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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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以歷史制度主義作為理論取徑,結合文獻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探討 台北市身心障礙領域庇護工場與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育成發展所處的脈絡動因,
以及從庇護工場到目前庇護工場與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並存之演進軌跡,並分析 理解身障就業領域社會企業運作的現存挑戰與未來路徑方向,進而歸納出研究發 現與建議,俾供日後有需求者借鏡參考。
第一節 研究發現
觀察我國身心障礙領域庇護工場與台北市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興起的制度 發展歷程,儘管勞政型庇護工場於 1997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公布實施後即 有了母法依據,惟法條僅作原則性的規範並無實質的獎勵措施,且庇護性就業服 務非公部門所優先推動的身障者就業政策,故身保法初期少見庇護工場的存在。
直至 2000 年左右,為因應居高不下的失業率與民間身障團體進行體制內的抗爭,
除了既有的衛政法規外,內政部與勞委會於 2002 年底、2003 年初陸續頒布與庇 護工場相關具體的設立與獎勵法規、庇護性就業服務政策補助方案,自此後,民 間組織基於組織使命,得依據社政、衛政或勞政法規,設立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 與職業訓練教養(社政型)、職能與產能治療(衛政型)或就業相關(勞政型)等服務的 庇護工場。由於庇護工場具有改善整體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系統之實務正當性,因 而在以社政照顧型態為主的身障組織機構之支持下開始如雨後春筍般出現,開啟 我國庇護工場多元的制度發展路徑。
2007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訂公布前,庇護工場的功能雖多元然 實則經常重疊以致定位模糊,且不同體系下身障者所獲得的待遇有所差異,而庇 護工場本身也難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存活,制度內、外部若干的矛盾缺失 引發身障家長與社福團體、中央政府單位、學者專家等主要外部行動者對於制度 改革的要求與討論。在經過多次折衝磨合、復因 2005 年「六六事件」的形塑催 化,多方行動者終達成庇護工場即為庇護性就業、勞雇關係且由勞政單位主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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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爾後經中央民意代表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修正案並於 2007 年 7 月公布施行後,原本多元化的庇護工場制度模式一律被鎖進勞政型庇 護工場的制度發展路徑。
然而,修法前的庇護工場多由傳統福利事業觀根深柢固之社福組織機構所承 辦,這些組織因而相當不適應修法後包括庇護工場須立案、講求經營績效等制度 規範安排,發生社政型庇護工場制度的路徑依賴現象,多數庇護工場在經營上持 續呈現虧損的情形,而庇護工場社會企業化的論述即是在此歷史脈絡下出現。惟 受到路徑依賴效果的影響,復因多數庇護工場受制於其組織特徵和功能特性、與 社會企業的概念和實務有極大的落差;再者身權法上路後的勞政型庇護工場制度 模式亦幾經公私部門行動者的協調配合下,產生局部修正而更符應制度實務邏輯,
從而促使勞政型庇護工場制度得以隨時間再製,終致讓庇護工場轉向社會企業的 制度路徑窒礙難行,且除非面臨關鍵時刻,否則勞政型庇護工場的制度路徑暫仍 不致遭受扭轉。
儘管我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政策已發展一段時日,然則由於身障者失業問 題的盤根錯節,復隨著社會企業概念在國內逐漸獲受重視、社福民營化思潮的延 續,我國中央政府仍企盼結合私部門資源以發展身障就業領域社會企業,擴大身 障者就業促進管道。2011 年,在台北市勞政部門政策支持系統「另闢蹊徑」與 民間身障組織行動者的響應下,開創了台北市身心障礙領域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 的制度發展路徑。而促使民間相關組織進行制度創新的外生動因主要是由於過往 的一般性與個別化就業服務政策無法徹底解決身障者長期待業的狀況,同時公民 社會亦日益倡導社會企業的發展,而台北市勞動局並在中央政策方針的指導下推 出以社會企業作為解決身障者失業問題的新興政策工具誘因,據此,私部門組織 試圖藉由參與公部門政策方案,創新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模式。
