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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風險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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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風險概論

從個人風險的角度來看,Bernstein (1996) 認為風險 (Risk) 個詞在意大利文 中是指膽敢的意思。意即風險其實指涉了一個人是否具有膽識去採取哪些行動。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社會、政治的快速變遷,風險已逐漸隨時隨地充斥在人 們的日常生活之中,人們的一舉一動更是受到風險的影響,對風險概念理應具備 正確的認知後而行動,不僅單一的個人如此,由多數人所組成的組織更需如此。

而張春雄、林顯達、黃新宗、劉美芳 (2003) 指出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組織 若能事前針對潛在的風險做好因應之道,採取合適的經營方式,在經營面向上,

便能避免經營管理不當的損失;在法律面向上,亦能避免成員因執行作業意外遭 致的傷亡,而使組織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風險。爰此,若能對風險有正確的認知,

事前致力於防患未然、減輕複雜及動態的環境所造成的諸多風險,便能協助個人 與組織免於潛在的風險危害。

一、風險之定義

不論是個人或組織,我們每天都在做決定,而每一個決定的背後都有一個潛 在的風險存在,並且伴隨在人類不同的生命階段與不同的動態環境情況之中,所 隨之可能遭受的風險來源也會有所不同。鄧家駒 (2005) 指出風險的可能來源有:

遭受自來性意外的風險,例如遭逢酒醉駕駛人追撞;動態環境造成的風險,例如 遭遇颱風與地震等天災;生命的階段性風險,例如人生必經的生、老、病、死等 等。而鄭燦堂 (2014) 亦指出,儘管風險的來源相當具體且眾多,但社會的活動 越趨複雜,各行各業每天皆有不同的風險需要面對,造成「風險」這個詞所包含 的概念可謂極其抽象與模糊,目前尚未有一個國內外學術界皆統一的說法,而在 不同的背景學科領域,例如:經濟學、社會科學、保險學、統計學以及精算師之 中,也各自擁有屬於自己對於風險的定義。有鑑於不同領域對風險的定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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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試著對「風險」訂定一個清楚、明確、適用於各行各業的定義,則略有其困 難 (Bell & Schleifer, 1995) 。儘管不同學科領域對風險的定義也不同,仍可歸納 出風險所具有的兩項特性,茲分述如下:

(一)風險具有不確定性 (Uncertainty)

美國經濟學者 Knight (1921) 認為風險為包含可測定之不確定性風險;保險 學者 Willet (1951) 則說明風險為某種不幸事件發生與否的不確定;Snider 則稱風 險為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 (Dencnberg, Eilers, Hoffman, Kline, Melone & Snider, 1964) 。綜合上述,可知風險為具備了不確定性的特質。然而,對於某件事情發 生的不確定性,這是一個從非常主觀的角度來看待某件事情究竟是否會發生的看 法,亦即,不確定性是由個人之心理狀態所滋生,看重於個人心理層面的主觀判 斷。它包含了 (鄭燦堂,2014) :

1.事情發生與否的不確定 (Whether) 。

2.事情何時可能發生的時間不確定 (When) 。 3.事情發生的狀況不確定 (Circumstance) 。

4.事情發生的後果如何不確定 (Extent of Consequence) 。

此外,所謂的不確定性具有雙面性的特徵意涵,亦即,它並非單純指涉造成 負面結果的不確定性,也包含了造成正面結果的不確定性。負面結果的不確定性,

易使人們產生擔憂與恐慌的情緒;而正面結果的不確定性,則使人們產生樂觀與 希望的情緒。倘若上述四點的發生若能為確定,則便不能將之稱為風險 (鄭燦堂,

2014) 。

(二)風險具有遭受損失的機會 (Chance of Loss)

宋明哲、蔡政憲與徐廷榕 (2002) 指出,損失是指風險發生後,所造成的經 濟價值的減少,其可分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兩種。前者指涉的是:當風險事故 發生的當下,所立即導致的第一次損失;後者則指涉:風險事故發生後,因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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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損失所延伸出來的第二次損失。不論是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的發生機率,皆可 稱之為遭受損失的或然率 (Probability of Loss) ,而此或然率數據是介於 0 與 1 之間。0 表示事件發生之後將不會有損失結果的發生;1 則表示事件發生之後必 然會有損失結果的發生。鄭燦堂 (2014) 亦說明,相較於風險具有不確定性的此 一特質,是從個人對於某件事情發生的不確定性─是從主觀層面來看待;風險具 有遭受損失機會的此項特質─則是一種透過數據來呈現的客觀層面。

綜合上述風險的特性,不論各領域對於風險的定義為何,我們可以初步將風 險定義為:「個人或組織對於某一事件將來發生的結果是不確定的,以及存在有 機會遭受到潛在經濟損失的可能性」。而若以前一節切結書之內涵所列舉的三份 切結書內容來探討,當志願服務提供者簽立切結書後,風險將轉嫁至當事人本身 時,當事人會面臨:1.無法事先知曉其是否會因故在中途須放棄參與 (符合「事 情發生與否的不確定」) ,而無法拿回或只能部分拿回所造成的金錢損失風險 (符合「金錢遭受損失的機會」) ;以及 2.若發生自身或團體安危之情事則為身 體遭受損害之風險 (同時符合「事情發生的狀況不確定」、「金錢遭受損失的機 會」) 。由此可知,簽立切結書的行為與風險的發生係具有密切的關聯性。

