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個案的妥當才是王道
第一節 律例以外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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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案的妥當才是王道
第一節 律例以外的準則
《欽定大清律例‧刑律》「斷罪引律令」條規定:
凡官司斷罪,皆須具引律例,違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數事共一條,官司止 引所犯本罪者,聽所犯之罪,止合一事,聽其摘引一事以斷之,其特旨斷罪、
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斷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增減坐之。失於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減等坐之。1
《欽定大清律例‧刑律》「斷罪無正條」及附律條例之規定: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無正條者,援引他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
申該上司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論。謹案原律定擬罪名下。有轉 達刑部四字。雍正三年刪。2
一、引用律例。如律內數事共一條,全引恐有不合者,許其止引所犯本罪。若 一條斷一事,不得任意刪減,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無可引用,援引別例比附 者。刑部會同三法司,公同議定罪名,於疏內聲明律無正條,今比照某律某例 科斷,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減一等科斷,詳細奏明,恭候諭旨遵行。若律例 本有正條,承審官任意刪減,以致情罪不符,及故意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條,
比照別例,以致可輕可重者,該堂官查出,即將承審之司員指名題參,書吏嚴 拏究審,各按本律治罪。其應會三法司定擬者,若刑部引例不確,許院寺自行 查明律例改正,儻院寺駮改猶未允協,三法司堂官會同妥議,如院寺扶同蒙混,
或草率疏忽,別經發覺,將院寺官員,一併交部議處。謹案此條雍正十一年定。3
1 《大清會典事例》,卷 852〈刑部‧刑獄斷律‧斷罪引律令〉,頁1249a。
2 《大清會典事例》,卷 740〈刑部‧刑獄斷律‧斷罪無正條〉,頁177a。
3 《大清會典事例》,卷 740〈刑部‧刑獄斷律‧斷罪無正條‧附律條例〉,頁177a-17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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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妥當的訴求
乾隆十五年,皇帝降旨求言,太僕寺卿熊學鵬上疏,提到近來臣工條奏更 改刑名律例者,大多崇尚嚴厲,其原因在於諸臣工亟思整頓。然而,熊學鵬本 人卻反對這樣的作法,認為刑罰的理由在「辟以止辟」,當求「刑平國用中典」,
