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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動機與風險偏好對志願服務行為的影響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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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碩士學位論文. 政 治 大. 立 個人動機與風險偏好對志願服務行為的影響. ‧ 國. 學. The Impacts of Individual Motivation and Risk Propensity. Nat. n. al. er. io. sit. y. ‧. on Voluntary Behaviors.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董祥開 博士 研究生:陳俊樺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O 六 年 十 月.

(2) 摘要 本研究目的在探討個人參與動機與風險偏好是否會影響民眾投入參與志願 服務的意願及行為,並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所開設之培訓課程的參 與民眾做為研究對象。本次研究,正式問卷共發放 524 份,回收有效問卷 385 份,有效回收率為 97.22%。 資料進行分析後獲得以下結果:(一)參與者基本資料分析結果顯示,以女 生、年齡 21~30 歲、未婚、專科或大學學歷、薪資 2~4 萬元、志工年資以一年及 以下為最多。(二)參與動機對於參與志願服務的行為有正相關影響,並以「學. 政 治 大 (四)在 正相關影響,當民眾的風險偏好越高時其參與志願服務的時數也越多。 立 習新技巧」此一動機因素貢獻為最多。(三)風險偏好對參與志願服務的行為有. ‧ 國. 學. 組織給予簽立切結書的情況發生時,會降低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的意願及行為。 結論:不論是民眾的參與動機亦或是風險偏好接受程度,皆會對其投入參與. ‧. 志願服務的行為產生影響,而不論組織是否有給予簽立切結書的情況發生,低風. al. n. 關鍵詞:參與動機、風險偏好、志願服務.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險偏好組的民眾在原有的志願服務表現上即擁有較低志願服務時數的表現。. i n U. v.

(3) 目次 目次............................................................................................................................ I 表次........................................................................................................................... II 圖次..........................................................................................................................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研究背景 ...................................................................................................... 1 研究動機、目的與問題 .............................................................................. 2 研究流程 ...................................................................................................... 5 重要名詞解釋 .............................................................................................. 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8. 政 治 大. 志願服務概論 .............................................................................................. 8 影響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的因素 ................................................................ 14 切結書之內涵 ............................................................................................ 19 風險概論 .................................................................................................... 25 風險偏好與志願服務行為 ........................................................................ 33. 立. ‧. ‧ 國. 學.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三章 研究設計........................................................................................................ 38. er. io. sit. y. Nat.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研究假設 ................................................................................ 38 第二節 研究對象 .................................................................................................... 47 第三節 前測結果 .................................................................................................... 54. al. n. v i n C h .................................................................... 第一節 敘述統計、信度與效度分析 63 engchi U 第二節 相關性分析 ................................................................................................ 72. 第四章 研究分析........................................................................................................ 61. 第三節 影響參與志願服務行為的因素 ................................................................ 73 第四節 簽立切結書對提供志願服務意願及行為的影響 .................................... 77 第五章 研究發現、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 84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84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未來研究建議 ........................................................................ 91 參考文獻...................................................................................................................... 93 附錄............................................................................................................................ 101 附錄一 〈志願服務法〉 (2014) .......................................................................... 101 附錄二 問卷 .......................................................................................................... 107 附錄三 編碼簿 ...................................................................................................... 111 I.

(4) 表次 表 1-1:近年來國人投入志願服務的調查情況 ......................................................... 4 表 2-1:參與志工行為的動機測量構面 ................................................................... 18 表 2-2:志工切結書 1 ................................................................................................ 21 表 2-3:志工切結書 2 ................................................................................................ 22 表 2-4:志工切結書 3 ................................................................................................ 24 表 3-1:「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行為的測量」題目 ................................................. 41 表 3-2:「選擇難題二擇一式的情境測量法─AB JOB CHOICES」題目 .................. 43 表 3-3:「美國國家青年長期調查資料庫的七種面向測量法─NLSY」題目 ....... 44 表 3-4:「參與志願服務的行為」題目 ..................................................................... 45 表 3-5:「簽立切結書對志願服務行為的影響」題目 ............................................. 46 表 3-6:2015 年全國志工培訓課程 .......................................................................... 51 表 3-7:課程時間表 ................................................................................................... 52 表 3-8:問卷發放數量與有效回收率 (前測) ........................................................... 54 表 3-9:人口變項次數分配表 (前測) ....................................................................... 54 表 3-10:參與動機信度 (前測) ................................................................................. 56 表 3-11:風險偏好 (NLSY) 信度 (前測) ................................................................. 5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表 3-12:參與動機因素分析 I (前測) ....................................................................... 59. n. al. er. io. sit. y. Nat. 表 3-13:參與動機因素分析 II (前測) ...................................................................... 59 表 4-1:正式問卷發放數量與有效回收率 ............................................................... 62 表 4-2:正式問卷人口變項次數分配表 ................................................................... 63 表 4-3:參與動機三大構面描述統計 ....................................................................... 66 表 4-4:參與動機各項題目描述統計 ....................................................................... 66 表 4-5:風險偏好— AB JOB CHOICES 描述統計...................................................... 68 表 4-6:風險偏好—NLSY 七種面向測量法之描述統計 ........................................ 69 表 4-7:參與動機信度 ............................................................................................... 70 表 4-8:風險偏好─NLSY 信度 ............................................................................... 70 表 4-9:參與動機因素分析 ....................................................................................... 72 表 4-10:參與動機及風險偏好與參與志願服務行為之相關性分析 ..................... 73 表 4-11:對志願服務行為的多元迴歸分析摘要表 ................................................. 77 表 4-12:簽立切結書對民眾的影響之敘述統計 ..................................................... 78 表 4-13:簽立切結書對提供志願服務「意願」的影響 ......................................... 79 表 4-14:簽立切結書對提供志願服務「行為」的影響 ......................................... 80. Ch. engchi. i n U. v. 表 4-15:風險偏好與是否改變志願服務頻率交叉分析表 ..................................... 81 表 4-16:風險偏好對提供志願服務行為的影響 ..................................................... 82 表 4-17:受訪者過去經驗與對簽立切結書態度之交叉分析 ................................. 82 II.

(5) 表 5-1:研究結果 ....................................................................................................... 8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6) 圖次 圖 1-1:近年來國人投入志願服務的調查情況 ......................................................... 4 圖 1-2:研究流程 ......................................................................................................... 6 圖 2-1:因果關係的風險鏈 ....................................................................................... 31 圖 3-1:研究架構 ....................................................................................................... 39 圖 4-1:受訪者志願服務行為的時數分布盒鬚圖 ................................................... 7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7) 第一章 緒論 在第一章緒論中,第一節為研究背景,以美國與台灣所發生的志願服務相關 的法律問題揭開序幕,再以第二節將本研究的研究動機、目的與問題做說明。第 三節則為圖表化的研究流程,最後一節,則是在本研究中會使用到的名詞透過法 律來定義與說明。.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立. 政 治 大. 過去幾年來,美國開始出現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法律訴訟案,諸如一樁在 1990. ‧ 國. 學. 年所發生的一位童子軍志工因為車禍受傷,導致法院判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須賠 償該名志工一千兩百八十萬美金的賠償費用 (McCurley & Lynch, 2011) 。又或者. ‧. 是另一樁在 1991 年於加州所發生的生命線志工攻擊來電諮詢的對象,因而造成. y. Nat. sit. 該名受攻擊的諮詢對象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間的法律訴訟 (McCurley &. n. al. er. io. Lynch, 2011) 。這些因從事志願服務而導致的問題不僅僅發生在美國,我們所處. i n U. v. 的台灣近年來也陸續發生多起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意外事故:. Ch. engchi. 例如八仙樂園所發生的粉塵爆炸事故。八仙樂園在 2015 年 6 月 27 日於游泳 池內所舉辦的「Color Play Asia—彩色派對」活動中,因娛樂用色粉發生閃燃現 象而引發粉塵爆炸,其迅速燃燒的結果導致嚴重火災事故 1。當天在舞台上負責 噴灑色粉的機槍手大學生,更被地檢署列為被告進行偵訊,訊後學生無奈地表示 自己只是來當代班的志工而已2。該名大學生之所以會參加這場活動志工,除了. 1. 資料整理自民報:http://www.peoplenews.tw/news/7c33ac4b-4c45-4e4e-9f54-59ae77713844,最後 檢視日期:2015/07/22。 2 資料整理自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tory/2/1043260-%E5%BF%97%E5%B7%A5%E6%88%90%E8%A2%AB%E5 %91%8A-%E5%BE%8B%E5%B8%AB%EF%BC%9A%E7%9B%A7%E4%B9%9F%E6%98%AF% E5%A1%B5%E7%88%86%E8%A2%AB%E5%AE%B3%E4%BA%BA,最後檢視日期: 2015/07/22。 1.

