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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志願服務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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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在第二章文獻回顧中,第一節為志願服務概論,包含探討何謂志願服務與其 在美國及台灣的發展情況;第二節為影響志工志願服務行為之參與動機與動機的 測量方式;第三節為風險概論,包含探討何謂風險與風險理論;最後一節,探討 風險與志願服務行為之關聯以及風險偏好的測量方式。

第一節 志願服務概論

蕭玉煌 (2002) 認為志願服務是現代文明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石之一,透過志 願服務的實踐,不僅可以協助政府改善其無暇照顧的眾多社會問題與議題,更可 以使得弱勢的一方得到較為完善的照顧。其更指出,透過培養人們社區服務的意 識與其所造成的民主素養的提升,恰好可以做為解決現代社會發展失衡的藥方。

因此,世界各國政府莫不竭盡倡導志願服務的重要性,使得志願服務得以有效延 伸至社會各個層面,形成第一部門 (公) 與第二部門 (私) 外的重要第三部門,

嚴然成為社會未來發展的重要趨勢。

一、志願服務的定義

志願服務常被視為發自於個體內心的一種行善行為,為一種美德與大愛並具 有崇高的道德情操,對於社會的發展具有積極且正面的功能 (曾華源、曾騰光,

2003) 。而若從宏觀的角度,透過檢視具有代表性的組織對志願服務的定義為:

1.聯合國志工年宣言8:志願服務是指人們在生活中透過對其周遭生活環境或對社 會所從事的非營利、不支薪和非專職的活動行為,從過去單純的互助概念到現今

8 原文為 Declaration of 2001 as 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見於聯合國志工官網:

http://www.unv.org/en/news-resources/resources/un-resolutions/doc/declaration-of-2001-as.html,最後 檢視日期:2015/05/31。

9 原文見於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官網:https://www.socialworkers.org/pubs/code/code.asp l,最後檢 視日期:2015/05/31。

10 原文見於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官網:http://www.vol.org.tw/intr/intr1.htm,最後檢視日期:

2017/10/07。

11 原文請見附錄一〈志願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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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的服務行為。4.社會參與:藉由透過組織或機構來提供志願服務,使個體成 為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公民的一部份,進而發揮社會參與的功能。此四種價值必須 同時存在方具有較為完整的志願服務意義 (張英陣,2002) 。

二、美國與台灣的志願服務發展情況

毛慶禎 (2012) 指出志願服務制度的發展可追溯至二次大戰後,因福利主義 的抬頭導致各國政府逐漸入不敷出,致使民眾開始大量投入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以便解決社會上不勝負荷的需求,因而使得推展志願服務變成為各國政策的趨向。

而近年來,各國政府更是透過加強運用第三部門的資源,結合各志願服務者的力 量,一同為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服務。以下分別針對美國與台灣的志願服務發的 展情況說明之。

(一)美國的發展情況

美國將志願服務作為其國家的社會發展成熟的特徵,其完備的發展制度更被 許多國家視為典範進而效法之。其志願服務的精神起自被英國殖民時期的互助精 神,推演至今已成為現代美國社會的重要發展特徵。而美國關於志願服務法律案 的發展,可由以下說明之 (林勝義,2006;何慧卿,2010) :

1.國內志願服務法 (Domestic Volunteer Service Act of 1973)12

美國〈國內志願服務法〉首於 1973 年 10 月 1 日所公布,是為配合第 36 任 總統詹森 (Lyndon B. Johnson) 所實行之大社會計畫 (Great Society)13 而制訂。

此法案為因應社會環境的發展而採取不斷修正法條的做法,迄今共已經歷七次的 修正,最新一次的修正是在 1999 年。此項法案明載美國的志願服務國家政策的 走向,成立專責組織執行攸關國內志願服務的方案,並統一各項對於志願服務者

12 全文網址:http://www.nationalservice.gov/pdf/dvsa_dec99.pdf,最後檢視日期:2015/05/31。

13 大社會計畫為詹森總統為解決國內的貧窮問題而提出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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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招募、徵選、工作內容與補助的標準規定。而此法案更涉及三大主要計畫,分 別是:1.全國反貧窮志願服務計畫 (National Volunteer Antipoverty Programs) :以 協助弱勢、貧困、銀髮族為主,致力於解決貧窮等相關問題。2.全國高齡志工團 (National Senior Volunteer Corps) :協助銀髮族本身也可以投入參與志願服務之 中,改變其不可自立的想法,並加強銀髮族與社區間的連結關係。3.小型企業與 志願服務互相支援計畫 (National Volunteer Programs to Assist Small Businesses and Promote Volunteer Persons with Business Experience) :協助志願服務者至小型 企業組織提供志願服務,對於志願服務者可以學習經驗,以成為日後求職的利 基。

2.國家與社區服務法案 (National and Community Service Act of 1990)14

〈國家與社區服務法案〉於 1990 年 10 月 16 日所公布,此項法案用意在於 將學校及社區做為服務學習的基礎,並將企業組織一同那入服務學習的範圍之一,

期望藉由此舉能夠擴張志願服務的參與,進而提升教育機會與公民責任,達到積 極鼓勵人們參志願服務的用意。

3.志願服務者保護法案 (Volunteer Protection Act of 1997)15

〈志願服務者保護法案〉於 1997 年 6 月 18 日所公布,此項法案用意在於提 供志願服務者的權益保障,並限制其不當的行為。此項法案亦明載受過訓練、有 認證或經授權的志願服務者,其服務行為若屬符合運用單位的規定而遭到傷害時,

