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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從第三部門到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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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從第三部門到社會企業 壹、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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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之興起與第三部門的發展息息相關,許多社會企業的前身即為非營 利組織,據此,從第三部門組織場域的發展歷程來探討社會企業的萌生有其必要 性。我國第三部門與社會企業的發展,無論是在學理上或實務上,皆或多或少,

分別受到美國與歐洲第三部門發展脈絡的影響,然實則美國與歐洲有關第三部門 的觀點因各自不同的脈絡環境而有所差異。因此,在探討社會企業相關概念之前,

先分別簡要地回顧第三部門於美國、歐洲以及台灣的發展脈絡。

一、 美國脈絡:第三部門即非營利組織/部門

第三部門在美國的發展脈絡下,普遍被稱為非營利部門或非營利組織,具備 正式(formal)、私人性(private)、不分配盈餘(non-profit-distributing)、自我治理 (self-governing)、志願性(voluntary)等五項特性(Salamon & Anheier, 1992),而張英 陣(2011:469)指出,美國使用「非營利組織」此一名稱受到經濟學及美國稅法影 響甚大。從古典經濟學的市場/政府失靈理論觀察,一方面,Hansmann 指出在市 場失靈,即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況下,會導致生產者與消費者 之間契約失效的問題;另一方面,政府為修正市場失靈所提供的公共財貨與服務 亦可能產生新的無效率(引自王仕圖、官有垣、李宜興,2011:19-21),而非營利 組織由於兼具市場的效率、彈性,以及公部門的公平性、可預測性,同時又可避 免追求利潤極大化與行政科層僵化的內在缺失(Seibel & Anheier, 引自馮俊傑,

2003:24),因而受到消費者的信賴,且被視為是解決市場與政府失靈的良方。

惟傳統的非營利組織以公共利益為使命,獲利與否並非主要考量且較缺乏經

6第三部門意指一個民主社會中,在政府與私人企業以外的所有民間社會組織和結社,一則由於 其獨立於政府之外,經常在公共議題上表達其訴求,形成一股牽制政府的力量而被稱為非政府組 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NGO);此外,若相較於私人營利企業,則因其非營利性質而又 可謂為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蕭新煌,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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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管理的專業知能,其財源往往仰賴私人捐贈以及政府補助款,此即意味著一旦 政府補助或慈善捐款額度衰退,非營利組織則將面臨存亡危機,為此,許多非營 利組織開始引進商業機制以降低對於外來財源的依賴,甚至尋求自給自足以求組 織的永續經營。

二、 歐洲脈絡: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

自 1990 年以來,美國 Johns Hopkins 大學針對非營利部門從事數次跨國性比

較研究,儘管確立了非營利部門的重要性,然而,由於美國對於第三部門的定義 上較為侷限,強調不分配盈餘的特性,故相關的研究計畫排除了傳統歐洲遺緒下 的第三部門組織,包括合作社與互助會社等可將部分利潤分配予會員的組織,此 乃意味著,若一味地將美國的標準套用在歐洲第三部門的發展脈絡,將無法窺見 歐洲第三部門發展的全貌(Evers & Laville, 2004)。

事實上,歐洲的第三部門經常等同於社會經濟。社會經濟一詞源自 19 世紀 初期的法國,其意謂一種透過經濟活動追求實踐民主的方式,且不僅由非營利部 門提供生產財貨與服務,若私人企業為了社會目的,在股東同意下,也可以從事 類似的活動(Defourny & Nyssens, 2010;OECD, 2003:298-299);另外,根據歐 盟(European Union, UN)的定義,社會經濟指涉了四種不同的創業和組織形式,

包括合作社(cooperatives)、互助會社(mutual aid societies)、協會(associations)、基 金會(foundations),簡稱 CMAF,它們來自公民社會,基於各種不同團結形式的 集體行動而構成一個廣泛的光譜(Westlund, 2003;Evers & Laville, 2004)。

