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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從「杖斃」看皇權體制的王法及其操作

第二節 「正法」這件事─如何透過法律展示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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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寧明州地方力萼、琴力、二村土民最為頑劣,有著名土惡黃兆運、黃勝文 等藉稱修廟,統眾肆橫,現在拏獲究審。請照從前處治土棍麻日斗之法,予以 杖斃示儆。33

乾隆帝對此舉亦無異議。類似懲治土棍麻日斗之法大致可見於一般地方問刑衙 門,亦見於官箴書的記載或者用於懲治胥吏之法,唯獨未見於律例之中。可見,

杖斃這樣的懲治方法,未必是依律文或條例,很可能是依照過去慣行處置,督 撫「照例」奏上報聞,然在官府規定內其實沒有這樣的條文可依,而是採用過 去「非律非例」34的辦法了結。

於是,我們幾乎可以認定,杖斃為一被上下默認的「法外法」,即使照的是 其他某種律條所記載的「例」,然而它卻是一種不存在於律例等官府規定上的「死 刑」方式,其用意非以殘酷的方法折磨人犯致死,反而是一種被公開承認的法 定死刑(斬絞凌遲)的替代方式。

第二節 「正法」這件事─如何透過法律展示權威

一、「默契不足」的問題

既然皇帝與督撫在「照例」的看法頗有心照不宣的意味,地方督撫以「照 例杖斃」的裁量空間,權衡情況時難免產生不一致的解讀,或誤讀等的誤解。

乾隆八年,廣西巡撫楊錫紱奏稱拿獲於安南附逆為匪之黃漢、周道南、抱重、

亞項等人犯,文中聲明「俟再有拿獲漢奸,一併從重擬議」等語,乾隆帝隨於 此摺批上「此等即應重處以示警,何必令其展轉偷生耶?」於是,楊錫紱根據 乾隆帝的硃批推測,即下令下屬知府將人犯黃漢、周道南、亞項當眾杖斃,豈 料此作法不僅未能獲得皇帝贊許,反大叱楊錫紱的處理方式錯謬。35

33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47,乾隆二年七月丙辰,頁 31。

34 此指非律典明文規定的慣習。

35 乾隆指斥楊錫紱曰:「朕見汝所奏,似有任其展轉案情之意,故批示即應重處之旨,所以令汝 等速結此案,題明正法也,豈有錯會為立斃之理,實屬紕繆之至。」(《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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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多月後,乾隆帝再次於諭旨中指出:

乙卯。……諭、前據廣西巡撫楊錫紱奏稱、拏獲在安南附逆為匪之黃漢、周道 南、亞項等犯,奸宄兇悍,反覆無常,已飭府羈禁,俟再有拏獲漢奸,一併從 重擬議等語。朕硃批、此等即應重處以示警,何必令其輾轉偷生耶?今楊錫紱 又奏稱、已行令鎮安、泗城、二府,將黃漢、周道南、亞項三犯,即提出當眾 杖斃。朕覽之不勝駭異,朕從前批示,蓋因向來獲罪人犯知罪無可逭,往往扳 引多人,使案情不結,以圖延緩偷生。楊錫紱前奏、有再拏獲漢奸一併擬議之 語,似有任其輾轉延案之意,是以批示即應重處,所以令其速審具題,明正典 刑,以彰國法也。乃楊錫紱錯會朕旨,竟將黃漢等三犯立斃杖下。夫黃漢等三 犯,均屬應死之人,楊錫紱尚未至於誤殺三命,然亦應明正其罪。設使以不應 死之人,亦如是誤會,則死者不可復生矣。楊錫紱此舉實屬紕繆之至,著交部 嚴察議奏。36

乾隆帝誤以為案件還有延伸的可能,「重處」是為「速審具題,明正典刑,以彰 國法」。有意思的是,乾隆帝以為被杖斃的犯人雖屬應死之人,而楊錫紱也非誤 殺無辜之人,但為了「明正其罪」,仍應具題至刑部。在此案件中,乾隆帝又顧 慮到冤抑錯誤的可能性。最終,楊錫紱因會錯上意而遭部議,雖不知楊錫紱究 竟受到何種懲處,不過,事後楊錫紱並未因此丟官,仍舊穩坐廣西巡撫之位。

為了楊錫紱未具題而逕行杖斃之事,乾隆帝特意下諭責其不是,然而卻未對實 際重懲楊錫紱,如此重舉輕放,歸根究底只因天威難測,或別有所隱?

乾隆十二年,山西交城縣發生一宗忤逆弒父案。平民郭富才因回家向父索 銀不果,持斧砍傷其父郭相左胳臂,經太原知府景柱驗訊確實後,將郭富才照 毆父母律先擬斬立決,上報至山西巡撫準泰。其後,準泰以「此等逆倫傷化之 徒,若照常係經復招解不○有續章疏,抑且月日稽延」,請旨「候命下之日,將 郭富才一犯照律典刑」。結果尚在等待期間,忽經關景柱奏稱,交城知縣屈筆山 已在候示期間將郭富才當眾杖斃。此舉令關景柱、準泰大感訝異,並查出屈筆 山並無奉到任何印文、印諭,只因「該犯情罪確鑿,毫無可原,此等逆倫傷化 之徒,不忍炳存于案,是以不復請示輒行當眾杖斃」。再經過一番調查,確認別

