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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身心障礙社會福利變革脈絡

第一節 福利服務輸送體系之變革:社會福利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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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身心障礙社會福利變革脈絡

第一節 福利服務輸送體系之變革:社會福利民營化 壹、緣起與意義

約自1970年代中期以來,英、美等國紛紛面臨福利國家危機,新右派(new right)或新自由主義(neo-liberalism)福利意識型態逐漸成為顯學,主張國家過度的 干預會破壞自由經濟市場,進而傷害個人自由,且資本主義所產生的社會、政治、

經濟問題皆為侵犯市場的福利國家政策所致(Pierson, 引自黃源協、蕭文高,2012:

21),是故有必要從事福利國改革。在不利國家整體發展的社政經環境下,這樣 的論述很快就能引發民眾的認同,使得新保守主義者獲得執政的機會,典型代表 為1980年代的美國雷根(Ronald Reagan)政府與英國柴契爾(Margaret Thatcher)政 府。而簡單來說,這些新保守主義政府所進行的福利制度改革主要即為「分權化 (decentralization)」與「社會福利民營化(privatization of social welfare)」,前者係 中央政府基於權責移轉分擔的理念,將社會福利決策權下放到地方政府,乃至於 是讓民間部門參與決策,而台灣於1999年所公布實施的〈地方制度法〉即是基於 分權化原則,將社會福利、教育、文化等劃歸為地方自治事項;後者則強調政府 在公共福利服務領域不再是傳統的主要提供者、生產者,而是扮演向民間組織購 買服務、規範者(regulator)、監督者的角色,因而形成服務購買者與提供者分離 的現象(江亮演、應福國,2005;林萬億,2012)。

然社會福利民營化不僅是將政府活動轉移至民間而已,更包括由民間部門擴 大參與社會服務,以及將市場原則運用到社會服務的供給上。進一步而言,社會 福利民營化為一準市場,政府透過角色撤離、去管制化(deregulation)、購買式服 務契約(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POSC)、抵用券(voucher)制度、使用者付費、

相對補助等策略方式,將社會福利的供給完全或部分移轉到民間部門,同時引進 市場經營規則,以價格機能調解供需,重視成本回收,並強調服務使用者的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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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與受益者付費等措施,以分配並有效利用服務資源,從而提供一個有效率、公 平、立即性,和有選擇性的福利服務(Le Grand & Bartlett, 引自孫本初、傅岳邦,

2010:8-9;孫本初、傅岳邦,2010;陳武雄,1997)。

貳、我國社會福利民營化之發展

一、台灣社會福利民營化興起之背景脈絡與實務做法

林萬億(2012)指出,我國於 1980 年代初期以前,社會福利服務輸送體系基 本上是屬於政府與第三部門各自獨立運作的雙元(dual)模式31。此後,儘管我國政 府未曾扮演過「大有為」的福利國家角色,然隨著經濟全球化之興起,各國均無 法自外於國際競爭,其帶來降低社會支出的壓力,因而限縮了政府在社會政策層 面的自主性;此外,也因受到西方福利多元主義、新管理主義思潮的影響,再加 上我國威權政治的轉型、社會福利需求快速增長但行政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台灣 政府逐漸移植自由主義福利國家體制的經驗理念,採行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的治理途徑,調整了公共財貨與服務提供的模式,並以民營化作為 主要的政策調整方向(孫煒,2007;黃源協、蕭文高,2012),社會福利服務輸送 體系也因而產生顯著的變化,其中,社會福利民營化即成為福利服務供給的主要 手段之一,使得政府與第三部門之間的關係逐漸發展為協力(collaborative)模式。

我國推動社會福利民營化的具體做法主要包括(林萬億,2012;陳武雄,1997;

薛承泰、黃文鳳,2005):(一)專案委託:包含個案委託與方案委託,政府不提供 土地和建物,僅委由民間提供服務;(二)機構委託:即公設(辦)民營,指由政府 提供土地、建物及相關設施設備等,並透過契約(contract)、補助(grant)、特許 (franchise)32等方式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及提供服務,目的在於將政府資產的所有權

31Gidron、Kramer 與 Salamon 以政府與第三部門之間在財務來源與服務供給兩方面的競合關係來 探討兩者的互動,並劃分為四種模式,包括政府主導(government-dominant)、第三部門主導 (third-sector-dominant)、雙元(dual)、協力(collaborative)(引自孫煒,2007:170)。

32即公有土地或建物房舍的承租使用只限定某種資格的團體(如非營利身心障礙組織)才能申請,

就庇護工場而言,特許的庇護工場其所經營的業種多屬於較特殊的產業,設置門檻較高,擁有較 佳的經營條件,比較有機會產生盈餘,故公部門不但可能不提供補助,往往還會收取場地租金以 及一定比例的營收回饋金(林怡君,2007;高永興,2012)。

到了 1990 年代,公部門將福利服務委外(contracting out)由非營利組織提供 此種福利服務輸送模式逐漸被正當化,並成為公部門與服務型非營利組織之間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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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率等現象開始著手進行組織再造工作,公部門據此陸續頒布與民營化有關的 政策立法,例如 1993 年,行政院推行〈行政革新方案〉,其中,機關業務委外即 為提升行政效率的實施要項之一。

