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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法之強暴盾牌條款-其他立法模式

第二節 聯邦證據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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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關鍵性704。然而如同先前判決之 Newbern 法官一般,亦有法官在不同意見書 中指出,立法者若採取法院裁量模式,則原審法院關於被害人先前性經驗證據是 否允須之裁量,即不應被廢棄,除非原審法院濫用其裁量權,而本案中並未顯示 原審法院有濫用裁量權之情形705

理論上而言,法院裁量模式與法定例外模式相較之下,應該提供給被告的保 障較被害人為多,此乃因法院裁量模式使法院得於個案中,自行決定被告提出被 害人性行為證據之可採性,而無庸受限於立法者的事前決定。然而,學者指出給 予法院如此不受限制的裁量權,即會有裁量權濫用的風險,因為若對於性行為證 據之可採性並無任何的實質限制,當法院同情強暴案件中被害人的困境時,對於 被告而言此一風險即隨之升高706。而除了裁量濫用之風險外,由上述之 Sheard 及 Parker 兩案亦可知,採取法院裁量模式之另一缺點,即在這兩個案例之中上 訴法院將下級法院的判決廢棄後,均未指出原審法院有何裁量濫用的問題,學者 認為若立法者未對於法院裁量模式下強暴盾牌條款做出修改,以指示法院如何情 裁量權,將使原審法院任意使用裁量權,及上級法院無理由廢棄的情形永遠存在

707

第二節 聯邦證據法模式708

就強暴盾牌條款之立法模式而言,若將立法者對於被害人過去性行為證據例 外事由的規範強度,視為一道光譜,那麼可將法定例外模式與法院裁量模式置於 光譜的兩端,於例外模式之下,立法者已明訂所有的例外事由,但在法院裁量權 模式下,立法者並未明示任何例外事由,而聯邦證據法可謂混合了此兩種模式之 特色。

第一項 立法特徵

聯邦證據法模式混合了法定例外模式與法院裁量模式此兩種模式之特色,乃 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特點:第一,此一立法模式原則上禁止被告,提出任何關於 被害人過去性行為之證據;第二,此立法模式定有數項法定例外,允許被告提出 相關之證據;最後,此一立法模式設有一概括條款,使法院得於被告提出之證據

704 Id.

705 Id. at 6, 730 P.2d at 923

706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83

707 Wallach, supra note 244, at 510

708 採此立法模式者有 12 州,包含有 Connecticut: C.G.S.A. § 54-86f (1985);Hawaii: HRS § 626-1, Rule 412 (1999);Illinois:ILL. COMP. STAT. ANN. § 725:5/115-7 (2013);Iowa: I.C.A. Rule 5.412 (2002);Maine:ME. R. EVID. 412 (2000);New York: N.Y. CRIM. PROC. LAW § 60.42 (2003);North Dakota: N.D. R. EVID. 412 (1998);Oregon: O.R.S. § 40.210 (2014);South Dakota:SD Codified L § 19-12-15 (2012);Tennessee: TENN. EVID. RULE 412 (1999);Texas: TEX. R. EVID. 412 (2006) Utah:UTAH R. EVID. 4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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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例外時,得視此一證據是否符合蓋條款而決定應否允許被告提出此一 證據709。而概括條款之存在,乃係為治癒立法者於事前決定之不足,故以概括條 款將符合立法體系之例外事由納入其中。

以美國聯邦證據法第 412 條規定為例,原則上被告不得提出被害人過去性行 為之證據,除非(1)其目的在證明係其他人而非被告,為被害人身上精液、傷害 或其他身體上證據之來源,或(2)以被害人與被告間之性行為,證明被害人之同 意,或(3)該證據之排除將侵害被告憲法上之權利710;而過去之聯邦證據法為了 保護被害人,與被害人過去的性行為有關的的聲譽證據或意見證據,無論被告提 出之目的為何均絕對禁止之711