199,乾隆八年八月己卯,頁 16-17)。

36 《高宗純皇帝實錄》,卷 202,乾隆八年十月乙卯,頁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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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隱情以後,根據大清律例37認定,屈筆山的作法將為他招來杖八十與降兩級留 任的懲處。準泰認為,雖人犯應處以斬立決,但不待覆奏就專擅地杖斃,仍屬 於違律,正打算繕摺具奏的時候,接獲旨諭將人犯即行處斬。準泰因此將前後 情形一併上奏。然而,準泰雖說「其違律之罪,不能為該知縣寬也」,又在摺末 提到「唯是此等逆惡悖綸之事,若因該知縣專擅之處具本參奏,未免有續章統」,

並建議:

查屈筆山平日居官殊屬平常,一切職斷概乏明決,實非地方有司之才,臣已就 其才具另摺陳奏,恭請聖裁將該員於彼案降旨改教庶悖倫之事,既不登於章疏 而應議之員,仍復嚴以示懲儆,以與體制有裨。38

乾隆帝對此並無異議,僅表示「知道了」。

乾隆十三年,江蘇蘇州府因米價騰貴,引發聚眾抗官事件。巡撫安寧提參 知府姜順蛟未能妥善處理此事。其中提到,倡首者顧堯年經獲交縣審訊後,眾 人肆橫搶犯,而知府姜順蛟因直奔撫署導致眾人因追逐擠破柵欄,經標兵拏獲 多人之後,眾人才逐漸散去。乾隆帝對此類案件大感焦慮,更表示近來聚眾抗 官之案,已相習成風,必當嚴厲痛懲。要求安寧審明後實在主使及首要犯「立 即杖斃,以儆刁徒,斷不可輕縱」。於是,顧堯年於審訊後隨即押赴通衢當眾杖 斃。39皇帝對層出不窮的聚眾抗官案件,語中流露出憂心忡忡,並憂慮因過早題 參姜順蛟會導致百姓誤以為知府乃因代為百姓陳請獲罪而「不可不為聲救」,「將 益長刁風,於政體大為有礙」。

37 《大清會典事例》,卷 853〈刑部‧刑律斷獄‧死囚覆奏待報〉「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 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刑,及過三日之限不行刑者,

各杖六十。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頁 1256b);

《大清會典事例》,卷726〈刑部‧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 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 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謹案雍正五年奏准。今無納銀收贖紀錄通考之事,應將降罰等例,照律 文笞杖數目定處分輕重之差,因改定律文。凡內外大小文武官犯公罪該笞者,一十、罰俸一月;二十、

三十,各遞加一月;四十、五十,各遞加三月;四十罰六月,五十罰九月。該杖者,六十、罰俸一 年;七十、降一級;八十、降二級;九十、降三級,俱留任;一百、降四級調用。如吏兵二部處 分例,應降級革職帶罪留任者,仍照例留任。吏典犯者,笞杖決訖,仍留役。」(頁 35b)。

38 「奏陳逆犯郭富才已經杖斃交城縣知縣屈筆山另摺陳奏由」,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軍機 處檔摺件,文獻編號001688,硃批日期:乾隆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39 「奏報蘇州府城刁民顧堯年等分別杖斃枷責發落事」,乾隆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軍機處檔摺件,

文獻編號002462,硃批日期:乾隆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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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後,乾隆帝為此事日下三諭,先是提到近年各省屢傳聚眾抗官之案,

其中尤以吳中民情最為浮動,經常編造歌謠傳唱,顧堯年之案「豈非光棍之尤,

若不嚴行懲創,何以示警」。又因安寧先前奏稱蘇州府出現無名揭帖,帖中內容 為蘇州府民希求尹繼善前往調查,故派尹繼善會同安寧查辦蘇州抗官案,「凡應 正法者,一面具題,一面即行正法」,要求安寧查明是否需要添設駐防,交代尹 繼善調查是否因安寧曾傳諭紳士平糶糧食,致紳士私賣糧食,造成棧米沒有存 糧等事。而在此之前一年,山西安邑、萬泉兩縣甫發生聚眾抗官案,乾隆並以

「此番雖經懲創,尚恐民情未能帖服,更當隨機調劑,無致激成事端,使地方屢 有驚擾之案,殊妨政體」為辦理之要務。40其後,基於顧堯年的例子,與此同時 發生的幾宗聚眾罷市、咆哮縣堂等案,地方官俱照杖斃示儆為原則。41然而,乾 隆帝卻擔憂著杖斃可能引發的輿論,他在諭旨中提到:

刁民聚眾抗官,恣為不法,立斃杖下,毫無足惜。但在起事之初,群情洶涌或 眾犯不服拘拏,強梁鬨鬧,則杖斃一二人,可以挫其兇悍之氣,使早為解散。

至既經拏獲究審,自應按律定擬。若加以杖斃,必有議其法外用刑、草菅人命 者,轉不足服眾心而懲兇暴。朕因近日聚眾之案甚多,特命刑部定議,照陝甘 刁民聚眾之例,立即正法。安寧辦理此二案,尚未接到部議,是以遵寄信諭旨,

將顧堯年等杖斃,其秦補等二犯,亦行杖斃,未免輕率,致滋謗議。嗣後辦理 此等案件,拏獲到案後,應照新定之例,立置重典,方足以示儆。42

不過,從日後的案例來看,皇帝的用意並非針對杖斃本身的問題而發,而是希 望針對這一類的案例定下規矩,儘管法外之刑並不能完全遂其意,這項懲治方 法依舊,惟作為即行正法表達方式之一的杖斃這項刑罰,似乎還游移在體制邊

不過,從日後的案例來看,皇帝的用意並非針對杖斃本身的問題而發,而是希 望針對這一類的案例定下規矩,儘管法外之刑並不能完全遂其意,這項懲治方 法依舊,惟作為即行正法表達方式之一的杖斃這項刑罰,似乎還游移在體制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