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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影響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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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修正與合作,在能適當解決祥和計畫的缺失上,終於在 2001 年 1 月 20 日正式將〈志願服務法〉公布實施,恰好迎上聯合國在 1997 年為引領世界各國 一同響應志願服務,所宣布的將 2001 年視為國際志工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 IYV) 的時刻。而綜觀此一〈志願服務法〉其內容共計有八章 25 條文

16,包含有總則、主管機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志工之權利及義務、促 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經費與附則,致力在於將志願服務的 運用得以得到良好的規劃與發展。

而從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一章名詞定義之部分,可以明確得知我國將志願 服務者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亦可稱之為志工;並進一步將志願服 務行為歸納包含為:民眾是基於本身自由意志,非關於個人義務與法律責任,以 本身之勞力貢獻於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行為,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 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服務行為,皆可稱為志願服務行為。其他各章的相關重點 則為:在第二章主管機關的部分,為能統籌全國單位,將中央主管單位訂為內政 部,而地方主管則定位各縣市政府;第三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部分,包含 有招募、運用計畫的規劃與教育訓練;第四章志工之權利及義務部分,包含須受 教育訓練、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因己之重大或故意過失須賠償損失;第五章促進 志願服務之措施,包含有志工之保險、環境設備及獎勵方式;第六章志願服務之 法律責任部分,包含有相關法律責任的歸屬問題,如運用單位對於故意惡行之志 願服務者擁有求償權等;第七章經費部分,明定主管機關與運用單位機構都須編 列預算,一同推廣志願服務。

第二節 影響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的因素

一、參與志願服務的人口統計研究

16 全文詳見附錄一

17 資料整理自美國勞工統計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Volunte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5:

http://www.bls.gov/news.release/volun.nr0.htm,最後檢視日期:2015/05/31。

18 資料整理自衛生服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2016 年志願服務統計表:

http://vol.mohw.gov.tw/vol/home.jsp?mserno=200805210006&serno=200805210008&menudata=Vol Menu&contlink=ap/date_view.jsp&dataserno=201706050001&logintype=null,最後檢視日期:

2017/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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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因素 (一)動機的定義

國外學者認為:動機即是一種驅力,是來自生理與心理層面的需求未獲滿足 時,便會產生動機,它更是引發人們願意朝向某種目標努力的來源因素,而擁有 動機的個體更是會主動去學習並探索環境 (Maslow, 1943; Robbins, 1992; Hull, 1943) 。國內學者認為:動機是指引起人們想要去進行某項活動,或維持一項已 開始的活動,具有指引人們透過該活動來尋求需要的滿足,並使人們能持續朝向 某一目標前進的一種動態的過程。此一動態過程更是涵蓋了人們動念的原因、狀 態及行為、情緒反應等,因此,動機可以說是驅使人們去從事活動行為的重要原 動力來源 (張春興,1996;林慧亭、林明宗、邱翼松,2006) 。

(二)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

志願服務者的服務動機並不是來自於物質的金錢誘惑,志願服務的行為亦非 屬個人義務 (Ellis & Noyes, 1990) ,相較於有報酬的工作者而言,志願服務者則 具有較為特殊的動機,因此在探討志願服務時,若能知悉與掌握服務提供者參與 志願服務的動機為何,便能為組織提供適當的管理策略 (鄭錫鍇,2003) 。 Gillespie & King (1985) 認為:參與志願服務動機因素可以是包含了幫助他 人、充實生活、獲取技能與追求社會認可等四項動機。Fischer & Schaffer (1993) 提 出了參與志願服務動機的八項動機,分別是:自我滿足、學習新技巧、為獲取有 形物質、利用休閒時間、社會化、提升社會地位、對職業升遷有幫助與幫助社區 的改善。Kolter (1998) 則指出利己主義、利他主義、學習某一領域的事物等三項 為志願服務的參與動機。Clary, Snyder, Ridge, Copeland, Stukas, Haugen & Meine (1998) 則認為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可有:自我保護動機、利他主義、職業規劃、

社會網絡、學習新技巧與自我成長等六項。而在國內的部分,在黃琦茹、韓大衛 (2010) 專門研究水安救生志工參與動機之中,則指出參與動機因素可以是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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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受他人影響、社會接觸、自我成長、個人利益、社會責任等,並以自我成長、

受他人影響為最強烈。

綜合上述,將相同概念整理之後,本研究的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為以下三構 面:利己主義、學習新技巧與利他主義等三項,茲分述如下:

1.利己主義 (Egoism) :

利己主義 (Egoism) 這個詞是來自於拉丁語的「我」 (Ego) ,在哲學上利己 主義的理論是指個人以本我的概念作為行動的驅力,意即人們是依據自己的興趣、

慾望與喜好來作為行動依據 (Moseley, 2006) 。換言之,利己主義指涉的是考慮 個人本身的利益後而採取行動 (Kay, 1997) 。

2.學習新技巧 (Learning New Skills) :

藉由參與志願服務的活動來獲取本身沒有的知識與技能,通常越是專業領域 的志願服務活動,其所能習得的技巧往往是志願服務者平常較少能接觸的領域。

3.利他主義 (Altruism) :

歐美心理學權威雜誌 Psychology Today19指出:利他主義是指對他人表現出 不自私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並非完全來自於人類的天性。以在早期的社會發展初 期,祖先們因為艱辛的社會環境,因而促使人們產生互助的精神,便可視為利他 主義的表現。而大多數的人們對於利他主義的定義則為:不是抱有回饋心態的為 他人付出,並且在付出行為後能在心理層面上獲得滿足感。

19 資料整理自 Psychology Today:https://www.psychologytoday.com/basics/altruism,最後檢視日期:

2015/05/31。

式為基礎,並整理 Gillespie & King (1985) 、Fischer & Schaffer (1993) 、Kolter (1998) 等所提出的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面向,最終歸納出以:利己主義、學習

(1998) 、Gillespie &

King (1985) 、 Fischer & Schaffer (1993) 、Kolter

(1998) 、Gillespie &

King (1985) 、 Fischer & Schaffer

(1998) 、Gillespie &

King (1985) 、 Fischer & Schaffer (1993) 、Kolter

2002;傅美惠,2004;許宏達,2015) 。

而切結書之簽立在某些方面上仍由其值得考量之處,如:簽訂之雙方,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