而於程序上,被告若欲提出此等證據,其須於審判期日 14 天前以書面向法 院聲請之,並須具體敘述該證據與提出此一證據之目的712,同時被告應將此聲請 送達各當事人,並通知被害人,或於適當地情形下通知被害人之代理人或監護人

713;而於法院允許此一證據進入審判前,法院須先行舉辦非公開之聽證程序,以 使被害人及兩造均享有參與程序表示意見之權利,又此一聽證過程之紀錄將予以 密封714

採取聯邦證據法模式之各州,雖然法條之基礎架構與聯邦證據法相去不遠,

但就例外事由或程序上仍有些之差異,如奧勒岡州(Oregon)雖然亦採取聯邦證據 法模式,但其與聯邦證據法所列舉之例外事項仍有不同之處,如法院得允許被告 提出與被害人之動機或偏見相關之性行為證據,或是被告欲反駁或解釋國家所提 出之科學或醫學證據時,所必須之性行為證據,惟其並未允許具有高度證明力之 被害人與被告間之性行為證據715

而康乃狄克州(Connecticut)雖然允許被害人及被告間之性行為證據,但其例 外事由並未包含與被害人之動機或偏見相關之性行為證據,且康乃狄克州對於相 關性之標準,亦與傳統之標準略微不同,其要求該性行為證據之證明價值,需與

「對被害人產生之偏見影響」作一權衡716。康乃狄克州之上訴法院更進一步於 State v. Cassidy 一案中表示,若該證據係因符合概括條款而被允許使用,則上述

709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83-884 ; Wallach, supra note 244, at 495

710 FED. R. EVID. 412(b)(1) (2011)

711 Nancy Cosgrove Cody,Comment, 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412: Was the Change An Improve ment?, 49 U. CIN. L. REV. 244, 253 (1980)。現今之聯邦證據法之條文,已不再完全禁止與被害人 過去性行為有關之聲譽證據或意見證據,見 FED. R. EVID. 41(1) (2011)

712 FED. R. EVID. 412(c)(1)(A)(B) (2011)

713 FED. R. EVID. 412(c)(1)(C)(D) (2011)

714 FED. R. EVID. 412(c)(2) (2011)

715 O.R.S. § 40.210 (2014)

716 C.G.S.A. § 54-86f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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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性之權衡標準即不適用之,其原因為若被告之憲法權利將因排除證據而受侵 害,則該證據對於被害人產生之偏見影響再多,亦不能要求法院排除717 第二項 聯邦證據法模式之爭議

第一款 概括條款之妥適性

聯邦證據法外模式的最大特徵係概括條款之制定,然而概括條款表面上似乎 改良了法定例外模式及法院裁量模式之缺點,但對於此種立法方式仍有學者提出 質疑,因為聯邦證據法模式欲解決的問題係,法定例外模式的合憲性爭議,及法 院裁量模式的不明確,但概括條款並未提出任何解決方法718

首先,法條當中並不需要有一明確的規定,迫使法院因憲法的要求而允許被 告提出證據,因為縱使缺乏如此的條文,強暴盾牌條款亦不能優先於憲法而適用,

因此此一條文僅具有避免論者攻擊其合憲性,此一形式上之意義719;再者,就概 括條款之適用而言,最高法院並未明確指出,何時被告憲法第六修正案的權利應 優先於證據法則適用,而允許被告提出證據,而關於何種證據可認已達此一標準,

概括條款亦未對法院為任何之指導720

另外有學者認為因立法者並未定義何謂被告憲法上的權利,而此一概括條款 事實上已排除了其他款項對於被害人之保護721,所以概括條款可能繼續維持過去 審判中對被害人存有的偏見,是以其並無法保護性侵害之被害人722;另外雖然該 條文包含有數項例外事由,但仍未涵蓋控訴者有理由或動機而說謊或捏造性侵害 控訴之證據,而有不足之處723

