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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法之強暴盾牌條款-法定例外模式

第三節 法定例外事由以外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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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定例外事由以外之證據

密西根州強暴盾牌條款之規定,是以一個性行為證據絕對禁止之規定為基礎,

再配合兩個例外事由而構成之,而法院唯一的裁量權僅存在於審判前的非公開聽 證程序,法院得裁量該證據之證明價值是否大於其不公正的影響626。美國現今除 密西根州以外,尚有 25 個州雖然對於性行為證據之規定與密西根州的強暴盾牌 條款不盡相同,但其規定之基礎架構與密西根州相似,亦即這些州法律要求法院 須先對性行為證據做某種形式上的審查,以裁量該證據是否屬於例外事由之一,

再視該證據之證明價值是否大於其不公正的影響。然而採取法定例外模式之州所 面臨到的最大問題,係該州之立法者並未授權法院有裁量權,得允許立法者所未 預期之被告提出性行為證據的目的,縱使法院認為該證據之證明價值大於其偏見 影響,或是該證據是被告之抗辯所必要的亦同627,故對於被告提出之性行為證據 若非屬該州之強暴盾牌條款例外事由之一,實務上有許多不同之處理方式。

第一項 排除證據

實務上許多案件中被告所提出之被害人性行為證據,並未為該州強暴盾牌條 款所規定之例外事由所涵括,此時法院第一種處理方式,係認為被告所提之證據 與系爭案件之爭點並不具有相關性,且該證據可能明顯地或是暗示性地指向普通 法的想法,亦即一個女性為婚姻外之性行為,代表其之後的性行為有高度的可能 性是出於同意的,或是其有高度的可能性於宣誓下說謊,故此時法院多認此一證 據應予以排除628

例如於 People v. Arenda 中,被告被控訴三件性侵害案件,在其中一個被害 人為八歲孩童之案件中,被告希望提出被害人過去曾與他人有過性關係的證據,

以解釋被害人為何有能力準確的描述性行為發生之過程629。然而密西根州最高法 院認為,對質與交互詰問雖然是被告憲法上之權利,但並非不受任何限制,例如 此一權利並不包含對於無相關性的爭點交互詰問,而在大多數的案件中,被告過 去性行為的證據僅具有最低的關聯性,因此被告的對質權應認並未被違反630。惟 法院雖然認為此一法令於大多數的案件中之適用係屬合憲,但其亦進一步表示,

若爾後此一法條於操作時存有違憲的可能時,法院仍得另為處理631;而於 People v. Hackett 中,法院則再次解釋其在 Arenda 案中所為之判斷,亦即立法者乃係藉

626 Id. § 750.520j(2)

627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1-872

628 如 Lawson v. State, 377 So. 2d 1115, 1116 (Ala. Crim. App. 1979) 中被害人使用避孕方法,

Roberts v. State, 268 Ind. 127, 132, 373 N.E.2d 1103, 1106 (1978) 中被害人第一個小孩並非出生於 婚姻當中,及 Smith v. Commonwealth, 566 S.W.2d 181, 182-83 (Ky. Ct. App. 1978)被害人曾與已婚 男性發生性關係,見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2 n. 523

629 People v. Arenda, 416 Mich. 1,5-6, 330 N.W.2d 814,814-815

630 Id. at 8-10, 330 N.W.2d at 816-817

631 Id. at 13, 330 N.W.2d at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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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制定一般的證據排除法則,認定在多數的案件中,被告提出被告過去與他人為 性行為的證據或相關聲譽,在用以證明被害人是否同意的爭點上不應被允許632

另外,於 State v. Gardner 一案中,因為被害人曾經作證其未從事過賣淫之行 為,故被告希望提出被害人是職業妓女之證據,以彈劾其可信性及證明與被害人 間之性行為僅係例行公事633。但由於俄亥俄州之強暴盾牌條款中,並未允許被告 得提出被害人是妓女之性行為證據,故俄亥俄州之最高法院認為若欲探討此一條 款之合憲性,須衡量此一條款所保護之國家利益及該被排除證據之證明價值,而 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認為此一規定所保障的國家的利益,在使被害人免於不當的騷 擾、鼓勵被害人出面控訴及幫助法院於尋找真實的程序中排除過度煽動的證據634, 然而被告所提之證據與被害人是否同意之關聯性甚微,故最後利益權衡的結果,

最高法院認為排除被告係妓女此一證據的國家利益,遠重於其他被告之利益,故 此一證據應予以排除635

最後,於 State v. Ferguson 中,被告希望提出於被害人聲稱性侵害之前兩天 與被告以外之人有合意之性行為,而非被害人所說之至少十天前,以彈劾被害人 人之可信性,並以此推論被害人聲稱被強暴是不可信的636,然而俄亥俄州最高法 院認為系爭案件之爭點為被害人是否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而非被害人究竟係 在案發前兩天還是前十天與他人有過性關係,而被告提出此一證據僅係希望用以 彈劾被害人之可信性,此並不屬俄亥俄州強暴盾牌條款所規定之例外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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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馬里蘭州之實務判決亦得以 Thomas v. State 一案為例,於本案中被告希 望詰問被害人是否為處女、是否使用避孕裝置,及被害人是否喜歡與黑人發生性 關係以當作被害人同意之證據,然而馬里蘭州之上訴法院維持原審法院之裁定,

認為被告此一詰問與本案不具相關性,因被害人先前是否與他人為性行為及其有 無使用避孕裝置均無法證明被害人是否同意與被告為性行為638,而對於該條款之 合憲性,該法院認被告提出不具相關性之證據並非憲法上之權利,且於此之國家 利益應較該證據之證明價值為重,故排除此一證據並未違反被告之權利639

