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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強暴盾牌條款之起源

第三節 強暴迷思與法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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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對於彈劾被害人可信性之運用,得以 Bedgood v. State 一案為例,法院 指出此種證據有兩個功能,其一是證明被害人同意的可能性,另一則是影響被害 人的可信性,而本案之事實涉及集體強暴,其中一名被告欲詰問關於其不久前與 被害人為性行為一事,於此法院認為被告得詰問此一內容,因為被害人過去若曾 同意與該名被告為性行為,則該被告不太可能與其他男人一同強暴被害人,由此 得以推論出被害人對於該強暴案之敘述並不可信174

對於實務將被害人之不貞與其是否誠實做連結,其原因為何,有學者認為此 是受到早期學者 Wigmore 之影響175,因為 Wigmore 認為擁有此類品格的女性容 易想像或是誣告性犯罪相關之案件,是以在同意並非法定構成要件之法定強暴罪 中,亦得提出此種證據以攻擊被害人之可信性176。而在早期實務中,例如 State v.

Grant 一案,法院即認為以不貞的公眾聲譽彈劾證人的可信性時,僅限於女性證 人方有所適用177,State v. Clawson 更進一步指出此種不貞的證據不得用以彈劾男 性證人178,針對此些實務判決,有學者即明白指出缺乏貞潔與證人缺乏可信性之 關聯並非一個性別中立的想法179,此種見解直到 State v. Rider180及 State v.

Shroyer181認為此種證據對於男性及女性證人均有適用,均可使人懷疑證人之可 信性,方才有所改變。

第三節 強暴迷思與法律回應 第一項 強暴迷思(rape myth)

女性主義學者認為,強暴行為在社會上盛行,係因為有一套支持強暴行為的 文化存在,使得人們將強暴行為歸咎於被害人,而寬赦加害人,此種社會文化即 稱之為強暴迷思182。對於此種文化之展現,可由大眾媒體在報導強暴案時,時常 使用「遭人玷汙」、「奪去貞操」、「遮羞費」、「見色起意」、「強逞獸慾」等文字而 察覺到,事實上這些文字隱含有幾項訊息,第一、受暴婦女是不潔的;第二、貞 操是物件或是商品;第三、受暴是件羞恥的事;第四、施暴是為滿足色慾183

174 Bedgood v. State , 115 Ind. 275, 17 N.E. 621,623 (1888)

175 Galvin, supra 19, at 787

176 J. WIGMORE, supra note 19, § 63, at 466-467.

177 State v. Grant , 79 Mo. 113, 11, 1883 WL 9463 (1883)

178 State v. Clawson, 30 Mo.App. 139, 3 (1888)

179 Anderson, supra note 87, at 75

180 State v. Rider, 95 Mo. 474, 8 S. W. 723 (1888)

181 State v. Shroyer, 104 Mo. 441, 16 S.W. 286 (1891)

182 黃軍義,敵視女性態度,強暴迷思,與強暴行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教

育心理學報第 45 卷第 32 期,2014 年,頁 393

183 羅燦煐,強暴迷思與兩性平等,兩性,文化與社會,初版,心理出版,1996 年 2 月,頁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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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概述

對於強暴迷思之定義,多數學者認同之看法係,強暴迷思指一套被人們廣泛 而持續接受的錯誤信念或態度,用以否認或合理化男性對女性的攻擊行為184。而 強暴迷思之面相又可分為,對於強暴事件的迷思、對於強暴受害者的迷思,及對 於強暴加害者的迷思。

對於強暴事件的迷思包含有強暴的目的是為性慾的滿足、強暴事件多發生在 陌生人之間、大部分的約會強暴控訴令人懷疑、強暴控訴的成立需有武器或暴力 的證據,以及強暴事件係個別男女之間的衝突185。其中,對於約會強暴的迷思,

尚有若一個女孩打扮的性感,意味著她想要跟某個男性發生性關係、如果男女約 會,兩人的性接觸是由女性主動開始的,她就不能隨意停止,否則她就是蓄意使 男性「誤入歧途」、一旦一個女孩說她想跟一個男人發生性關係,她就不能改變 心意,或是多數的約會強暴事件發生是因為一個女人本來願意性交,後來又改變 心意等想法186

對於強暴受害者的迷思則有,好女孩不會被強暴、女人若奮力抵抗,男人即 無法得逞、婦女若無反抗,即不算強暴、被強暴的女性,一定是穿著暴露或行為 不檢、女人說「不」,只是故作矜持,以及受暴女性將會名譽受損,身價大跌187。 另外,對於強暴加害者的迷思則是強暴犯多是心理變態或精神失常、男性因為無 法控制性慾才會強暴女性、強暴犯多是見色起意,以及強暴犯多屬低社經地位之 人188

對於上述強暴迷思的前置因素,有學者認為可能是因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

兩性對立的信念、性保守主義,以及人際暴力接受性,導致了男性敵視女性的態 度出現,而由於敵視女性的態度在內涵上與強暴迷思相同,故懷著敵視女性態度 的男性接觸這些強暴迷思時,即非常容易形成認同感189

第二款 強暴案件與強暴迷思

為何相較於其他種類的案件,實務對待強暴案的處理態度如此不同?此乃因 在強暴迷思的影響下,實務多認為強暴與其他種類的犯罪有所不同,如先前所提

184 黃軍義,強暴迷思的認同與延伸,應用心理研究第 58 期,2013 年,頁 68

185 向倩儀,網路色情對青少年強暴迷思的影響,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指導教

授:羅文輝,2007 年 3 月,頁 32

186 林慧貞,吳秀峰,大學生對約會強暴看法之研究-以一所私立大學為例,通識研究集刊第 12

期,2007 年 12 月,頁 116

187 向倩儀,同註 185,頁 33

188 向倩儀,同註 185,頁 33

189 黃軍義,同註 182,頁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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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之 Camp v. State 法院即如此認為,而 People v. Benson 更是明白指出「並未有 其他種類的控訴,如同強暴案般附加這麼多的危險,或是給予充滿惡意的復仇者,