二、風險理論

德國學者 Beck (2006) 所主張的風險社會理論 (The Social Theory of Risk) , 著重在了解風險與社會現代化的過程階段。該學者認為社會包含了三個不同的過 程階段,分別是:前工業化社會階段、工業化社會階段與風險社會階段。而其中,

風險社會階段指涉的是以反思為核心概念的時代,著重在自我的檢討與反省,表 示社會本身即是一個須要不斷藉由檢討與反省來改善人們所面臨的風險社會 (Beck, 2006) 。Burchell, Gordon & Miller (1991) 認為法國學者 Foucault 所主張的 風險統治理論 (The Theory of Risk and Governmentality) 顯示風險與統治力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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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息相關的,藉由強調與風險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為因應風險而建立,除了表示風 險與制度是彼此相依相存的,亦顯示建立制度來避免風險的重要性。而鄧家駒 (2005) 則指出風險理論並非一種新興發展的知識,而是自古以來經驗的累積,

至今仍在持續累積發展當中,意即截至目前為止的風險理論仍未至成熟,尚處於 一個啟蒙的發展階段。

儘管風險理論被視為仍處於啟蒙發展的階段,在大體上可將截至目前為止的 風險理論依其內容,將之歸納成 (宋明哲,2001) :主觀建構派與客觀實體派此 兩類型的風險理論。前者主觀建構派著重在心理學、社會學、文化人類學與哲學 研究的層面,除此之外的研究領域與範疇,則可略歸為後者客觀實體派。而兩派 風險理論均聚焦在前文所提及的兩個風險特質面向探討:1.如何測量某件事情發 生的不確定性與 2.可能遭受的潛在損失後果有哪些。以下茲將主觀建構派與客觀 實體派的風險理論分別論述之:

(一)主觀建構派的風險理論

主觀建構派其實是兩個觀點的併稱,分別是:主觀風險的觀點和風險建構的 觀點。主觀建構派的風險理論以心理學為主,著重在心理學、社會學、文化人類 學與哲學研究的層面。其分析的對象是個人,心理學者強調風險可以用個人主觀 的信念強度即主觀判斷機率來進行測量。因此個人的主觀判斷機率,是個人風險 認知 (Risk Perception) 、風險偏好 (Risk Propensity) 與從事風險行為 (Risk Behavior) 的基礎;而社會學、文化人類學與哲學家則強調以相對論者的思維來 進行測量。換言之,心理學的風險觀點,從個人對風險的分析面著手,而社會學、

文化人類學與哲學家的風險觀點,則是從社會團體對風險的分析面著手。這派的 風險理論強調,風險的問題不在於測度,而是在人們主觀建構風險過程而所伴隨 而來的問題 (宋明哲,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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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觀實體派的風險理論

客觀實體派的風險理論認為風險的不確定性是客觀的、並且是可以被預測的,

強調以貨幣單位、金錢的觀點來對風險進行觀察與衡量。期望可以透過數學公式 的運算,來輔助測量風險 (Risk, R) 存在的高低。意即,事件於某一期間內所發 生的頻率 (Probability, P) 乘上事件所牽涉的金錢 (Money, M) ,可以符號表示為:

R = M ∗ P。換言之,客觀實體派透過數學運作的方式,將事件發生的頻率乘上 可能牽涉的金錢額度來得出客觀的風險高低數字。常見的保險與公共安全工程領 域的運作概念,亦可歸類於此派 (宋明哲,2001;陳瑞、周林毅,2007) 。

三、風險的要素

不論是主觀建構派的風險理論或是客觀實體派的風險理論,均強調風險標的、

危險因素、風險事故與損失,而也可以將這四個概念所發生的一連串連環過程,

稱之為風險鏈。以下分別針對風險標的、危險因素、風險事故與損失說明之 (荊 濤,2003;張春雄等人,2003;凌氤寶、陳森松,2007) :

(一)風險標的物 (Exposure)

存在於風險之下的有形及無形標的。有形標的指涉具體可見的標的物,例如:

房屋、飛機等等;無形標的指涉無法具體可見的標的物,例如:酒駕行為所導致 的後續賠償責任 (鄭燦堂,2014;凌氤寶、陳森松,2007) 。

(二)風險因素 (Risk)

是足以增加或導致某一特定風險事故發生的狀況或條件 (鄭燦堂,2014) 。 例如:連續熬夜的勞累生活、在倉庫內存放易燃物品等等,便為風險發生的條件 因素,也是造成風險間接發生的成因。通常,風險因素為引起風險事故發生機率 的條件,可以歸納成有形的風險因素 (實質風險因素) 與無形的風險因素 (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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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風險因素與心理風險因素) 共三個種類:

1.實質風險因素:

是指風險先天就存在於風險標的物本身。因標的物本身內在所擁有的先天特 質或其所處的自然環境的因素,即具有引起或增加損失機會的實質條件,此並非 人為的風險因素 (陳瑞、周林毅,2007;凌氤寶、陳森松,2007) 。

2.道德風險因素:

由個體本身懷有不誠實的惡意行為因而造成的損失,或故意促使其發生的人 為因素。諸如惡意縱火、自殘行為與謀殺本身即屬之 (陳瑞、周林毅,2007;凌 氤寶、陳森松,2007) 。

由個體本身懷有不誠實的惡意行為因而造成的損失,或故意促使其發生的人 為因素。諸如惡意縱火、自殘行為與謀殺本身即屬之 (陳瑞、周林毅,2007;凌 氤寶、陳森松,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