雖然關於聯邦證據法模式之強暴盾牌條款的合憲性並無太大爭議,例如於 State v. Christiano 中被告主張其欲提出之被害人過去的性經驗證據,與其所主張 之抗辯具有相關性及證明價值,而初審法院拒絕其提出此一證據之行為,已侵害 其憲法第六修正案之權利724,然而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認為該州之強暴盾牌條款,

禁止帶有歧視本質的證據並未違憲725;同樣地在 State v. Alvey 中,被告欲提出被 害人過去曾不實宣稱其被性侵之證據726,在原審法院拒絕被告提出此項證據後,

717 State v. Cassidy, 3 Conn. App. 374,385, 489 A.2d 386, 392 n.4 (1985)

718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86

719 Id.

720 Id. at 886-887

721 Wallach, supra note 244, at 496

722 Robayo, supra note 246, at 299

723 LaTesta, supra note 243, at 494

724 State v. Christiano, 228 Conn. 456, 465-466, 637 A.2d 382, 387 (1994).

725 Id. at 469-472, 637 A.2d at 389-390

726 State v. Alvey, 458 N.W. 2d 850, 852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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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荷華州最高法院亦認僅在原審法院濫用其裁量權時,方須撤銷原審法院所作之 裁判,且於過去之 State v. Clarke727一案中愛荷華州最高法院已承認該州強暴盾 牌條款合憲性728

然而對於 Alvey 案,有論者指出被告提出被害人過去虛偽控訴性侵之證據,

應被允許,因為此一證據與被害人之可信性相關,且此一證據之焦點亦非被害人 之不貞行為,且愛荷華州強暴盾牌條款之目的雖然是以禁止被害人過去性行為證 據之方式,保護被害人免於品格攻擊,但此一保護被害人之需求,並未消除被告 提出被害人過去虛偽陳述之權利,因此被害人過去虛偽控訴性侵之證據不應被愛 荷華州強暴盾牌條款所排除729;亦有學者認為由 Alvey 案即可知聯邦證據法模式 下,立法者並未訂有足夠的標準以防止法院恣意裁量的危險730

因為強暴案件很少於聯邦最高法院中審判,所以實務適用概括條款的案例數 量不多,亦因如此,很難判斷法院在適用該條款時,是否有符合立法者制定強暴 盾牌條款之立法目的731。縱雖如此,學者仍然認為在對法院的權限無任何實質的 限制下,概括條款將會成為一個漏洞,而巧妙的使普通法中對於女人及其性行為 的觀念歧視再度死灰復燃,因此立法機關應根據強暴盾牌條款的立法精神修訂此 一條文,以明確禁止對被害人不利的性行為證據之使用,亦即立法者應給予法院 更多關於裁定證據可採性的指示,且避免法院僅完全基於憲法而為裁定732。 第二款 聲譽證據及意見證據絕對禁止

美國早期之聯邦證據法規定,與被害人過去的性行為有關的的聲譽證據或意 見證據,無論被告提出之目的為何均絕對禁止之,雖現今已無此一規定,但尚有 數個採取聯邦證據法模式之州,如夏威夷州(Hawaii)733、愛荷華州(Iowa)734、奧 勒岡州(Oregon)735之證據法,均仿效此一規定,而絕對禁止性行為證據以聲譽證 據(reputation testimony)或意見證據(opinion testimony)之方式提出736。縱使概括條 款包含了被告提出證據式符合憲法要求的情形,但該些證據仍然不得以聲譽證據

727 State v. Clarke, 343 N.W.2d 158 (1984)

728 Alvey, 458 N.W. 2d at 852

729 Pamela J. Fisher,Comment, State v. Alvey: Iowa's Victimization of Defendants Through the Overextension of Iowa's Rape Shield Law, 76 IOWA L. REV. 835, 846-847 (1991)

729 Pamela J. Fisher,Comment, State v. Alvey: Iowa's Victimization of Defendants Through the Overextension of Iowa's Rape Shield Law, 76 IOWA L. REV. 835, 846-847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