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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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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自 1970 年中期以降,由於石油危機、國際之間資本競爭激烈、去工業化與 知識經濟的發展,歐美諸國逐漸面臨低經濟成長、結構性失業、公共支出擴增、

通貨膨脹、財政惡化等發展困境,使得福利國家危機的論調開始出現,取而代之 的是保守主義、新右派意識型態的抬頭。就福利服務的供給而言,受到新管理主 義(new managerialism)、福利多元主義(welfare pluralism)思潮的影響,為克服公 部門科層過度擴張與僵化、改善公共服務的效率,公部門開始從事組織再造運動,

引進準市場(quasi-market)的機制,將效率、市場消費主義等理念運用於福利服務 的輸送上,因而導致社會服務民營化與商業化等現象的產生,政府不再扮演唯一 的服務供給角色,私部門包括商業部門、第三部門、非正式部門亦成為社會福利 的主要供給者且第三部門與公部門之間經常形成公私協力的社會夥伴關係。

然而,一方面,由於商業部門基於市場法則的支配而面臨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狀況;另一方面,L. M. Salamon 指出第三部門則受到包括對於政府補 助款與私人捐款的依賴性以及由於欠缺誘因機制而無法吸引大量的專業人員,且 志工運用又缺乏穩定性,使得服務品質遭受質疑等,這些先天上的結構性限制致 使第三部門組織面臨志願失靈(voluntary failure)的困境,這意味著傳統部門分立 的概念無法真正解決歐美國家的福利國家危機(引自鄭勝分,2007:66、74)。為 滿足日趨龐雜的社會需求、進一步推動福利國改革,過往部門之間明確的界線逐 漸被打破且功能趨向混合,特別是第三部門與商業部門的融合,因而形成社會企 業(social enterprise)此一新興的混合型態組織,而這種結合企業經營效率與公益 功能、具有光譜連續性特徵的組織亦被視為是第四部門(OECD, 1999;Ott, 引自 陳金貴,2002:39;鄭勝分,2007)。

大體言之,位處大西洋兩岸的美國與歐陸多數國家均有社會企業此一新興組 織場域的誕生且發展初期皆構建於不同的第三部門傳統之中,故可將社會企業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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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是社會部門的改革運動,亦即從福利國到福利社會的發展趨勢中,社會企業扮 演核心角色(Defourny & Nyssens, 2010;Dees & Elias, Pestoff, 引自鄭勝分,2007:

67),第三部門組織在社會企業化的過程中,無論是其結構、價值、偏好以及目 標均有明顯的轉變,而這些變革包括組織從明顯的非營利性質到營利與非營利性 的混合;從專注於社會使命到追求雙重底線(即兼顧社會與經濟目標)(Emerson &

Twersky, quoted in Dart, 2004:415);從傳統認知上的非營利服務到運用具有創業 性和企業性的計畫,以及商業設計的工具和概念;最後,組織的財源管道則從仰 賴捐款、會費、政府補助到逐漸關注收益創造以及將盈餘用於投資上(Dart, 2004)。

然而,除了社會部門的再造運動外,就商業部門而言,社會企業則係指一種基於 永續發展與企業精神之全新的企業典範變革(Social Enterprise Alliance, 引自鄭勝 分,2007:67)。

台灣社會企業興起的脈絡主要與非營利組織之間資源的競爭以及政府於某 些社會福利領域的政策誘因有關。一方面,約自 1990 年代初期以降,我國面臨 劇烈的社會變遷、政治開放、日益繁複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求,非營利組織為因 應前述現象,不僅在數量上快速增長,組織類型與服務內容更是多元化,然由於 多數的非營利組織高度仰賴私人捐款與政府補助,且在外在財務資源並無同步增 長甚至是縮減的情況下,組織間資源的競逐日趨明顯;另一方面,政府為解決日 漸惡化的社會問題,如失業,所提出之諸多政策方案則往往試圖將非營利組織納 為協助者,於此,非營利組織為尋求其財務自主性且在某些公共政策與立法的誘 導下因而開始從事社會企業的運作(官有垣,2007;林怡君,2007)。

若就社會企業組織的發展類型觀之,我國公部門對於社會企業的育成發展,

主要是從勞政單位為紓緩失業現象、促進社區經濟發展而訂定與身心障礙者庇護 工場有關的政策立法以及推行經濟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1所肇始(陳淑娟、吳

1〈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為勞委會參考歐盟第三系統「社會經濟」舒緩失業問題的做法而自 2002 年起所開辦的就業服務政策,是一種民間團體與公部門合作以促進就業的夥伴關係,可分為經濟 型與社會型計畫。其中,經濟型計畫為由非營利民間團體依據地方發展特性,提出具有財務收入 機制,如使用者付費、販售產品或服務等,以及產業發展前景的計畫,而政府推介進用失業者並

佳霖,2014),換言之,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WISEs)與地方社區發展型社會企業(local communit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成為我國政府最初主要所欲扶植的社會企業類型。惟就身心障礙就業領域而言, 場的模糊定位(Kuan & Wang, 2010;官有垣,2012)。

質言之,欲了解我國社會企業的興起與演化即不可忽略社會企業與其所處的 主體性(Laville et al., 2006:27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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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政府相關政策誘因的影響,換言之,政府不僅作為許多非營利組織之最大的資 助者,同時也是提供法律(令)之最重要的制度行動者(Guo, quoted in Kuan & Wang, 2010:5;Laville, Lemaitre, & Nyssens, 2006;鄭勝分,2009)。

而歷史制度主義(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作為新制度論中的其中一個學派,

一方面主張欲探討制度變遷的原因、過程與結果則須詳細說明歷史事件發生的時 間序列以有系統地探討社會因果關係,同時也強調歷史偶發性(contingencies of history)與非預期性後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s)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則認為行動 者、組織與制度之間的互動並非單向線性的關係,三者會在不同的時空環境下交 互作用,並從其所形成歷史過程意圖與非意圖因素的影響中,尋找影響行動者與 制度變遷的原因(Hall & Taylor, 1996;Thelen & Steinmo, 引自胡婉玲,2001:89-90;

邱瑜瑾、林青,2012)。據此,歷史制度論的觀點能避免過度強調歷史與制度的 制約作用並保留行動者於歷史過程中的能動性,也為探討制度為何以及如何產生 變遷提供了一個適切的理論架構,從而能掌握制度變遷的整體、動態性過程。

Wong(2010)以 Gosta Esping-Andersen 福利國家體制(regime)理論3為基礎並選取五 國社會企業之發展進行比較分析,渠等發現福利國家體制決定了未來社會政策的

3Gosta Esping-Andersen 於 1990 年所著的《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依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與階層化(stratification)兩個主要面向,將福利國家

4從福利國家體制的觀點來看,Chiu 與 Wong(2010)認為台灣可以從西方福利國家(自由主義)體制 的觀點加以延伸解釋。然而,許多學者主張福利體制不應僅有三種,Holliday 以「生產型福利國