現時的法度章程已經明備,只需守成而不必求變,法令越改越急,只會損害治 理之道,並以「偶因寒暑失節,用一迅厲藥劑一時非不快,然即有過當未見大 害,然暗中之傷損已多,所以用藥只求當可而矯枉,不宜過正」為喻,懇請皇 上降旨曉示內外臣工,「律令既定,遵守不易,非大不便不可輕易增改,況物情 萬有不齊,焉能事事定一條例。查名例內開斷罪無正條者,引律比附,應加應 減定擬罪名議定奏聞等語,是律令該載不盡事理,原有此條可遵,似毋庸多設 科條,致滋煩擾」,建議乾隆帝「嗣後臣工條奏刑名案件,有於舊典外請增科條 者,概行禁止,其有於舊典中斟酌損益,或從寬改沿,或從嚴改寬者,亦令該 部將舊典與現在事勢細加確核,果寔有格礙難行之處,然後議改,將情節詳細 聲明進呈,恭候欽定」。4未料,乾隆帝隨後發了一份頗長的諭旨痛叱熊學鵬的 荒謬不是:
熊學鵬奏稱,上年秋審勾決,較前數年覺多,近年臣工條奏,更改刑名律例,
大概多尚嚴厲,請密降旨,曉示內外臣工,辦理一切刑名,不可刻覈相尚,條 奏增設科條者,概行禁止等語。熊學鵬此奏甚屬悖謬,上年秋審勾決之時,經 朕詳悉裁審,其中如侵貪各犯,蠹國殃民,實乃法所不宥。若祇虛擬罪名,概 從緩決,則流風相煽,愈積愈多,為吏治之大害,不可不稍為補救。若謂因此 而致雨澤愆期,遂乃恣貪官汙吏之所為,一切置之不問,徒使貪黷成風,千百 輩肆意婪肥,身扞法網,更復幸災樂禍,冀雨暘不時,以為倖免之計,適足以 干天怒而召災沴,豈得轉以此為修省之要務乎?京師地居燕朔,春夏自來少雨,
而幅員既廣,則天災流行,亦所時有,然後宵旰焦勞,當未降旨求言之先,已 寢食靡甯,所望在廷臣工,共思政治之實有闕失處,同心一德,力圖修治,若 以辦理侵貪等案為失之過嚴,則前此未辦之時,何以向年屢事祈禱?且御極之 初,則共知為諸事從寬者,又何以水旱偏災,各省亦時時入告?而京師則自元 年以至於今,無一年不於春夏之交,朕焦勞望雨,或密禱禁庭,或明頒諭旨。
4 (清)熊學鵬,〈請慎改律令疏〉,收入《皇清奏議》,卷 46,頁 3859-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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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目今外省,如河南、山東,麥既有秋,江、浙、等省,春花俱獲豐稔,現在 雨澤勻調,獨非共在版圖之內,朕所臨御者乎?熊學鵬雖為此謬論,朕慎持政 柄,必不為浮言所動,果使貪風未即悛改,無論京師一隅一時偶值雨未霑足,
設令更甚於此,亦不因一時災祲,而於立政之大經,御世之大法廢而不舉,違 道徇人,為此姑息之政,惟有斷之以理,法在必行,仍照上年辦理耳。至內外 問刑衙門,在朕初年,或不免有意從寬,而謂近年來專以刻覈相尚,則可保其 必無,即言官及外省臬司條奏律例,或比擬失當,經部臣議駮者,不一而足,
以此時刑獄而尚以為過嚴,信為罔知輕重之尤者矣。當御極之初,如從寬好名 之習,不能去諸懷,然元年二年之間,亦何嘗不旱,比年閱事既多,深知為治 必出於大公至正,斯久而無弊,方日進臣工而申明邀譽之當戒,顧肯躬自蹈之 乎?然十五年來,無時不以敬天法祖為心,無時不以勤政愛民為念,無時不思 得賢才以共圖政理,此可無漸衾影者,人苦不自知。惟工作過多,巡幸時舉二 事,朕側身內省,時耿耿於懷,在圜丘方澤諸壇暨壽皇殿,皆歲久應行修整,
西山添建兵房亦非無益之費,畿輔行宮,不過修葺舊有,且較安營為更省,而 工費足瞻貧民,供役無勞民力。至巡幸則聖祖時歲方數出,不特稽古省方,用 彰盛典良,亦我國家習勞之舊制。雍正四年,皇考曾降旨,以武備不可廢弛、
官弁不可怠惰為戒,然十三年中,未經舉行,八旗人員於扈從行圍諸事,一切 生疏,近年稍覺嫻熟,亦事之不可不行者,且以吏治言之,直隸較優於外省,
豈非常經巡省之明效乎?然每一念及,尚覺欿然於心,從前劉藻嘗以工作進諫,