(8) 可以免費進場之外,也可以在活動現場與民眾一起同樂。但是他僅意識到可以娛 樂的一面,卻沒有注意到其服務的環境與所使用的物品是具有造成危害發生的風 險,因而面臨塵暴事故後法律問題的危機。該大學生與主辦活動的負責人及其他 相關人等,同被檢警以「公共危險罪」和「業務過失重傷害罪」等罪嫌列為被告 身分而移送法辦,訊後該大學生更被限制住居3。兩天後因一名塵暴受害者傷重 宣告不治,被告等人增列「業務過失致死」的罪名。隔年 (2016 年 4 月 26 日) , 活動主辦負責人被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 4 年 10 個月。其他人等 (含大學生) 雖 暫獲不起訴,但被害者與其家屬不服,於 2017 年 1 月二度申請再議,高檢署亦. 治 政 大 部分,法官因考量刑事案件罪責之確立與否會影響民事責任之歸屬,民事求償暫 立 認定部分事證尚需釐清,因此目前仍在士林地檢署持續調查中。至於民事賠償的. 4. 裁定「停止審判」,將再依據刑事結果開庭審理 。. ‧ 國. 學. 又例如這則新聞:「台南藝術大學兩名學生,十五日到台南古都國際馬拉松. ‧. 擔任志工後,騎機車返校途中自撞路樹,造成一死一傷。系上郭姓助理教授在臉. y. Nat. 書上發文痛罵:『讓這些假借服務精神,把學生當作比廉價勞工還不如的賺錢團. er. io. sit. 體,滾出校園吧5!』」這是一篇來自於自由時報電子報於 2015 年 3 月份的新聞, 也是令人看了怵目驚心。台灣多數大學會要求學生在大學四年的修習課程中,除. al. n. v i n 了含有學分的必選修之外,有些還會要求學生須完成無學分的志願服務時數。但 Ch engchi U. 對於學生從事志願服務的過程所遭受的任何風險意外,並沒有其他更進一步措施 的存在,因而造成遭受危害的個人風險亦容易引起法律問題糾紛的存在。. 第二節 研究動機、目的與問題 這些關於隱藏在志願服務中的風險危害問題,不僅僅只存在於學生之中,走 3. 資料整理自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628002606-260402,最 後檢視日期:2017/08/08 4 資料整理自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04003105-260402,最 後檢視日期:2017/08/08 5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63653,最後檢視日期:2015/05/31。 2.

(9) 出校園外,社會中更是普遍存在著眾多志願服務性質的活動,而不同性質的志願 服務活動中,其所服務的環境面臨的潛在風險也有所不同。例如:從事動物保護 類型的志工,其在服務的過程中可能受到來自於動物的意外攻擊的風險服務環境; 又或者,救生員與救生員教練志工,每逢假日前往河水湍急的公共河、海域,進 行志願服務時,因其服務性質是在保障開放游泳池及海灘泳客的安全、須防止遇 溺,以及救助遇溺者,因此,對他們來說面臨的便是來自於大自然所創造的風險 服務環境。 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統計我國近年來國人投入志願服務的調. 治 政 大 2016 年的 1,050,293 人、2008 年的 502,239 人、2009 年的 592,033 人,一直到 立. 查情況6 (如下表 1-1 與圖 1-1 所示) ,參與志願服務的人數從 2007 年的 496,276. 人,可以看出我國從事志願服務的人力之投入情況,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從表. ‧ 國. 學. 中我們亦可得知,參與志願服務的人力並不是每位志工都是有保險的,參與保險. ‧. 人數比例雖在 2008 年達到最高峰,有將近 92.10%的人數是有保險,然而綜合各. sit. y. Nat. 年度看下來卻也可以發現,歷年有參與保險人數的比例在近十年的平均也只有. io. er. 72.58%而已,換言之,約有 30%的志工面臨了沒有參與保險的情況。不論是因 為組織經費問題或其他原因,這都意味著隨著我國有越來越多人參與投入志願服. al. n. v i n 務之中,而潛在於志願服務過程中的風險危害的發生在志工人員沒有參與保險的 Ch engchi U. 情況下,問題發生的機率亦會隨之上升,因而導致組織與志工人員在未來發生法 律糾紛的可能性也隨之大增。. 6. 資料整理自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歷年全國志願服務統計表: http://vol.mohw.gov.tw/vol/home.jsp?serno=200805210008&mserno=200805210006&menudata=Vol Menu&contlink=ap/date.jsp&level2=Y&logintype=null,最後檢視日期:2017/10/07。 3.

(10) 表 1-1:近年來國人投入志願服務的調查情況 年度. 志工人數. 有保險人數 有保險人數比例. 2007. 496,276. 296,812. 59.81%. 2008. 502,239. 462,561. 92.10%. 2009. 592,033. 434,060. 73.32%. 2010. 723,414. 611,049. 84.47%. 2011. 707,509. 509,172. 71.97%. 2012. 898,765. 689,825. 76.75%. 2013. 1,002,920. 623,310. 62.15%. 2014. 920,368. 529,330. 57.51%. 713,633 75.19% 治 政 1,050,293 761,652 大72.52% 歷年平均 72.58% 立. 2015. 949,117. 2016. ‧. ‧ 國. 學.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1-1:近年來國人投入志願服務的調查情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而不論是哪一類型的志願服務活動,都存在有風險意外發生的可能性,茲如 於第一節研究背景中所提及的噴灑色粉所引發的閃燃現象,進而引發的塵暴火災 事故;南藝大學生往返於服務地點所發生的交通意外;又或者是救生員志工其所 4.

(11) 處的湍急河、海域的高風險服務環境,那麼,究竟是怎麼樣的參與動機,可以促 使人們有意願、主動想去參與這些並無報酬機制,又存在有風險可能性的志願服 務行為呢?而究其從事志願服務的行為,是否也會因志工本身對於風險所具有的 偏好程度的不同,而影響其投入志願服務的行為呢?再者,倘若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在為減免事後所發生的不可歸責於己的法律糾紛情況下,而希望透過簽立切結 書的方式,造成可能剝奪志工部分保障的結果下,具備不同風險偏好程度的志工 們,在意識到風險問題之後,對於其從事志願服務的行為以及其在未來從事志願 服務行為的次數頻率面向上,是否會具有影響性的干擾效果?. 治 政 大 同風險偏好的人,在面臨具有風險環境的情況下時,是否會影響其參與志願服務 立. 爰此,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於檢視參與動機對參與志願服務行為的影響、不. 的行為?以及簽立切結書的情況是否會造成志工們於志願服務意願及行為上的. ‧ 國. 學. 影響?依據上述目的,將本研究欲探討與分析的問題如下所示:. ‧. 一、民眾為何會參與志願服務?影響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行為的因素為何?. y. Nat. 二、民眾對風險偏好的接受程度是否會影響其參與志願服務的行為?. er. io. sit. 三、簽立切結書的情況是否會造成志工們於志願服務意願及行為上的影響?若 有,是否對於不同風險偏好的人,會有不同的影響?. n. al. 第三節 研究流程. Ch. engchi. i n U. v. 依據前述研究動機與目的,透過文獻回顧的方式確認研究主題,整理研究架 構與發展研究假設。選擇以發放問卷方式進行資料蒐集後,再針對取得之資料進 行整理與分析,最後則是研究結果、結論與建議。研究流程如下圖 1-2 所示:. 5.

(12)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回顧. 研究架構. 設計研究問卷. 選擇研究對象. 政 治 大 發放問卷與回收. 學. ‧ 國. 立. 資料彙整與分析. ‧. 研究結果. n. al. er. io. sit. y. Nat. 結論與建議. C圖h1-2:研究流程 U n i engchi. v. 第四節 重要名詞解釋 一、志工 依據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一章第三條名詞定義之說明7:. 第 3 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7. 原文參見附錄一: 〈志願服務法〉 6.

