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法之強暴盾牌條款-其他立法模式
第一節 法院裁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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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國法之強暴盾牌條款-其他立法模式
第一節 法院裁量模式666
除了上述所提及之法定例外模式外,強暴盾牌條款另有與此立法方式完全相 反的法院裁量模式,於此種立法模式當中,立法者僅就裁量標準予以規範,而給 予法院完全的裁量空間,使法官得於個案中自行判斷667,亦即無論是被告所提出 之性行為證據類型、或該證據的證明價值與偏見影響之權衡等,法院均有完全之 裁量空間。
第一項 立法特徵
美國現今共有七州採取法院裁量模式668,其中多數州允許被告因為任何目的 而提出任何形式的被害人性行為證據,再由法院根據傳統的標準衡量其相關性,
亦即該證據的證據價值若勝於其可能產生的偏見影響,被告方可提出此一證據669, 舉例而言,於 Allen v. State 一案中,被告希望提出被害人在案發前兩個禮拜,曾 和男友發生性關係,及被害人曾告訴檢驗身體之醫生,其之前即已非處女之證據,
以證明被害人並非處女,而被害人陳述自己於系爭案件發生前是處女之證言,給 予陪審團錯誤之印象670。德州之上訴法院認為德州之強暴盾牌條款可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係被害人之性行為證據需與系爭案件具有相關性,第二部分則係該證據 之證明價值與歧視效果之衡平考量671,故法院認被害人是否為處女與系爭案件並 無相關性,縱使認為此一證據具有相關性,惟此一證據所帶來煽動或歧視的效果,
仍勝於其證明價值,是以此一證據應予以排除672。是以,由 Allen 案即可清楚知 道,於法院裁量模式下,法院擁有完全的裁量權。
然而有的州雖然亦係採取法院裁量模式,但對於被害人的性行為證據仍有些 許限制,如阿拉斯加州(Alaska)之強暴盾牌條款規定,若被害人之性行為證據係 發生在指控犯罪之日一年前,則推定該證據因缺少說服力,或無法使人信服而不
666 學者 Galvin 稱此模式為德州立法模式(The Texas Approach);而學者 Wallach 則稱之為紐澤西 州立法模式(The New Jersey Approach),惟德州及紐澤西州均已改採法定例外立法模式。
667 Wallach, supra note 244, at 494
668 現今採法定例外模式者有 Alaska, Arkansas, Idaho, Kansas, New Mexico, Rhode Island 及 Wyoming 共七州。
669 然而並非所有的條文均明確地要求法院平衡判斷證明價值與帶來的偏見影響,有些僅簡單地
要求法院裁決該證據之相關性及可採性,惟學者認為若要求法院僅裁決該證據之相關性及可採性 而放棄其依照過去慣例所享有排除高度地偏見性證據的職權,似乎是不太可能的,見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6 n. 540
670 Allen v. State, 700 S.W.2d 924,927 (Tex. Crim. App. 1985).
671 Id. at 929
672 Id. at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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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被告提出673,此外法院的裁量除須考量最基本的證明價值與偏見影響外,還 需考量允許此一證據提出是否會造成爭點混淆,及此一證據是否毫無根據的侵犯 被害人的隱私利益674,故阿拉斯加州的強暴盾牌條款,相較其他亦採法院裁量模 式之州,應屬較為保護被害人利益。
而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及避免該證據汙染事實發現程序,對於該證據之 相關性的裁決,是於非公開的聽證程序中為之675,故於此種法律規定下,若法院 裁決該證據不具有相關性,該證據即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出於審判之中,被害人得 因此避免其性生活被公開揭露,且陪審團亦不致因該不應被允許的證據而存有偏 見676。換句話說,在法院裁量模式下,因為法院若欲採用被害人之性行為證據,
須先行於非公開法庭中審查,故此種程序將迫使被告於該聽證程序中明確將其意 見表達予法院,使法院得以審慎考慮該證據涉及本案特定事實之證明價值。相較 之下,雖然多數採取法定例外模式之州亦有與此類似之程序,然而法定例外模式 並未給予法院於個案中,裁定該性行為證據是否具有可採性的裁量空間,其下之 法院僅有該證據是否屬於法定例外證據的裁量權677。
進一步而言,各個採行法院裁量模式之州對於程序上要求之規定略有不同,
較詳盡者,如懷俄明州(Wyoming)規定若被告欲提出被害人之性行為證據,被告 應提出書面動議敘述證據之相關性,且應附帶宣誓書,若法院認為該提議之理由 表面上是足夠的,法院將舉行不公開之聽證程序,以決定該些證據是否可採678; 而其他各州程序之規定雖與懷俄明州相較下較不正式,但仍要求法院於允許該證 據前應審慎考慮其證明價值679。
事實上,此一立法模式乃係先行假設被害人之性行為證據不應被允許於審判 中提出,除非被告得於非公開之聽證程序中,證明此一證據具有可採性680,是以 支持此一模式的學者認為,於此一立法模式下非公開的證據可採性裁定,可適當 地平衡被害人的隱私利益及被告的對質權681;科羅拉多州(Colorado)最高法院亦 認為,法院於非公開之聽證程序中,需平衡被害人的隱私利益及被告提出具有關 聯係證據的權利682。然而,就理論上而言,法院裁量模式使法院得自由允許性行
673 AS § 12.45.045(b) (2013)
674 AS § 12.45.045(a) (2013)
675 然而愛達荷州僅要求該程序在陪審團不在場時進行即可,見 I.C. § 18-6105 (1977)
676 Letwin, supra note 42, at 57;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7
677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83
678 WYO. STAT. § 6-2-312(a) (2007)
