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為天下而論案
第二節 法律文本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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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機處的協助,皇帝得以更全面的掌控各部院的作為。可以說,軍機處與皇帝 幾乎是在同一個視角思考問題,透過上述的刑部題本案例,即能大膽推測出,
軍機處(或皇帝)就此題本提出刑部裁斷上的缺失,而正因為並非技術上的失誤,
而是攸關「輕重平允」的問題,唯有皇帝才能做出權變的裁決,刑部在官僚體 制的位置不宜作出違背官府規定的權變,因而由軍機處直接或間接地代替/協助 皇帝實踐權變的裁量。在這樣的官僚架構下,軍機處的視角將無可避免地或多 或少異於刑部。61
總的來說,軍機處既是皇權意志的擴張,相對於此,軍機處也能影響皇帝 的判斷。軍機處儘管已有一定規制,但卻不如其他官僚機構一樣的正規化,為 的是避免正規化帶來的各種不便與僵化,同時也失去權變的可能性與便利性。
此外,軍機處並不是刻意與內閣六部爭權,軍機大臣與刑部堂官之間也無矛盾,
乃因清朝的官僚體制創出軍機處,使其擁有那樣的條件瓜分刑部的權力。
第二節 法律文本的說詞
一、誰能說
刑名重案從地方呈遞到中央的整個過程(此處或可稱其為一項「制度」),
被稱作「審轉」。審轉制度的最末一環,毋庸置疑地是為帝國之首的皇帝。不過,
皇帝同時也仰賴一群中央刑部官員代他先行過濾一部分的案件,由刑部乃至其
61 從制度及史籍的記載均表明了軍機處地位的重要性,皇帝也會以軍機大臣的名義字寄,然而 雖是以軍機處的名義發出,諭旨最終仍代表皇帝的意見。皇帝的旨諭中極可能摻雜了軍機大臣 的意見,然軍機處仍是以皇帝為中心的官僚。儘管皇帝令軍機大臣公同論事議擬,卻不能文本 得知是否每個案件均受到軍機大臣的影響,軍機處提供意見供皇帝參考,或代替、提醒皇帝處 理案件,間接推測出軍機處對於各部院案件的影響,然而這些似乎無法直接從皇帝與地方督撫 的奏摺往來以及皇帝對地方的旨諭中得知,因此只能以皇帝或「其意志延伸者」、「其代表者」
來指稱這些以皇帝視角為考量中心的臣僚們,而無法逕以「軍機處」或「軍機大臣」來當作一 切皇帝諭旨的主要發聲者,畢竟,皇帝的意見涵蓋了軍機大臣的建議,而軍機大臣的建議卻無 法被全數看作是皇帝諭旨發布時的最終意見。此處想強調的是,軍機處的位置使其擁有瓜分刑 部的權力,但因無法判定是否每個案件均受其意見所影響,因而本文仍以「皇帝」作為書寫的 對象,唯如同本文所推論的,皇帝的意見很可能已包含了軍機大臣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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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兩司都察院、大理寺構成的中央法司,形成官僚制度中規範協調帝國法律的 重要核心集團。
藉由審轉制度的運作執行,可以很直截了當地劃分出中央與州縣自理案件,
而將焦點放在那些既經審轉至中央的案件,主要理由在這些案卷在制度的分工 之下,較能代表刑部的立場與來自中央的法律思維。這個位居中央的核心法曹 非常清楚明白地了解到,凡是由此處先行擬定懲處再恭呈皇帝核示的裁決,不 僅僅代表刑部自身的立場,更多時候還有三法司在彼此協調之下對案件處理時 引用律例的各種推理。偶而,也有三法司見解相異、甚至僵持不下的情況。
一份法律文書的訴說者,除了原書寫者(無論名義上或實質上)以外,經常 需要經過多方多次的再確認,再確認的過程中,參與的角色愈多,則議論的空 間相對愈大。不可否認地,大部分的案件依照正常管道進行覆覈程序,刑部也 如同官府規定所述的進行首次確認,然後,依循著制度的架構進行第二、三次 的確認,62再確認的過程中,可能引起無數的爭論,就如同前述的奏摺所指出的,
刑部堂官陳案積累,或御史一時的意氣之爭,又或者刑部自恃其大,還可能是 對外省書寫者文意不明、招文口供不清、調查證據不實的駁論,63反覆不斷地往 返來回,有時「案情真相」與來自帝國中央執法者「力求公允」的形象,情況 不免模糊不清,顯得曖昧難明,難以琢磨。一方面,誠如一部分刑部大員的疾 呼,爭論既可能也很可能出自對「公」的責任感,既是指出部分既存的問題,
也凸顯仍有官員致力於「情罪允平」的理想;另一方面,也可能眾口一致或藉 由力辯達成一致的同意刑部的專業擬稿。隨著時間推移,刑部勢力日益擴大,
其他二法司影響力相形見絀,此種情況日增不減。在案件「再確認」的階段,
刑部終於確認其主要地位。
62 這裡的「確認」,指的並非清朝覆覈制度,而是指經手案件部院或相關人員的「確認或同意」, 包括三法司之間相互的肯認。