(13)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 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 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 (以下簡稱志工)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 案團體。. 依上述條文可以得知:志工又可稱之為志願服務者或志願服務提供者,舉凡. 治 政 大 彙作為形容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行為的人。 立.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行為的人,皆可稱之。在本研究中,以使用「志工」此一詞. ‧ 國. 學. 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依據〈志願服務法〉 (2014) 第三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是指運用志工之. y. Nat. sit.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換言之,只要是運用志工的承. al. n. 願服務運用單位」。. er. io. 辦單位,不論其形式是公部門組織、私部門組織亦或是非營利組織,皆可稱為「志. Ch. engchi. i n U. v. 而本研究於文後第三章第二節所選定之志工研究對象,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保護動物協會之動保志工人員,此研究對象為付出其對動物保護方面的知識、體 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於社會,並且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來增進 社會公益。而綜合上述志工名詞解釋之定義,可以得知:本研究所選定之動保志 工研究對象,係符合我國〈志願服務法〉名詞定義之志工人員。. 7.

(1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在第二章文獻回顧中,第一節為志願服務概論,包含探討何謂志願服務與其 在美國及台灣的發展情況;第二節為影響志工志願服務行為之參與動機與動機的 測量方式;第三節為風險概論,包含探討何謂風險與風險理論;最後一節,探討 風險與志願服務行為之關聯以及風險偏好的測量方式。. 第一節 志願服務概論. 政 治 大 蕭玉煌 (2002) 認為志願服務是現代文明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之一,透過志 立. ‧ 國. 學. 願服務的實踐,不僅可以協助政府改善其無暇照顧的眾多社會問題與議題,更可 以使得弱勢的一方得到較為完善的照顧。其更指出,透過培養人們社區服務的意. ‧. 識與其所造成的民主素養的提升,恰好可以做為解決現代社會發展失衡的藥方。. sit. y. Nat. 因此,世界各國政府莫不竭盡倡導志願服務的重要性,使得志願服務得以有效延. al. er. io. 伸至社會各個層面,形成第一部門 (公) 與第二部門 (私) 外的重要第三部門,. n. 嚴然成為社會未來發展的重要趨勢。. Ch. engchi. i n U. v. 一、志願服務的定義 志願服務常被視為發自於個體內心的一種行善行為,為一種美德與大愛並具 有崇高的道德情操,對於社會的發展具有積極且正面的功能 (曾華源、曾騰光, 2003) 。而若從宏觀的角度,透過檢視具有代表性的組織對志願服務的定義為: 1.聯合國志工年宣言8:志願服務是指人們在生活中透過對其周遭生活環境或對社 會所從事的非營利、不支薪和非專職的活動行為,從過去單純的互助概念到現今 8. 原文為 Declaration of 2001 as 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見於聯合國志工官網: http://www.unv.org/en/news-resources/resources/un-resolutions/doc/declaration-of-2001-as.html,最後 檢視日期:2015/05/31。 8.

(15) 社會危機出現時的給予協助,並且致力於解除痛苦、解決衝突與撲滅貧窮,都可 視為其表現方式。 9. 2.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 :為公共利益著想、並依其意願而聚集在一起的組織則稱 為志願服務團體,而參與這種團體的人便可稱為志工。 3.英國志工中心年度調查報告:志願服務是一種奉獻自我時間、不支薪的行為、 並以幫助他人或有助於環境的改善為目標的行動 (Kay, 1996) 。 4.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10:為順應世界潮流與配合國家政策或適應社會之需要, 而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來增加人間溫暖,其功能除了可以彌補政府職能所不足外,. 政 治 大. 更可協助政府因礙於法令限制,而致未能全部或適時給予民眾滿足所招致之不 滿。. 立. 綜合上述針對志願服務之定義,賴兩陽 (2011) 歸納出志願服務是具有以下. ‧ 國. 學. 五點特性:1.志願服務是來自於個人的自由參與意願,而非強迫的行為;2.志願. ‧. 服務是來自於個人助人的動機,而非尋求私利;3.志願服務是不計酬的奉獻,而. y. Nat. 非領有薪資;4.志願服務是暇餘時間的服務,而非全部時間的佔有;5.志願服務. er. io. sit. 是敬業的具體表現,而非玩樂的態度。. 而若從微觀的角度,僅檢視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三條11針對志願服務的定. al. n. v i n 義則為:志願服務是指那些本著於服務的精神,不在於計較有形的實質報酬並願 Ch engchi U 意付出時間、金錢、體力和知識來協助他人者。志願服務是因為了解社會的需求,. 進而實際付出行動來善盡社會責任。由上述的說明可知,我國〈志願服務法〉的 定義至少包含了四個重要的核心價值,分別是:1.不計較實質的物質報酬:志願 服務與其他活動最大區別在於不計較物質報酬,意即不在於追求金錢的回饋。2. 追求公共利益:志願服務是對他人或社會等公共利益有益的行為,可以說是一種 利他主義行為的表現。3.尊重自由意志:尊重個體的自由選擇權,而非法律強迫 9. 原文見於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官網:https://www.socialworkers.org/pubs/code/code.asp l,最後檢 視日期:2015/05/31。 10 原文見於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官網:http://www.vol.org.tw/intr/intr1.htm,最後檢視日期: 2017/10/07。 11 原文請見附錄一〈志願服務法〉 9.

(16) 性質的服務行為。4.社會參與:藉由透過組織或機構來提供志願服務,使個體成 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公民的一部份,進而發揮社會參與的功能。此四種價值必須 同時存在方具有較為完整的志願服務意義 (張英陣,2002) 。. 二、美國與台灣的志願服務發展情況 毛慶禎 (2012) 指出志願服務制度的發展可追溯至二次大戰後,因福利主義 的抬頭導致各國政府逐漸入不敷出,致使民眾開始大量投入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以便解決社會上不勝負荷的需求,因而使得推展志願服務變成為各國政策的趨向。. 政 治 大 量,一同為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服務。以下分別針對美國與台灣的志願服務發的 立 而近年來,各國政府更是透過加強運用第三部門的資源,結合各志願服務者的力. ‧. ‧ 國. 學. 展情況說明之。. (一)美國的發展情況. sit. y. Nat. 美國將志願服務作為其國家的社會發展成熟的特徵,其完備的發展制度更被. al. er. io. 許多國家視為典範進而效法之。其志願服務的精神起自被英國殖民時期的互助精. v. n. 神,推演至今已成為現代美國社會的重要發展特徵。而美國關於志願服務法律案. Ch. engchi. i n U. 的發展,可由以下說明之 (林勝義,2006;何慧卿,2010) :. 1.國內志願服務法 (Domestic Volunteer Service Act of 1973)12 美國〈國內志願服務法〉首於 1973 年 10 月 1 日所公布,是為配合第 36 任 總統詹森 (Lyndon B. Johnson) 所實行之大社會計畫 (Great Society)13 而制訂。 此法案為因應社會環境的發展而採取不斷修正法條的做法,迄今共已經歷七次的 修正,最新一次的修正是在 1999 年。此項法案明載美國的志願服務國家政策的 走向,成立專責組織執行攸關國內志願服務的方案,並統一各項對於志願服務者 12 13. 全文網址:http://www.nationalservice.gov/pdf/dvsa_dec99.pdf,最後檢視日期:2015/05/31。 大社會計畫為詹森總統為解決國內的貧窮問題而提出的政策。 10.

(17) 的招募、徵選、工作內容與補助的標準規定。而此法案更涉及三大主要計畫,分 別是:1.全國反貧窮志願服務計畫 (National Volunteer Antipoverty Programs) :以 協助弱勢、貧困、銀髮族為主,致力於解決貧窮等相關問題。2.全國高齡志工團 (National Senior Volunteer Corps) :協助銀髮族本身也可以投入參與志願服務之 中,改變其不可自立的想法,並加強銀髮族與社區間的連結關係。3.小型企業與 志願服務互相支援計畫 (National Volunteer Programs to Assist Small Businesses and Promote Volunteer Persons with Business Experience) :協助志願服務者至小型 企業組織提供志願服務,對於志願服務者可以學習經驗,以成為日後求職的利 基。. 立. 政 治 大. 2.國家與社區服務法案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Act of 1990)14. ‧ 國. 學. 〈國家與社區服務法案〉於 1990 年 10 月 16 日所公布,此項法案用意在於. ‧. 將學校及社區做為服務學習的基礎,並將企業組織一同那入服務學習的範圍之一,. y. Nat. 期望藉由此舉能夠擴張志願服務的參與,進而提升教育機會與公民責任,達到積. er. io. sit. 極鼓勵人們參志願服務的用意。. al. n. v i n 3.志願服務者保護法案 (Volunteer C hProtection Act ofU1997) engchi. 15. 〈志願服務者保護法案〉於 1997 年 6 月 18 日所公布,此項法案用意在於提. 供志願服務者的權益保障,並限制其不當的行為。此項法案亦明載受過訓練、有 認證或經授權的志願服務者,其服務行為若屬符合運用單位的規定而遭到傷害時, 志願服務者的權益應受保障,若進而造成第三者的權益損害時,亦應由運用單位 負責。反之,若志願服務者其服務行為脫離運用單位的規範與涉及不法行為之, 諸如暴力、傷害、性侵害等犯罪行為,則可依法律限制之,並且運用單位可對志. 14. 全文網址:http://www.nationalservice.gov/sites/default/files/page/Service_Act_09_11_13.pdf,最 後檢視日期:2015/05/31。 15 全文網址:http://www.gpo.gov/fdsys/pkg/PLAW-105publ19/pdf/PLAW-105publ19.pdf,最後檢視 日期:2015/05/31。 11.