由此觀之,歐洲第三部門的組織範疇較美國廣泛,且與美國脈絡不同的是,

社會經濟組織的特點在於擁有民主化的決策程序(即一會員、一選票)、服務會員、

有限度的分配盈餘予會員等(蔡依倫,2010),另則長久以來,與政府、公共政策 及相關行動者之間建立起相當深厚的合作夥伴關係,如扮演提供公共福利的角色。

因此,不同於將第三部門視為是政府和市場以外的獨立部門之觀點,歐洲的第三 部門與其他部門(私部門、公部門、非正式部門)之間的界線並不明確,第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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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鑲嵌在由其他三部門所組成的福利三角(the welfare triangle)關係的中介場域 (intermediate area)(如圖 2.1)(Evers, 1995;Evers & Laville, 2004)。

圖 2.1 福利三角

資料來源:譯自 Evers & Laville(2004:15)

大體而言,歐洲的第三部門即強調開放、混合的、多元以及中介的特性,其 發展與福利體制的歷史有關,是一種社會與政治的鑲嵌,乃鑲嵌在政治行動、制 度以及福利政治的法定架構之中,因而被視為是福利多元主義或福利混合經濟 (the mixed economy of welfare)的一部分(Evers & Laville, 2004)。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之發展

台灣於 1970 年代以前,由於社會風氣保守、黨國威權體制,以及戒嚴等多 重因素的影響,民間非營利性質的結社往往受到壓抑,多數的非營利組織僅是作 為執行政府意志的代理人,如從事政令宣導、代表政府表達對弱勢者的關懷等;

抑或是地方仕紳慈善行為的延伸(蕭新煌、孫志慧,2000)。然自 1970 年代末期 以降,由於受到 Salamon 所謂全球性的「結社革命(association revolution)」風潮 之引領、國內經濟起飛、新興中產階級的出現、兩岸對峙情勢趨緩、追求民主化 的社會運動,而 1987 年解嚴更可謂是台灣第三部門發展的重要分水嶺,這些因 素促成台灣「社會力」的解放,許多倡導、抗爭型社會運動紛紛崛起且各類型非 營利組織蓬勃發展,故 1980 年代被視為是台灣民間社會第三部門發展的黃金時 代(蕭新煌,2011;蕭新煌、孫志慧,2000;顧忠華,1999)。

1990 年代,隨著台灣民主體制的確立,許多社會運動團體逐漸「機構化」,

轉型為正式的非營利組織,以身心障礙組織場域而言,陳小紅指出某些較大型的 財團法人基金會如喜憨兒基金會、陽光基金會等,除了成為合法組織外,也逐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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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在台灣各縣市成立分事務所而出現連鎖化的現象,進而成為日後庇護工場發 展的基礎(引自蔡依倫,2010:88、94)。此外,民間社區大學在各地紛紛設立,

部分非營利組織也邁向國際化等,總之,大體上,我國第三部門自 1990 年代以 來的發展有趨向多元、成熟穩定的態勢,惟規模普遍甚小且財源主要依賴募款(陳 定銘,2006;顧忠華,1999)。

觀察非營利組織類型7的發展,蕭新煌(2004)將台灣自 1990 年代以後的非營 利組織分成兩類,一是以抗爭型社會運動為策略,並以社會改革為其目標的「倡 導型」非營利組織,如勞工、環保組織;另一則是以慈善、社會福利的提供與輸 送為策略,而以改善弱勢族群生活、要求政府社會福利改革為目標的「服務型」

非營利組織,如喜憨兒基金會、陽光社福基金會等身心障礙組織即屬於服務型非 營利組織,且這類服務型 NPOs 的數量遠多於前者。

事實上,前述兩類組織與國家、市場之間的關係有相當大的差異,以服務型 組織而言,約自 1980 年代以來,台灣受到西方福利多元主義思潮、國內社會福 利服務需求增長而政府供給量不足的影響,社會福利服務的輸送逐漸透過公設民 營、契約委外、方案委託等方式,委由民間組織來執行,質言之,服務型組織自 公部門獲取資源,並與之建立起合作夥伴關係,故有別於倡導型組織與公部門之 間的緊張關係(官有垣、杜承嶸,2011)。

