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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幹事人力的管理

第四章 訪談結果的分析

第三節 村里幹事人力的管理

台東縣各鄉鎮市公所有關村里業務的執行是以村里辦公處為中心,執行為民 服務工作及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依據「台東縣加強村里幹事勤務管理暨 督導考核實施要點」開宗明義即指出台東縣政府為鞏固基層組織,有效運用村里 幹事人力,以發揮村里組織功能之目的。為達成此目的該要點分別訂定指揮監督 體系、村里幹事辦公方式及其人力運用、村里幹事服務事項、督導考核(包含考 核方式、項目、勵行獎懲建立榮譽制度、)等組織及功能制度,村里幹事遵循此 制度依據規定之服務項目落實執行,在加上鄉鎮市公所運用督導考核的方式,始 足以發揮村里組織功能,就村里幹事個人或鄉鎮市公所等基層組織才能建立優質 的榮譽制度。制度與勤務管理都需熟悉並遵循,理當是一套完善的體制。然在此 體制下其執行者包括鄉鎮市公所(鄉鎮市長、民政課長、業務承辦人)、村里辦公 處(村里長、村里幹事)有否依此實施要點落實執行,在制度的基礎上將勤務管 理工作做好?鄉鎮市公所有否依據督導考核方式及項目嚴格考查,有否對督導考 核情形完成完整之資料並做為年終考績之依據?若發現特殊優劣事實有否立即依 照相關獎懲規定敘獎或懲處,以收鼓勵或警惕作用。

壹、村里幹事人力管理權限與機制

一、管理權限

依據「台東縣加強村里幹事勤務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第三條規定:為 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之命令指揮監督之,

在執行其他各課業務時,受有關課長之指導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 一切公務。據此就村里幹事管理權限概分指揮監督、指導、督導等三種權限。

「村幹事工作勤務係由本所民政課負責指揮監督,至於分發至那一個村係由 本人決定,如一村一幹事或一村二幹事。就新任村幹事就定位後有關訓練事 宜除縣政府或地方研習中心所舉辦之訓練外,本所交由民政課辦理,一般會 併同例行性村幹事會報中加以訓練或於會中其他村幹事加以經驗傳承,當然 初任階段亦會要求民政課長加以關切及輔導,其中亦併同生活管理及考核工 作。對此考量因素除了關懷其生活無慮外,應於最短時間內進入狀況執行公 務。」(A-3-2)

「規定:「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共計 12 服務事項要執行,此皆為村幹事 職掌份內之事,應該主動例行執行。在民政體系其應依規定由民政課課長負 責指揮督促。然因服務事項大多跨課室協調後,再由民政課課長指揮要求村 幹事執行。本所就村幹事訓練方面並無固定時段,原則上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會報,由民政課課長於會報中併同教育訓練。有關村(里)幹事生活管理由 民政課課長負責、考核工作初核由民政課課長負責最後由本人決定。本人對 考核工作較為務實,以平日工作之勤惰、操守及本職學能為主要考量因素,

但我也很在意交辦事項的配合度。」(B-3-2)

(一)指揮監督權限:係為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之命令指揮 監督之。村里幹事依據服務事項執行村里業務時,民政課長依規定具有指揮 監督之權責並依照服勤事項之項目及工作情形,勤惰及品德生活情形,經費 處裡情形等情事加強追蹤考核,民政課長指派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 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方式進行。鄉(鎮、市)公所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 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考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 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見,據以輔導改進村(里)業務步入正軌,達到 優良績效。就上所述指揮監督權限係包括村里幹事業務推行之指揮、人力運 用之調派及督導考核。

(二)指導權限:在執行其他各課業務時,受有關課長之指導,村里幹事依 據服勤事項所要執行的業務包含兵役、社會、經濟、建設、農業、財政等非 民政類之事項,因此就權責方面要受其他相關課室課長之指導,所謂指導依 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界定為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 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使特定人為 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因此各相關課室課長就有關課室業務需村里幹事協助 之事項課長具有指導之權限。

(三)督導權限: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依據內政部 1995 年 3 月 10 日台內民自第 8476134 號函釋示:村里辦公處非法人,依地方 制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

為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同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村、里設村、里辦 公處。」第四十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

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依以上規定村里辦公處並不是行政機關,村 里長並無以本村里辦公處名義對外行文之權限。倘村里長執意以村里辦公處 名義不經公所層轉隊外行文,其受文之機關,應請村里辦公處依行政程序,

