹事所應執行的工作無論主辦、協辦或交辦事項等,種類繁雜,
業務太多,以致工作品質不臻理想。近年來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一直精簡人員,
第一線之村里幹事始有兼任他村里之因應措施,然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及人力配 置原則,鄉鎮市公所應務實考量村里需求性及村里幹事個人的承載能力,不要僅 濫竽充數,否則除對村里造成無實質的助益平添服務品質的劣質化,另選用非人 對當事人村里幹事因業務執行不了而自我放逐消極對應之反效果。就鄉鎮市公所 整體面向而言基於精簡人力的衝擊,在人力分配所為的適當調整應有具體的配套 措施,如在業務上是否能更為精簡,若有精簡的空間應於克服例行性業務是否簡 化歸併、單一窗口的設置或調整村里幹事之工作性質分配至需求課室,將送達工 作事項等業務委外辦理,村里幹事辦理專職業務,讓業務專業化,有關查報、查 訪、勘災之服務性工作由村里長負責,由此不僅加強村里長服務品質外在工作績 效及精簡人力上都有實質的幫助。因業務專職化公所更便於對村里幹事的管理及 落實考核、獎懲,使其達到公平合理化。
五、因應環境變遷,村里長及村里幹事角色功能應調整
隨著政策環境的變遷,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在原有的角色功能執行運作下,其 變化已有很大的差異,另一方面資訊社會潮流的趨勢銳不可當,如電子通信、網 路 e 世代等的無遠弗屆、無障礙的普及,因此就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在傳統的政令宣 導、諮詢調解或價值評論者的角色功能在政府行政運作上已不再重要了。因此對 村里長在功能上建議:將村里長在行政的角色上應予強化及提昇,其中包括環保、
衛生、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福利及救助、原住民生活輔導等工作。盡量減少 政治角色的比重,即去政治化的村里長。另在村里幹事方面建議:除了行政業務 執行者角色不變外,應逐步的強化社會福利發現、傳遞、執行的功能、原住民生 活輔導教育宣導工作、增加災情、農情及弱勢族群查報通報功能等,此係將村里 幹事人力,運用資訊設備,擔任第一線全方位多功能服務的行政人員,即時反應、
即時執行,為民紓困解困,提升整體行政功能。
六、建議修正地方制度法有關村里事項
建議行政院修正「地方制度法」,就事權統一、釐清村里長權利義務進而明確 村里長職能定位,如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 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 得連任之。依實務村里長自認民選人員代表民意,往往認為不受鄉鎮市長之指揮 監督,若為兩造雙方交惡政務難以推展。另村里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之,此 亦造成選舉競爭激烈爾虞我詐,只知用心於選舉競爭不知落實深耕營造村里福 祉,積弊成習無助村里,因此建議修改該項條文與鄉鎮市長同為:任期四年,連
選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後不得連任,使有意願服務村里者都有機會擔任村里長。
另外依據地制法第 61 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 費。另依行政院主計室函釋該補助費僅能用於因公支出之費用。然該補助費實際 上就是村里長薪給,是否須檢具核銷或否無具體規定,因此建議如何核銷就定義 上要規定清楚,或依地制法同條第一項規定比照鄉鎮市長直接規定「應支給薪給」。
貳、對服勤單位的建議
一、依村里特性與實際需要,訂定村里幹事服勤的有效辦法
村里幹事服務事項、辦公方式及人力運用於「台東縣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管理 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皆有明確的規定及要求,然隨著時代潮流的進步及資訊科 技的發達服勤管理要點亦歷經七年尚未修正,其中內容些許不符實質需要或服務 事項、辦公方式不符村里特性需求等,如服務事項第六項規定:「辦理村里例行會 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每四至六個月召開一次,並作詳細記錄,以便查 考」然實際上通訊及交通極為便利的現今,是否鄰長會議,應按規定每四至六個 月召開一次,有否此需求性,因此建議會議的召開不要硬性規定,應按鄉鎮市公 所、村里特性及實際需求由各村里彈性運用,依實際情況召開,才不會浪費人力、
時間做些無功能的事情。
二、推動工作簡化,講究民眾導向的施政,提高工作效率
村里幹事依據「台東縣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計 有 23 項,若再加上交辦事項其工作項目極為繁雜,另以行政作業流程除村里內動 態查訪確認及行政作業亦瑣碎,造成村里幹事無所適從,只好選其重點項目執行,
甚至無法執行而以消極之態度應對,當然就業務品質呈現不佳之情形視為理所當 然,因此建議各鄉鎮市公所應儘速研議,村里幹事應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為第一 優先順位,其餘事項應於歸納簡化,加以適切的監督並以村里民之福祉為施政導 向,結合研考單位研議工作簡化之流程及方式以茲村里幹事運用。
三、活化村里幹事的知能,宜加強在職教育
「台東縣村里鄰組織及村里鄰長訓練實施方案」第十條規定:為使村里幹事 確能吸收必備之專業知識,以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鄉 鎮市公所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講習乙次,此係憑借講習集會時機加強村里幹事本職
「台東縣村里鄰組織及村里鄰長訓練實施方案」第十條規定:為使村里幹事 確能吸收必備之專業知識,以改進工作方法,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鄉 鎮市公所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講習乙次,此係憑借講習集會時機加強村里幹事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