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那個時代的法─問題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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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那個時代的法─問題的提出
以法律作為史學研究對象,大約有兩種研究方法,一則偏重於制度的考察,
一則強調結合時代進行社會研究。1過去學者著重在制度的考察與探索,細緻地 解讀法條,有助於分析各朝代法制的延續與發展。法條的存廢合乎時代需求,
而細部考察法條的結構與變化正是法制史的重要特色之一;分析條文字句並配 合其他國家制度以考察法條本身合理性,進而加以復原條文所佚失的部分,又 是法制史的一大特色。就此而言,制度考察的重要性可見一斑,也是研究過去 法律的起始點。另一方面,透過法律進行的歷史研究,則強調以制度研究為基 底,法律制度變遷的過程,呈現出社會大環境的變動性,而將目光焦點落在在 社會面上的研究,出於對「人」的關懷而進行考察是這種研究取徑的中心思想。
以往學者在詮釋過去的法律時,大多視之為統治人民的工具、禮儀之下的產物 與秩序等等;其次,從地方州縣的審判當中,能清楚地發現,官府規定作為天 朝的法條,並不意味為官府只依循這樣的規定作為解決紛爭的方式,這樣的見 解在學界也已得到多數同意。然而,偏重法制度面的研究產生了一個概括性的 命題,法律對於整個清朝,乃至傳統中國的政治或社會而言,究竟意味著什麼?
這又不禁令人產生另一股疑問,究竟傳統中國法的本質為何?而大清律例究竟 為何而設?偏重法社會面的研究成果似乎意味著,不以官府規定為唯一依歸的 作法只停留在地方審理細事解決紛爭的層級,至於徒罪以上的命盜重案,則由
1 兩者並無高下層次之別,這只是為了方便說明而試著就研究取徑粗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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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層層轉達到中央。如此一來,則又衍伸了另一個對傳統中國法研究的懷疑,
亦即除了那些官府規定以外,中央又是如何審理?是否全然地依照規定來解決 這些重案?
上述的問題源於帝制中國如何定位「法」的思考上,至少到中國最後一個 帝制王朝─清朝─結束為止,傳統中國的政治與法律之間關係緊密,可以 說傳統中國的政治始終主宰及引領法律的走向。故而,從現在的眼光來看,司 法與行政不分,是傳統中國法的特點,也是常被後人抨擊詬病的一點。2面對這 些批判,不禁使人聯想起,假如政法關係如此密切,政治是如何引導那些輾轉 上達天聽的案件,畢竟經由中央覈覆的案件具有相當的宣示意味,儘管皇權至 上,皇帝也不大可能因此而恣意變動規章條文,撼動固有的執法體系,那麼,
怎樣的情況下能夠平衡政法之間產生的衝突矛盾?能否透過政治上官僚體系的 安排達到兩全?