貳、社會企業的浮現

Kerlin(2006)指出,約自 1980 年代開始,美國與歐洲的第三部門組織不約而 同地轉型為社會企業以求解決財政與服務品質雙重危機,惟美國與歐洲的社會企 業仍因其環境脈絡、第三部門的傳統等差異而有不同的發展面貌。

一、美國脈絡

在美國,關於社會創業精神和社會企業的討論最早主要聚焦第三部門的改革

7若就法律定位而言,則我國可依〈民法〉、〈人民團體法〉等法規,將非營利組織概分為「社團 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前者為以會員為基礎的協會或社團組織(associations);後者則是 以基金組合為基礎,從事公益慈善事業的基金會(foundations)(官有垣,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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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即非營利組織運用商業活動以支持組織使命的實踐(Dees & Ellis, 引自鄭 勝分,2007:67;Defourny & Nyssens, 2010)。Salamon 指出,自 1970 年代末期 以降,由於經濟景氣衰退、財政赤字導致福利緊縮以及聯邦經費的大幅刪減 (quoted in Defourny & Nyssens, 2010:38),為了填補外在財務資源的龐大缺口,

非營利組織在大型基金會的協助下開始擴張其商業活動,透過銷售與組織本身使 命無直接關聯的財貨或服務以維持組織運作、實踐其社會使命(Defourny &

Nyssens, 2010;Kerlin, 2006),而 Dees 與 Anderson 稱此一有關社會創業精神或 社會企業的思想學派為「賺取所得學派(earned income school of thought)」(quoted in Defourny & Nyssens, 2010:40)。

另一個於美國盛行的思想學派則是基於一項更為廣泛的創業精神的視角,

Dees 與 Anderson 將其歸類為「社會創新學派(social innovation school of thought)」

(quoted in Defourny & Nyssens, 2010:38)。社會創新(social innovation)意指非營 利組織導入企業創新理念、尋求並採用新興服務而能同時有益於消費者與生產者,

一方面因應非營利組織所面臨的服務品質危機以解決社經問題並增進個人和社 區的福祉,另一方面則調整非營利組織的體質,提升組織經營管理能力(鄭勝分,

2007;OECD, 2003:299)。進一步言之,社會創新的核心在於強調社會企業家 (social entrepreneurs)與社會企業精神(social entrepreneurship)的重要性,社會企業 家至少在服務、服務品質、生產方法、組織形式、發掘新市場等其中一個領域,

引領了社會創新並承擔財務風險,因而被視為是變遷的推動者;社會創業精神則 對於「成果」與「社會影響」問題的重視,更甚於賺取了多少「所得」(Defourny

& Nyssens, 2010;Young, quoted in Defourny & Nyssens, 2006:4)。

總言之,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業精神概念在美國的發展呈現出多元面貌,一方 面,非營利組織為填補財政缺口而從事以使命為導向的商業活動,其核心策略為

「非營利創業(enterprising nonprofits)」,即創設具有創業精神的非營利組織;另 一方面,這些概念亦存在於其他公私部門之中,例如企業部門開始重視企業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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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8(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實踐(Defourny & Nyssens, 2010;鄭 勝分,2007;鄭勝分、王致雅,2010)。

其中,關於「非營利創業」,為了避免非營利組織在市場化過程中可能面臨 到營運、文化層面,更為甚者,恐危及組織的社會使命等問題,Dees(2000)依據 主要利益關係人與非營利組織的關係,提出「社會企業光譜(the social enterprise

其中,關於「非營利創業」,為了避免非營利組織在市場化過程中可能面臨 到營運、文化層面,更為甚者,恐危及組織的社會使命等問題,Dees(2000)依據 主要利益關係人與非營利組織的關係,提出「社會企業光譜(the social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