而另一個被告被拒絕行使交互詰問權之案例係 People v. Sandoval,本案中被 告被控訴性侵害其前女友640,被告律師希望提出被害人過去曾與其他人為肛交之

632 People v. Hackett, 421 Mich. 338,347-349, 365 N.W.2d 120,124-125

633 State v. Gardner, 59 Ohio St.2d 14,16, 391 N.E.2d 337,340

634 Id. at 17-18, 391 N.E.2d at 340-341

635 Id. at 18-19, 391 N.E.2d at 341

636 State v. Ferguson, 5 Ohio St.3d 160,164, 450 N.E.2d 265,269

637 Id. at 165, 450 N.E.2d at 269

638 Thomas v. State, 301 Md. 294,316-317, 483 A.2d 6, 17-18

639 Id. at 317-318, 483 A.2d at 18-19

640 People v. Sandoval, 135 Ill.2d 159, 552 N.E.2d 726, 142 Ill.Dec.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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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以證明被害人同意與被告為肛交641,然而伊利諾州最高法院認為系爭案件 之爭點系被告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進行口交與肛交,但被告所提出之證據並 無法給予陪審團更多之資訊以幫助其判斷,故此一證據不應被允許提出642 第二項 允許證據

雖然許多法院在面對被告提出強盾牌條款例外事由以外之性行為證據時,並 未允許此類證據之提出,然而亦有相當多的案件中,被告所提出之證據與案件具 有相關性,且此一證據並未指向上述過時及具有性別歧視的想法,但是這些州的 法令並未提供被告得以提出此種證據之依據643。於此類案件中即可充分的說明法 定例外模式的缺點,亦即此一立法模式試圖以立法的方式預先決定全部種類之證 據的相關性,而未考量各案件實際的背景或是被告提出該證據之目的644

而法院對於法定例外模式之強暴盾牌條款的限制,若其欲允許此種證據之提 出,有下列兩種處理方式,第一,宣告該法令於特殊的案件中適用將會導致法令 違憲的結果,例如於 State v. Jalo 及 Commonwealth v. Black 兩個案件中,法院認 為排除被害人有誣告動機之性行為證據,將會侵害被告之對質詰問權645;於 State v. Williams 中,法院則是認為初審法院未允許被告提出被害人之性行為證據作為 反駁證據,違反被告之對質詰問權646

然而多數的法院則是採取第二種方法,亦即改變採取法定例外模式下強暴盾 牌條款所賦予法院的裁量權,以避免合憲性爭議。雖然法定例外模式的立法目的 是以立法的方式剝奪法院於個案中對於性行為證據之相關性及可採性的裁量權,

以控制普通法中具有性別歧視意味的想法,然而在這些採取法定例外模式的州中,

有超過一半的州其上訴法院允許被告提出法令所明確禁止的性行為證據647。 甚而做為法定例外模式濫觴之密西根州,其最高法院亦於 People v.

Hackett648一案中對於該州之強暴盾牌條款作出闡釋,認為允許性行為證據之提 出不僅是因為此一證據具有相關性,更是用以保護被告憲法上對質詰問之權利,

舉例來說,若被告提出之性行為證據僅是用以證明被害人有所偏見,則此一證據 應是本案之關鍵而應允許之649。此外,在某些情況下,被害人過去之性行為證據

641 Id. at 165, 552 N.E.2d at 728, 142 Ill.Dec. at 137

642 Id. at 194-195, 552 N.E.2d at 742, 142 Ill.Dec. at 151

643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2

644 Id. at 872-873

645 State v. Jalo, 27 Or. App. 845, 850-851, 557 P.2d 1359, 1361-1362 (1976) (en banc);

Commonwealth v. Black, 337 Pa. Super. 548, 556-558, 487 A.2d 396, 400-401 (1985)

646 State v. Williams, 16 Ohio App. 3d 484, 490-91, 477 N.E.2d 221, 227-228 (1984)

647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3

648 People v. Hackett, 421 Mich. 338, 365 N.W.2d 120 (1984)

649 Id. at 348-49, 365 N.W.2d at 1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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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能對於被害人具有誣告動機是具有證明價值的,而被告亦應被允許提出被害 人過去曾誣告過強暴案之證據650。最後,於裁定證據之可採性時,初審法院亦被 賦予充分的裁量權,當初審法院行使裁量權時應特別留意強暴盾牌條款之立法目 的,當排除此一證據不會不合憲的限制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時,即應排除此一證據

651

如在 Lewis v. State 中,被告希望提出被害人有誣告動機的證據,其主張被 害人欺騙其母親她和男朋友並未發生過性行為,被害人乃是擔心婦產科檢查之結 果為其母親發現方誣告被告強暴652。雖然佛羅里達州強暴盾牌條款並未允許關於 被害人誣告動機之性行為證據提出653,然而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卻認為此一證據 有高度之可能性得以證明被害人之主張係出於虛偽控訴,而此一利益並無法被排 除此一證據所促進之國家利益正當化,故應允許被告提出此一證據654

第三項 法院之裁量權濫用

如何證明被害人同意與否,在性侵害案件中是非常困難的,例如在約會強暴 的案件當中,因為被害人與被告相互認識對方,所以法院對於證據允許的裁決,

即顯示出缺乏立法者指示的危險性。多數的法院允許被告提出其與被害人過去的

即顯示出缺乏立法者指示的危險性。多數的法院允許被告提出其與被害人過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