(18) 願服務者行使法律訴訟的權利。. 綜合上述美國關於志願服務法案發展的情況,何慧卿 (2010) 指出美國對於 志願服務領域是非常重視,透過妥善運用國家的資源與權威,藉由立法的規範來 確立志願服務的發展方向以及適當給與志願服務者相關保障,如此不但使得國民 積極投入志願服務的行列,更可以協助政府幫助社會弱勢獲得服務,另一方面, 也間接促成志願服務者本身可以事先獲得職前工作所需具備的能力。更重要的是, 綜觀美國志願服務整體的規劃,可看出美國已不再單純地局限在志願服務的範疇,. 治 政 大 是全面考量到未來社會福利發展的走向,有利於達到國家整體社會層面的進步。 立 還包含也讓相關弱勢者,諸如高齡銀髮族也實際參與在志願服務之中,此舉可謂. ‧ 國. 學. (二)台灣的發展情況. ‧. 何慧卿 (2010) 指出台灣相較於西方在志願服務的發展情況上則晚了許多,. y. Nat. 早期的台灣主要是透過政府的實施方案、作業要點、與計畫等等眾多形式而存在,. er. io. sit. 而其中以 1995 年內政部所頒定的「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為 最重要,並且在隨後的 2001 年公布〈志願服務法〉之後,才正式為台灣的志願. al. n. v i n 服務開起一個新的里程碑。而關於我國志願服務發展的情況,可由以下說明之: Ch engchi U 1.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內政部於 1995 年所頒定的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以下簡 稱祥和計畫) ,其目的是在於政府希望能激起社會大眾加入志願服務,自頒定以 來也確實促使各地紛紛成立縣市志願服務隊,協助有志加入志願服務之列的民眾, 可以透過適當的管道參與其中 (鄭勝分,2003) 。而祥和計畫的運作與實施內容 的重要項目如下所述:. (1)任務編組: 12.

(19) 採用任務編組的形式,設立志願服務隊、縣市志願服務大隊與省市志願服務 總隊,並由內政部成立指導小組協助之。. (2)對象: 實行之初,只要是有意願的民眾便可以自行組成志願服務隊,並與需要的社 服機構與組織合作。但在 2000 年與 2001 年進行修訂之後,則改由必須由運用志 工的單位自行徵招志願服務者,並在達到 20 位以上的志願服務者人數時,從中 選出正、副隊長,並將完整名單交由地方政府核備。. (3)教育訓練:. 立. 政 治 大. 針對從未服務的新志願服務者提供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服務一年以上的志. ‧ 國. 學. 願服務者提供成長訓練;而對於幹部則提供有領導訓練。. ‧. io. er. 透過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訓練、活動等費用。. sit. y. Nat. (4)經費:. al. n. v i n 祥和計畫可以視為我國開始重視志願服務的起源,但是祥和計畫的運用範圍 Ch engchi U. 僅限於社福領域,無法擴及其他諸如教育、消防、警政、衛生等等範圍,而其在. 國家的法律面向上又僅身為行政命令之一種,可謂無強制性可言;而在徵招對象 的部份,修正後之祥和計畫造成志願服務者僅能依附在運用志工單位下進行,影 響個人投入志願服務之意願;尤其在經費編列的部分僅要求透過地方政府編制預 算,未能了解運用單位實際之運作過程與真正需求,造成實際運作的志願服務單 位與志願服務者的影響受損 (何慧卿,2010) 。. 2.志願服務法 我國〈志願服務法〉的制定,從起初的草案,歷經多次的學者、專家與立委 13.

(20) 的共同修正與合作,在能適當解決祥和計畫的缺失上,終於在 2001 年 1 月 20 日正式將〈志願服務法〉公布實施,恰好迎上聯合國在 1997 年為引領世界各國 一同響應志願服務,所宣布的將 2001 年視為國際志工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 IYV) 的時刻。而綜觀此一〈志願服務法〉其內容共計有八章 25 條文 16. ,包含有總則、主管機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志工之權利及義務、促. 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經費與附則,致力在於將志願服務的 運用得以得到良好的規劃與發展。 而從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一章名詞定義之部分,可以明確得知我國將志願. 治 政 大 務行為歸納包含為:民眾是基於本身自由意志,非關於個人義務與法律責任,以 立 服務者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亦可稱之為志工;並進一步將志願服. 本身之勞力貢獻於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行為,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 ‧ 國. 學. 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服務行為,皆可稱為志願服務行為。其他各章的相關重點. ‧. 則為:在第二章主管機關的部分,為能統籌全國單位,將中央主管單位訂為內政. y. Nat. 部,而地方主管則定位各縣市政府;第三章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部分,包含. er. io. sit. 有招募、運用計畫的規劃與教育訓練;第四章志工之權利及義務部分,包含須受 教育訓練、享有意外事故保險、因己之重大或故意過失須賠償損失;第五章促進. al. n. v i n 志願服務之措施,包含有志工之保險、環境設備及獎勵方式;第六章志願服務之 Ch engchi U. 法律責任部分,包含有相關法律責任的歸屬問題,如運用單位對於故意惡行之志 願服務者擁有求償權等;第七章經費部分,明定主管機關與運用單位機構都須編 列預算,一同推廣志願服務。. 第二節 影響民眾參與志願服務的因素 一、參與志願服務的人口統計研究. 16. 全文詳見附錄一 14.

(21) 由美國勞工統計局 (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 最新公布的美國國內民眾在 2015 年參與志願服務的情況17,約 6.2 萬戶的樣本調查結果中顯示:女性、已婚 者、較高學歷者、45~54 歲的人口,是參與志願服務的多數。而台灣的部分,依 據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針對 2016 年的志願服務統計結果18,於人口統計的 部分顯示:在性別的部分,其中女性為 691,999 人、男性為 358,294 人,女性人 數為男性之 1.93 倍,顯示女性相較於男性更積極投入志工行列;在年齡的部分, 以 18~29 歲者最高,其次是 55~64 歲者。 而林雅麗、牟鍾福與稅尚雪 (2006) 在體育志工概況分析的研究中,其結果. 治 政 大 李介祿與顏添明 (2011) 在國家森林志工的研究中,其結果顯示:男性略高於女 立. 顯示:男性、已婚、年齡以 18~30 歲、職業是軍公教人員和學生為多數。林智芬、. 性、已婚、年齡以 51~60 歲、學歷以大學及專科畢業、職業以家管或退休、收入. ‧ 國. 學. 以 4~8 萬為最多。龍紀萱、李依霙、陳琬茹、李佩瑩、林宜璇、施勝烽 (2010) 在. ‧. 醫院志工的研究中,其結果顯示:以年齡 50~59 歲、學歷大學以下者最多。馮惠. y. Nat. 菁、林雯瑤 (2013) 在圖書館志工的研究中,其結果顯示:年齡以 50~59 歲、學. er. io. sit. 歷以高中 (職) 、職業以家管與退休人員、有宗教信仰者為最多。黃琦茹、韓大 衛 (2010) 在水上安全救生志工的研究中,其結果顯示:男性、已婚、學歷以高. al. n. v i n 中 (職) 、職業以自由 (服務業) C h 、收入以 2~4 萬為最多。 engchi U. 綜合上述美國與台灣的全國資料庫顯示:以女性、已婚者、較高學歷者為大. 宗。而學者們在各領域的志願服務研究中,亦有不同的人力統計結果,因此本研 究以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學歷、職業與收入等六項,作為人口統計變項的題 目 (請參見附錄二問卷第六大題「基本資料」) 。. 17. 資料整理自美國勞工統計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Volunte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2015: http://www.bls.gov/news.release/volun.nr0.htm,最後檢視日期:2015/05/31。 18 資料整理自衛生服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2016 年志願服務統計表: http://vol.mohw.gov.tw/vol/home.jsp?mserno=200805210006&serno=200805210008&menudata=Vol Menu&contlink=ap/date_view.jsp&dataserno=201706050001&logintype=null,最後檢視日期: 2017/10/06。 15.