如此多的機會以陷害被告」190

除了實務之外,許多學者亦對於女性誣告性犯罪之可能性表達了相當程度的 憂慮,有論者即指出從 13 世紀至 20 世紀,關於性犯罪之法律改變幅度如此之小 的原因,乃是由於許多法學大家如 Hall、Blackstone 或 Wigmore 等人,一直對於 女性被害人表示懷疑,不信任被害人的動機與名譽191

如證據法大師 Wigmore 即指出:

女性的精神狀態是各式各樣的、扭曲的,有部分是其固有的缺點;有部分是精神 錯亂或不正常的天性;有部分是糟糕的社會環境所致;亦有部分是暫時的生理或 心理的狀況。這些複雜的精神狀態可能使她們虛偽控訴男人性犯罪。……然而在 這些案件中真正的被害人往往是無辜的男性,由於法官對於委屈的被害人有同情 的本能,更使法官容易相信看似真實的故事192

亦因如此,所以對於應否允許貞潔證據之考量,Wigmore 即認為:

在使一個無辜或是一個做錯事的女人的安全任憑壞人擺布的不利益,與使一 個無辜男人的自由任憑一個不道德及復仇的情婦擺布的不利益之間,是很難達成 平衡的。但是考量錯誤裁決帶來不公正的強度,及此兩種危險實際發生的頻率後,

允許此種證據應該是較為妥當的193。 而學者 Blackstone 亦表示:

如果女性之名譽不佳,且可由他人得證明,則她一旦有機會申訴,卻又隱瞞 她在強暴案件中所受的傷害,或是事件發生的地點為其所熟悉,但其確未開口呼 救,則這些狀況可推導出一個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假設,即此一女性的控訴是不足 採信的194

另外,有學者則是認為社會及信仰的因素可能迫使女性只能設想她們是性關 係中的受害人,而非合作的一方195,而女性更可能在同意與被告為性行為之後,

因為感到羞愧或罪惡感而控告強暴;亦有可能在其懷孕後保護真正使她懷孕的人,

而誣告一個無辜的男性;其更有可能因為敲詐的目的而誣告196,這些因素都使女 性出面控告性犯罪時,並不受到司法機關或是一般人民所信任。

190 People v. Benson, 6 Cal. 221,223-224, 1856 WL 766 (1856)

191 Susan Brownmiller, Against Our Will-Men,Women and Rape, at 30 (1993)

192 其甚而認為在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均應先經過精神疾病的檢測,見 3 John Henry Wigmore, Evidence in trials at common law § 924a (1970)

193 Wigmore, supra note 19, § 200

194 Susan Brownmiller, Against Our Will-Men,Women and Rape 30 (1993)

195 Berger, supra note 145, at 22

196 Note,The Rape Corroboration Requirement: Repeal Not Reform, 81 YALE L.J. 1365,1373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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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對於女性誣告強暴的看法,反映出了對於女性根深蒂固的文化迷思,

而這些文化迷思的來源,有學者認為上可溯及至舊約聖經,下可至佛洛伊德 (Sigmund Freud)及其追隨者197。舊約聖經當中有一個著名的故事,或可認為是此 一迷思的濫觴,即波提乏(Potiphar)的妻子對於年輕的約瑟夫(Joseph)起了淫念,

而當她被約瑟夫拒絕後其反而告約瑟夫性侵害她198,這個寓言故事雖然反映了在 男女的性關係中人們的部分經驗,但是社會卻將此種極端形式的女性視為強暴被 害人的原型199

對於誣告強暴一事,許多學者如先前所提及之 Wigmore,他們均高度憂慮女 性可能會因為天生的精神狀態而有著對於性愛的幻想,而此一強烈的幻想與其誣 告強暴間有一密不可分的連結,事實上,學者此種憂慮有著來自於心理學理論的 支持,尤其是佛洛依德的學說形成了 20 世紀對於強暴案被害人的看法200。雖然 男人一直在強暴女人,但在佛洛伊德及其弟子出現之前,男人還未將強暴歸咎於 女性本身的慾望,直至佛洛依德在 1924 年所發表的一篇論文中,首次提出女性 天生有被虐狂的學說,佛洛依德指出女性的被虐狂是性成熟的表現,此乃由於女 性天生就是受孕及性行為中採取被動的對象,而其弟子-著名的女性心理分析學 家海倫朵伊契(Helene Deutsch),亦據此提出一套女性被虐狂的理論,即被虐狂是 女人的基本天性,同時也是性愛的喜樂狀態之一201

再者,許多人心中有一個想法,亦即女性內心深處是想要被強暴的,所以當 女人得到她們需要的及她們應得的,或許她們是抱著感激之情的,這種想法即被 佛洛伊德在 1924 年提出的女性受虐狂的理論所支持;另一個類似的想法則是,

女性普遍都有著強暴的性幻想,此一想法亦被用以推論女性時常誣告強暴202。 除了上述之迷思外,另外尚有一種迷思學者稱之為「應受懲罰被害人

(deserving victim)」,此係指由於有些女性招致不幸是因為她們愚蠢及危險的行為,

(deserving victim)」,此係指由於有些女性招致不幸是因為她們愚蠢及危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