事實上,對本次多數的受訪組織而言,這些外在動因僅是其創建身障領域工 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充分條件而已,尚須有內生動因的配合,而影響身障領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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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整合型社會企業成立的內生動因主要是民間相關組織為實踐組織的宗旨理念 包括為身障者的工作價值加值、保障身障者就業權益、擴大組織的社會影響力,
以及組織的發展本已或期待與社會企業概念實務相契合;再者,非營利組織亦可 望藉由社會企業吸引合適的企業管理人才,彌補其在經營專業人才上的不足。由 此可知,身障領域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即為內、外生動因交互影響下,私部門制 度主體於關鍵時刻呼應配合公部門政策行動所創造的產物。
爾後,此一新興制度模式也隨著更多行動者的參與而獲得再製,目前在台北 市即呈現出與庇護工場制度路徑並行發展的現象。儘管吾人可觀察到少數庇護工 場成功轉型為社會企業之個案,但誠如前揭庇護工場無法全面社企化之理由所示,
可預期的是,未來身心障礙領域庇護工場與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制度的路徑依賴 彼此並不會發生過多的干擾、侵蝕,仍將會是兩種組織制度路徑並進之態樣。
惟實則我國身心障礙領域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此一制度場域之發展至今僅 約四年光景,仍處於初生萌芽的發展階段,且目前唯於台北市出現,還未能獲得 社會大眾普遍的認同,也引發相關制度行動者的抵抗、質疑;此外,身心障礙領 域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除了須克服社會企業與生俱來的特性所帶來之困境,包括 須達成雙重底線目標、規模有限性外,更要因應沉重的人事成本負擔、工作人力 配置組合與身心障礙者特性等挑戰;再者,台北市勞政部門僅給予此種組織三到 五年傳統的政策補貼即要求其須在競爭性市場上運作,此舉尤其將不利於商管人 才稀缺的非營利身障組織所成立之社會企業。質言之,前述台北市身心障礙領域 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現行所面臨的困境挑戰將影響此制度模式進一步地再製。
總結而言,檢視我國身心障礙領域庇護工場與台北市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制 度發展變遷的過程後得發現,庇護工場制度的創設與其在每一個階段的變遷、延 續,以及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制度場域的浮現,主要即是制度行動主體與身心障 礙福利制度之間在不同特定社政經、文化歷史脈絡中交互作用、變革之結果,且 可觀察到制度發展的路徑依賴特性,以及制度延續期間「常中有變」的現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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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六六事件」此一重大偶發事件的發生雖非如歷史制度論所強調—為制度帶來 非預期性的後果,但此事件確實在庇護工場制度變遷過程中影響了行動者的思維 認知,從而強化了庇護工場朝勞政型統一發展的方向。
此外,歷史制度論相當關注制度變遷過程中行動者之間不對稱的權力關係,
對本研究的意涵在於,從〈殘障福利法〉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連串的 修法過程中可以發現,僅有部分身心障礙團體有較多接近決策過程的機會以形塑 政策內涵與方向,但這並不代表變革後的制度結構能與其他行動者的需求、利益 皆一致,如身權法實施初期,部分身障組織機構選擇將庇護工場退場或要求擴大 制度功能等即為顯例,同時並彰顯出行動者的能動性,符合歷史制度主義對制度 與行動者行為間關係之論點。
再者,儘管本研究部分身障組織受訪者主張,組織在身心障礙領域工作整合 型社會企業的實務發展乃先於公部門的政策行動,然則事實上,賦予此一組織制 度合法性的制度行動者為台北市勞政單位,其透過福利改革釋出了讓組織建立身 障領域 WISEs 的資源因而確立此制度的發展路徑,使之與庇護工場制度路徑「分 道揚鑣」。Borzaga 與 Solari(2001)即指出,公部門扮演著形塑一個支持性的法律 與規範環境之要角,且此法制環境對於社會企業的演化與成長起著重大貢獻。
然而,我國中央或地方政府現仍未替社會企業界定出一個清晰的支持性法律 架構,且除了法制化外,根據本次的訪談結果,多數身障組織冀望公部門能積極 營造有益於社會企業發展的生態系統環境,方式包括稅賦優惠、建立一個連結非 營利組織與企業組織的溝通合作平台、捐助成立類似「中國生產力中心」60的中 介輔導組織、協助結合 CSR 資源、導入天使基金(angel fund)與公益創投(venture philanthropy)等,據此串聯整合公部門、商業部門與第三部門的力量,建立起跨 體系協力、相互依存的社會資源網絡,進而完備社會經濟系統的各個環節,讓各 類型社會企業得以鑲嵌在社會政治脈絡中獲得制度化的發展,並穩定地再製。
60此種財團法人基金會在成立之時,由政府機關捐助現金或財產,並納入創立基金,爾後政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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