(22) 二、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因素 (一)動機的定義 國外學者認為:動機即是一種驅力,是來自生理與心理層面的需求未獲滿足 時,便會產生動機,它更是引發人們願意朝向某種目標努力的來源因素,而擁有 動機的個體更是會主動去學習並探索環境 (Maslow, 1943; Robbins, 1992; Hull, 1943) 。國內學者認為:動機是指引起人們想要去進行某項活動,或維持一項已 開始的活動,具有指引人們透過該活動來尋求需要的滿足,並使人們能持續朝向 某一目標前進的一種動態的過程。此一動態過程更是涵蓋了人們動念的原因、狀. 政 治 大 。 動力來源 (張春興,1996;林慧亭、林明宗、邱翼松,2006) 立. 態及行為、情緒反應等,因此,動機可以說是驅使人們去從事活動行為的重要原. ‧ 國. 學. (二)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 ‧. 志願服務者的服務動機並不是來自於物質的金錢誘惑,志願服務的行為亦非. sit. y. Nat. 屬個人義務 (Ellis & Noyes, 1990) ,相較於有報酬的工作者而言,志願服務者則. al. er. io. 具有較為特殊的動機,因此在探討志願服務時,若能知悉與掌握服務提供者參與. v. n. 志願服務的動機為何,便能為組織提供適當的管理策略 (鄭錫鍇,2003) 。. Ch. engchi. i n U. Gillespie & King (1985) 認為:參與志願服務動機因素可以是包含了幫助他 人、充實生活、獲取技能與追求社會認可等四項動機。Fischer & Schaffer (1993) 提 出了參與志願服務動機的八項動機,分別是:自我滿足、學習新技巧、為獲取有 形物質、利用休閒時間、社會化、提升社會地位、對職業升遷有幫助與幫助社區 的改善。Kolter (1998) 則指出利己主義、利他主義、學習某一領域的事物等三項 為志願服務的參與動機。Clary, Snyder, Ridge, Copeland, Stukas, Haugen & Meine (1998) 則認為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可有:自我保護動機、利他主義、職業規劃、 社會網絡、學習新技巧與自我成長等六項。而在國內的部分,在黃琦茹、韓大衛 (2010) 專門研究水安救生志工參與動機之中,則指出參與動機因素可以是包含. 16.

(23) 了受他人影響、社會接觸、自我成長、個人利益、社會責任等,並以自我成長、 受他人影響為最強烈。. 綜合上述,將相同概念整理之後,本研究的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為以下三構 面:利己主義、學習新技巧與利他主義等三項,茲分述如下:. 1.利己主義 (Egoism) : 利己主義 (Egoism) 這個詞是來自於拉丁語的「我」 (Ego) ,在哲學上利己. 治 政 大 慾望與喜好來作為行動依據 (Moseley, 2006) 。換言之,利己主義指涉的是考慮 立. 主義的理論是指個人以本我的概念作為行動的驅力,意即人們是依據自己的興趣、. 個人本身的利益後而採取行動 (Kay, 1997) 。. ‧ 國. 學 ‧. 2.學習新技巧 (Learning New Skills) :. y. Nat. 藉由參與志願服務的活動來獲取本身沒有的知識與技能,通常越是專業領域. n. al. er. io. sit. 的志願服務活動,其所能習得的技巧往往是志願服務者平常較少能接觸的領域。. 3.利他主義 (Altruism) :. Ch. engchi. i n U. v. 歐美心理學權威雜誌 Psychology Today19指出:利他主義是指對他人表現出 不自私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並非完全來自於人類的天性。以在早期的社會發展初 期,祖先們因為艱辛的社會環境,因而促使人們產生互助的精神,便可視為利他 主義的表現。而大多數的人們對於利他主義的定義則為:不是抱有回饋心態的為 他人付出,並且在付出行為後能在心理層面上獲得滿足感。. 19. 資料整理自 Psychology Today:https://www.psychologytoday.com/basics/altruism,最後檢視日期: 2015/05/31。 17.

(24) 三、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測量 Clary et al., (1998) 設計了一個含有六個構面總共 30 項問題的問卷來測量參 與志願服務的動機。這六個構面分別是:自我保護動機、利他主義、職業規劃、 社會網絡、學習新技巧與自我成長。其中自我保護動機表示免於將來臨生活的困 難;利他主義表示希望幫助他人的動機;職業規劃表示從事志願服務將可有助於 未來的職業發展;社會網絡表示參與志願服務是因為受交友圈的影響;學習新技 巧,則著重在從事志願服務時能獲取原本沒有的技能;自我成長則表示參與志願 服務能幫助自我成長與發展。本研究以 Clary et al., (1998) 所提出的動機測量方. 政 治 大 (1998) 等所提出的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面向,最終歸納出以:利己主義、學習 立. 式為基礎,並整理 Gillespie & King (1985) 、Fischer & Schaffer (1993) 、Kolter. ‧ 國. 學. 新技巧與利他主義等三項構面作為附錄二問卷的第一大題題目:「參與志願服務 的動機」 來進行測量,如下表 2-1 所示:. ‧ sit. y. al. #1 參與志願服務有助增加我的自尊心。. Ch. engchi. 學者. er. 題號與題目. n. 利己主義. io. 構面. Nat. 表 2-1:參與志工行為的動機測量構面. i n U. v. Clary et al.,. #2 參與志願服務讓我感到我是被需要的。. (1998) 、Gillespie &. #3 參與志願服務讓我認識更多新朋友。. King (1985) 、 Fischer & Schaffer (1993) 、Kolter (1998). 學習新技 巧. #4 我可以學到更多關於動物保護的新知識及 技巧。. Clary et al., (1998) 、Gillespie &. #5 我想獲得實際的動物保護照顧經驗。. King (1985) 、 Fischer & Schaffer. 18.

(25) (1993) 、Kolter (1998) 利他主義. #6 我關心生活中比我不幸的人事物。. Clary et al.,. #7 我很樂意去幫助其他需要幫助的人。. (1998) 、Gillespie &. #8 我覺得幫助他人是一件重要的事。. King (1985) 、 Fischer & Schaffer (1993) 、Kolter (1998).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三節 切結書之內涵. ‧. 切結書指涉的是人民透過書面的方式,書寫記載或陳述某一內容,其內涵則. sit. y. Nat. 為說明本人承諾負擔某項義務或預先拋棄某項權利之宣言。具體而言,係由民眾. io. er. 以簽具切結書之方式來表達某項承諾之後,並將此切結書呈交於所需單位,以茲 作為申請某事項之應繳文件之一。而民眾以此簽立切結書做為某一承諾方式之行. al. n. v i n Ch 為,即能獲取組織之許可,兩者之間便完成邀約與承諾之對價關係。而在行政實 engchi U. 務之中,我國行政機關亦常透過簽立切結書之方式,來補足法律無法全面明文規. 定之事項,以作為輔助行政作業流程之進行,來達到行政任務之完成 (蔡茂寅, 2002;傅美惠,2004;許宏達,2015) 。 而切結書之簽立在某些方面上仍由其值得考量之處,如:簽訂之雙方,擁有 較為充足資訊之組織,須就其所知資訊將之充分告知於民眾使其了解,包含告知 其可能發生的潛在風險。而民眾在充分了解之後,亦須誠實告知本身之身心狀況, 以利組織作為判斷之依據。如下表 2-2、2-3 與 2-4 所示,茲分別為:「國立高雄 第一科技大學的國際志工切結書 (切結書 1) 」 、 「社團法人台灣微客公益行動協 會的微客國際服務團隊出隊切結書 (切結書 2) 」以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為訓 19.