679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7 n. 544
680 如科羅拉多州(Colorado)規定該性行為證據若非被害人與被告間所為之,或因性行為所導致之 身體上的證據(physical consequences evidence),除非被告能在非公開之聽證程序中證明其相關性,
否則即推測該證據不具相關性。C.R.S.A. § 18-3-407(1) (2012)
681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7 n. 544
682 People v. McKenna, 196 Colo. 367, 373-74, 585 P.2d 275, 279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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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據,與法院在立法者制定該法律前所為者相同,故有學者認為法院裁量模式 之立法,僅係將普通法時代之法律適用法典化683,並非對於性行為證據之新的處 理方式。
第二項 法院裁量模式之爭議
雖然相較於法定例外模式之規定僵化的缺點而言,法院裁量模式使法院得於 個案中,視具體情況衡量關於被害人性行為證據之可採性,然而因為法院擁有較 大之裁量權,且立法者對於法院之審查標準並未有十分明確的指引,故此種立法 模式亦引發學者對於此一模式得否保護被害人,及法院之審查標準是否明確,及 是否得予以審查之爭議。
第一款 被害人保護
在許多州通過法院裁量模式之強暴盾牌條款之後,有些學者質疑,在立法者 沒有明確的裁量要求下,法院能否擺脫過去普通法時代對於女性及性慾的觀念,
是有疑問的684,因為若原審法院適用這些法條,而允許被告提出不具關連性及具 有偏見性的被害人性行為證據,被告將因此獲得無罪判決,又因國家無法對無罪 判決上訴,及刑事案件中幾乎普遍禁止對於證據規則之適用進行中間上訴,這些 情形即難以被揭露685。
然而有學者指出,儘管缺少更多決定性的資料,但在法院裁量模式下的法院,
事實上已避開了對於女性不利的普通法推論686。該學者於檢查 50 多個上訴理由 皆係被告主張強暴之定罪判決,係因法院錯誤地適用法院裁量模式而排除過去性 行為證據的上訴判決後,發現於多數的判決中,上訴法院對於強暴盾牌條款之適 用,非常尊重被害人及國家的利益,一致地避免不公正的普通法推論687。
如前述之 People v. McKenna688一案即是一個例證,科羅拉多州之上訴法院 指出強暴盾牌條款的基本目標,是保護被害人免於遭被告探索她們過去的性經驗 而,帶來的騷擾及屈辱此一公共利益。堪薩斯州(Kansas)的上訴法院亦曾表示,
強暴盾牌條款使法院及律師注意到一個事實,即被害人過去的性經驗一般來說是 不具有關聯性的,提醒他們缺乏貞操與被害人的誠實性及被害人是否同意並無關
683 W. Michael Greene,Comment, Forcible Rape: The Law in Texas, 9 TEX. TECH L. REV. 563, 576-577 (1978)
684 Berger, supre note 145, at 71
685 Galvin, supra note 21, at 879
686 Id. at 879-880
687 Id. at 880
688 McKenna, 196 Colo.at 371-72, 585 P.2d at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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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689;而在 State v. Stellwagen 中,堪薩斯州的上訴法院表示,立法者於強暴盾 牌條款中清楚的傳達一個訊息給法院,即被害人過去性行為證據一般情況下是不 被允許的,縱使是與被告間之性行為證據亦同690。相同地,在 State v. Herrera 中,
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的上訴法院表示,被害人過去的性行為本質上與其在特 定的案件中是否同意並無關聯性,證明性行為證據在特定情況下之關聯性應由被 告負擔691。
此外,性行為證據的使用趨勢,可以經由檢驗適用阿肯色州(Arkansas)強暴 盾牌條款的案例得知,此乃因阿肯色州係唯一採取法院裁量模式的州而明確允許 國家中間上訴者692。早期之阿肯色州,授予國家及被告對於法院之不利裁定均有 中間上訴之權利,若阿肯色州的初審法院經常允許被告提出不具關連性的性行為 證據,可以想像的是國家將對此證據使用之裁定上訴,然而在立法者授予國家及 被告均有中間上訴的權利後的六年間,十一個中間上訴的案件中,僅有一件是由 國家所提起的,剩餘的十件是由被告認為初審法院不適當地排除性行為證據而提 起的,其中僅有兩個案件為上訴法院所撤銷693。觀察阿肯色州上訴法院的相關裁 定可以得知,法院對於被害人利益的高度尊重,此與過去法院濫用被害人性行為 證據之情形,形成強烈的對比694。又除上述之判決外,其他適用法院裁量模式的 各州,上訴法院亦有許多判決,支持原審法院排除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間之性 行為證據的裁定,因為上訴法院認為,被告提出該證據僅是用以證明被害人缺乏
此外,性行為證據的使用趨勢,可以經由檢驗適用阿肯色州(Arkansas)強暴 盾牌條款的案例得知,此乃因阿肯色州係唯一採取法院裁量模式的州而明確允許 國家中間上訴者692。早期之阿肯色州,授予國家及被告對於法院之不利裁定均有 中間上訴之權利,若阿肯色州的初審法院經常允許被告提出不具關連性的性行為 證據,可以想像的是國家將對此證據使用之裁定上訴,然而在立法者授予國家及 被告均有中間上訴的權利後的六年間,十一個中間上訴的案件中,僅有一件是由 國家所提起的,剩餘的十件是由被告認為初審法院不適當地排除性行為證據而提 起的,其中僅有兩個案件為上訴法院所撤銷693。觀察阿肯色州上訴法院的相關裁 定可以得知,法院對於被害人利益的高度尊重,此與過去法院濫用被害人性行為 證據之情形,形成強烈的對比694。又除上述之判決外,其他適用法院裁量模式的 各州,上訴法院亦有許多判決,支持原審法院排除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間之性 行為證據的裁定,因為上訴法院認為,被告提出該證據僅是用以證明被害人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