再者,近來歷史研究的趨勢改變,主張自下而上的研究過去歷史,人民與 地方社會的關係往往更加密切於其與中央的連繫。由此,從下而上的書寫,自 有其不可抹殺的貢獻所在。與此同時,卻也不免產生反思,中國疆域廣大,各 地社會文化必當有所不同,差異性隨著時、地而有不同,有時很難概括解釋某 些特殊卻又共通的文化現象。此時,從天朝中央的角度觀看過去的法律文化現 象,便是必要而不可避免的。
塔頂的法律,主要想從天朝中央的角度為出發點,描繪一個在傳統中國文 化底下的朝廷,對法律所持的態度。由於人治的因素,傳統中國法具有相當的 彈性,就中央的角度,是如何思考這些成文規定?又,就整個統治架構而言,
如清朝之律例等官府規定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事實上,想了解傳統中國法的 內在,就不得不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究竟當時的法的目的為何?筆者以為,
這也正是所有研究傳統中國法的核心議題所在。「法律文件」的目的為何?其在 當時應該如何被看待?作為一種合理的基礎而存在,它是如何被合理的運用在 政治上?法律文件有其合理與合法基礎,法律作為一種工具,一種必要的工具,
2 筆者以為,現在人對「司法」與「行政」的概念,並不存在於過去,也就無法套用在古人之上。
以現今的「司法與行政不分」來描述過去的現象,並不是站在同一個高度來評斷,對那些被批 判的人事物,似乎有失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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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28;莊吉發,《故宮檔案述要》(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3),頁 313-316。5 乾隆朝刑科史書,乾隆二十年十月第六本,檔案編號 311000223,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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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1795)〉(臺北:政治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等等。‧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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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有意地挑選了兩個性質與書寫方式互不相同,9且已有裁斷的社會案件作為 重案呈上的說明。
由於本文討論的範圍為中央法司,而中央法司所審理的案件,有別於一般 地方自理案件,而這些無法自理的案件,這便是本文指稱的重案。所謂的重案 審轉的過程當中,多數時候以書面方式進行,人犯亦只解送到督撫層級,原來 在地方的相關書面案卷,10並不需要向上呈送。11一般來說,督撫多以題本或奏 摺呈報,實際上,在國立故宮博物院所庋藏的相關司法文書檔案之中,筆者也 未曾找到有關審轉案件的原始的案卷。
上舉的兩宗案件,因屬命盜重案而由地方裁斷向上轉呈中央。每當案件轉 至地方最高的督撫層級之後,督撫須以題本或奏摺的方式上報,雖有所謂「公 題私奏」的規定,但這個規定在清中葉以後,並未被嚴格執行與遵守。12於是地 方多有以奏摺稟報皇帝,再依皇帝指示上題,據此,前案顯然經過一定程序的 報題,最後由刑部覈擬同意督撫的判擬,而後案則是督撫直接奏秉皇帝,由皇 帝下諭免去部議程序直接處死。至此,讀者可從中發覺,並非所有的重案均通 過刑部專業的覈擬才交由皇帝批覆,案件未必全部交由刑部,甚至是通過其他 管道解決。那麼,在清代中國法的研究當中,似乎又多了一項值得討論的課題,
刑部究竟在清帝國的官僚體系以及職權之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大清律例是傳統中國法最後的成品,世人的目光焦點往往落在帝制中國最 後的朝代,其遺留給後人的文化,也最接近現在社會。因之,以清朝作為研究 對象,也是出於筆者對現今社會關懷而做出的選擇。基於這樣的關懷,研究清 朝法律的同時,筆者也思索著傳統中國法在當時的社會,具有何種價值與意義。
反觀今日,報章雜誌仍時聞有人想用攔轎申冤、下跪的方式來陳情,人們需要 的或許並非上法院討公道、而是寄盼「官員」同情的理解,而假如在距離傳統
9 文本描述的鄭氏殺夫的情節,乃起因於長期受到丈夫責打,張張氏則是與小叔通姦被夫撞獲,
「因姦同謀殺死親夫」的情況,無論從情理法三個方向來評估,鄭氏的情況均較能得到同情,
最終結果仍與因姦同謀殺夫的張張氏一樣被處以凌遲。
10 有關相關書面案卷,可參考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09 三版),
頁73 的說明。
11 這可從《淡新檔案》仍保留許多原始的呈狀等文件得到說明。相關說明可參陳韻如,〈帝國的 盡頭─淡新檔案中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頁 26-29。
12 莊吉發,《清代奏摺制度》(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9),頁 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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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超過百年以上的今日法治社會,仍有部分人民作如此之想,我們又怎能理 所當然地認定,在距今一百多年前甚至達三百年前的清朝官員們與社會大眾,
會在訴訟過程要求事事合法呢?
對筆者而言,研究傳統中國法的趣味之處,是雖閱讀時而有霧裡看花之感,
但卻在很多時候意外地發現,一百多年來,無論我們受到了多少西方法的薰陶,
當時某些對法的心態,至今仍活在既存臺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