(26) 練救生員,參與學員需簽署之開放水域救生訓練切結書 (切結書 3) 」等三份切 結書範例。 我們可以得知這三份切結書的內文均清楚說明活動宗旨、時間及地點各要件 外,在活動期間內對於安全防護的要求及本身身體健康因素,以及因個人行為所 造成的自身或團體安危之情事皆要求參與者具結表示會自行負責,若未能簽署該 切結書則視為自願放棄出隊資格無法擔任志願服務人員,而簽署後其部分權益之 責任歸屬則將限縮在志願服務提供者個人上。亦即相關潛在風險發生後的責任將 轉嫁至參與者本身,茲整理如下分別說明之:. 1.直接金錢損失的風險. 立. 政 治 大. 諸如在切結書 1 中所提及的「本人願意繳交五千元保證金」,與切結書 2. ‧ 國. 學. 中所提及的「因個人因素無法成行或退出梯隊」、「退全額費用百分之四十」與. ‧. 「不予退費」等等,前述文字說明指出志願服務提供者在參與活動期間是需要繳. y. Nat. 交保證金的費用,然而若參與者於中途因故放棄參加將面臨無法拿回或僅能拿回. n. er. io. al. sit. 部分保險金,此為「直接金錢損失的風險」。. Ch. 2.人身風險與間接金錢損失的風險. engchi. i n U. v. 而在切結書 2 中提及的「活動期間因本人個人行為所造成自身或團體安危之 情事」與「其相關衍生之費用,本人願自行負責」等等,前述文字說明則表示志 願服務參與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因自身行為所造成的身體傷害以及後續的醫療 行為必須由參與者本人自行負責,此為遭遇「人身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而後續 的醫療支出行為則是導致「間接金錢損失風險」的發生。. 綜合上述對於切結書內容的說明,可以知曉從事志願服務行為係強烈伴隨著 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兩者之間具有密切的關聯性。而志願活動組織透過簽立切結 書的方式,在風險發生的當下,將責任轉嫁至參與者本身。 20.

(27) 表 2-2:志工切結書 1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105年國際志工切結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將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至105年8月16日參加國立高雄 第一科技大學辦理之105年泰國中學生華語學習營隊之志工服務,並且同意遵守 下列事項: 1.本人確實履行所有應盡義務,參與所有培訓課程、營隊討論會議及出團服務, 以及完成成果報告,並配合參加本校舉辦之志工服務經驗分享會及本計畫後續. 政 治 大 2.本人願意繳交五千元保證金,作為出團服務保證之用,若中途放棄參與本次出 立 活動之推展與行政事宜。. 團服務,同意將保證金用於本營隊相關活動費用。若有參與出團服務,營隊結. ‧ 國. 學. 束返國後歸還五千元保證金。(若因天災、天候或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營隊無. ‧. 法成行,將全數退還保證金). y. sit. io. er. 可自行行動。. Nat. 3.服務活動期間,確實遵守志工服務規則與維護校譽,聽從帶隊教師之指示,不. 4.服務活動期間,絕對服從安全防護之要求,否則一切後果自行負責。. al. n. v i n Ch 5.本人自認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無高血壓、心血管疾病等高風險疾病,適合從 engchi U 事國外志工服務,如有隱瞞而發生意外,後果自行負責。. 6.本人參與此次活動已附家長同意書。 具結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105年____月____日 資料來源: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20 (未出版) 20.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http://www.oia.nkfust.edu.tw/files/14-1083-46990,r888-1.php?Lang=zh-tw, 最後檢視日期:2017/10/08。 21.

(28) 表 2-3:志工切結書 2. 微客國際服務團隊 出隊切結書. 一、立切結書人(以下簡稱本人)_________________自願參加「微客國際服務團 隊」(以下簡稱微客)辦理「國際志工」第_____梯,出隊地點:___________ 出隊日期:西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西元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 政 治 大. 二、本人在簽立本切結書時,若未滿二十歲或受輔助宣告,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 立. 輔助人之同意。. ‧ 國. 學. 三、參與微客「國際志工」乃屬公益行為,本人在活動報名並繳清費用後,自願 遵守以下退費規定:. ‧. (一)因個人因素無法成行或退出梯隊,同意向微客以E-mail來信至. Nat. sit. y. waker@waker.org.tw信箱辦理退費申請,並以來信日期視為退費申請日:. n. al. er. io. 1.出隊前第三十日(含)以前提出申請,退全額費用百分之九十。. i n U. v. 2.出隊前第十五日(含)以前提出申請,退全額費用百分之四十。. Ch. engchi. 3.出隊前第十四日內(含)及出隊中提出申請、集合逾時、私自脫隊或未通知 退出梯隊者則不予退費。 4.如微客可證明已支付之費用超過前1至3款,得依實際已支付費用扣款後退 費。 (二)同意微客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等),保有行程異動或取消之權利。 (三)如遇航空公司班機調整,於不影響服務之前提下,同意微客保有行程異 動之權利。 (四)同意回傳退費申請單、身分證明及存摺帳戶影本等資料予微客,並以匯 款方式辦理退費。. 22.

(29) 四、活動期間因本人個人行為造成自身或團體安危之情事,並因本人個人因素造 成護照過期或遺失、簽證未辦理或逾期、機票或車票遺失等非微客之疏失, 導致服務行程上之異動或取消,其相關衍生之費用,本人願自行負責。 五、本人同意微客公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之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 項,並同意於微客「國際志工」活動參與期間所創作之相關記錄資料(如: 影像、文字等檔案資料),可授權予微客無償使用於勸募及公益宣導等相關 目的。微客得以各類管道、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且可公開 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展示、公開發表、重製、發布、發行之出. 政 治 大 六、本切結書由本人(含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親自簽章後,以電子檔形式(掃描、 立 版權與網路線上閱覽、下載等,並不受播放及發行區域之限制。. 拍照均可)上傳至入選志工登錄之資料繳交,否則視同本人自願放棄出隊資. ‧ 國. 學. 格。. ‧. 七、本人保證本切結書所載內容屬實,如有不實,導致自身或他人權益遭受損害,. y. sit. 社團法人台灣微客公益行動協會 暨 微客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io. er. 此致. Nat. 立切結書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與微客無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 al. 立切結書人: 姓名:. v i n C h 未滿20歲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 engchi U. (親簽,勿打字). 姓名:. (親簽,勿打字). 身份證字號:. 身份證字號:.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元.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社團法人台灣微客公益行動協會21 (未出版) 21. 社團法人台灣微客公益行動協會 https://www.waker.org.tw/dl10-1.asp,2016/12/8 刊登,最後檢 視日期:2017/10/08。 23.

(30) 表 2-4:志工切結書 3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開放水域救生訓練切結書 一、本人確認在接受河海開放水域訓練前,已於游泳池完成各項水上自救求生技 能訓練,並通過檢定。 二、本人確認訓練前已獲得充分的休息與睡眠,並保證身心健康。 三、本人確認參加本次訓練前24小時沒有飲酒。 四、本人願服從教練指導,並恪遵訓練規則與團隊紀律。. 政 治 大 六、本人個人防護裝備已完成檢查與保養,並確認在訓練期間能保持堪用。 立 五、本人於訓練期間願恪遵同伴制度。. 七、本人深知開放水域訓練具有潛在的危險性,亦明白訓練時身體狀況欠佳可能. ‧ 國. 學. 帶來的危險,本人保證此次訓練身體狀況一切良好,絕無隱瞞身體不適,勉. 簽切結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 n. al. Ch. er. io. sit. y. Nat. 八、本人確實在身、心神狀態正常下,自願簽署切結書。. ‧. 強接受訓練。. n U engchi. iv. 年. 月. 日. 本人系法定年齡未滿20歲______________學員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對切結書 內容已充分瞭解,同意_________________學員參加此次開放水域訓練,並願簽 署此切結書,表明以上陳述是真實而自願。.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開放水域救生訓練切結書22 (未出版) 22.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和救生隊暨新北市中和水上救生協會 http://www.junghe.idv.tw/,2012/3/6 刊登,最後檢視日期:2017/10/08。 24.

(31) 第四節 風險概論 從個人風險的角度來看,Bernstein (1996) 認為風險 (Risk) 個詞在意大利文 中是指膽敢的意思。意即風險其實指涉了一個人是否具有膽識去採取哪些行動。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社會、政治的快速變遷,風險已逐漸隨時隨地充斥在人 們的日常生活之中,人們的一舉一動更是受到風險的影響,對風險概念理應具備 正確的認知後而行動,不僅單一的個人如此,由多數人所組成的組織更需如此。 而張春雄、林顯達、黃新宗、劉美芳 (2003) 指出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組織. 治 政 大 便能避免經營管理不當的損失;在法律面向上,亦能避免成員因執行作業意外遭 立 若能事前針對潛在的風險做好因應之道,採取合適的經營方式,在經營面向上,. 致的傷亡,而使組織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風險。爰此,若能對風險有正確的認知,. ‧ 國. 學. 事前致力於防患未然、減輕複雜及動態的環境所造成的諸多風險,便能協助個人. ‧. 與組織免於潛在的風險危害。. n. al. er. io. sit. y. Nat. 一、風險之定義. i n U. v. 不論是個人或組織,我們每天都在做決定,而每一個決定的背後都有一個潛. Ch. engchi. 在的風險存在,並且伴隨在人類不同的生命階段與不同的動態環境情況之中,所 隨之可能遭受的風險來源也會有所不同。鄧家駒 (2005) 指出風險的可能來源有: 遭受自來性意外的風險,例如遭逢酒醉駕駛人追撞;動態環境造成的風險,例如 遭遇颱風與地震等天災;生命的階段性風險,例如人生必經的生、老、病、死等 等。而鄭燦堂 (2014) 亦指出,儘管風險的來源相當具體且眾多,但社會的活動 越趨複雜,各行各業每天皆有不同的風險需要面對,造成「風險」這個詞所包含 的概念可謂極其抽象與模糊,目前尚未有一個國內外學術界皆統一的說法,而在 不同的背景學科領域,例如:經濟學、社會科學、保險學、統計學以及精算師之 中,也各自擁有屬於自己對於風險的定義。有鑑於不同領域對風險的定義不同, 25.