是以朕至今心韙其人。至骩法縱奸,思以感召休和,如熊學鵬所云者,直瞽論 耳,本宜議處,但朕既降旨求言,熊學鵬即識見迂謬,姑從寬勿問,特詳悉剖 示,令中外諸臣共知明刑弼教,不可為貪吏開倖生之路,其有游談附和者,必 從重治罪,熊學鵬摺并發。5
這份諭旨,雖指責熊學鵬不明事理,然其字裡行間,又像皇帝的從政自白書,
看似自清,實是駁斥所有類似熊學鵬看法的臣工們。熊學鵬在奏疏中所說的的
「近年臣工條奏,更改刑名律例,大概多尚嚴厲」,其所指稱的,很可能是針對 當時屢有「請增科條」,而不參照律文的情況,亦即常請求增用新例以求得個案 妥當。而熊學鵬卻以為,新律甫修妥而不用,卻不斷地增加科條,實在是棄正 軌而走歪路,因而他說「況物情萬有不齊,焉能事事定一條例」。用現在的說法,
熊學鵬反對不斷透過新增「特例」來達到個案妥當的訴求,這樣的情形持續不
5 《乾隆朝上諭檔》,乾隆十五年五月十八日,1733,頁 45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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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的話,很可能造成將來「特別法肥大症」的窘境,也就是所謂的「暗中之傷 損己多」,終必造成律之不行用。顯然地,皇帝對此深感不以為然,乃降以大篇 幅的旨諭,藉由責其迂腐無識,進而表達了對法政之術的態度。
乾隆帝的反駁大致分成三個部分,先從秋審勾決之處澄清,自陳所勾決之 人,均為「法所不宥」,並認為若每每採用緩決,反成吏治之害,認為熊學鵬將 秋審人數過多之舉造成「雨澤愆期」正中貪官汙吏之下懷,且京師「春夏自來 少雨,而幅員既廣,則天災流行,亦所時有」,自言「或密禱禁庭,或明頒諭旨」,
已盡心盡力,自己才是熊學鵬本末倒置錯怪的對象,因此「惟有斷之以理,法 在必行,仍照上年辦理耳」。其次,內外問刑衙門刑獄過嚴一事,提及即位初年 的確有意從寬,用從寬對比近年來「刻覈相尚」,實無其事。且外省及言官條奏 律例,或有比擬失當之事,經由部臣議駮,不一而足,把這些說成刑獄過嚴,
實在「罔知輕重之尤者矣」。最後,針對巡幸、行圍二事,言中頗有委屈不滿之 意,以為聖祖時一年數次出巡,不僅「稽古省方,用彰盛典良」,也是了解帝國 認識百姓勞苦本來就有的舊制度。而行圍只是遵從先皇世宗「武備不可廢弛、
官弁不可怠惰為戒」的諄諄教誨,自其舉辦行圍諸事以後,「近年稍覺嫻熟」,
因此事「不可不行」,況且直隸一省吏治向來優於外省,正是巡省之後明顯效果。
最意思的是,乾隆帝抬出祖父與父親的言行,言下之意是指自己僅是遵循祖宗 之道,不解其何錯之有。滿朝文武,要想批判當今聖上的先皇先祖,大概不會 被當作進諍言,而是「造言誹謗」的悖逆之詞。
在乾隆帝的長篇諭旨之中,他對刑獄的見解,很值得關注。基本上,乾隆 帝主張「斷之以理,法在必行」,並且反駁內外問刑衙門執法嚴苛的指控,以及 肯認部臣議駁三個要項。邱澎生以嘉慶帝為例,在其研究中提到,皇帝本人對 按律科斷、法規劃一的堅持,其實反映的正是皇帝所認同的有關司法訴訟或法 律秩序的理念,亦即「法足蔽辜」。6筆者以為,嘉慶帝的觀點與乾隆帝在這方 面的堅持,其實是類似的。從乾隆帝對一切刑名並無過多苛刻的反應,以及對
在乾隆帝的長篇諭旨之中,他對刑獄的見解,很值得關注。基本上,乾隆 帝主張「斷之以理,法在必行」,並且反駁內外問刑衙門執法嚴苛的指控,以及 肯認部臣議駁三個要項。邱澎生以嘉慶帝為例,在其研究中提到,皇帝本人對 按律科斷、法規劃一的堅持,其實反映的正是皇帝所認同的有關司法訴訟或法 律秩序的理念,亦即「法足蔽辜」。6筆者以為,嘉慶帝的觀點與乾隆帝在這方 面的堅持,其實是類似的。從乾隆帝對一切刑名並無過多苛刻的反應,以及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