報請鄉鎮市公所核轉,始於受理。地方制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村里設村 里辦公處。只是村里長之辦公場所,因為村里既為鄉鎮縣轄市區公所的內部 組織,非地方制度的一層級,故村里辦公處的設置並非機關,僅是為了便利 村里長辦公的場所,亦即只是鄉鎮縣轄市區公所設在村里的派出處所。就此 村里長對村里幹事就督導的地位上,有關村里一切公務交村里幹事辦理,村 里幹事是否接受村里長之督導若質疑或不執行,村里長除自行辦理外就只有 反映鄉鎮市公所處理,沒有辦法直接對村里幹事議處或調職之權,故在村里 長督導的地位上就現況基本上是虛有的。

二、管理機制

(一)作業管理機制:

依據「台東縣加強村里幹事勤務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

1、集中公所辦公之村(里)辦事,除辦理所屬村、里之業務外,並得由鄉(鎮、

市)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2、村(里)幹事集中在公 所辦公時,如須赴村(里)服務者,應將外出事由,所需時間、地點,填明於外 出登記簿,「陳請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3、聯合辦公處及單獨辦公(包 括隔日在村、里辦公)之村(里)幹事,必須外出之業務,應於下午辦理為原則,

並將外出事由,所需時間、地點上填明於外出登記薄及登記外出登記牌,並 與村(里)長保持聯繫。4、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鄉(鎮、市)公所隨時派員巡 迴督導考核,並作成督導考核報告表,以便隨時查考。依此作業管制方式執 行村里幹事管理程序是否就管理上能有效發揮功能,應有探究之空間。

「由於往昔經費充裕的情況下任用村幹事並沒有財政上的考量,然隨著時代 潮流、科技發達、交通便利、知識水準提高等因素,現在的政府講求小而美 小而好的並有行政效率。所以現在的村幹事以不再墨守成規,只要為民服務 落實的大前提下應採取彈性權變理論。」(A-3-3)

「村里幹事就人力運用與管理方面,如何提升士氣,雖然法令有所規定,但 就心理層面似乎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甚至不痛不養,另不論精神上的激勵或物 質上的實務獎勵,因預算經費不足難以有所助益。因此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為 達人力運用與管理之效果,應運用各種激勵方式、尋覓財源寬編預算或充分 運用社會資源,設計一套各鄉鎮市公所自行適用的激勵辦法,如頒發村里幹 事為民服務績效獎金,亦就是較實際具體之獎勵。」(F-4-2)

村里幹事無論辦公場所採聯合辦公或村里辦公處辦公,皆依據服務事項 執行,然在管理機制下聯合辦公處所因集中辦公,就民政課長管理機制下較

易指揮監督及管制,因此就管理上亦於掌握。然就村里幹事於村里辦公處所 辦公者就公所方面較不易管控,主因未集中辦公村里幹事皆下鄉服務,因具 有主動及便利性,所以若村里民要求服務事項皆於外查訪所執行事項皆屬動 態作業,那鄉鎮市公所就較不易掌控,在作業管理上就易形成盲點。

(二)考核管理機制:

依據「台東縣加強村里幹事勤務管理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第六條規定 督導考核方式:1、各鄉(鎮、市)公所應訂定「村里幹事服務要點」及「村里 幹事服勤管理督導考核實施要點」,函送縣政府備查。2、鄉(鎮、市)公所督導 考核人員,至少每週核閱村(里)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戶長資 料卡至少每月核閱一次,隨時掌握村、里動態。3、各級督導考核人員應依照

「村里幹事服務暨督導考核實施要點」之督導規定,切實負起督導之責任。4、

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每月應督導轄區內三分之一村(里),鄉(鎮、市)長每 半年至少應前往各村(里)督導一次。5、本府民政局不定期派員抽查訪問鄉 (鎮、市)之村(里)幹事。6、各鄉(鎮、市)公所應先行辦理年度考核後,本府再 據以輔導考核。考核機制的啟動關係著村里幹事年終考核績效獎金的多寡,

是否因此村里幹事受此牽制,而對村里業務能認真執行,是否有此因果關係 亦值得注意。

「依據東河鄉公所村幹事服務要點暨村幹事服勤管理督導考核實施要點規定 於每星期三召開村幹事會報要求外另所見缺失部份亦請課長出面要求,有必 要在職訓練時則安排於星期三併同村幹事會報實施。對不適任的村幹事通常 除在職訓練外若不改進則建議懲處或調任它職。對村幹事的輔導訪視督導考 核工作及個案輔導採直接現場輔導要求立即改善為原則。」(G-3-3)

「依據東河鄉公所村幹事服務要點暨村幹事服勤管理督導考核實施要點規定 於每星期三召開村幹事會報要求外另所見缺失部份亦請課長出面要求,有必 要在職訓練時則安排於星期三併同村幹事會報實施。對不適任的村幹事通常 除在職訓練外若不改進則建議懲處或調任它職。對村幹事的輔導訪視督導考 核工作及個案輔導採直接現場輔導要求立即改善為原則。」(G-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