(32) 若想試著對「風險」訂定一個清楚、明確、適用於各行各業的定義,則略有其困 難 (Bell & Schleifer, 1995) 。儘管不同學科領域對風險的定義也不同,仍可歸納 出風險所具有的兩項特性,茲分述如下:. (一)風險具有不確定性 (Uncertainty) 美國經濟學者 Knight (1921) 認為風險為包含可測定之不確定性風險;保險 學者 Willet (1951) 則說明風險為某種不幸事件發生與否的不確定;Snider 則稱風 險為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 (Dencnberg, Eilers, Hoffman, Kline, Melone & Snider,. 治 政 大 生的不確定性,這是一個從非常主觀的角度來看待某件事情究竟是否會發生的看 立. 1964) 。綜合上述,可知風險為具備了不確定性的特質。然而,對於某件事情發. 法,亦即,不確定性是由個人之心理狀態所滋生,看重於個人心理層面的主觀判. ‧ 國. 學. 斷。它包含了 (鄭燦堂,2014) :. ‧. 1.事情發生與否的不確定 (Whether) 。. io. er. 3.事情發生的狀況不確定 (Circumstance) 。. sit. y. Nat. 2.事情何時可能發生的時間不確定 (When) 。. 4.事情發生的後果如何不確定 (Extent of Consequence) 。. al. n. v i n 此外,所謂的不確定性具有雙面性的特徵意涵,亦即,它並非單純指涉造成 Ch engchi U. 負面結果的不確定性,也包含了造成正面結果的不確定性。負面結果的不確定性, 易使人們產生擔憂與恐慌的情緒;而正面結果的不確定性,則使人們產生樂觀與 希望的情緒。倘若上述四點的發生若能為確定,則便不能將之稱為風險 (鄭燦堂, 2014) 。. (二)風險具有遭受損失的機會 (Chance of Loss) 宋明哲、蔡政憲與徐廷榕 (2002) 指出,損失是指風險發生後,所造成的經 濟價值的減少,其可分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兩種。前者指涉的是:當風險事故 發生的當下,所立即導致的第一次損失;後者則指涉:風險事故發生後,因第一 26.

(33) 次損失所延伸出來的第二次損失。不論是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的發生機率,皆可 稱之為遭受損失的或然率 (Probability of Loss) ,而此或然率數據是介於 0 與 1 之間。0 表示事件發生之後將不會有損失結果的發生;1 則表示事件發生之後必 然會有損失結果的發生。鄭燦堂 (2014) 亦說明,相較於風險具有不確定性的此 一特質,是從個人對於某件事情發生的不確定性─是從主觀層面來看待;風險具 有遭受損失機會的此項特質─則是一種透過數據來呈現的客觀層面。. 綜合上述風險的特性,不論各領域對於風險的定義為何,我們可以初步將風. 治 政 大 機會遭受到潛在經濟損失的可能性」。而若以前一節切結書之內涵所列舉的三份 立. 險定義為:「個人或組織對於某一事件將來發生的結果是不確定的,以及存在有. 切結書內容來探討,當志願服務提供者簽立切結書後,風險將轉嫁至當事人本身. ‧ 國. 學. 時,當事人會面臨:1.無法事先知曉其是否會因故在中途須放棄參與 (符合「事. ‧. 情發生與否的不確定」) ,而無法拿回或只能部分拿回所造成的金錢損失風險. y. Nat. (符合「金錢遭受損失的機會」) ;以及 2.若發生自身或團體安危之情事則為身. er. io. sit. 體遭受損害之風險 (同時符合「事情發生的狀況不確定」、「金錢遭受損失的機 會」) 。由此可知,簽立切結書的行為與風險的發生係具有密切的關聯性。. n. al. 二、風險理論. Ch. engchi. i n U. v. 德國學者 Beck (2006) 所主張的風險社會理論 (The Social Theory of Risk) , 著重在了解風險與社會現代化的過程階段。該學者認為社會包含了三個不同的過 程階段,分別是:前工業化社會階段、工業化社會階段與風險社會階段。而其中, 風險社會階段指涉的是以反思為核心概念的時代,著重在自我的檢討與反省,表 示社會本身即是一個須要不斷藉由檢討與反省來改善人們所面臨的風險社會 (Beck, 2006) 。Burchell, Gordon & Miller (1991) 認為法國學者 Foucault 所主張的 風險統治理論 (The Theory of Risk and Governmentality) 顯示風險與統治力量是. 27.

(34) 息息相關的,藉由強調與風險相關的規章制度是為因應風險而建立,除了表示風 險與制度是彼此相依相存的,亦顯示建立制度來避免風險的重要性。而鄧家駒 (2005) 則指出風險理論並非一種新興發展的知識,而是自古以來經驗的累積, 至今仍在持續累積發展當中,意即截至目前為止的風險理論仍未至成熟,尚處於 一個啟蒙的發展階段。 儘管風險理論被視為仍處於啟蒙發展的階段,在大體上可將截至目前為止的 風險理論依其內容,將之歸納成 (宋明哲,2001) :主觀建構派與客觀實體派此 兩類型的風險理論。前者主觀建構派著重在心理學、社會學、文化人類學與哲學. 治 政 大 風險理論均聚焦在前文所提及的兩個風險特質面向探討:1.如何測量某件事情發 立 研究的層面,除此之外的研究領域與範疇,則可略歸為後者客觀實體派。而兩派. 生的不確定性與 2.可能遭受的潛在損失後果有哪些。以下茲將主觀建構派與客觀. ‧ 國. 學. 實體派的風險理論分別論述之:. ‧ y. Nat. (一)主觀建構派的風險理論. er. io. sit. 主觀建構派其實是兩個觀點的併稱,分別是:主觀風險的觀點和風險建構的 觀點。主觀建構派的風險理論以心理學為主,著重在心理學、社會學、文化人類. al. n. v i n 學與哲學研究的層面。其分析的對象是個人,心理學者強調風險可以用個人主觀 Ch engchi U 的信念強度即主觀判斷機率來進行測量。因此個人的主觀判斷機率,是個人風險 認知 (Risk Perception) 、風險偏好 (Risk Propensity) 與從事風險行為 (Risk Behavior) 的基礎;而社會學、文化人類學與哲學家則強調以相對論者的思維來 進行測量。換言之,心理學的風險觀點,從個人對風險的分析面著手,而社會學、 文化人類學與哲學家的風險觀點,則是從社會團體對風險的分析面著手。這派的 風險理論強調,風險的問題不在於測度,而是在人們主觀建構風險過程而所伴隨 而來的問題 (宋明哲,2001) 。. 28.

(35) (二)客觀實體派的風險理論 客觀實體派的風險理論認為風險的不確定性是客觀的、並且是可以被預測的, 強調以貨幣單位、金錢的觀點來對風險進行觀察與衡量。期望可以透過數學公式 的運算,來輔助測量風險 (Risk, R) 存在的高低。意即,事件於某一期間內所發 生的頻率 (Probability, P) 乘上事件所牽涉的金錢 (Money, M) ,可以符號表示為: R = M ∗ P。換言之,客觀實體派透過數學運作的方式,將事件發生的頻率乘上 可能牽涉的金錢額度來得出客觀的風險高低數字。常見的保險與公共安全工程領 域的運作概念,亦可歸類於此派 (宋明哲,2001;陳瑞、周林毅,2007) 。. 立. 三、風險的要素. 政 治 大. ‧ 國. 學. 不論是主觀建構派的風險理論或是客觀實體派的風險理論,均強調風險標的、 危險因素、風險事故與損失,而也可以將這四個概念所發生的一連串連環過程,. ‧. 稱之為風險鏈。以下分別針對風險標的、危險因素、風險事故與損失說明之 (荊. al. n. (一)風險標的物 (Exposure). er. io. sit. y. Nat. 濤,2003;張春雄等人,2003;凌氤寶、陳森松,2007) :. Ch. engchi. i n U. v. 存在於風險之下的有形及無形標的。有形標的指涉具體可見的標的物,例如: 房屋、飛機等等;無形標的指涉無法具體可見的標的物,例如:酒駕行為所導致 的後續賠償責任 (鄭燦堂,2014;凌氤寶、陳森松,2007) 。. (二)風險因素 (Risk) 是足以增加或導致某一特定風險事故發生的狀況或條件 (鄭燦堂,2014) 。 例如:連續熬夜的勞累生活、在倉庫內存放易燃物品等等,便為風險發生的條件 因素,也是造成風險間接發生的成因。通常,風險因素為引起風險事故發生機率 的條件,可以歸納成有形的風險因素 (實質風險因素) 與無形的風險因素 (含道. 29.