1994 年 2 月,內政部為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經參考 台北市政府於 1993 年委託學者專家所研擬之〈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社 會福利設施辦法草案〉後,函頒〈政府委託民間辦理殘障福利服務實施要點〉,

此舉使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的民營化有了初步的法源依據,且正式宣告我國社會福 利民營化時代的來臨(江亮演、應福國,2005;洪富峰、蔡昭民,2005;陳武雄,

1997)。同年 7 月,行政院審議通過〈社會福利政策綱領〉,關於福利服務輸送的 部分,明示政府不再扮演社會福利的主要提供者角色,而是期望在福利分工原則 的指導下,透過補助、委辦、公設民營等策略結合民間資源,以提升福利服務的 品質(陳武雄,1997;趙碧華,2003;蘇麗瓊、陳素春、陳美蕙,2005)。爾後,

為期具體落實社會福利的民營化,內政部於 1997 年 1 月訂頒〈推動社會福利民 營化實施要點及契約書範本〉,惟此要點不合時宜,偏重以補助、獎勵等傳統思 維及從公部門的觀點來看待公設民營與委託服務,以致未能達成預期成效(林萬 億,2012;陳武雄,1997;趙碧華,2003)。

1998年起,國民黨政府導入新公共管理的精神,主張政府應師法企業且應調 整為「領航(steering)」的角色,扮演市場力量的媒介,引導民間部門共同參與公 共建設與服務(孫煒,2007)。據此,我國政府推動了第二波的公部門再造運動,

包括頒布〈政府再造行動綱領〉及〈政府再造推動計畫〉等政策方案,其中,由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辦〈政府再造推動計畫〉之〈法制再造推動計畫〉,「政 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即為當中的重點工作項目之一,更確認了社會福利服務輸 送的民營化乃是政府再造工程的一環(蘇麗瓊、陳素春、陳美蕙,2005)。同年5 月,政府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並符合國際採購的規範,因而制定〈政府採購法〉並自公布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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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開始實施,規範所謂的「採購」係包含工程的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 及勞務之委任或雇傭等(第2條),並應透過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之招標程序進行採購事宜(第18條)。

其中,社會福利服務即屬於法中所列之「勞務」採購(第7條第3項),而參與 招標的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在身分上被定位為「廠商」(第8條)。儘管此法被認 為是我國規範契約委外制度較完整的法規,且有助契約文化(contract culture)的形 成,然也因法規範邏輯過度市場化、商品化、服務競爭導向,且是以理性算計而 非從協力合作的角度來看待公、私部門之間的關係,因而使社會福利的人道精神 與非營利本質遭受扭曲,不見得適用於社會福利服務的民營化(林萬億,2012;

郭登聰,2005;黃源協、蕭文高,2006)。

此外,為了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行政院於2000年2月頒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依據此法第3條的規定可 知,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亦屬於公共建設的一部分,而民間參與社會及勞工福利 此類公共建設,且與現行政府推動公設(辦)民營有密切關聯的方式主要為:(一)OT:

Operate-Transfer,意指由政府投資興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 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二)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指由政府委託 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 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薛承泰、黃文鳳,2005)。

促參法的制定與實行充分展現了政府再造的精神(公共工程委員會,引自郭 登聰,2005:44-45),惟從實務面觀之,一般認為,辦理社會福利民營化業務以

〈政府採購法〉作為法規依據較為合適,故公部門社會福利業務依〈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法〉委託民間執行的案例並不多見;儘管如此,由於社會福利機構團 體仍可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競標,此種做法不僅意味著社會福利 民營化的持續擴張外,更彰顯出政府認為社會福利產業化即是向營利化傾斜的思 維邏輯(林萬億,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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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應發揚公私夥伴關係,鼓勵民間協力合作,並致力於創造非營利組織與社會企 業發展的環境,以提供國民完善的服務。」這意味著政府仍持續致力與民間部門 之間發展為協力夥伴模式(collaborative partnership model)的互動關係,即讓私部 門能夠在服務委外的決策過程與管理上發揮相當的影響力;另外,公部門亦意識 到創造非營利組織與社會企業良善發展環境之重要性,畢竟,須先有體質健全的 第三部門組織乃至於是社會企業,方可能培養並長期落實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 協力夥伴關係,從而實踐社福民營化所強調公私部門相輔相成以提高服務質量的 核心精神。

總言之,我國社會福利民營化的發展乃是鑲嵌在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脈絡 之中,其中,政治方面為民主化、新右派福利意識型態、政府再造工程、相關政 策法制之訂頒;社會方面係關於非營利組織之蓬勃發展與消費主義、福利意識的 抬頭,讓我國福利社會權逐漸完整,政府所編列之社福預算也大幅增加,惟受限 於組織精簡政策,相關人力未能隨預算的提高而增加,使得人力資源更為稀缺;

最後,經濟方面則包括經濟全球化、國內經濟的不景氣與政府財務的緊縮,這些

最後,經濟方面則包括經濟全球化、國內經濟的不景氣與政府財務的緊縮,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