志願服務者的權益應受保障,若進而造成第三者的權益損害時,亦應由運用單位 負責。反之,若志願服務者其服務行為脫離運用單位的規範與涉及不法行為之,

諸如暴力、傷害、性侵害等犯罪行為,則可依法律限制之,並且運用單位可對志

14 全文網址:http://www.nationalservice.gov/sites/default/files/page/Service_Act_09_11_13.pdf,最 後檢視日期:2015/05/31。

15 全文網址:http://www.gpo.gov/fdsys/pkg/PLAW-105publ19/pdf/PLAW-105publ19.pdf,最後檢視 日期:201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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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服務者行使法律訴訟的權利。

綜合上述美國關於志願服務法案發展的情況,何慧卿 (2010) 指出美國對於 志願服務領域是非常重視,透過妥善運用國家的資源與權威,藉由立法的規範來 確立志願服務的發展方向以及適當給與志願服務者相關保障,如此不但使得國民 積極投入志願服務的行列,更可以協助政府幫助社會弱勢獲得服務,另一方面,

也間接促成志願服務者本身可以事先獲得職前工作所需具備的能力。更重要的是,

綜觀美國志願服務整體的規劃,可看出美國已不再單純地局限在志願服務的範疇,

還包含也讓相關弱勢者,諸如高齡銀髮族也實際參與在志願服務之中,此舉可謂 是全面考量到未來社會福利發展的走向,有利於達到國家整體社會層面的進步。

(二)台灣的發展情況

何慧卿 (2010) 指出台灣相較於西方在志願服務的發展情況上則晚了許多,

早期的台灣主要是透過政府的實施方案、作業要點、與計畫等等眾多形式而存在,

而其中以 1995 年內政部所頒定的「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為 最重要,並且在隨後的 2001 年公布〈志願服務法〉之後,才正式為台灣的志願 服務開起一個新的里程碑。而關於我國志願服務發展的情況,可由以下說明之:

1.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內政部於 1995 年所頒定的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 (以下簡 稱祥和計畫) ,其目的是在於政府希望能激起社會大眾加入志願服務,自頒定以 來也確實促使各地紛紛成立縣市志願服務隊,協助有志加入志願服務之列的民眾,

可以透過適當的管道參與其中 (鄭勝分,2003) 。而祥和計畫的運作與實施內容 的重要項目如下所述:

(1)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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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任務編組的形式,設立志願服務隊、縣市志願服務大隊與省市志願服務 總隊,並由內政部成立指導小組協助之。

(2)對象:

實行之初,只要是有意願的民眾便可以自行組成志願服務隊,並與需要的社 服機構與組織合作。但在 2000 年與 2001 年進行修訂之後,則改由必須由運用志 工的單位自行徵招志願服務者,並在達到 20 位以上的志願服務者人數時,從中 選出正、副隊長,並將完整名單交由地方政府核備。

(3)教育訓練:

針對從未服務的新志願服務者提供基礎訓練與特殊訓練;服務一年以上的志 願服務者提供成長訓練;而對於幹部則提供有領導訓練。

(4)經費:

透過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訓練、活動等費用。

祥和計畫可以視為我國開始重視志願服務的起源,但是祥和計畫的運用範圍 僅限於社福領域,無法擴及其他諸如教育、消防、警政、衛生等等範圍,而其在 國家的法律面向上又僅身為行政命令之一種,可謂無強制性可言;而在徵招對象 的部份,修正後之祥和計畫造成志願服務者僅能依附在運用志工單位下進行,影 響個人投入志願服務之意願;尤其在經費編列的部分僅要求透過地方政府編制預 算,未能了解運用單位實際之運作過程與真正需求,造成實際運作的志願服務單 位與志願服務者的影響受損 (何慧卿,2010) 。

2.志願服務法

我國〈志願服務法〉的制定,從起初的草案,歷經多次的學者、專家與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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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修正與合作,在能適當解決祥和計畫的缺失上,終於在 2001 年 1 月 20 日正式將〈志願服務法〉公布實施,恰好迎上聯合國在 1997 年為引領世界各國 一同響應志願服務,所宣布的將 2001 年視為國際志工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 IYV) 的時刻。而綜觀此一〈志願服務法〉其內容共計有八章 25 條文

16,包含有總則、主管機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志工之權利及義務、促 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經費與附則,致力在於將志願服務的 運用得以得到良好的規劃與發展。

而從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一章名詞定義之部分,可以明確得知我國將志願 服務者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亦可稱之為志工;並進一步將志願服 務行為歸納包含為:民眾是基於本身自由意志,非關於個人義務與法律責任,以

而從我國〈志願服務法〉第一章名詞定義之部分,可以明確得知我國將志願 服務者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亦可稱之為志工;並進一步將志願服 務行為歸納包含為:民眾是基於本身自由意志,非關於個人義務與法律責任,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