(36) 德風險因素與心理風險因素) 共三個種類:. 1.實質風險因素: 是指風險先天就存在於風險標的物本身。因標的物本身內在所擁有的先天特 質或其所處的自然環境的因素,即具有引起或增加損失機會的實質條件,此並非 人為的風險因素 (陳瑞、周林毅,2007;凌氤寶、陳森松,2007) 。. 2.道德風險因素:. 治 政 大(陳瑞、周林毅,2007;凌 為因素。諸如惡意縱火、自殘行為與謀殺本身即屬之 立. 由個體本身懷有不誠實的惡意行為因而造成的損失,或故意促使其發生的人. 氤寶、陳森松,2007) 。. ‧ 國. 學 ‧. 3.心理風險因素:. y. Nat. 由於個體之不良生活習慣,或怠忽風險因素與疏於照顧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 er. io. sit. 心態所引起或增加損失機會的可能性。此類風險因素,常肇因於個人之操守與行 為之謹慎態度有直接相關聯 (陳瑞、周林毅,2007;凌氤寶、陳森松,2007) 。. n. al. (三)風險事故 (Peril). Ch. engchi. i n U. v. 風險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財產損害的偶發事件,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通 常只有通過風險事故的發生,才有可能導致損失的發生,意即風險事故意味著將 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確實轉化成了發生的真實性,也就是直接造成損失發生的最 直接原因。可將其簡單分類成:1.源於自然界因素,如颱風、地震等天災因素; 2.源於人為因素,例如:造成行人傷亡的死亡車禍、房屋失火等等。通常,風險 事故 (Peril) 是源於前一階段風險因素 (Hazard) 所導致,因此上述兩類是風險事 故發生的直接成因 (陳瑞、周林毅,2007;凌氤寶、陳森松,2007) 。. 30.

(37) (四)損失 (Loss) 傳統上,損失是指非故意、非預期性的、不可抗力風險事故的發生因而導致 的經濟價值減少,其涉及了「非預期性」和「經濟價值的減少」兩項目缺一不可, 否則便不能構成損失。例如路上行人遭受非預期的店面招牌掉落,造成後續就醫 行為的金錢減少即可稱為損失。亦可將其細分成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前者指涉 的是:當風險事故發生的當下,所立即導致的第一次損失;後者則指涉:風險事 故發生後,因第一次損失所延伸出來的第二次損失 (陳瑞、周林毅,2007;凌氤 寶、陳森松,2007) 。. 治 政 大 綜合上述可以得知:風險標的、風險因素、風險事故與損失四者之間存在因 立. 果關係,可將其先後因果關係串連起來,形成風險鏈的因果關係說明,如下圖. 引起. 導致. y. Nat. 暴露. ‧. ‧ 國. 學. 2-1 所示:. er. io. sit. 風險標的────→風險因素────→風險事故────→損失. n. al. i 圖C 2-1:因果關係的風險鏈n hengchi U. v. 資料來源:鄭燦堂 (2014) 。風險管理理論與實務。 (22 頁) 。台北:五南。. 例如一位志工人員,因未受完善的志願服務事前訓練,導致在從事志願服務 行為時,因人員疏失造成他人的身體傷害,後續醫療花費共為五千元。在此例中, 志工人員為風險標的、未受完善的志願服務事前訓練為間接引起的風險因素、人 為疏失則為造成風險事故的最直接原因、事後所需的醫療花費則為其損失 (鄭燦 堂,2014) 。. 31.

(38) 四、風險分類 學者們以前文所述風險鏈的發生順序,依序將風險依特性分類成 (凌氤寶、 陳森松,2007) :1.依風險標的物的特性,可以分為: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與責 任風險;2.依風險事故的特性,可以分為:動態風險與靜態風險;3.依風險的發 生而導致的損失經濟結果,可以分為:投機風險與純粹風險。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與責任風險 (Personnel, Property and Liability Risk) Bickelhaupt (1974) 將風險依風險標的物的特性,可以分為:人身風險、財. 政 治 大 個體因為意外傷害事故、疾病、殘廢、失業、老年或死亡等風險因素而導致經濟 立 產風險與責任風險。人身風險是指直接發生並危及個體身體與生命的風險,意即. ‧ 國. 學. 上損失的風險。財產風險是指對於個體所擁有、使用與保管的各種無形或有形的 財產,如各種動產與不動產等等,因不可預期的抗力或人為疏忽的發生而導致財. ‧. 產經濟價值的減少。最後,責任風險則是指個體、組織或國家因為契約違約或法. sit. y. Nat. 律上的侵權行為,而導致第三人遭到財產或人身經濟損失的可能,因而在法律上. n. al. er. io. 負有賠償責任的風險。. Ch. engchi. i n U. v. (二)動態風險與靜態風險 (Dynamic Risk and Static Risk) Willett (1951) 將風險事故依不同類型分成為:動態風險與靜態風險。動態 風險是指由於所處的環境,因為人類需求的轉變或制度的發展而導致的社會、經 濟或科技環境等因素的改變所產生的,例如社會人口的增加、經濟資本的成長與 醫療科技的發展而所導致的風險 (鄧家駒,2005) 。張春雄等人 (2003) 亦指出 動態風險會因其環境的變化而改變,風險的發生較不具有規則性、不容易預先掌 握。而靜態的風險則是指不可預測、不可抗力的或人為上的惡意與錯誤行為所導 致的風險。通常,靜態風險影響的人數較少,在一定的條件下,較具有規則性可 言,容易透過大數法則加以掌握;而相較於動態的風險,因其受各種社會與經濟. 32.

(39) 環境的影響,因此其範圍往往會擴張至社會的整個層面進行連鎖反應,而造成較 無規則性可言,較不易透過大數法則來加以掌握 (凌氤寶、陳森松,2007) 。. (三)投機風險與純粹風險 (Speculative Risk and Pure Risk) Polsky & Nicholson (2004) 依風險的發生而導致的損失經濟結果種類,分為: 投機風險與純粹風險。投機風險是指事件的發生結果,除了損失與無損失的情況 之外尚有獲利的情形發生。而純粹風險則是指只有損失發生並無獲利發生的情況, 不論損失是否真的在未來會發生,其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是確實存在的。意即,不. 治 政 大 純粹風險。純粹的風險因其無獲利發生的情況,因此結果通常較為不幸。Athearn 立 論是損失或無損失的結果,只要具有造成經濟財務上損失的可能性,即可歸類為. (1977) 指出這類的分類法常見於保險學之中,而後者的純粹風險更是實務保險. ‧ 國. 學. 中的著重要件。. ‧. Nat. sit. n. al. er. io. 一、風險偏好. y. 第五節 風險偏好與志願服務行為. Ch. engchi. i n U. v. 偏好指涉的是個體對於事物本身所存在的主觀喜好程度,因此會由於個體的 主觀感覺有所不同而產生不同偏好程度,意即個體對於事件的偏好與厭惡程度, 往往會因人而異產生不同的情緒感受。而個人本身的特質偏好傾向往往會進一步 影響人們外在的外顯行為表現,換言之,我們可以將人們的偏好進一步作為其於 外顯行為上的有效預測因素 (Robbins, 1992;Pervin, 1993)。 而關於風險偏好 (Risk Propensity) 的定義,國外學者 Litwin & Stringer (1968) 認為,風險偏好可以由個人對其服務機構與其工作內容所接受的挑戰性與冒險性 程度來表示。換言之,風險偏好可以指出個人是否屬於傾向接受冒險的行為亦或 是偏向於保守的行為。Robbins (1992) 則指出風險偏好就是每個人對於碰運氣這. 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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