63 更有可能的是外省官員的代筆者刻意地在小地方技巧性地犯錯,以便迎合刑部刻意駁案的「傳 統」,反而更容易順利結案。時人黃六鴻曾作如是說:「辯論精詳,使無駁竇是矣。蛋係申詳上 司之案,未有不駁者,若係欽部件,愈駁而其案始可定也。每有招看極妥似無可駁,而上司必 尋一滲漏處駁之,故有司比擬,既當干不緊要處,故留一破綻,使為駁地,再詳則為批允,不 則恐將律例未相允協,或供招尚屬含糊駁下,未免從頭審理取供,雖仍照原擬具申,不又多費 精神而煩紙筆乎?」(黃六鴻著,小畑行簡訓詁,《福惠全書》,卷之十二,〈刑名部〉,臺北:
九思出版社,1968,頁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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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既已確認其主要地位,其內部的權力關係,也不斷地產生質變。早先,
刑部的管部、尚書、侍郎均為各部堂官。堂官之勢大,大約可從《清稗類鈔》
的記載窺知,64堂官入堂自有一套禮儀規矩。每逢堂官入堂,由掌印、主稿率領 所有司員魚貫而行至堂檐下,每人將稿件交給書吏,由書吏捧稿呈堂,書吏雖 收受稿件,既不清楚內容,也無須知道內容。到了堂上,堂官理好衣冠,站著 畫行,司官則雁行而立。畫完之後交還司官,也不會看太久耽誤司官公事。堂 官若有疑問,則由掌印、主稿兩人與之對答。結束後才率領整班司員退出,甚 至也有隨班上堂多年卻未曾與堂官交語的情況。堂官的地位之高,盡數表現在 禮儀規制之中。
刑部堂官向來由尚書手執牛耳,而滿漢尚書又以滿為尊,漢為次。而刑部 之中還有侍郎之職,原本並不掌權,清朝後期,由於侍郎深諳律例,為尚書所 不及,大權漸旁落至侍郎上。不過,這僅僅是因個人能力而造就其權,乃因人 而異,無法概括而論。然而,若非當家堂官,「值司官來請畫稿,不敢細閱,謂 之『畫黑稿』。故有任堂官數年而不知部事為何物者。」65
至於軍機處對案件的影響,姑且單就題本而言,除了協助皇帝辦理內閣題 本的改籤以外,軍機處甚至可直接參與題本的批答,其中就包括皇帝不滿內閣 票擬直接將題本交由軍機處處理,又或者經票擬的題本進呈給皇帝,卻因皇帝 無法立即裁斷,於是將題本留中不發,暫時存交軍機處,等待時機成熟再作指
64 據載:「堂官至,則掌印、主稿率全司司官魚貫而出,至堂檐下,書吏捧稿,每人而授之,使 呈堂焉。受之者,莫知內容,亦勿庸知也。至堂上,則堂官整冠迎之,立而畫行,司官雁行立,
畫畢,敬還司官,不敢久閱以煩司官也。有問,則掌印、主稿肅以對,對畢,率其曹出,有隨 班上堂數年,不得與堂官交一語者。」(《清稗類鈔‧爵秩類‧各部堂司官瑣事》,北京:中華書 局,1984,頁 1313)。
65 「凡指麾一切者,謂之當家,部事向皆滿尚書當家,漢尚書伴食而已。四侍郎則更不事事,
有半月不入署者。若管部為滿大學士,或漢人而兼軍機,則實權在管部;若漢大學士管部,尚 書則滿人而兼軍機,則管部絕不過問。蓋視乎地位勢力而有異同也。然亦有以侍郎當家者,趙 舒翹、沈家本之在刑部,皆以深明舊律,為尚書所不及,實權乃漸集於侍郎。蓋因其人而生權 力也。非當家之堂官,值司官來請畫稿,不敢細閱,謂之畫黑稿。故有任堂官數年而不知部事 為何物者。掌印,佩司印之鑰也。其事為至榮,皆旗人,恆以繡荷包佩腰間以自表異。雖尚有 幫掌印,掌印未至,印不得啟。漢人終身無佩印鑰者,有之,則在丙午後矣。主稿率以漢人充 之。」(《清稗類鈔‧爵秩類‧各部堂司官瑣事》,頁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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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正因為軍機處間接或直接地參與題本的批答,一來皇帝得以直接監控題本 的運作,進而跳脫出內閣票擬在制度上對皇權的限制。66
二、如何說得有理 (一)地方唱本
無論奏摺或題本,文書檔案紀錄的案件過程,幾乎都有非常清晰,甚至說 是逼真的過程描述亦不為過。67除了大量仰賴地方驗屍查案的紀錄外,口供的取 得與事後的調查報告,包括擬罪(問擬)以及公文審轉的相關文件,通常先以地 方初步調查紀錄為基礎,而這些「紀錄」採用的書寫模式,雖說以官方規定格 式書寫,乍看下枯燥無味,先是敘述案情,次而引用各種律例然候問擬,最後
「謹呈御覽」,並請「皇上睿鑒勅下三法司核覆施行」。具體地描述案情,是地方 的工作。而實際的審轉情形,根據王泰升的研究指出,尋常徒罪案件,由於人 犯並未移解,中間的上級單位並沒有實際參與審訊,僅是公文書面上的轉接而 已。督撫的「加以覆訊」仍是下令由州縣衙門負責,假如仍是由原班人馬負責,
那麼重新「定擬」就可能與先前類似。儘管命盜重案須將人犯連同案卷文書一
那麼重新「定擬」就可能與先前類似。儘管命盜重案須將人犯連同案卷文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